1.1 三网融合的概况
1.1.1 三网融合定义
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三大网络改变现有接入网,通过结合AAA、VoIP、IPTV、组播、服务质量等技术改造实现三网相互兼容、相互融合,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通信业务。
从融合对象的角度看,三网融合主要包括以下4个层面的融合。
(1)业务融合,即在同一个网络中承载多种不同的业务。如IPTV、VoIP、网络视频、手机电视、Internet访问等。
(2)网络融合,即通过推进下一代通信网的建立,使有线电视网和三大运营商独立部署的电信网逐渐统一,实现互联互通。
(3)监管融合,主要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通过职能优化,逐步实现监管融合。
(4)终端融合,主要指具有联网功能的PC、手机、电视等3C产品从功能上进行升级融合,弱化产品边界,丰富终端的内容与服务属性。
1.1.2 三网融合的历史与现状
1995年三网融合概念首次提出,经过一年后世界各国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促进三网融合,直接允许广电业与电信业互相渗透,实现了形式各异、程度不同的三网融合。世界各国出台的政策如下。
1.美国
美国FCC就是监管电信和广电的职能部门。1996年《通信法》提出:“由于有线电视网传输的是有线电视服务,因此不能将其等同于电信公司进行管理。”
2.欧盟
欧盟在1999年《电信、媒体与信息技术绿皮书》中明确指出:“融合指不同的网络平台能够传输基本相同种类的服务;或者指电话、电视和个人计算机等用户端设备的一体化。”2001年又颁布了新的“管制框架”,原“电信服务和网络”一词被“信息通信”所取代,新框架涵盖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网络,包括广播业务所使用的网络,其管制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通信内容。目的是简化管制程序,适应各种电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德、法、西班牙等国先后颁发“关于电信公司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的规定”。
3.日本和韩国
日本和韩国在通信业方面尤其是在移动多媒体业务方面发展较快。2001年日本政府进行机构改革,成立总务省统一负责制定有关广播和通信发展的政策;另设综合通信基础局,对通信与广播设施及相关业务进行监管。2008年2月韩国成立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统一负责广电、通信和新传媒相关业务的监管,以推进三网融合的进程。
我国于1998年首次提出三网融合的概念,因局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具体工作难以开展。经过十余年技术的发展及政策的支持,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正式在北京、上海、深圳等12个地区启动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探索形成保障三网融合有序开展的政策体系。2013年至2015年,总结推广经验,并于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三网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