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应禄男科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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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性偏好障碍

性偏好障碍(disorders of sexual preference)又称性偏离(sexual deviation),旧称性倒错(sexual perversion,paraphilia),指采取明显异常于常人的性行为方式来满足性欲的一类性心理障碍。主要可归纳为性欲唤起的偏离正常、性对象选择的偏离正常,以及满足性欲方式的偏离正常。
这种人的性唤起和性欲的满足依赖于一种不常见的性体验,并使之成为性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常人不引起性兴奋的某些物体或情境,对性偏好障碍者却有强烈的性兴奋作用,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性行为方式,甚至取代了正常的性生活。
性偏好的障碍可表现为:窥阴症、露阴症、恋物症、异装症、恋童症、恋兽症、性施虐症、性受虐症、电话秽语症、触摸症、摩擦症等形式。
为了掌握判断一种性行为是否正常,应对正常性行为的标准有所认识。以下即将介绍的“正常性行为的标准”仅作为判断性偏好变态与否的参考。

第一节 正常性行为的标准

人类的性行为除了具有生物学特性之外,还具有社会性的一面,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社会文化的影响。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背景,对性行为有不同的评价。即使是同一社会、同一文化背景,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性观念或评价标准。由此可见,对性行为的评价并没有绝对的标准。但是,为某一社会文化所认同的标准还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凡符合某一社会文化的规范、法律以及生物学需要的性行为,就被视为正常范围之内的性行为,否则被视为异常的性行为。
在生物学里,“性”是直接与生殖相联系的,正常的(或经典的)性行为必然导致生殖或种系的繁衍。也就是说,男女之间通过阴茎-阴道的性交方式才属于正常的性行为。如果人类所进行的性行为最终并不导致两性阴茎-阴道方式的性交,则属于异常或变态,而偏好这些性行为方式的人,则称为性偏好变态者。在具体判定一种性行为是否正常时,我们既要考虑性伴侣的特性,又要考虑性活动方式的特点。

一、正常性伴侣的标准

人类在进行正常性活动时,需要有性的伴侣,这是保证正常性活动的前提。根据以上传统的观念,为了生殖和繁衍,正常性伴侣在原则上应该是:
1.活的。因此,恋物症、恋尸症等属于不正常。
2.同一种类的。因此,恋兽症属于不正常。
3.若性伴侣是女性,应在产育年龄,不应过老或过于年幼。因此,恋童症和恋老症(又称枯杨症)属于不正常,但这并不意味一对老年人相爱属于不正常。此外,对性伴侣身上的畸形如跛行、断肢等有兴趣的,自然属于不正常之列。
4.异性的。这一条尚有争议,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不再将同性恋归为精神疾病,这个观点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因此在考虑正常性伴侣的标准时,同性伴侣也逐渐被认可。

二、正常性活动的标准

有时性伴侣是正常的(如健康产育年龄的女人),而性的活动方式不正常,也属于性偏好障碍。
像性伴侣的标准一样,正常的性活动方式是以导致生殖为最终目的。当然,这种标准不如性伴侣的标准那样明确可辨。
譬如,人类在生殖器性交之前,有许多先期活动互相刺激。正常性活动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过程是唤起性伴侣相应的反应,为性交创造条件,以达到生殖的目的。这些生殖器性交前的先期活动就是为了达到此目的而进行的,因此它们应该是正常的活动。
变态的性活动与上述先期活动的性质不同。它不是性交的准备活动,而是生殖性性活动的取代,即以这些活动取代了生殖性性活动。这种情况下如不是为了避免妊娠、保持童贞等目的,已在不同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性活动,则应视为变态。
为了判断性活动正常与否,必须与当事人深入地交谈,并对临床材料进行细致分析,了解当事人对这种可疑的变态性活动的态度,并与正常的生殖性性活动进行比较,评估哪一种要求更为强烈。想要完成以上诊断过程,需要熟练的交谈技巧和丰富的评价经验。

三、性伴侣的特异性与环境的关系

一般来说,判断性变态主要以性伴侣作为标准。但是,性伴侣的特异性随着性要求的程度而变化——性要求愈高,性伴侣的特异性则愈低。
譬如,在住宿学校、修道院、监狱等与外界隔绝的单一性别的环境中,由于缺少特异性的性伴侣,人们只能降低对性伴侣特异性的要求,转而寻找特异性较少的同性,发生了同性性行为。又如,远离人群独处的牧人,由于连相同性别的人都难以找到,为满足性欲而产生了兽奸行为。这些行为虽不正常,但均属于性欲得不到正常发泄的权宜之举。一旦脱离上述这些特殊的环境而回到正常的环境中,他们就会放弃这种异常的性行为,恢复其正常的性行为。因此,他们一时性的性偏好异常不能归入性心理障碍。
从另一方面看,若剥夺同性恋者的特异性性伴侣(指同性性伴侣),这些性变态者也不会转向正常。如有的男同性恋者在结婚之后会停止其同性恋活动,与妻子过上正常的性生活。但是,一旦原先那种特异性的刺激再度出现时,先前那种异常的性活动形式又会再现。当然,有时即使原先的刺激没有出现,这种人也会在幻想中或在睡梦里再现先前异常的性活动情景。

第二节 性偏好障碍的发生机制

一、生物学因素

1.遗传学说
家系调查发现,性偏好的异常有遗传因素的作用。
Hirschfeld(1868—1935年)发现,25%性欲倒错的发生有遗传因素的参与。Buhrich(1977年)报道一家父子俩人均穿着异性服装,有趣的是儿子否认知道其父也着异性服装。Krueger(1978年)还报道一家父亲和3个儿子均常穿着异性服装的案例,他用精神动力学的原理,以与父亲进行性角色的认同,来解释这个家庭中3个儿子的行为。Gaffney等(1984年)研究发现,相对于其他精神病患者的家族成员,性心理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中性心理障碍的患病率明显增高,分别为3%和18.5%,而且以恋童症最为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性偏好障碍与基因或染色体异常有关。Hedges等发现,一名伴有露阴症、冲动控制能力下降的默比厄斯综合征患者存在1∶13染色体易位。
2.神经解剖结构和功能学说
某医疗中心对性偏好障碍者进行躯体检查发现,74%性偏好障碍者有激素水平异常,27%有神经系统体征,24%有染色体异常,9%有抽搐发作的病史,9%有诵读困难,4%虽无抽搐发作却有脑电图异常,4%患有严重性精神障碍,4%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者。
不少学者通过观察及实验发现,某些变态的性行为与颞叶病变有关。如Epstein(1961年)报道了颞叶癫痫患者伴有恋物症和异装症的病例;Kolarsky等人(1967年)发现许多男性性偏好障碍者(包括露阴症、恋物症、性施受虐症等)有轻度颞叶损害。由于这些脑部损害很轻,不表现出智力缺损和精神病性障碍,只影响性的偏好。这种损害多发生在3岁之前,由产伤(往往由产钳助产)或脑炎、脑膜炎等所致。20世纪80年代之后,有人用CT扫描检查证实了性偏好障碍者的颞叶病变。
一项对恋物症、露阴症患者的调查发现,150例被调查者中有15例有脑器质性改变,其中恋物症占8.3%,露阴症占13%。这些患者的脑电图也发现异常,其中8例常规脑电图正常,但蝶骨电极或贝美格试验异常,其中异常快波5例,发作性高幅异常快波1例,局限性高波5例,阳性棘波4例。既往史中有产伤3例,婴儿期脑外伤2例,早产1例,先天性脑发育障碍7例。
还有一些神经影像学的研究发现,恋童症患者右侧杏仁核以及相关的间脑结构体积较对应的同性恋或异性恋对照组明显减少。另一项研究发现,恋童症患者大脑纹状体、眶回以及小脑灰质体积较对应的同性恋或异性恋对照组明显要小。一项对一名男同性恋恋童症患者的fMRI研究发现,在给予一裸体男童图片刺激后,该患者大脑出现与正常对照不同的兴奋区域。
3.内分泌学说
性激素因直接参与性行为、性功能的调节而在病因学研究中备受关注。愈来愈多的证据表明,性偏好障碍的发生与性激素分泌异常有关,其关键在于下丘脑,现已在某些哺乳动物上证实(Raisman和Field,1973年)。UeEwan(1980年)发现,下丘脑前部的视前区是雄激素激活雄性行为的主要区域;而腹中间核则与雌激素激活雌性行为有关。有人对13名男恋童症患者进行研究,发现治疗前血清睾酮水平的高低与患者的人口学特征、临床特点、性行为自评得分无关,但治疗前血清睾酮水平低于正常值的患者似乎对孕激素治疗更为敏感。另有资料报道,窥阴症或露阴症患者的血清中雌激素水平比正常人高。Gaffney和Berlin研究发现,恋童症患者在注射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后血内黄体生成素较非恋童症患者明显升高。
4.神经递质学说
人们对5-羟色胺(5-HT)研究最多。Pearson(1990年)以及Kafka、Coleman(1991年)首先提出了性偏好障碍患者中存在5-HT传递异常。1997年和2003年Kafka进一步提出其假说的依据为:①动物实验中降低5-HT水平会提高性欲或性行为,而提高中枢5-HT水平则抑制性行为或降低性欲;②恋童症患者可能与特定5-HT受体功能失调有关,有证据显示此类患者大脑5-HT能神经元突触前膜活动水平下降,而突触后膜5-HT2A/2C两受体表达上调;③有研究显示,性侵犯与情感障碍、焦虑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行为障碍、多动症等精神障碍共病的现象很常见,目前已有证据证实这些精神障碍与5-HT功能异常存在一定的关联;④某些治疗上述疾病的药物会改变单胺功能,进而对人的性功能产生影响,包括性功能减退。

二、心理因素

1.精神动力学理论 精神分析理论创始人Freud是第一个提出“人的性欲不是从青春期才开始,而是和食欲一样都是与生俱来的”论点。他认为:“正常的性生活和变态的性生活都起源于幼儿的性活动。”“变态的性生活就是幼儿的性生活,不过范围大小和繁简不同罢了。”Freud的幼儿性欲和性心理发展学说是精神分析学派对性变态的发病机制解释的理论依据,其观点概括如下:性变态是正常发育过程中异性恋发展遭受失败的结果。儿童在发育过程中未能解决的阉割焦虑(castration anxiety)和分离焦虑(separation anxiety)在无意识中持续发生作用,幼儿性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可停滞不前。当患者因为外界因素在解决两性问题上发生困难受到挫折时,为了缓解焦虑,其性心理状态可退行到儿童时期的幼稚阶段,其性行为固结为一种不成熟的心理行为模式,其固结处多是性欲得到满足、感到快乐的阶段,即使是一次纯粹偶然的经验也可形成固结,从而影响性心理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尽管患者的性心理已经发展成熟,有了成熟的性生活,但一旦受到客观现实的阻碍或遭受心理上的创伤,性兴奋无法得到正常的宣泄和满足,便容易退回到已经过去了的固结处,寻找已经放弃了的对象,以求得宣泄。
2.行为主义学派理论 这一学派根据临床资料认为,某些性偏好障碍是根据条件反射的原理而形成的,是性兴奋与偶然遭遇的无关刺激物条件化结合的产物。他们举了一个对女人鞋袜产生恋物症的案例来说明,这个恋物症者在年轻时通过浴室门上的锁孔窥视女性的裸浴而引起性兴奋,但由于锁孔狭小,只能看到女人的鞋袜和身体的一部分,造成他将这些物品与性兴奋相结合,以后这些刺激物单独出现时即可引起性反应、达到性兴奋,形成了恋物症。Rachman以实验证实了恋物症的条件化形成机制,认为患者在儿童或少年时期性发育过程中,会因受过不良性教育或受不良性经验的影响而出现性偏好行为。
3.社会学习的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只有性高潮反应是天生的、非条件的,其他均是由学习而获得的,性活动的偏好也不例外。儿时的家庭环境和教育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如父母把男孩做女孩打扮、当做女孩对待,父母与异性子女同睡、同浴时间过长等,都是产生性偏好障碍的潜在因素。国内有学者报道,50%露阴症和窥阴症患者曾受到他人教唆或黄色书刊的影响。
4.“四因素”模式该模式由Finkelhor等于1984—1985年创立,该模式认为恋童症患者:①在情感上,与儿童比与成年人具有更多的一致性;②借助儿童产生性唤起;③从成人那里获得需要的能力受阻;④阻止他们实施性侵犯的社会化过程被抑制。Finkelhor的理论与其说是性侵犯的成因学说,倒不如说是在解释性侵犯行为是如何保持的。
5.求偶行为阶段说 求偶行为阶段学说把性侵犯看成是正常求偶过程的异常行为。根据对动物求偶行为的观察,把人类的求偶行为分成4个阶段:①对潜在的性伴侣进行初步考察;②身体接触前的交往,如打手势;③非性器官的身体接触;④性器官结合。按照这一理论,求偶行为阶段说认为:窥阴症是第一阶段的异常行为,露阴症是第二阶段的异常行为,摩擦症是第三阶段的异常行为,而强奸者是第四阶段的异常行为。
6.依恋/亲密学说 该学说认为,无论出现哪一种类型的依恋行为,均有可能影响到个体的亲密行为;而亲密缺陷会促使个体对性行为的不合理使用。有学者指出恋童症的成因之一是:不安全型依恋的个体在情感上渴望与他人亲近但内心又担心被拒绝而受到伤害,于是他(她)尝试与儿童接触并试图与他们建立起一种“浪漫”的亲密关系[因为与儿童交往时他(她)感到比较安全],最终他(她)可能与这些儿童产生不正当的性接触。

三、社会因素

社会环境对性意识和性行为的影响非常巨大。个体在少年儿童时期受到其影响最为最深刻,并会对未来心理发育造成影响,如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缺乏良好的教育,接触黄色书籍,偷窥异性身体,幼年时受到家庭环境中性刺激、性兴奋经历的影响,儿童少年早期即有特殊的性癖好、性偏好等,均可能导致成人后形成各种类型的性偏好障碍。父母对于性行为的态度对儿童的性心理发育影响甚大,如果父母对性行为采取否认、禁止的态度,会导致儿童对性产生罪恶感或羞耻感等,从而影响个体在成年后享受性快乐的能力,甚至产生性适应不良。正常的异性恋遭受挫折、重大生活事件或者受到来自周围环境的压力或排斥等,也可能对个体的性心理产生显著影响,甚至导致性偏好行为的发生。

第三节 性偏好障碍的表现

性偏好障碍可表现为窥阴、露阴、恋物、异装、恋童、恋兽、性施虐、性受虐、电话秽语、触摸、挨擦、恋尸、性窒息等形式,并且会有2种以上的异常性偏好同时或不同时期地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
性别上,性偏好障碍多见于男性。
起病年龄上,50%起始于18岁之前,15~25岁为高峰,之后逐渐减少,50岁以后则少见。

一、窥阴症(voyeurism)

指反复地窥视异性更衣、裸浴、排便,他人的性活动或亲昵行为,以引起性兴奋,往往以此时的快感代替正常的性活动。窥视者通过厕所、浴室、卧室的窗子或孔隙进行这些活动,有的在窥视的同时伴有手淫。
在我国,不少窥阴症者为寻找机会窥看女性的外阴部,他们常躲藏在公共厕所之中,通过男女隔板间的缝隙或者将反光镜伸到两面贯通的便沟里,窥看对侧如厕的女性。由于这种公共厕所是开放的积粪池式厕所,臭气极大,并且不断地有人进进出出,因此偷看时心情十分紧张,要蹲在那里等待多时,方能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成功地窥视到一次。
窥视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也知道其后果,却控制不住性冲动,依然铤而走险,因而具有强迫的性质。他们对受害者不会有进一步的攻击伤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出于对异性好奇的心理而扒看窥视异性上厕所、洗澡的人并不属于窥阴症;还有通过喜欢观看色情电影、录像、画片,以及喜欢观看色情表演以获得性满足者也不应归为窥阴症。窥阴症者也多不参加这种公开的观赏娱乐活动。
绝大多数窥阴症者为异性恋者,但他们多不愿与异性接触。他们与性伴侣的性活动也难以获得成功,与妻子性交时常出现勃起功能障碍。同性恋者少有报道有窥阴行为。
例1:男性,29岁,已婚,工人。儿时生长发育正常,学习努力。21岁参加工作,积极肯干。与人关系好,对弟妹照顾周到。24岁当民兵时听人说女性外生殖器有不同的形状而感兴趣。25岁与现妻恋爱时,曾要求发生性关系而被拒绝,更对女性生殖器感到神秘。一天下午,在酒后扒女厕偷看,被发现后受处分。此后,从板缝窥看妇女40余次,或在女厕所,或去女浴池,逐渐发展到有时夜间出走窥看,否则不能成眠。有一次,溜进女浴室脱衣与两个女人同浴,并摸了其中一名的会阴部,被发现后慌忙逃走。曾被抓获多次,拘留审查时能交代全部问题,认为自己是流氓行为,被打骂是罪有应得,愧疚流泪,并保证绝不再犯。但事隔不久,又再次重犯。最近一次,他明知去过多次的女浴室已布置下人捉拿他,仍执意出走,改扒门为扒窗窥看,当场被抓获。事后也认为是“自投罗网”。
据本人描述,结婚后与妻子同床40多分钟也不能达到性高潮而排精,而扒看7、8次就排2次精。每次窥看后十分害怕,可是出现性冲动后难以自我控制,“像非常闹心似的感觉,说不出是什么滋味。只要看一眼,马上就平静了。”
窥阴症者往往同时还有其他种类的异常性偏好。Langevin(1985年)观察了600多名性变态的男性后,几乎未发现“纯粹的”窥阴症者。
例2:男性,24岁,计算机研究人员。因多次在女性面前暴露生殖器、扒看女厕所,并在公共汽车上触摸女性及用生殖器碰触女性而被抓获,送来鉴定。
当事人中等偏低身材,文质彬彬,拘谨腼腆。经过长时间的交谈,当事人说出他8岁时发生的2件事情:他是浙江青田人,家住农村,当地风俗男女共用一个厕所。一次一个姑娘上厕所,他与几个男孩子淘气,从后面用长竹竿挑起粪池中的污物抹到该姑娘的阴部,然后逃去。还有一次,一个15岁左右的姑娘上厕所,当事人匆匆跑入在她面前往地上小便,此时那个姑娘说:“你转过来让我看看。”虽然自幼当事人与各种年龄的女人同厕,此次却产生羞赧的感觉。目前虽然记不清是否转身,但那个姑娘的神情依然能清晰回忆。
至于摩擦行为,当事人回忆不起有何儿时的经历与其有关。但有意思的是,产生这种行为的冲动,也随着窥阴和露阴冲动的消失而消失。

二、露阴症(exhibitionism)

指向没有防备的陌生异性暴露外生殖器从而获得性兴奋和性满足的一种行为障碍。此类患者多为未婚男性,受害者几乎均是成年女性或儿童。
这种人往往躲藏在隐蔽处,如小树林中或城市街巷的阴暗角落,等待有女性走近或来到面前时,突然钻出来暴露自己的外生殖器或以手电筒照射暴露的生殖器,使对方感到震惊、恐惧、惊叫逃跑,他们从女性强烈的情绪反应中获得性的满足。情境愈惊险紧张,他们愈感到刺激,得到的性满足也愈强烈。
他们一般与受害者保持相当的距离,不会有进一步引诱的意图,不讲威胁性质的话语,也没有攻击行为。只有在偶然的情况下,由于女方的反应不强烈而引起他们的不满,出手殴打女方或强迫女方与他进行口交。
这种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在行动之前已发现时机不对,能收敛自己,而在露阴当时如不能逃脱现场而被抓获的话,一般并不反抗,多主动认罪。
露阴症者几乎均为男性,极个别为女性。
Lasegue于1877年最先描述这种性变态表现。至今,露阴症仍是最常见的性侵犯之一。Rooth在1970年、1972年、1973年做了大量的调查,发现在欧洲、加拿大和美国,1/3的性侵犯行为是露阴。
绝大多数露阴症的受害者为16岁以上的女性,但露阴症者也常对小女孩暴露其生殖器。究其动机,一方面是小女孩很少去告发,这些露阴癖者不至于被抓获;另一方面是小女孩不懂事,对露阴症者的行为感到奇怪、有意思、有兴趣,觉得好玩,她们好奇及惊奇的反应都满足了露阴症者自恋的需要。
与小女孩不同,年纪大的女性面对他们的露阴可能表现冷淡、无动于衷或不屑一顾,女性的这种态度会使露阴者大为扫兴。
露阴者绝对不会在亲属面前做此动作。
1.露阴症的类型
依据行为动力学和人格特点,露阴症者可分为几种类型。
Rooth(1971年)指出2类不同的露阴症者:一类为暴露松软的阴茎的“被抑制的小伙子”;另一类是暴露勃起的阴茎,并毫无羞耻地进行手淫的“性兴奋男性”。
Rosen(1979年)指出还可分为简单退化型和恐怖-冲动型2种。
Forgac和Michaels(1982年)提出人格分型:“纯”露阴症者仅暴露其生殖器;而犯罪露阴者则有反社会的人格特点。
总之,临床上将露阴症分为2型:①温和型:他们可能与自己的露阴冲动作斗争,每一次露阴行为之后均有罪恶感;②攻击型:他们显露勃起的生殖器并且手淫,这一类人可能伴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2.露阴行为的机制
迄今解释露阴的观点有:自恋说,自卑说,与异性社交不成熟说,恋父说,阉割焦虑说,恨女人说,羞辱或恐吓冲动说,潜伏的同性恋说,身体形象焦虑说,性交恐惧或性交欲望说,性欲亢进说等。
Christoffel(1936年)提出“阴道恐怖”的观点,即害怕女人的生殖器。认为这是露阴症的基础。
Kolarsky和他的同事们(1983年)认为,正常男人的性活动能力会因为女人求偶行为而增强。露阴症者与这种正常的行为模式恰恰相反——女人的求偶行为抑制了露阴症者的性活动,而女人的非求偶行为则激发了露阴症者的性活动。这也就是说,露阴症者暴露生殖器可以免除求偶过程所导致的生殖器结合。根据此假说,露阴症者就像窥阴症者一样,害怕女性,尤其害怕性交。他们觉得这种害怕是缺乏男子气的表现,是气馁的表现,是ED的表现。为了克服这种害怕的心理状态,某些露阴症者通过暴露生殖器和手淫的方式达到快感。
某些露阴症者曾坦率地表示对性交不感兴趣。
Langevin等人(1979年)及Lang等人(1986年)的研究均表明,即使女性主动配合,只有半数的露阴症者愿意性交。这可能是害怕女性、害怕性交所造成的,也可能是对性交缺乏兴趣的缘故。
由此可知,露阴活动是为了替代生殖器的结合。露阴症者有可能不愿意结婚,不愿意过正常的性生活。当然,露阴症者中也有许多人有正常的约会或婚姻,并过着美满的性生活。
3.自恋症(narcissism)与露阴的关系
Karpman(1975年)认为,露阴症是自恋行为。其理由如下:①露阴症有自我色情的成分,露阴症者看到自己裸露的身体而得到快感;②露阴症者认为,暴露自己的身体是慷慨大方的行为;③露阴症者为自己的阴茎而自豪,并希望以此而被人羡慕,这种人常常在没有人的时候进行“户外”手淫或对着镜子手淫。
然而,Langevin等人(1979年)发现,露阴症者并不特别地对自己的身体感兴趣,他们更喜欢有别人在场的性活动。
调查发现,露阴症者希望女性在看了他的生殖器后,会被唤起性兴奋。当询问露阴症者时,他们中许多人表示:不论年龄多大的女性,都喜欢看他们暴露生殖器。有一个露阴者在接受治疗时说:“20个女人中,只有1个报警,说明其余的女人一定喜欢看我的阴茎。”
Lang等人(1986年)调查发现,94%露阴症者希望女性喜欢这种体验;80%露阴症者希望女性会对他们阴茎的大小留下印象。
4.暴露与暴力
某些学者认为,露阴症是性施虐症的替代。露阴症者企图使受害者大吃一惊、感到羞辱以及失去尊严,并且通过她们的恐惧表现而得到满足,这实际上是一种施虐行为。
虽然大部分露阴症者没有暴力行为,但也存在部分露阴症者伴有其他的性侵犯,甚至强奸行为。Rooth(1973年)及Lang等人(1986年)发现,20%露阴症者曾经有过1种以上的暴力性侵犯行为。
与以上观点相反,不少学者报道露阴症者在女人面前表现得胆小、害羞、畏缩、被动,不能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他们有自卑感,而这种自卑感集中表现在性的问题上,尤其是对他们的阴茎感到特别的自卑,由此而产生对女性无法表达的愤恨。
依Stoller(1975年)之见,所有性变态都基于敌意,由于这样愤恨和敌意导致露阴。但露阴者胆小害羞,当他们对着女性讲挑逗的下流话时(如“你想跟我性交吗?”),假如女性向他们走近,他们便会逃之夭夭。
露阴症者常可同时是窥阴症者;有的露阴症者还可能同时是个异性装扮症者,他们由穿戴异性服装而获得性满足。
Rooth(1973年)调查发现,露阴症者中17%在露阴前有窥阴行为。Smukler和Schiebel(1975年)则发现,100%露阴症者在露阴前的窥阴行为。Freund等人(1983年)观察了139名求偶障碍者,发现44.6%有2种以上不正常的求偶行为。Lang等人(1986年)发现,34名露阴症者中,有24名(71%)偷看过女人脱衣,50%在窥阴时达到性高潮;30%在打淫秽电话时达到性高潮;有43%在着异性服装时会达到性高潮;29%有恋童行为;而只有低于6%的人在摩擦时或强奸时达到性高潮。因而他们认为,窥阴症、露阴症、摩擦症和强奸之间的关系并不紧密。从总体来说,每一种求偶障碍都是独立的,而不一定与别的求偶障碍并存。
女性露阴症者极为罕见,形式多为全裸,也可伴发癫痫、脑器质性疾病或某些精神疾病。

三、恋物症(fetishism)

表现为反复采用某种无生命物体作为刺激物来引起性兴奋并获取性满足,对异性本人反而缺乏兴趣。不少人还因这种癖好而干扰正常的性活动。
法国人类学家Charles Brosses于1760年首先使用“fetish”一词来形容西非土著人那些赋予了魔力的木雕及小石头,这个词是由葡萄牙语“feitico”而来,意思是用艺术和技巧的构思而制成的物品。
恋物症者所迷恋的物品多为人体的伸延物,且多是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物品,如内衣、内裤等。在某些案例中,所迷恋的物品仅作为提高以正常方式获得性兴奋的一种手段。但只有当迷恋的物品成为性刺激最重要的来源或成为达到满意的性反应的必备条件时,才能诊断为恋物症。
恋物症几乎仅见于男性。但Zavitzianos(1971年)报道,女性也有恋物行为。Chalkley和Powell(1983年)调查48例恋物症者中,有1例女性。这48例中,11例为同性恋者,1/3只迷恋一种物品,而大多数恋物症者迷恋的物品有许多种。
恋物症者所眷恋的妇女物品有:内衣裤、乳罩、手套、手绢、鞋袜、月经带、饰物等。他们将这些物品放在鼻前闻嗅,用手抚摸,伴有或不伴有手淫。有的恋物症者仅在性交时摆弄这些物品,以这些物品作为性兴奋的刺激物。尽管这类物品很多,但对每一个具体的恋物症者而言,他们仅对其中少数几种物品产生迷恋。
恋物症者在接触到自己所偏爱的物品时,会出现性兴奋,甚至达到性高潮。为此,他们不择手段、不顾危险地窃取被女性用过的以上物品,并收藏起来,作为性兴奋的诱发物。一般来说,他们对新的、未经用过的物品不感兴趣,也并不试图去接近物品的主人。他们对异性本身及其性器官无特殊的兴趣,因此不会对她们进行人身攻击。
但是也有对女性身体的某一部分如手指、脚趾、头发、指甲等特别兴趣者,称为部分体恋(partialism)。其中,对异性头发恋眷者往往在公共汽车、地铁列车等拥挤的公共场合偷偷抚摸女性的头发,甚至将女性的头发剪下(劫发者)收藏玩赏,以达到性兴奋。Hirschfeld(1944年)就报道过一个剪了31位女性发辫的男性。
贾谊诚(1988年)报道一例偷剪女发的惯窃,司法人员在他家里发现近20条被他偷剪的发辫,这些发辫均被洗涤梳理整洁,并喷洒了香水、香粉,用红丝带结扎,整齐地排放在一个箱子里。
关于恋物症的原因,Binet早在1877年就提出,假如某种物品与性兴奋同时出现,此种物品则会成为恋物症者的眷恋物。Rachman(1966年)用实验证实了此种说法,他给男性志愿者看靴子的图片,紧接着给志愿者看性唤起的图片,重复多次之后,只要出示靴子的图片就能唤起性兴奋。
恋物症者选择性的眷恋物,也可能与他们在儿童时期曾密切地接触过的、并产生特殊感情的某些人(如异性亲属、保育人员等)的所有物有关。
例如,一个很有威望的外科医师对女人用的发卡产生眷恋。他常常情不自禁地在大街上、在公共汽车上盯看女人头上的发卡,有时还忘乎所以地跟随那些女人走很长的路程,此时多能获得快感,达到性高潮。追问其生活经历发现他青年时代曾与表妹相爱,而他表妹喜欢戴各种发卡。由于战争他与表妹失散,若干年后才得知表妹死于战乱,此后便产生了这种眷恋发卡的癖好。
苏敏军(1989年)报道过一名恋发症者。他是一个25岁的部队干部,因偷剪女性头发而被惩罚。他出身于干部家庭,受过大学教育。回忆起自己记事起就喜欢小女孩的头发,抚摸她们的头发可引起愉快的体验。8~9岁时偶与邻居一女孩共睡一床,偷偷地抚摸对方头发,感到十分“好玩”。初中以后,常借故抚摸女同学头发但引起她们反感。考入军校后,学习成绩优良,但迷恋女发的情况加剧,看到梳理整齐的女生头发便激动不安,常控制不住地伸手抚摸。同时在人多拥挤的场合,触到女发或闻到女性头发的香气也会激动不已。
再有一点,恋物症的发生也与社会文化和习俗有关。在某一个地区被认为是性感的物品,在另一个地区就不见得十分受喜爱。比如中国过去崇尚“三寸金莲”,许多人对女性畸形的小脚及小鞋眷恋并感到格外性感;而裸体之风在某些国家盛行之时,日本人仍然认为女人的后颈部最为性感。这些风气的兴起,与文学著作的渲染不无关系。
Meyer(1980年)发现,恋物症者与边缘型人格障碍有关联。
恋物症者多起于青春期,但也有始于儿童期者,后者称为儿童恋物症。以下为几个例子。
例1:男性,22岁,大学文化。自幼性格内向,胆小怕事。13岁开始遗精,遗精时喜欢用毛巾捏住阴茎,目的是不让精液流出过多。以后发现母亲所用的毛巾上有一种芳香的气味,用它包住阴茎更为舒服,从此便四处收集女性用过的毛巾、头巾、乳罩、内裤等物,窃取后躲在屋内用它们包住阴茎进行手淫。某次在偷窃邻居的内裤时被当场抓获,结果从他床下的箱子里发现80多件女性贴身衣物。他说:“我有一种渴望得到这些物品的冲动,一见到就想据为己有。虽然在偷窃时心情十分紧张害怕,却总也无法控制那一股冲动。”他从来没有产生过接近物品女主人的想法。
例2:男性,8岁,小学二年级学生。自6岁起喜欢偷拿母亲或别的女性的袜子内衣等物品,夜间常偷偷穿上,只有这样才感到睡得安稳,否则烦躁不安辗转难眠。1年前父母从他床垫下找出数十件女袜、内衣等物,被父母严厉责打,之后依然不改,只是手段更为隐蔽。自诉虽然在偷拿之时紧张害怕,也感到羞耻,却难以控制这种冲动,且在拿到之后会有一种难以形容的愉快和满足。
例3:男性,5岁。其母介绍,他自3岁起就迷恋女性的尼龙丝袜。只要他母亲穿上尼龙丝袜,他就会用手触摸或亲吻,将母亲的腿抱住用脸和身体摩擦,进而骑在母亲腿上,将外生殖器紧贴在尼龙丝袜上有节律地摩擦,此时脸色通红、浑身出汗、异常兴奋。为此母亲只得长年光腿不穿袜子或改穿棉线袜,但他却跑到邻居家里找穿有尼龙丝袜的女性做同样的动作。无论如何打骂,均不能改变他对尼龙丝袜的依恋。
以上2个儿童在身体及智力发育上均属正常,除了恋物行为之外,未发现有任何行为上的异常。

四、恋物性异装症(transvestism)

指正常异性恋者反复穿着异性服装,暂时性地享受作为异性成员的体验,以引起性兴奋和性高潮,但没有永久改变性别愿望的一类性变态。这些人往往一旦达到性高潮,性唤起就开始消退而脱去异性服装。
恋物行为者中,有13%的人喜着异性服装。
这种人的性爱指向往往是正常的,他们中大多数人有正常的异性恋关系。他们与同性恋者穿着异性服装不同,某些同性恋者穿着异性服装是为了取悦性伙伴或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他们的性取向与内在性格,而不是为了性唤起或性满足,也没有以着异装作为紧张释放的心理依赖。
恋物性异装症与双重角色异装症的异性装扮也不同。前者是为了得到性满足,后者则是性别认同的紊乱,穿着异性服装是基于对异性的偏爱,认为只有以异性装扮才符合其性身份,且不产生性兴奋。
在应激的情况下,某些恋物性异装症者会对自己的性别感到烦恼,称为性别烦恼异装症(gender dysphoric transvestite),他们甚至会要求做变性手术,此时应明确诊断,避免造成不可逆的手术后果。对这种情况,应以心理治疗为主,为解决情绪上的抑郁、焦虑,可使用抗抑郁剂及抗焦虑剂。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可能采取自杀的行为或者自行阉割,因而在护理上应有所警惕,必要时需住院治疗。此外,患者在情况好转之后,还会在应激之下而再度复发。因而,在性别烦恼减轻之后,仍应继续地给予支持治疗。
恋物性异装症的原因,有的是幼时被家里当女孩子对待,长期将他打扮成女孩子造成心理变态,只爱穿异性服装,并产生性兴奋,这种性兴奋早在4~6岁时就会体会到;有的是在异性恋生活中受到挫折,性欲受到抑制;也有的与遗传素质有关。弗洛伊德认为,异装是为了防止恋母乱伦的罪恶感,以及减少阉割焦虑,是退化到儿童期的表现。
以下是因幼时感情依附而导致恋物性异装症的案例:F某,男性,23岁,高中文化,出生于干部家庭。由于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吵架,F某很少能从父母处得到温暖。家庭中唯有姑姑(长他17岁)对他十分疼爱,常给他讲故事,教他画画,并带他到公园玩。儿时他经常待在姑姑的房里,尤其是父母吵架之时。
上小学四年级时(10岁),姑姑一家迁居外地,F某平时少了一个去处,心里时常感到空落落的。第二年(F某11岁),不知为何,他一见到女式圆口鞋就心慌意乱,虽然心里不好意思,却控制不住地想看,且越不好意思越想多看几眼。F某时常在鞋店或商场的卖鞋处逗留,情不自禁地徘徊于女式圆口鞋前。
20岁时,他在一本时装杂志上看到一个脚穿圆口鞋、身着漂亮服装的女性照片。由于服装新颖,衬托出鞋子更美,F某一下子被吸引住,视线久久不能离开这幅照片。当时他想:如果他穿上这鞋和服装会是什么样子呢?也一定很美。此时,他脑子一阵阵发热发胀、手心出汗,产生取得女性衣物穿上一试的冲动。
从此,F某开始四处偷窃女性衣物,且迫切希望得到用过的衣物。他偷窃的妇女用品有乳罩、内裤、长筒丝袜、女鞋等,这些物品对他来说“有一种特殊的吸引力”。F某经常关上房门,将窃来的妇女衣物穿戴整齐,在镜子前自我欣赏,他感到一阵阵兴奋。
有几次,F某穿着女性衣服走到街上。若遇见女性还主动地打招呼,与她们攀谈,但他心虚胆怯,总怕被女方识破自己是个男人,所以每当发现女方盯住他看或发现女方显露出怀疑的眼神时,就主动地告诉对方自己有病需要服用雄性激素,因而骨骼变粗大、乳房萎缩等。F某自称对她们并无邪念,也从来没有非礼行为。他对女性一直没有兴趣,平时也较少接触,可是一见到某些女性用过的衣物就冲动起来,难以自控,偷窃之时也就顾不得害怕了。
某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天气闷热,F某又兴奋起来,换上女性装扮后就出门了,不久他发现自己被两个男人尾随,无奈之下他叫住行人要求保护,结果一同被带到派出所。在明亮的灯光下,他被认出是男扮女装。追问之下,他承认所穿的衣服均是偷窃而来。警察在他家中查出女袜100余双,各式女鞋14双,裙子20余条,女内裤、乳罩、月经带等数十件。
经医师帮助,F某回忆起他姑姑最偏爱穿圆口鞋。由此提示,现实生活中的圆口鞋成了远在他乡的姑姑的替代物。在没有家庭温暖的情况下,成为F某感情的投注客体,进而发展为恋物性异装症。

五、恋童症(pedophilia)

指对未成年儿童产生强迫性的、难以抗拒的性癖好,可分为恋异性童症和恋同性童症2种。一般以后者占多数,但也有10%为两性恋,即同时对男、女儿童均有兴趣。
受害者多为6~11岁的儿童。恋同性童症的受害者年龄稍大些,多为12~15岁,即青春期的少年。不论受害者是青春期前或青春期后,与恋童症者至少要相差5岁。
在与受害儿童的关系上,恋童症者多为受害儿童的亲戚、熟人或邻居,与受害儿童相识。而恋异性童症者与受害儿童的关系,较之恋同性童症者与受害儿童的关系更近,有调查示仅有10.3%~17.8%为陌生人。
恋童症的实际发生率比发现的要高得多,被揭露的案例不及15%。实际上,由于卷入这类案件的亲属关系比例较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使许多恋童行为发生后并没有被报案公开。
恋童症者对儿童的侵犯多表现为:以糖果、糕点、小玩具为诱饵,哄骗引诱不懂事的儿童(多为小女孩)到家中、电影院、公园或偏僻场所,裸露自己、抚弄儿童、指奸、鸡奸(肛交)、口交等,其形式主要是由受害儿童懂事程度而决定,而不完全由恋童症者所决定。
Abel等人在一份未公开的调查中报道:恋童症者84.9%为抚弄、口交、性交、肛交等性行为;13.4%暴露自己于儿童之前;0.9%迷恋儿童身体的某一部分,如手、脚等;0.4%对儿童施虐。有的恋童症者会残酷地折磨被害儿童,甚至将儿童杀害。Christie等人(1985年)报道,有58%的恋童症者使用了暴力。
有人发现,恋童症者一般偏好没有阴毛腋毛、外阴部较小、乳房不发育的女性,以及没有胸毛、缺乏胡须的男性。
从年龄上看,大多数恋童行为发生于3个高峰时间:青春期、35~40岁和55~60岁。因而,可以分为青少年恋童症、中年恋童症和老年前期恋童症3种。过去以为只有老年前期恋童症,或者认为以老年前期恋童症占绝大多数。后来,又发现中年组为数最多。然而,实际上青少年恋童症才是最为多见的,过去的调查资料显然忽视了这个事实。
进一步的调查发现,青少年恋童症者在学校和社会中与人疏远,尤其不与女性来往。中年恋童症者可能已经结婚,对他们的婚姻状况及家庭关系的了解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些人的家庭关系一般都不和睦,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较大;他们与同事的关系也可能存在问题,并可能伴有酒精依赖。老年前期恋童症者在社会上往往比较孤独、与社会隔离,虽然他们在人格上没有改变,但在情感上缺乏发泄的机会,这是产生境遇性恋童行为的一大原因。
Tasto(1980年)将恋童症者分为3种类型:
Ⅰ型:无法与成年女性性交,却能由成年女性及儿童导致性唤起。
Ⅱ型:能与成年女性性交,却无法由她们导致性唤起,只能由儿童导致性唤起。
Ⅲ型:无法与成年女性性交,也无法由她们导致性唤起,只能由儿童导致性唤起。
Barnard等人(1985年)发现,40%恋童症者在童年时受过父母的身体虐待;56%在童年时受亲戚的性虐待。别的学者也发现许多恋童症者在儿童时期受过性侵犯。因而,实际上他们是“前受害者”。
Money认为,早年不能自由表达自己性愿望的儿童在成年之后最容易发展成恋童症者。他报道了许多性变态者就是生活在这种家庭之中,这些人小时即使是手淫,也要受到家长严厉的惩罚。
以上说的都是男性恋童症者。绝大多数恋童症者为男性,但也有10%是女性恋童症者。
从治疗效果上看,恋同性童症者要比恋异性童症者差。Radcinowicz(1957年)对1985名性罪犯进行4年随访,发现27%恋同性童症者再次犯罪,而恋异性童症者仅有13%再次犯罪。Fitch(1962年)调查139名男恋童症者,发现出狱后再次犯罪的恋同性者是恋异性者的2倍。这些恋同性儿童者一般只对同性儿童产生性冲动,与同性成人没有同性恋关系。他们虽能意识到自己与儿童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违法的,却终归难以控制那种对儿童特殊的眷恋。

六、性施虐症(sadism)和性受虐症(masochism)

是指以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虐待性爱对象,或者以接受性爱对象虐待的方式来激发性兴奋与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心理障碍。有报道称其发生率仅次于同性恋,在性心理障碍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Schrenk和Notzing(1899年)首次指出性虐待症(erotic algolagnia)这个名词时,就指出这其中包括了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表现。
法国有一名叫Marquis de sade(1740—1814年)的侯爵,他在生活中有对女性施加虐待的行为,在他的著作里描写了许多这一类的性变态现象。Krafft和Ebing就把这种主动的虐待症命名为Sadism,中文译为施虐症。
19世纪,奥地利有一小说家名叫Sacher-Masoch(1835—1895年)。他本人是个被动虐待症者,在他的作品里大量地描述了这一类变态的性活动。因此,被动的虐待症就被命名为Masochism,中文译为受虐症。
1.性施受虐症的行为
表现性施受虐症的行为有:
(1)疼痛:
拳打脚踢,使用棍子、鞭子、钳子等攻击,牙咬,掐拧,火烫,电击等。有的专门损毁异性的性器官,甚至以见血为快。
(2)捆绑:
将性伴侣捆于痛苦的姿势和位置。有时还要堵住嘴、蒙上眼,然后鞭抽棍打。
(3)羞辱:
让性伴侣跪爬、学狗(犬)叫、舔鞋等,做侮辱人格的动作。有的让性伴侣穿着丑陋,表演卑贱而带侮辱性的角色。有的还肆无忌惮地对性伴侣凌辱谩骂、讽刺挖苦。
受虐者由所受的痛苦中得到快感,而施虐者则由受虐者的痛苦惨相及呻吟哭嚎中得到快感。性施受虐者并不认为他们的举动是残酷的,恰恰相反,他们认为这些举动充满了感情,会给性伴侣带来欢悦。有些性功能衰弱的人用这种方式加强性冲动,给衰弱的性欲增添力量。
例如,一对夫妻,男28岁,女24岁。丈夫在18岁时因强奸罪而被判刑。妻子5岁时被人诱奸,于13岁后常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甚至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他们于5年前结婚。每一次同房,丈夫均将妻子衣服粗暴地剥光,用皮带或竹条狠狠地抽打以激起性欲。性交时,尤其是接近性高潮时,他要重重地卡妻子的颈部,并要妻子狠狠地咬他鼻子,使劲用指甲掐他的背部,直至出血。而妻子认为,只有在性交前挨打,她才能激起性欲,主动要求丈夫对她进行粗暴性交,以达到性高潮。
像此例这样的夫妻双方均有施虐和受虐欲望的极为少见,多数的情况是仅有一方有施虐或受虐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之下,另一方难以长期忍受,往往为此而导致分手。有研究报道一例施虐症的丈夫在性交前,除了将妻子全裸、捆绑、鞭打外,还向妻子全身通电,用小刀在妻子胸前刻上自己的名字,甚至用煤油灯芯塞进妻子的阴道烧灼,而他妻子终于不堪其虐而提出离婚。
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性施虐症者多混杂在人多拥挤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汽车、地铁列车等)或公众活动场所(商场、影剧院等),用锋利的刀片或腐蚀性的药水毁坏素不相识的异性的衣服或身体。作案之后迅速逃离现场,他们通过这种行为获得性的满足。
2.性施受虐症发生机制的研究
通过动物行为的观察,我们可以得到启发。在交媾前,许多动物尤其是哺乳动物,雌雄之间要进行一场搏斗。雄性动物会紧紧咬住雌性动物的颈后部位,以便交媾。无疑这种行为伴随巨大痛苦,但这种疼痛的刺激通过情绪和内分泌系统的作用,有助于雌性动物的排卵及增加受孕的机会。因此,此时雄性动物的施虐行为实际上是在“激发”雌性动物。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是否残暴呢?
据知,女性喜欢刚强自信、积极主动的男性,而且常常幻想被健壮的男性所强暴(并非指犯罪性质的强奸)。因而有人认为,女性生而就有喜欢受虐的倾向。有些证据说明,在强迫之下发生性关系的女性更易受孕。Parkes(1976年)发现,被强奸的女性比同样人数自愿性交的女性更易于妊娠,这表明强奸时的特殊情绪状态会诱发排卵,并增加妊娠的机会。然而,以上的现象也可能与下述情况有关:①强奸者体格特别壮;②强奸者作案时的生殖能力特别强(如雄性激素水平增高);③女方用被强奸为自己的妊娠开脱,欺骗父母或丈夫。总之,目前尚不能武断地判定强奸能增强受孕。
如果动物的行为与人类的施受虐行为有关的话,那么施虐症将多见于男性,受虐症将多见于女性。Wilson和Lang(1981年)发现,女性的幻想是被动的、受虐的;而男性的幻想为主动的、施虐的,也支持了上述观点。
Hunt(1974年)在美国调查了人群中从施予或承受痛苦而得到性快感的状况。尽管有此种行为的人数低于5%,但结果表明施虐而得到性乐者,男性为女性的1倍;由受虐而得到性乐者,女性为男性的1倍。Hunt的调查表明,虽然民间传说及临床印象似乎绝大多数性施受虐症者为男性,但实际上女性施虐症的发生率与男性相似。在性别上,男女性施受虐症是平衡的,这种情况是符合生物学规律的。当然,参加色情俱乐部、买色情书刊和器具者绝大多数是男性,且大多数有此行为女性是为了满足男性的要求,因此给人造成男性为多的错误印象(Gosselin和Wilson,1980年)。
在Hunt的研究中,大多数由疼痛而得到愉快的女性跟丈夫或男友的感情深厚,她们喜欢被殴打、被捆绑在床上、在阴道尚未充分分泌时被强行性交,或粗暴地性交到疼痛难忍的程度。
在性施受虐症的发生机制上,有人认为与遗传有关,因为不少性施受虐症者伴有同性恋和异性装扮症。Spengler(1977年)发现,性施受虐症者常常也有同性恋、恋物症、性别转换症的表现。
有人认为,一般人普遍存在轻微的施虐和受虐的心理和行为。如轻微的痛苦及其所造成的震惊、悲伤、愤怒等情绪,都可使经受者或旁观者产生愉快的感觉。这也就是以悲剧结尾的小说、电影、电视、戏剧,以及观看斗牛、争吵为什么会有吸引力的缘故。性施虐症和性受虐症,只不过是这种心理状态过分的、异常的发展而已。
有人认为,性施受虐症是后天学来的,与环境、家庭、父母教育方式、周围人的影响以及生活中重大精神创伤有关。
3.色情杀人
为性虐待症的恶性发展,施虐者直至将受虐者折磨至死而快。色情杀人(lust murder)的手段多十分凶残,他们由受害者痛苦的挣扎、呻吟、惨叫,以及血流如注的恐怖场面而激起性兴奋,达到性满足。这样的案例,我国已有人报道过。
王锡庆等(1991年)报道一例21岁的男性。该人自述:在11~12岁时不知为何在脑子里突然萌发想杀女孩的念头,这并不是由于憎恨女孩,反而是对女孩有一种蒙眬的感情,具体如何自己也难以言表。这种念头时隐时现,但不影响学习和玩耍。初中二年级以后,想杀女孩的念头愈加强烈。自己知道不对却难以控制、无法摆脱,因而十分苦恼,以致失眠。进入高中之后不久,这种念头强烈到干扰他使其无法学习,于是只得退学。多次于黄昏时刻外出,在僻静处跟踪女青年。每当看到她们吓得惊慌失措的神态,心中就产生一种满足感和快感。18岁参军后因训练紧张,上述念头稍显淡漠。20岁之后因任务较轻,又常出现上述恶念,有一种难以阻挡的冲动驱使他跟踪、恐吓单独外出的女性。某晚,他杀死一个18岁的女青年,面对死者并不害怕,反而有一种从未有过的解脱感和快感。为了满足心理上最后的快感,他把女青年掐死后又用皮带勒住颈部,扒光她的衣服,把尸体转到别处。
将受害者杀死之后,不少人会继续对尸体施虐、肢解伤毁或进行奸淫,有的将整具尸体处理保存,有的将尸体的某一些部分处理保存,以供日后赏玩或奸淫。这一类人称为施虐恋尸症(mecrosadism)。现举一例:G某,男性,28岁。自26岁起,G某3次在夜间用刀刺伤陌生女青年,自述“刺了她们之后,觉得心里非常舒服、愉快。”近几个月3次在偏僻处将陌生女性杀害后奸尸,自述每次杀死女性后将尸体裸露,用嘴吮吸死者的奶汁和血液或用牙咬死者的乳房、阴部和大腿以激起性欲。待阴茎勃起后,再施行奸尸射精。这样的过程使其在生理和心理上均感到愉快和满足。并述,先杀死后奸尸为的是更好地玩弄(此例由欧阳春生提供)。
施虐症者残酷杀人的对象也可能是同性。Allen曾报道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一名叫Fritz Herman的罪犯无故杀死了30~40个男孩,这是个同性恋施虐的例子。
残酷杀害的行为也可施加于动物身上,属于恋兽症的施虐症。Allen报道了一例十分爱猫的人,一夜之间杀死了3只猫,并把尸体用绳穿过鼻子挂在篱笆上。

七、恋兽症(zoophilia)

又称兽交(bestiality,bestiosexuality),指在有机会与成年异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却反复以动物作为性活动的对象或唯一达到性兴奋的方式。Kinsey发现,约有80%的成年男性和3.6%的成年女性同动物有过性的接触。男性多与温顺的家畜如猪、羊等性交,某些人在性交时还有虐待,甚至杀害动物的行为。女性则多与家庭宠物如狗(犬)、猫等发生性接触,通常仅限于让动物舐阴部或给雄性动物手淫,亦有个别人训练稍大型的狗(犬)与她性交。
兽交可能是在不能寻得性伴侣时所采取的一种性紧张释放的手段。在远离人群的牧场、长期没有机会与异性接触的军队、边远的山区或农村缺少异性的环境下,某些人进行兽交只是权宜之计,并不属于真正的恋兽症,一旦适当的时机到来,他们就会立即放弃这种行为。
兽交亦可能与好奇有关。某些人在旁人怂恿下,在好奇心驱使下而与动物交媾。在我国西北牧区,有些青少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与羊等动物交媾取乐。据目击者说,还有人在一旁围观起哄。

八、电话秽语症

亦称电话秽语癖(obscene telephone calling,telephone scotologia),指通过电话向异性讲淫秽语言,由此而得到性的满足的癖好,多为男性。受话者多为不相识的女性。由于解除了被当场抓获的顾虑,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用最淫秽下流的语言挑逗、侮辱对方。有些人假装计划生育人员、科研人员或内衣推销员,“调查”受话者的性生活细节,部分在谈话的同时进行手淫。
为迎合包括这一部分人在内的某些人的癖好,“性电话”在某些国家应运而生,由嗓音性感的女性应答,与通话者互相挑逗并计时收费。

九、触摸症和摩擦症(toucheurism,frotteurism)

指用手触摸不相识的女性和用身体(通常用生殖器)去摩擦不相识的女性以达到性兴奋、获得快感的性偏好障碍。这些人在交通高峰时间挤在公共交通工具里或在球赛、电影散场之时,找机会触摸他人或以勃起的阴茎摩擦女性身体,有时伴射精。
必须指出的是,触摸和摩擦行为者只有极少数是性偏好障碍者。因为如果此时受害者不敢揭发或反抗,他们就可能进而进行性侵犯乃至强奸。只有那些极端的,以触摸和摩擦行为代替性交的人才属于性心理障碍。

十、性窒息症(性缢死)

指在人为造成的缺氧状态下进行手淫,以求达到性高潮,寻求性满足的性偏好障碍。性窒息者独自在房内或偏僻隐蔽之处,用绳索或布带套于颈间,然后身体慢慢下坠,使绳索压迫颈部血管而造成大脑缺氧。由于大脑在缺氧及二氧化碳蓄积的情况下可导致勃起中枢兴奋,出现持续性勃起和射精,同时还可造成意识恍惚,体验到飘飘然的感受,甚至出现幻觉,为性窒息者的手淫添加乐趣,致使他们即使冒着被吊死的危险依旧乐此不疲。
性窒息症者多为未婚男性,极少有女性采取这种危险的性自慰行为。国外曾报道有一35岁离婚女性,当她9岁的女儿发现时,该女性已呈伏卧位死于卧室衣柜后面的小架子上,当时阴部的振荡器仍在工作。
性窒息症者一般在性格上偏女性化,不少人还伴有其他性心理障碍,如异装症、性施受虐症等。
性窒息症者多在意识恍惚之时自行解开绳扣,但有时会由于操作失误(如绳索被结成死扣、座椅或垫脚物意外翻倒)或过分贪图快乐,追求深度缺氧致使持续时间过长而失去了自控能力及知觉,最终造成窒息死亡,这种情况称为性缢死。
例1:H某,男性,36岁,工人。内向性格,工作积极,每年均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节日其妻回娘家小住两天,回来后发现H某已吊死在自家厕所管道上。死者上身穿着妻子的花格衬衣,外套一件蓝色女式袄,衬衣内系着一个乳罩,下身穿着妻子临走时换下的内裤和一条紧身裤。其缢绳是女孩用过的裤带。死者旁边还有一面镜子、一本淫秽内容的书刊,两张半裸的女影星挂历照片被图钉临时钉在墙上。H某脚下有一翻倒的木凳,旁边丢落一块沾有精液的手绢。据分析,H某是在手淫过程中,不慎踩翻脚下的小木凳而缢死。
例2:I某,男性,48岁,农民。已婚,夫妻和睦,生二女。一日独自上山砍柴、拣蘑菇,至夜不归。发现时尸体悬挂在一山沟斜生树杈上,双足可触地,阴茎露于裤外,龟头附近附有黄白色精液。
(以上两例由庞兴华提供)

十一、恋老症

亦称恋老癖(gerontophilia)或枯杨症(癖),指年轻人以老年异性作为性偏好的对象,以与老年异性发生性关系作为获得性满足的主要方式。
恋老症不包括抱有除性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与老年异性的接触,如为了获得老人的金钱、财产,为了借助老人的权势、地位等目的的老夫少妇或老妇少夫。
恋老症虽不多见,但在现实生活中偶有发生。有人曾报道一位风华正茂的19岁医科大学男学生迷恋上了一位年逾古稀的老妪,这位老妪既无钱财又无权势,不过是个遗孀多年的退休看门人。对于这位年轻医学生的苦苦追求,起初老妪大为不解,后来看出年轻人的真心才解除顾虑。他们的关系迅速发展,并有了性关系。不久便申请登记结婚。在回答旁人的疑问时,这位年轻人说;“因为我爱她,她是我梦寐以求的人。”

十二、恋尸症(necrophilia)

指以尸体作为性活动和性满足的对象,并与尸体交媾,俗称“奸尸”。
奸尸现象偶尔发生于医院的停尸间和殡仪馆等停放尸体的场所,但这种情况古而有之,我国学者潘光旦曾在唐、宋、元、清各朝代的杂文中找到不少恋尸和奸尸的记载。
Allen(1949年)报道说,从前法国有一个妓院专门为这一类性变态者提供貌似死尸的妓女,妓女装扮成尸体的样子,穿着葬衣,躺在棺材里供他们淫乐。
我国的纪述茂(1986年)报道一例27岁男性奸尸的案例。这个受过小学教育的农民,17岁起就与一有夫之妇长期姘居。为此,他受到双方家长的指责,并曾被捆打致昏迷达数小时之久。24岁时起,与原姘妇过往减少。此时,一个偶然的机会听说某妇女(31岁)病死,即伺机进入停尸房抚摸尸体的乳房、阴部,并产生很大的性快感。3天后女尸被埋葬,当日深夜,他将墓掘开拖出尸体,进行奸淫。此后,只要知道附近有年轻女性病死埋葬,他即于夜间掘开坟墓,将尸体拖到地上奸淫。3年间共掘坟7次,所奸妇女最小18岁,最大34岁,距死亡时间3天半至35天不等,甚至至尸体腐烂发臭,偶有偷取随葬物的行为。被抓获后发现他智力如常,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就是无法控制。他承认,奸尸比和女性性交更能得到性快感,这也是他与姘妇疏远的原因之一。
有人不但奸淫尸体,还将尸体肢解,把死者身体的某些部分如手、脚、乳房、阴部割下,经处理(如浸泡于浓盐水中)后长期保存,以供日后赏玩,这种情况称为“施虐恋尸症”。有学者认为,由于此时受害者已死,不会感到痛苦,不如称之为“恋尸恋物症”。
庞兴华(1992年)报道一例如下:J某,男性,28岁,汽车司机。中学文化,性格内向,平日被公认为忠厚老实,工作积极负责,热心踏实,行车13万公里无事故,多次受到表扬。被捕后交代其在青春期就对女性的小腿、脚和手异常感兴趣并可激起强烈性欲,存有“人生在世就得多奸几个女人”欲望,但又认为拦路强奸担风险太大,故转向扒坟奸尸以获得性的满足。自1984年3月至1985年3月,1年时间内扒坟5起。1984年当其听说某村有一年轻姑娘长得很漂亮,因与恋爱对象断绝关系而被男方杀害,现已入葬后,随即驾车到该村寻找埋姑娘的新坟。待记准地点便驾车返回,带上工具后骑自行车到达墓地。确定坟墓后,随即用铁锨将女尸扒出,当打开席包看到穿有红色服装的女尸时,立即激起强烈的性兴奋,但尸体腐烂已不能奸尸,便撕下了女尸头发、拔下其阴毛装在衣服口袋里。随将女尸的衣物装在提包内,接着又锯下死者的两条小腿及两上肢装在大提包内,将坟土埋好后骑车回到单位把物品等存放起来。几天后又把下肢从脚腕处锯下来,把上肢从手腕处锯下来装在塑料袋内挖坑埋在车库里,并盖上水泥板。小腿上的肉用刀刮下扔掉,尸骨保存在车库内,自称性欲兴奋时通过观赏衣服、骨头和幻想获得性的满足。1984年夏与1985年初分别实施2次窃尸。扒第四具女尸是在出差外县时,听说一女干部的女儿21岁,因煤气中毒致死已土葬,随即开车前往探听。第二天,又驾车前往扒坟。当锯开木板后看到尸体面部色泽正常、无臭而激起性欲,脱下女尸棉裤、内裤等全部衣着奸淫了尸体,又锯下了两上肢和两下肢,拔了阴毛,剪了一撮头发,然后埋好尸体,带上衣物和四肢开车返回机关车库。把肢体等放在车库内,衣物放到车座背后,把四肢作了刮肉留骨处理,骨头留在车库内,阴毛放在车的后头分盛在塑料袋内,并把手指骨刮净后放在自己的家中,可随时取出“欣赏”,以通过幻想获得性满足。当其第五次扒坟墓时被抓获,交代称在扒过第一具女尸获得性体验后愈发沉迷,到处打听姑娘死讯。破案后从其车库内和家中,共提取女性的衣物40余件,人体骨骼100余块。
历来报道的恋尸症者多以异性尸体作为对象,进行奸淫。亦有报道同性恋者以同性的尸体作为性活动的对象。
似乎恋尸症者仅见于男性,但1976年Foerster等人也报道了1例女性恋尸症者。

十三、嗜粪症(coprophilia)

这种人喜好粪便及污物,以反复幻想或留意别人的排便动作而引起性兴奋,或反复幻想把粪便排(或涂抹)在他人身上或他人把粪便排(或涂抹)在自己身上以获得性兴奋。几乎仅见于男性。
按照精神分析理论,肛门欲的过程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憋住粪便及排出粪便,从而得到乐趣;其二是由粪便本身而得到乐趣。肛门括约肌训练阶段的目的有二:有规律地排便并保持清洁干净。这种肛门训练的控制以后则会造成某些固结,对粪便的兴趣也会转换到其他与粪便相似的东西或象征粪便的东西上。
Ferencz(1871—1933年,匈牙利精神分析家)认为,通过象征作用,粪便可变为泥土、沙子、小石子、弹球、纽扣、珠宝、硬币、钱、证券等,人们对这些东西的追求都可回溯到早年的肛门欲望,这也就是嗜粪的乐趣所在。嗜粪的乐趣也可升华为绘画、雕塑、烹调等。

十四、嗜尿症(urophilia,undinism)

指以反复地看到人排尿,并要别人把尿排到他身上或将别人的尿喝下,用以激发性兴奋的性偏好障碍。最早由Ellis(1928年)命名。
临床上很少见。曾有报道一名中年男性多年来总要求喝下妻子的尿。开始时不一定要求喝新排出的尿,逐渐发展一定要喝刚排出的尿,再发展连刚排在容器里的尿也不喝,一定要妻子对着他的嘴排出才行。

十五、嗜灌肠症(rlismaphilia)

指以反复要求灌肠来获得性满足的癖好。这种人在得不到灌肠时,则经常以幻想灌肠来暂时满足精神上的需要。

第四节 性偏好障碍的分级

每一个性偏好障碍者的严重程度并不相同,每个人在不同时期其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按照Schorsch等人的意见,性偏好障碍由轻到重分为4个等级。
1级:偏好冲动仅出现1次或偶尔出现,且与生活中的危机、冲突或特殊情境相关。一旦这些情境不存在便不再出现偏好冲动,甚至连幻想中也不再出现。
2级:每当内心紧张或情绪不佳时,就出现偏好幻想和冲动,一般不影响性取向和性欲。许多暴露症惯犯者即属于此。
3级:在情绪不紧张的情况下也持续地出现偏好的取向,且只有偏好的内容才能引起性欲和性幻想。
4级:偏好冲动伴有性欲和性幻想的增强到了无法控制的程度,以至成了“依赖”。

第五节 性偏好障碍的治疗

性偏好障碍的治疗不仅是医学难题,更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正如Frend(1927年)所指出,性偏好障碍者很少主动求治。一方面,因为这些行为在外人看来古怪而不可理解,但对当事人来说则是自我和谐(ego syntonic)的。大多数性偏好障碍者并没有因自己的行为而感到痛苦和烦恼;相反,他们可以通过这些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而得到乐趣和性满足,因此不愿放弃这些行为。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使他们难以启齿求助,他们往往是在多次严厉惩罚之后或在家属逼迫之下方去找医师诊治。
此外,共病现象在性心理障碍患者中很常见,因此增加了性偏好障碍诊断和治疗的难度。

一、治疗的目的

治疗的目的是教会或用药物帮助性偏好障碍者控制自己的性行为,建立起正面的自我形象和生活方式,学会正常的社会交往手段。

二、治疗的途径

1.减少变态的性兴趣和行为。比如,对恋童症者应减低他们对儿童的性要求及性幻想;对恋物症者应减低他们对所迷恋物品的兴趣和幻想等。
2.增加正常的性兴趣和行为,包括改善社交与人际关系的技巧。比如,增加恋童症者对成年女性的兴趣,提高他们与成年女性的社交能力和社交技巧。
3.对于不愿放弃变态性活动的性偏好障碍者,则帮助他们遵循社会的规范,避免侵犯他人。

三、治疗的方法

目前对性偏好障碍的治疗主要包括心理治疗、药物治疗以及探索中的外科手术治疗。
1.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性偏好障碍治疗的基本方法之一,具体的治疗原则和方法常因理论学派的不同而不同。常见的治疗方法有以下几种。
(1)精神动力学疗法(dynamic psychotherapy):
精神动力学理论认为,性偏好障碍的原因在于儿童期即发展并逐渐形成的性心理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患者的潜意识并无意识地影响着患者的性欲与性行为。根据这一理论,通过使其潜意识中的性心理冲突内容意识化,有望从根本上“治愈”患者的疾病。
(2)行为疗法(behavior therapy):
行为治疗的理论基础是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理论以及斯金纳的操作条件反射理论。其治疗目的包括:①解除对成年异性的厌恶情绪;②减少偏好的性幻想及性冲动;③学习以成年异性为对象的性唤起;④培养对成年异性的兴趣及与成年异性的社交能力。具体治疗操作方法包括厌恶疗法、系统脱敏法、默想敏感法、满灌疗法、交互抑制法、手淫重建条件反射法等,最常用的为厌恶疗法。
厌恶疗法的治疗原则是当患者出现异常的性意识或性行为时,施予足以引起患者不愉快、厌恶、痛苦的刺激,从而建立条件反射,利用这种不愉快的、令其厌恶的、难以忍受的体验来替代异常性行为引起的性快感,从而消除或减轻患者的变态性行为。厌恶疗法可有多种形式,包括注射催吐剂、橡皮筋弹击手腕、给予短暂的电刺激、让患者闻难闻的气味等,也可以配合精神性厌恶刺激,如让患者将自己因偷窃女性的内裤、乳罩等性恋物时被抓时的紧张、恐惧和难堪局面的叙说录音反复播放,以达到警示、收敛和改正的效果。
默想敏感法是教育患者当出现性幻想时马上联想一件使自己最厌恶、最痛苦、最后悔的事情(如被人打耳光、被人欺凌、被拘禁等),从而形成一种厌恶条件反射,预防性变态行为再发生。
(3)认知疗法(cognitive therapy):
认知疗法注重患者的认知过程对性行为的影响。认知理论认为,性偏好障碍患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认知扭曲”(cognitive distortions),表23-1是性欲倒错患者“认知扭曲”的常见例子。这些认知扭曲主要表现为一些错误的或不合理的想法,这些想法主要用来为自己的非法性行为辩护,试图使自己的非法性行为合理化、正当化,并努力对自己性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否认或最小化。认知治疗的具体方法就是通过一系列干预技术来帮助患者逐渐认识并学会主动识别自己的“扭曲认知”,并进行“认知重建”(cognitive restructuring)。认知疗法通常与行为疗法结合起来,成为认知-行为疗法(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
表23-1 性欲倒错患者“认知扭曲”实例
注:译自Maketzky BM.The Paraphilias:Research and Treatment//Nathan PE,Coman JM.A Guide to Treatments That Work.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525-558.
(4)整合模式(integration model):
目前越来越多的临床心理学家形成共识,对性偏好障碍的心理治疗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单一理论基础的心理治疗方法疗效具有局限性,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治疗技术,包括精神分析、行为主义、认知理论、社会学习理论、人本主义以及应激理论等多种理论治疗技术,实施整合模式的综合性治疗。
对性偏好障碍患者实施心理治疗,常采用个别心理治疗、集体心理治疗、婚姻治疗、夫妻治疗、家庭治疗、催眠治疗等形式开展。
(1)个别心理治疗:治疗者要通过性偏好障碍者的生活史,发现家庭、教育、环境以及生活事件对性偏好形成的影响,认识性偏好障碍者的人格特点,以找出原因所在。如Barnard等人(1985年)调查一组年轻的恋童症者,发现他们之中40%在儿童时期有过身体上被父母虐待的经历,56%有被亲戚们性虐待的经历。有人调查中年恋童症者,发现他们婚姻、家庭多不美满,不少人工作不顺心、嗜酒。至于老年恋童症者多孤独寂寞,缺乏温暖。治疗者根据原因安排治疗过程。
在个别心理治疗之时,性偏好障碍者尚可暴露和发泄潜在的不合理的焦虑和厌恶(如有人厌恶异性)情绪,以缓冲内心的紧张。
(2)集体心理治疗:运用此种治疗方式,除了可以帮助发现问题所在之外,尚可强化性偏好障碍者的自我,以控制冲动行为。
2.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是在心理治疗的基础上作为一种辅助、有效的治疗手段而用于临床,可起到对症治疗、控制症状的效果。用于临床治疗的药物主要有以下4类。
(1)抗雄激素药:
大量动物实验和临床研究均发现睾酮与性欲明显像关,降低体内睾酮水平或直接拮抗睾酮作用的药物均有可能降低患者的性欲水平。抗雄激素药曾被认为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手段。自1966年起,美国不少治疗中心开始应用大剂量的长效甲羟孕酮(medroxyprogesterone,商品名为Provera,又称赛普罗龙)注射针剂,每周1次,每次肌内注射500~800mg,来控制性变态行为。
甲羟孕酮的不良反应有:体重增加、嗜睡、头痛、失眠、梦魇、呼吸困难、血糖升高、腿抽筋、阵发性发冷发热、性腺功能减退、男性乳房发育,尤其是它能使整个性欲减退,造成性变态者多不愿接受这种削减雄激素的药物。于是,这种治疗手段只能用作性犯罪分子获得假释或减刑的条件之一,凡是想要得到假释或减刑者,必须注射甲羟孕酮。
近年来的临床经验表明,口服大剂量的甲羟孕酮与注射同等剂量的甲羟孕酮所产生的作用与不良反应是相同的。
为了避免产生大剂量使用甲羟孕酮的不良反应,Gottesman和Schubert(1993年)采用口服小剂量醋酸甲羟孕酮的办法。被治疗的是经过各种形式心理治疗1~3年无效的7名性变态者,年龄在25岁至47岁之间,表现有窥淫症、露阴症、强迫性手淫、性施虐症、性受虐症、电话秽语症、恋物性异装症、恋童症、恋兽症和强奸等(3名因强奸或恋童行为正在押受审)。他们开始服醋酸甲羟孕酮剂量为30mg,每日2次。若无明显不良反应,3天后改为每晚服1次,每次60mg。这7名性变态者服药10~18个月,平均为15.33个月。
观察项目有:清醒时变态的性幻想时间;手淫的欲望及行为;每周晨间的勃起次数;每周射精次数;性变态行为的次数以及血液睾酮水平。剂量调节到仍可勃起及射精为宜,血中睾酮水平下降到125ng/dl[正常为(575±105)ng/dl]为度。
结果:5名性变态者服药7天后性欲减弱,2名开始时感到性欲增强,随后也出现减弱。他们的变态性幻想时间及强度、自发性勃起的强度及频度、手淫或性交引起的射精频度均明显下降。所有的性变态者在治疗过程中均未再出现变态的性行为。
至于血液睾酮水平,正常范围为300~1000ng/dl。6例进行了血液睾酮测定的性变态者,在治疗前有3例高于正常水平。治疗过程中,他们的血液睾酮均降至正常范围;2例降到正常以下(150ng/dl和200ng/dl)。睾酮降低的百分率为45.7%~75%,平均下降59%。
这7名在服药过程中均无明显不良反应,仅个别人有一过性头痛和轻度体重增加。有趣的是,其中一例在治疗第3个月时停药,结果在48小时之后再次出现变态的性幻想;继续服用后性幻想消失。
甲羟孕酮在胃肠道内吸收良好,服后6小时血清水平达到高峰,其半衰期为30~60小时。治疗10~14天后,血中睾酮呈稳定下降趋势。甲羟孕酮使血液睾酮下降的机制是:①抑制垂体黄体生成激素的分泌;②增加肝脏睾酮α-环还原酶。甲羟孕酮还抑制睾酮对前列腺和精囊的生长刺激作用。血液循环中睾酮的降低,减少了雄烯二酮(androstenedione)、双氢睾酮(dihydrotestosterone)、雌激素等产物对下丘脑性欲中枢的作用,从而达到治疗性变态的效果。
(2)抗焦虑药:
抗焦虑药一般用来治疗广泛性焦虑症及惊恐发作。有报道可用它来控制变态的性行为。
Fedoroff(1988年)报道一例46岁的男性,在妻子强烈要求下来就诊。主诉为只有穿着女性衣服时才能唤起性欲。每周4次他穿上女性衣服然后手淫以获得快感,而与妻子却每2~3个月才有1次性交,且每次都要想象自己是在穿上女性衣服之下才能进行。他曾接受2年的个别心理治疗,收效甚微。医师予丁螺环酮(buspirone)15~20mg/d,9天后他异性装扮的念头减轻,3周后异装念头完全消失。他与妻子均表示此药不影响夫妻性交时的勃起、快感及射精;性交次数增至每周1次,他还停止了手淫。使他感到十分惊奇的是,再也不用穿着或想象穿上女性衣服来唤起性欲。治疗3个月后,试行停药。仅1周的时间,变态的性行为又卷土重来,他只得恢复原先剂量,继续服用。
(3)抗抑郁药:
性变态与强迫症有不少相似之处,都具有难以控制的特点,于是在精神病学领域中开始使用某些对治疗强迫症有效的抗抑郁剂来控制变态的性行为。目前,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用得最为广泛。
Kafka等(1994年)在一项开放性临床试验中发现,SSRIs能有效减少性欲倒错或性欲倒错相关障碍患者的总性欲宣泄次数,以及每日花费在不寻常性行为上的时间。Kraus等进一步研究发现,SSRIs对性欲倒错尤其是对所谓的“袖手旁观”式性犯罪患者的疗效尤为明显。SSRIs治疗的机制尚不明确,其可能的作用机制包括:①通过增加大脑神经元突触间隙5-HT浓度来降低性欲水平;②通过治疗性欲倒错患者的共病来间接改善患者的性偏好症状;③通过调节5-HT能神经元的受体表达以及神经内分泌功能,从而抑制性欲、性唤醒和性高潮。
Bianchi(1990年)报道一例32岁男性,从儿时起就喜欢在异性面前暴露生殖器。青春期后,往往在裸露之后当众手淫。为此,他多次被拘捕,并接受过甲羟孕酮注射,但效果不理想。服用氟西汀40mg/d 4周,裸露念头大为减轻,再也没有发生过裸露行为。
Lorefice(1991年)用氟西汀治疗一名对健壮肌肉产生性冲动的27岁男性。他在3岁时见到父亲进行健美锻炼,从此对肌肉产生兴趣,酷爱看画报上健壮肌肉的图片。青春期以后,只有见到肌肉才能唤起性欲,往往边幻想着强壮的肌肉边进行手淫以达到性高潮,每日最多可达4~6次,从来没有与女性有过任何约会。他为自己的行为而苦恼寻求诊治,并开始服用氟西汀。剂量为20mg/d时,他对肌肉的兴趣减低,心情明显改善;加至40mg/d之后,情况更为好转。
Emmanuel等人(1991年)报道一例有16年窥淫症史的30岁男性。他常常在海滩盯着光着上身的女性看,或用电视摄像机拍摄女性阴部,有时他爬上天花板从通气孔偷看女性洗澡。6个月来他因怕被人抓获而忐忑不安,想自我控制却均告徒劳,最终只得找医师求治。服氟西汀20mg/d,1个月后情况无变化;第2个月起每日服60mg,窥视的冲动开始减轻;服药第3个月,不复再有窥视的冲动。
Kafka也在1991年报道一例30岁未婚男性因企图强奸母亲未遂而被捕受审。他承认,从青春期起就有手淫1~4次/d。每次手淫之时,他都控制不住地幻想强迫女人跟他发生口、肛、阴道性交,由此而达到性高潮。在他幼时父母就已离异,作为独生子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他每周都有几次偷看母亲更衣和洗澡,几天以来他控制不住地想强奸母亲,最终付诸行动。患者服氟西汀由20mg/d增至40mg/d,8周后不再出现控制不住的性幻想,手淫减至每周1~2次,心情大为好转。
同一年,Kafka还报道了10例变态和非变态性嗜好(非变态性嗜好指的是为当事人所处的文化能接受的性行为,如欣赏色情图片等),表现为手淫过频、迷恋色情图片、同性恋行为、电话秽语症、露阴症、恋物症、性施虐症、性受虐症、恋物性异装症、窥淫症。他们均诉说这些行为具有强迫的性质,无法抗拒,为此而苦恼、心情郁闷。其中不少人曾接受系统的个别心理治疗,但效果不佳。应用氟西汀10~60mg/d、丙米嗪(imipramine)125~225mg/d、锂盐(lithium)600~1500mg/d治疗,他们所表现的变态及非变态性行为均明显减轻乃至消失,同时还建立起正常的异性恋性行为模式。
Perilstein等人(1991年)使用氟西汀治疗3例性变态者,情况如下:
例1:26岁,已婚男性。18个月来控制不住在恋童幻想下同时进行手淫,每日达6次之多。虽接受1年的个别心理治疗(每周1次),无效果。服氟西汀20mg/d,3周疗效不显著;加至40mg/d,1周后恋童幻想明显减少,手淫亦降至每日1次,但他与妻子性交的欲望也有些降低,并有射精延迟。
例2:30岁,单身男性。有7年露阴史,长期而系统的动力学派和行为学派的心理治疗均无济于事。服氟西汀80mg/d后,不复再有阴部暴露的欲望,但性欲有所下降,射精延迟。
例3:28岁,已婚男性。2年来偷偷拍下漂亮女性的照片,在欣赏照片的同时,幻想与她们进行口交的场面并手淫,他还在公共场合触碰女性。服氟西汀20mg/d,7天后对那些照片的兴趣及手淫时的幻想均明显减少,他不再偷拍照片,与妻子的性活动不受影响。
用氯米帕明治疗性变态的报道并非少见。Clayton(1993年)用此药治疗了一例73岁的男性,其有60年的强迫症病史,并对女性穿过的旧衣服迷恋。他无法摆脱诱惑,随之还产生性幻想和手淫,也只有通过抚弄和想象这些衣服才能维持住勃起和射精。他每周2次抚弄这些衣服和手淫,却多年未曾有过性交。给予氯米帕明150mg/d,1个月后他对女人穿过的旧衣服失去兴趣,3个月后他不再收集女人的旧衣服,服药第5个月由于氯米帕明的抗胆碱能不良反应使他停药。停药3周过往情况复现,改服舍曲林(sertraline)100mg/d。
氟西汀、氯米帕明、丁螺环酮等药既能治疗强迫症,又对性变态有治疗效果,使人不能不想到性变态与强迫症在发病机制上可能存在某些关系,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
尽管性变态与强迫症状均有“无法控制”的特点,但它们之间仍有不同。Hoogduin(1986年)认为强迫症患者的强迫性仪式动作是为了解除焦虑,而性变态者的行为则是为了获得快感。
(4)抗惊厥药:
性偏好障碍与癫痫,尤其是与颞叶癫痫之间存在某些关系。比如,Ball(1968年)报道了1例窃发恋物症者就患有左侧颞叶肿瘤。因而,有人用抗癫痫药治疗性偏好变态。Varela等(2002年)曾报道,卡马西平与氯硝西泮合用成功治愈一例男性恋童症患者。Shiah等(2006年)报道,使用托吡酯成功治愈一例男性恋物症患者。目前,用抗惊厥药治疗性偏好障碍仅限于个案报道,其确切疗效以及作用机制尚有待进一步考证。
3.手术治疗
(1)睾丸切除术:
又称“手术去势疗法”,在经各种治疗无效、性偏好障碍者又屡屡侵犯他人的情况下,有行睾丸切除术(即去势)者。术后虽然阴茎似能勃起,但由于性欲大为降低,从而减少他们的犯罪行为。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系列强奸犯可在终身监禁与睾丸切除术后回归社会之间做出选择。
(2)颞叶切除术:
对某些顽固的性偏好障碍者,有行此手术而控制其变态的性行为的案例。由于手术具破坏性,故而应严格掌握其适应证。

第六节 对性偏好障碍的态度

人类也像其他生物一样,在自然进化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变异。这不仅表现在皮肤颜色、面貌长相、形体身材上,也表现在人类的心理活动过程中,如有人智商高,有人智商低;有人活跃开朗,有人内向沉稳等。这些差异又会影响到人类的行为方式。
实际上,在人类的正常行为与异常行为之间,只是一个在数量上逐步变化的连续过程,并不存在什么明确的分界线。所谓正常与异常、常态与变态之间,往往只是在程度上表现得轻重不同而已。
人类所具有的许多原始冲动也有类似的情况,这些冲动有些看来正常,有些看来却不那么正常。而所谓正常人,只不过是能够把看来不大正常的冲动加以控制罢了。
性的冲动也具有上述的特点。因此,性冲动的满足方式也有各种形式,即人们各有所好,不能硬性地做出一个统一的规定。关键在于,性活动往往涉及他人并会造成社会问题和后果,因而需要有所制约。在性冲动满足方式上,需要制约的是损害自己和损害他人的行为。换而言之,只要性行为不在医学上和法律上造成问题,就不要予以过多地责备和干涉。
通过对各类的性偏好障碍的研究,我们发现虽然后天的教育对性偏好障碍的形成有关,但大部分性偏好障碍有其先天素质的基础。因而,对这些变态的性行为,应有宽容的态度。将毕生献身于性学研究的著名英国学者Ellis主张:“把形形色色的性歧变当做不道德的行为看,当做罪孽看,不但是徒劳的、要失败的,并且正因为徒劳无功,而越发教大家对道德制裁的力量失去信仰,越发教种种歧变多得一些暗中滋长的机会……”
总之,性偏好障碍的问题不在于“他的行为是变态的吗?”,而在于“他的行为是有害的吗?”。偏离正常的性满足方式,不论它看起来多么奇特、多么“不顺眼”,都不必进行干涉,除非这种行为损及个人健康,需要矫治;或损及他人,违反法律需要制裁。
下面将对性偏好障碍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

第七节 性偏好障碍的法律问题

窥阴症者对异性的窥视、露阴症者裸露于异性面前、恋物症者偷窃异性衣物、恋童症者对儿童的猥亵行为、电话秽语症者对异性的骚扰、触摸症及摩擦症者对陌生异性身体的触摸……均是在异性不情愿或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进行的,是违背受害者的意志的,因而属于性侵犯行为。问题在于,这种性侵犯行为与没有性偏好障碍的性罪犯的性侵犯行为有何不同、如何区分,以及在处理上有何差异。

一、如何区分性偏好障碍者的性侵犯行为与性罪犯的性侵犯行为

1.行为的动机
性罪犯作案的动机是起源于道德品质败坏,完全是后天环境的作用而形成的,某些还有团伙犯罪的特点,不少人既往有打架斗殴、偷窃诈骗、生活腐化、性乱、工作不负责任等劣迹。
性偏好障碍者的性侵犯系缺乏正常的性满足要求而以某种异常的性对象或性方式达到性满足,因而是属于性心理发展的偏离。这种偏离有后天环境的影响,也有先天素质的作用(目前科学上不少研究支持此见解)。他们一般较为腼腆、工作认真、学习努力,因而成绩优异、事业有成,且既往没有违犯法律或纪律的行为。为此,他们在事后往往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痛苦。
2.行为的方式
性罪犯的窥视、触摸、摩擦等行为,只是作为性侵犯的前奏或试探手段。如果受害人不敢揭发或反抗,他们则会采取进一步的攻击甚至强奸。
性偏好障碍者则是以这些活动取代了性交,因而他们在窥视、触摸、摩擦之时已达到性快感并射精,获得了性满足,不需要也不会有进一步的攻击行为,并且他们对真正的性交活动并不感兴趣。
3.行为的计划性
性罪犯在作案之前多有计划,有的还相当周密。在作案之后,知道藏匿,制造假象。在抓获之后,多狡猾抵赖。当人证俱全时,才不得不承认所犯下的罪行。
性偏好障碍者的性侵犯往往出于一股不可名状的冲动,一种难以克制的强迫。他们明知这种行为会导致自己身败名裂(不少性偏好变态者已有相当的社会地位及名望,在事业上有相当成就且家庭美满),极力想办法去控制,却无法做到。为此,他们的性侵犯行为具有冲动性,往往计划不周或根本没有计划,易于败露。有些人甚至在明知己布置好抓捕的天罗地网的情况下,依然被这一股冲动所支使而铤而走险。被抓获后,性偏好障碍者往往供认不讳,痛哭流泪,悔恨不已。不少人还把并没被别人所掌握的历次所犯的经过全盘托出,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管束自己的“道德败坏”,以至主动地要求严惩重判。也有的人在痛恨自己及预防日后重犯的想法支配下,自行手术切除外生殖器。
依上所述,有人认为性偏好障碍属于性强迫症(sexual compulsions)而不是性瘾癖(sexual addictions)。但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强迫症状属于侵入性质的,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在完成仪式动作后当事人体验轻松;性偏好障碍则不同,性偏好障碍者的愿望及行为是为了寻求愉快,可是在完成这些动作之后当事人体验的不是轻松,而是罪恶与羞耻。因此,这些学者认为,性偏好障碍不是性强迫症,而是冲动控制障碍(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

二、性侵犯与强奸

法律上,强奸的意义是男性罪犯违反受害者的意愿,将阴茎插入该女性的阴道。
Rada(1978年)认为,40%强奸犯有人格障碍。他们往往有盗窃、溜门撬锁、打架斗殴等犯罪活动前科;半数强奸犯在作案之前饮酒,1/3强奸犯是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强奸犯中,吸毒者亦不少见。
强奸分为伴有施虐的和不伴有施虐的2种。
Langevin等人(1985年)调查发现,91名强奸犯中45%符合DSM-Ⅲ性施虐症的标准。他们从受害者的恐惧、痛苦之中,甚至在杀害受害者之中(色情杀人狂)唤起性兴奋。其中不少强奸犯患有ED,并无性能力。因而,从本质上看他们的强奸行为不是为了性,而是一种攻击残害行为。至于不伴施虐的强奸犯,往往是由于他们把握不住自己过强的性欲所致,可能伴有嗜酒、吸毒、对社会不满等复杂情况。
Rada(1976年,1983年)和Langevin等人(1985年)均发现,强奸犯与对照组比较有内分泌的变化;Langevin(1985年)还发现强奸犯大脑尤其是施虐强奸犯的颞叶有病变。有人发现,1/4强奸犯着女人服装(异性装扮癖)并手淫;也有强奸犯是易性症或男同性恋者。

三、性偏好障碍者对性侵犯的责任能力

性偏好障碍虽属性心理障碍,它的发生机制比较复杂,往往是先天素质因素与后天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他们在做出危害行为的当时,意识是清醒的,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有人主张,性偏好障碍者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任,即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责任能力的,属于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完全责任能力”。
另有一些学者主张,性偏好障碍者虽然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却往往是在难以抑制的冲动和强迫之下对他人造成性侵犯,即他们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减弱或部分丧失,属于刑事责任能力中的“限定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在处理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实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办法。
对于露阴症者、窥阴症者、恋物症者、触摸与挨擦症者等,虽然他们所造成的危害多不严重,在给予应有的惩罚之后,仍应督促他们接受治疗。
对于猥亵儿童、强奸、奸尸、性施虐等严重的性侵犯者,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必须强制进行治疗。
国内有作者报道338例性犯罪,其中性变态者占98例(29%),接近1/3。这一调查结果提示,性变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医学、心理、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过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