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
自1865年法国最先迈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共有68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步入老龄化的行列。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经历了较为漫长的人口老龄化转变过程,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应对和缓解老龄化社会风险,同时,经济水平不断提升有助于政府构建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从而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丰富的涉老服务运行管理经验。以下仅从联合国老年政策原则和发达国家老年人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简要概述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政治策略。
一、联合国老年政策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1.老年人应能通过提供收入、家庭和社会支助以及自助,享有足够的食物、水、住房、衣着和保健。
2.老年人应当有机会继续参加工作或其他有收入的事业。
3.老年人应当能够参与决定何时及采取何种方式从劳动力队伍中退休。
4.老年人应当有机会获得适宜的教育和培训。
5.老年人应当能够生活在安全、与个人爱好和能力变化相适应以及丰富多彩的环境中。
6.老年人应当能够尽可能长时间地生活在自己家中。
(二)参与性原则
1.老年人应当保持融入社会,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与其健康直接相关的政策,并与年轻人分享他们的知识和技能。
2.老年人应当能够寻找和创造为社区服务的机会,在适合他们兴趣和能力的位置上做志愿者服务。
3.老年人应当能够形成自己的协会或组织。
(三)保健与照顾原则
1.老年人应当得到与其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应的家庭和社区照顾。
2.老年人应当能够获得卫生保健护理服务,以维持或重新获得最佳的生理、心理与情绪健康水平,预防或推迟疾病的发生。
3.老年人应当能够获得社会和法律的服务,以加强其自治性、保障和照顾。
4.老年人应当能够利用适宜的服务机构,在富于人性和安全的环境中获得政府提供的保障、康复、心理和社会性服务及精神支持。
5.老年人在其所归属的任何一种庇护场所、保健和治疗机构中都能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利益、需求、隐私以及对其自身保健和生活质量的决定权。
(四)自我实现或自我成就原则
1.老年人应当能够追求充分发挥他们潜力的机会。
2.老年人应当能够享受社会中的教育、文化、精神和娱乐资源。
(五)尊严性原则
1.老年人应当能够生活在尊严和安全中,避免受到剥削和身心虐待。
2.老年人无论处于任何年龄、性别、种族背景、能力丧失或其他状态,都应当能够被公正对待,并应独立评价他们对社会的贡献。
二、发达国家老年法律法规的形式
(一)单独立法
单独立法指针对老年人的特殊权益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其特点是特事特办,依据某一基本法为老年人群形成一个特制的保障系统。例如美国在1965年颁布的《美国老年人法》在美国老龄政策的发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该法案从老年退休后的经济收入、生理和心理健康、适宜住房、社会服务与援助、禁止年龄歧视与获取尊重、老年相关科学研究、设立老龄署、老龄领域工作者的培训和补助等诸多方面予以明确说明,扩大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促进美国逐步形成了老龄工作的行政网络,利于老年人利益集团和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二)分散立法
分散立法是与单独立法相反的一种法律形式,指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条款被分散于各种法律之中,其特点是不针对于老年人,只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中予以规定,常常见于人权保障法案、社会保障法案、社会福利法案中。如荷兰于1967年通过的《特别医疗支出法案》规定所有荷兰居民,不管其是否拥有荷兰国籍,所有年龄段的人在需要时都有资格享受特别医疗支出保险的权利。1982年加拿大通过的《人权与自由宪章》具有宪法的作用,其中第15条规定,不得给予包括年龄在内的各种歧视。
三、发达国家涉老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老年人的经济保障
经济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美国在此方面采取了三种措施,分别是覆盖了美国96%就业人口的公共养老制度、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自行管理的个人退休金账户,后两者统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01条K项(简称“401K计划”)即为雇主养老金计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定每个美国公民都会拥有一个养老金计划,员工及其所在企业每月都将为其缴纳一定的费用,积累的资金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员工退休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为存款等方式。
(二)老年人的医疗保健
完善的医疗保健对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1997年澳大利亚通过了《老年保健法案》,以期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公平、可及、可负担的高质量照护服务。该法案为老年保健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框架,并明确了联邦和州政府负责制定老年服务发展战略、规划,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建设部分老年服务机构,组织制订各种老年护理服务机构的准入和质量控制标准、服务规范,并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资格进行认证和监管服务质量。例如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社会性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即医疗照顾制度和药品补贴计划,以及私立医疗保险承担。社区照护服务项目经费主要由政府津贴和社会捐助承担,入住护理院的老年人可根据收入水平承担一定的费用,但收费水平不超过入住者的支付能力,无力承担者可申请免费和优惠。
(三)老年人的护理保险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失能失智和空巢老年人的比例迅猛上升,老年人的照护服务内容更加复杂。新时代下家庭小型化的普遍化推动了护理保险法案的产生。德国从1995年正式推行强制性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它和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一起构成德国公民必须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体系,被称之为“社会保险的第五根支柱”,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空白。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费通过法律统一规定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进行强制性征收,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这笔护理保险金用来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德国公民的护理费用。老年人按照需要护理的强度分成三大类,主要在个人饮食、卫生和行动方面得到不同等级的补贴金。此外,老年人也可自主选择家庭护理或护理院机构护理的照护方式,但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照护方式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为“家庭护理优先于护理院护理”,强调以疾病预防和康复为主的家庭护理服务,限制不必要的护理院机构化照护。
(四)老年人的福利
老年福利是针对老年人社会保障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日本于1963年颁布的《老人福利法》是日本政府在老龄社会到来之前颁布的一部老年人福利大法,被日本各界称为“老人宪章”。该法强调老年福利的基本理念是尊重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健康生活和确保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会,第一次明确了老年人福利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老年人的各项权益予以保障。随后,日本陆续发布了《老年保健法》《高龄者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又称“黄金计划”)《看护保险法》《高龄居住法》《高龄者虐待防治法》《无障碍法》,经历了以贫困老年人到以全部老年人为对象的转变,从国家包揽福利到民间互补福利的转变;从单一生活接济到保健预防、康复护理、社会参与在内的综合福利体系的转变。
(五)禁止歧视和虐待
《美国老年人法》第102条对何为“虐待老年人”进行了具体界定。虐待是指在任何以信任为期望的关系中发生的、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或痛苦的单一或重复的行为及不适当的活动。形式主要包括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情感虐待、财物虐待、遗弃、忽视以及严重丧失尊严和尊重。禁止歧视和虐待是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最好响应。《脆弱老年人权利保护法案》修订时新增了老年人虐待的预防和服务相关内容。2010年美国联合委员会颁布了预防长期照护机构发生虐待的标准。
四、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方式
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于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是我国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它从立法的角度规定了如何从国家、社会、家庭、自我等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1.国家保护
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来进行。
(1)立法方面:
我国目前的老年人立法保护可划分为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保护等。
(2)行政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司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2.社会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3.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抚养”中,明确规定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如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4.自我保护
中国“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的时候,不会轻易向相关法律部门提出申诉。国家、社会对于老年人的保护是外部条件,而老年人首先需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才能借助国家、社会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依法自我保护是老年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老年人自我保护是国家和社会保护的前提。
(二)老年人依法应享受的权益 1.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1)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3)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4)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7)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8)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2.老年人有被赡养和处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此处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3)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
(4)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5)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6)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3.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4.老年人有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发展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3)提供咨询服务。
(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6)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5.老年人享有司法援助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分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分,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6.老年人享有生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老年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分配,主要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的方式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医嘱。如果老年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矛盾,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策略 1.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保障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工作规划,健全老年人工作机构,明确各机构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各机构相互配合,组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老年人应享受的优惠和补助、津贴及老年人事业所需的经费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要让中青年人真正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的主要条文。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敬老养老的法律意识,形成敬老、爱老、养老之风。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责任。
2.老年人要自我保护
老年人要学习法律,要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侵害自身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时,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不能选择忍耐,勇于依法维权,向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及时反映求助,必要时向法院起诉,帮助老年人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对于侵犯老年人权益、虐待或遗弃老年人者,司法机关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戴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