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基本规范(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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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目标与任务

叶圣陶一再强调,语文课的目的或目标就是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帮助学生养成学习、使用语文工具的良好习惯。这样的目标也许并不周全,但作为基本的目标是恰当的。所以,我们遵循这一思想,把学习公文写作的目标与任务确定为一个中心、两个目标和两种内容。

一个中心就是以公文写作的基本规范为中心。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规范总是存在的。所谓规范,就是规律、标准、准则。世界万事万物皆有规律,任何工作、任何产品的优劣也都有客观的标准或指标,中外学者对此早已明言。例如中国宋代思想家沈括说:“天地之变,寒暑往来,水旱螟蝗,率皆有法。”(《梦溪笔谈》)再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莫不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比人优上的智慧有其法,禽兽有其法,人有其法。”(《论法的精神》)写作自然也不例外。德国诗人歌德说:“可以把各个时代艺术家创作的最优秀作品搜集起来,放在一起,使用科学的方法来理解其中有什么共同的东西使得它们彼此相近,成为它们的价值的原因。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法则。”(《创作手记》)而中国古人也早已提出了很多关于写作的基本规范,例如孔子说:“情欲信,辞欲巧。”(《礼记·表记》)刘勰据此也认为:“志足而言文,情信而辞巧,乃含章之玉牒,秉文之金科矣。”(《文心雕龙·征圣》)欧阳修也认为写文章应“事信言文”(《代人上王枢密求先集序书》)。可见这一规范源远流长,已成为古人文章写作的原则性要求。

当然,文学创作的规范与公文写作的规范会有所不同。文学创作的规范主要表现为文无定法、文成而法立,即没有固定不变的规则,任何现有的规则皆有可以突破的可能,新规范、新标准主要是随着自由而灵活的创作建立起来的;而公文写作的规范主要表现为文有定法、法立而文成,即需要遵守现成的规范,按照现成的规范进行写作,新规范、新标准主要是通过集体性、统一性的决策而建立的。但无论是公文写作还是文学创作,规范总是存在的。

第二,必须学习遵守规范。根据漫长的人类实践经验,可知要掌握任何一种技能,达到合格的标准,都必须从学习规范、遵守规范入手。这正如孟子所说:“大匠诲人必以规矩,学者亦必以规矩。”(《孟子·告子上》)而写作也是一种技能,所以也必须如此,不能例外。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说:“作品必须有目的性,否则它就不能称为艺术而只是一个偶然的产物。而为实现一个目的,必须有一些我们不能取消的规则。有些浅薄的人看到创新的才能是构成天才的主要条件(不是唯一的条件),由此便以为能证明自己是创新的天才的最好证据,就是把自己从一切规则中解脱出来,认为骑在一匹狂暴的马上比骑在一匹调教过的马上更能出风头。”(《判断力批判》)歌德《1802年十四行诗》其二也说:“追求伟大事业的人必须全力以赴,巨匠在限制中才能表现自己,而规律只能给我们以自由。”可见遵守写作规范是古今中外的共识。

第三,只能教授规范。如前所述,任何一种技能都包含着难以明确认识、难以明确说明的方面。写作之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度技艺性的、个人独创性的巧妙之处确是难以认识、说明和普遍传授的。同时,任何一种技能都只有通过长期、勤奋的实践才能真正获得。所以孟子说:“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孟子·尽心下》)这样,我们也就只能讲授基本的规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就是简单、容易。因为基本规范也是有先进与落后、高级与低级、困难与容易之分的。只有认真勤奋,持之以恒,才能掌握那些先进、高明、难度大的基本规范。

两个目标一是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技能,一是提高语文运用的整体水平。

所谓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技能,就是要求能够熟练地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规范,写出合格的公文。换言之,就是从基本规范入手,通过反复练习,达到公文写作的合格标准。所谓合格,就是合乎基本的标准、准则,达到公认的指标。由此也就可知,这一目标主要是学会,还不是学好。就像学围棋一样,首先掌握游戏规则,掌握布局、定式、收官等方面的基本规律,做到会下,不违规,但这还不能保证下得很好,要成为九段高手还需要特殊的天赋和长期的磨炼。

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技能自然是学习公文写作的题中之义,而把后者——提高语文运用的整体水平也作为目标,是因为语文运用的综合能力,体现在对于语文知识的了解,对于词汇的掌握,对于表达正误好坏的辨别等等方面,它们对写作其他文体有益,对写作公文同样有益,是写好公文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根据实践经验,如果语文运用的整体水平高,学习公文写作就比较容易,进步较快;即使是一个刚刚开始工作的新手,在公文写作上,除了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之外,往往只是表达细节上存在一些问题,容易修改成文。如果语文运用的整体水平弱,即使业务水平高,写出的公文距离合格标准也较远,比较难于修改。所以我们把提高语文运用的整体水平也作为学习公文写作的目标与任务。

语文运用的整体水平反映在文字是否正确、语法是否恰当、文章是否得体等等方面,而这些方面也都有相应的客观标准或约定俗成,所以,提高整体语文水平也必须从学习和遵守基本规范出发。

根据上述两个目标,也就确定了相应的两种学习内容(任务):一是公文写作的普遍性规范,一是15种通用公文的写作规范。

本书所讲的公文写作基本规范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公文写作的普遍性规范。其中包括公文格式、语言文字规范、篇章规范、道德政治标准以及创新标准等方面。第二部分是目前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所规定的15种通用公文的特殊规范。这15种通用公文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按照文体功能的性质,这15种通用公文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知照性的:公报、公告、通知、通告、通报;第二类为指令性的:决议、决定、命令、意见、批复;第三类为呈请性的:请示、报告、议案;第四类归为其他一类:函、纪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视情况讲授其他一些常用的事务性文体的基本规范,例如总结、计划、演讲稿、规章制度,等等。无论是普遍性规范还是特殊规范,我们都强调要强化文体意识,要从文体学的角度讲授各种写作规范。

上世纪80年代裴显生针对当时国内写作教材编写的实际情况曾指出:“我国一些讲公文写作的书,对具体文种往往只简单讲几句写作要求和格式,然后附上几篇例文供读者仿效。这对初学写公文的人自然是有帮助的。但是,对如何把握具体文种的写作特点和规律,如何在实践中练好基本功,写好这种公文,却往往语焉不详,甚至避而不谈。在有些同志看来,学写公文,只要掌握格式就行了。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要写好各个具体公文文种,有必要对它作深入、细致的研究,找出规律来。”(49)上述认识符合实际并具有指导性,故而对于各个具体文种的写作我们应借鉴前人的研究方法并结合当代公文写作实践和教学实践上的经验确立新的研究思路和表述体例。我们知道,刘勰在研究每一种文体的写作规律时,从四端入手,即《文心雕龙·序志》篇所说的“原始以表末,释名以章义,选文以定篇,敷理以举统”。“原始以表末”,就是推究起源,说明流变;“释名以章义”,就是解释名称,说明含义;“选文以定篇”,就是选评代表性作品;“敷理以举统”,就是陈述道理,提出规范。本书(课)借鉴上述方法并结合目前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立了以下一种研究思路和表述体例,即对15种通用公文的每一种文体都从适用条件、写作规范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加以分析说明。适用条件部分考察每一文种的文体功能和处理方式(包括公文格式、发文机关、收文机关和发文方式);写作规范部分选择若干代表性例文,并分析每一种文体(包括标题和正文)的基本结构、表达形式和基本规范;注意事项部分根据具体情况从文体辨析、易犯错误、若干要求等方面对基本规范作补充说明。这种思路和体例从实际出发,兼顾一般与特殊,便于学习者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在一再强调学习规范、遵守规范的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任何规范我们都应该采取开放和辩证的态度。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规范有先进与落后,高级与低级之分,我们应该学习最先进最高级的规范。

第二,学习最先进最高级的规范还要适应于个人的才性。每个人的天赋、性格都是不同的,在学习不同规范的适应程度上就会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在学习最好的规范的同时,还应该根据每个学习者自身的特性对规范作主次轻重先后之分,甚至于可学不可学之分。

第三,学习规范是为了应用,而应用任何规范都必须符合具体的条件,不符合具体的条件,再好的方法也会变成不合适的教条。所以我们既要学习先进高级的方法,又要根据具体条件随机应变地合适运用。

第四,现有的规范总是有限的,而创建新的规范则有无限的可能性。所以,任何规范都既是让人遵守的,也是让人突破的。也就是说是可以变化、可以创新的。换言之,写作虽然不可无格,但可以出格和破格。出格就是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创建新的规范而超出现有规范的限定;破格就是打破、修改、完善原有的规范,这就是破旧立新的两种方式。所以,对于写作规范,本书尽量采取“描述”的态度而不是“规定”的态度,进而加以检验、评议,指出可以修改、完善之处,以充分体现写作的继承性和创造性。

第五,专业写作者与业余写作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专业的处处合乎规范,合乎规矩,而业余的往往不合规范、不合规矩。业余写作者中也有高手,但往往是随心所欲而不及矩,而专业高手则是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后者才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以上就是本书关于学习和运用规范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除了要学习公文写作的基本规范之外,公文写作涉及的相关工作技能,如校对、说服、演讲、调查研究、会议程序,等等,也是学习公文写作所必需的“诗外功夫”,对于这些内容在教学中将结合相关的文种做必要的介绍和练习。这样,在努力提高学习者的公文写作技能和语文运用整体水平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其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