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报道与评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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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中国正式请开国联大会,依据第十五条之正当程序

【南京十三日下午八时发专电】 外部接日内瓦十二日电,今日颜代表正式要求国联秘书长召集国联行政院特别会议,讨论中日事件。该项提议将于明日下午行政院会议中讨论之。中国之要求系根据国联盟约第十五条第九款之条文,日本虽将提出严重反对,但相信行政院当能接受该项提议。

【日内瓦十二日路透电】 今日中国代表颜惠庆通知国联秘书长德留蒙,谓中国根据国联盟约第十五条赋予之权利,提议召集国联大会特别会议。

【日内瓦十二日合众社电】 刻在此间开会讨论远东冲突之行政院十二理事,本日在二小时秘密会议后宣布:理事等关于召集国联大会特别会议讨论中日纠纷事,意见未能一致,故决定十五日举行行政院公开会议协商决定,或由行政院召集国联大会特别会议,或由中国代表自行提出此问题。现信十五日行政院公开会议后,大抵将宣布由中国独立提出召集大会特别会议。据悉此事系由英外长西蒙爵士及此地某某外交家等强烈之反对,谓十二理事不能依中国请求行政院本身以其权力召集特别大会。此间接上海报告,谓所有停战之努力皆归失败,特别指陈如有希望,国联有采取敏捷行动之必要,庶几能影响远东扩大战争危险之解决。

【日内瓦十二日新联电】 本日午后五时半起,行政院十二国会议约开会两小时,决定行政院不负召集大会之责任。其结果,关于中日纷争,依据规约第十五条之解决策,已完全移往大会。然大会开会期尚未决定,因此日本代表团决定今后将不向各理事国代表间作谅解之运动。国联当局正苦心于局面之打开,决定十五日举行公开会议,协议中国之要求。

【日内瓦十三日新联电】 中国代表要求召集临时大会问题,十二国代表因由政治的见地而回避其责任,故惟有任规约第十五条第九项之后段自动的发生效力。关于大会时期,日本方面根据议事规则,认为至少须要四个月。惟秘书厅以为现值军缩会议各国代表会合之际,只须二星期间即有准备之可能。总之,依据条文之解释究竟如何,似将视上海情势之推移方能决定。

【日内瓦十三日法国无线电】 军缩会议中之各代表团对于或将召集国联全体大会之消息,均异常漠视。一般人深恐此项办法能使日本之舆论不悦,盖日本舆论即今已感受一种不如意的印象,且中日纠纷之解决,亦未必因召集大会而即行顺利。又上述各代表团亦深信特别大会即使召集,终将无裨于事,盖料日本方面仍以镇静态度,向国联召集之各在会国代表将数月以来已向理事会及国际舆论所提出之理证重行陈述而已。

【东京十三日电通电】 国际联盟所派调查团本日由旧金山乘顾理治总统号向日本出发,预定三月五日抵横滨。

(《大公报》,1932年2月14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