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的充足供给是保持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的实践证明,要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当我国的农业经营制度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时,农业生产就停滞甚至倒退;而当农业经营制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时,农业生产就得到迅猛发展。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农业经营体制,我们进行了反复的探索,新中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并最终找到一条正确发展道路的过程。
农业经营制度是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管理制度的总称。农业经营制度决定了农业生产各种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以及相应的分配制度。能否有效地发挥各种资源的效率,是检验农业经营制度优劣的标准。
建立哪种类型的农业经营制度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农业生产力水平和技术手段决定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程度和经营模式;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会改变农村的资源禀赋,当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之后,农村人均耕地资源数量的变化会引起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化;生产的社会化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会改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条件,降低生产者获得信息的交易费用,使农业生产者能够更有效地与市场对接,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农业生产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效率产生影响,从而带来农业经营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但是,在所有因素中,对农业经营制度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要素归谁所有,谁就有处置、使用它的权利,就可以按所有者的意愿来决定采用什么样的经营制度。在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农业经营制度有很大的差别。一般而言,公有制大多采取集体统一经营方式,而私有制基本采取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方式。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实现生产要素的聚集。当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时,经营者要通过市场购买行为才能完成生产要素的聚集。在所有生产要素中,劳动力的购买方式十分特殊。劳动力不是有形的商品,它附着在劳动者的身体中,购买劳动力要通过购买劳动者才能实现。但是,劳动者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却不会出卖自己的身体,他出卖劳动力的方式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因而劳动者的个人意志决定了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效率。如果他认为付给他的报酬(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如工分等)不合理,他就不会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如果他在某种外部强制力量下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就会在劳动过程中采取消极态度,出工不出力。由于其他生产要素都要由劳动者来操作(使用),劳动者的积极性不仅影响劳动力自身效率的发挥,还会影响其他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检验生产经营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就是这种制度能否有效地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变迁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个体分户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的演变,第二个阶段又从集体统一经营回归到个体分户经营。前一阶段有近30年时间,后一阶段到目前为止已实行了约40年。
一、分户经营向集体经营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即在新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冬,全国主要地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通过土地改革,每个农民都拥有了土地,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以后,恢复了延续上千年的小农分户经营模式。然而,这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经营模式不是中国共产党进行革命要达到的目标。新民主主义革命只是一个过渡,革命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向共产主义迈进。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对象必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种生产主体。
农村的小农经济恢复重建以后,其自身的缺陷也立即显现出来。由于农民个体经营能力的差异以及自然灾害、疾病等外部因素的打击,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一部分经营状况好的农户开始在致富的道路上迅速发展,有成为新富农的趋势;而另一部分经营状况差的农户则出现了生活困难,甚至不得不出卖刚刚分到手的土地。这意味着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回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完成以前的状况。为了防止农村两极分化现象的蔓延,在土地改革结束后不久,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农业互助组阶段,各地就陆续开始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改革完成得早的老解放区先行一步,土地改革完成得晚的新解放区随后跟上,1953—1954年,全国步调一致地开始了大规模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合作化运动的目标就是组织起来集体经营,建立社会主义农业,防止“开倒车”“走回头路”。
农业合作化的第一步是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把土地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这样当然就不会产生两极分化现象,与此同时也改变了农户个体经营的基本模式,开始了农业生产由个体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方式的转变。实行集体经营、统一分配在当时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证了从1953年开始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的顺利实施。
初级社虽然实行了集体经营,但并没有触动土地私有制,土地在初级社的分配中享有“入股分红”的权利。建立初级社实行的是“入社自愿”的原则。既然土地属于农民所有,入社又采取自愿原则,农民就有权决定是否入社。如果农民不愿入社,合作社就建立不起来。事实上,由于对集体分配的不满意(也有的是出于对发家致富的路被堵死了的不满意),再加上合作社统一掌握了粮食以后,农民的余粮都被国家以统购派购的方式拿走,有些地方出现了富裕农民带头要求退社的情况。显然,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保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初级社就只能是一个过渡措施。
农业合作化的第二步是把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高级社是在把几个乃至更多的初级社合并之后建立起来的。高级社的社员更多,合作经营的规模也更大。与初级社相比,高级社的生产组织形式没有大的变化,根本的变化是取消了土地入股分红,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高级社的建立也是当时我国进行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之一。1956年,不仅在农村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在城市也消灭了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一化三改”,我国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20世纪5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来进行的。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按劳分配。高级社符合这三个基本特征:农业生产资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下达的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来组织进行;合作社的生产成果在完成国家的统购派购任务后在社内按劳分配。至此,我国农业完成了从分户经营到集体统一经营的演变,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农业经营制度,这构成了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第一阶段。
后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农业经营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无法处理好分配关系。分配问题一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按劳分配”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唯一原则,当时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都只能围绕着“按劳分配”来做文章。而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是一种设想,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实践中很难操作。“按劳分配”的要求是按照个人付出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而如何确定人们付出的劳动量却是一个难题。由于人的劳动能力存在天然的个体差异,每个人的劳动效率有高有低。评价每个人劳动效率的标准只能是劳动成果,即产量。而农产品的产量不仅受劳动效率的影响,还受自然、气候条件的影响,只有收获以后才能确定。在农业集体经营过程中,要准确评价个人的劳动效率非常困难。合作社开始是采取“评工记分”的方式,由社员们共同对每个人每天的劳动进行评议后确定个人每天的工分值,作为年终分配的依据。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效果又不好,还时时引发争吵。这种方式演变到后来只能由生产队进行统一规定,实行按全劳力(其中男女又略有差别)、半劳力为统一标准记工分,不再评分。这就变成了平均主义分配,没有考虑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异。这种分配方式刚开始时挫伤的是劳动能力最强的那部分人的积极性,而后必然发展到所有的人——为了怕吃亏,都向劳动能力最差的人看齐,其结果是挫伤了所有人的劳动积极性。人们追逐的目标不是高效率的劳动,而是最低效率的劳动。“按劳付酬”变成了“按酬付劳”。
在当时机械、教条地理解社会主义内涵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左”的指导思想,把平均主义的分配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认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越高、平均分配的范围越大,越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生产力水平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就喊出消灭“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的口号,提出要加快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跑步进入共产主义”。1958年秋冬之交,各地都开始把高级社合并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把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高级社、几千个农民家庭组合在一起,办公共食堂,吃“大锅饭”,实行“供给制”。生产大队(相当于高级社)、生产小队(相当于初级社)的集体财产在公社内部实行无偿调拨,“穷队”“富队”一律拉平。劳动力按分工的需要在全公社内统一安排。这种农业经营制度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付出的代价就是农业生产力受到了严重破坏,这是国民经济在1959—1961年经历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农民就曾多次自发地要求回到家庭经营的生产模式。由于这种要求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不少在基层工作的干部(包括地、县一级干部)都对“包产到户”采取了支持或默认的态度,所以1956年、1959年、1961年全国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出现过“包产到户”的情况。特别是在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后,中央的一些领导同志也对“包产到户”持赞成态度,在中央领导内部逐步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但是,当时党内对农业经营制度的两种不同意见被一些人上升到“走资本主义道路”与“走社会主义道路”之争的高度,认为这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在党内的表现,“包产到户”就是分田单干,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这种“左”的思想指导下,“包产到户”当然就不可能实行,农民每次的“包产到户”要求都被压制下去。但是,农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这一客观事实,也迫使党中央要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前几年的失误。在总结了人民公社失误的教训以后,党中央对人民公社的核算制度进行了调整。1962年2月13日下发的《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中,正式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应该定在生产队(小队)一级。但这种调整并不是要放弃人民公社体制,而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农业生产资料以生产队为基础的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公有体制,于是形成了“人民公社的牌子、高级社的规模、初级社的核算与分配”,相当于回到了初级社。至此,农业经营制度最终定型,此后一直运行了近20年。
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确立
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第二阶段开始于1978年。1978年进行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这次讨论的巨大成绩就是重新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在这个背景下,农村改革的序幕得以拉开。
在经历了多年的失误以后,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深切感受到人民公社这一农业经营制度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弊病,农村改革也就必然会以分配问题作为突破口。1978年,许多地方自发地出现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做法,突破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把农业生产的基本核算单位缩小到了“作业组”和“农民家庭”。
由于长期以来对社会主义教条式的理解在许多干部的头脑中已经扎了根,要冲破这种多年来形成的思想桎梏并不容易。突然出现的农村改革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如果说“包产到组”还带有集体经营的色彩,尚能容忍的话,“包产到户”就是分田单干走资本主义道路,是绝对不能允许的。1978—1980年,围绕“包干到户”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左”的思想明显地占了上风,那些坚定地推行农村改革的安徽、四川、贵州等地区的领导同志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也都只是强调要从恢复农业生产力的实际出发来肯定“包产到户”的合理性,不敢在理论上去触动社会主义农业只能搞集体统一经营这一思想教条。实际上,与“包产到户”同时出现的还有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搞的“包干到户”,即后来说的“大包干”。“大包干”与“包产到户”的区别在于农民完全摆脱了生产队的束缚,在承包完成国家对农产品的征购任务和集体组织应收取的各项提留款这一前提下,怎样进行农业生产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不再受生产队的干预、指挥。这样农民就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和生产成果的支配权,从根本上突破了集体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农业经营制度。后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但在当时却冒着巨大的风险,只能偷偷地进行。
就在农村改革能不能向前推进的这一关键时刻,邓小平1980年5月31日在同中央有关负责人就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中肯定了包产到户,还特别肯定了凤阳县的“大包干”。邓小平一锤定音,使中国农村改革终于得以沿着正确的轨道走下去。时任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后来回忆道:“中国农村改革,没有邓小平的支持是搞不成的。1980年春夏之交的斗争,没有邓小平的那番话,安徽燃起的包产到户之火,很可能被扑灭。”
事实最能说明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凡是搞了包产到户的地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都被充分地调动起来,那个地方的农村形势就远远好于没有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在先行一步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下,“大包干”迅速在全国普及开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效果使争论渐渐平息下去,从中央到地方的领导干部的认识终于逐渐统一。从《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 的通知》(中发〔1980〕75号)开始,此后又在1982年、1983年、1984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不断深化了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肯定。到1983年年底,全国90%以上的生产队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包干”)。至此,我国的农业经营制度实际上已完成了第二阶段的演变。
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把我国的农业经营制度表述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明确肯定它是“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后来,鉴于“联产”事实上已不存在,在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把对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表述正式修订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农业实践中的一项伟大创举。它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遵循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充分调动起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中国农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还是那些人,土地也还是那些土地,在资源条件、生产技术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由于制度创新的作用,农业生产力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彻底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产品供给一直处于紧平衡的状态。1984年,我国人均占有粮食达到390.29公斤,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自此以后,中国人的粮食实行定量供给的日子一去不复返。
三、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1985年,中国的农业生产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改革的成效使多年以来农产品供应紧缺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广大农村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有利时机。在这种情况下,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推进农村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其中,十分关键的一条就是对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进行改革:对粮食、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所需要的蔬菜,由过去的统一收购(农民不得自己到市场上出售)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定购以外的粮食等农产品,农民可以自由出售。在生产上,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这个重大的改革把市场调节机制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广大农民被推向市场,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
然而,向市场经济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过去习惯了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的农民,突然面临要由自己根据市场的需求做出生产决策,根本无法适应这一突然到来的重大变化(其实,不光是广大的中国农民,在随后进行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城市的工商企业也都在突然面向市场时一度手足无措)。从事家庭经营的小农户有一个天然的缺陷是“市场幻觉”。他们认为,中国人口众多,广阔的市场一定能够吸纳自己狭小的经营规模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就是说,中国的市场那么大,自己生产出来的那么一点产品,哪里会卖不出去?当这种“市场幻觉”成为小农户的一致行动时,就会出现农产品的供给过剩。1985年,各地的农民都普遍面临“卖粮难”“卖猪难”的困境,由此引发了关于“小生产”如何与“大市场”接轨的讨论。新的形势迫使人们开始思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985年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主要围绕着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三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为了解决小农户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难度大、成本高的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把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全产业链整合在一起的“一体化经营”成功经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推广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在生产、加工、销售这三个环节中起骨干和领头作用的企业被称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根据自身掌握的市场信息与农户订立产销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进行生产,由此形成了市场引导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以销售企业为龙头的一体化被称为“贸工农”一体化,以加工企业为龙头的一体化被称为“产加销”一体化。为了保证原料的稳定供给,有些龙头企业还建立了原料生产基地,把农户组织起来成为生产基地的成员,并为基地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有的还为基地成员提供生产资金支持。随着一体化经营实践的不断深化和完善,1995年在山东省“贸工农”一体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后来又进一步将这个概念完善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这是一种效果较好的把农民带入市场的经营模式。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培育出了一大批“龙头企业”。它们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保障农产品供给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也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是产业化经营中各个环节的利益联结方式十分松散。国外一体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大多采用的是股份合作的方式,参加各方以自己的生产要素入股,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体。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多没有形成这种利益分享机制。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是通过销售合同联结在一起的。这种契约式的联结方式非常松散,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出现市场风险,各个环节力求自保,违约现象十分严重,受损失最大的往往是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小农户。此外,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小农户几乎没有话语权,行业利润的大头都被龙头企业拿走。农民虽然被带入了市场,但增收效果并不明显。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重新构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使产业链上的各个参与方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收益。同样,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化形式——农村产业融合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也必须做到这一点才有可能向前推进。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
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联结机制松散、农民增收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在实践中又产生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即农民自己组织起相应的组织来代替龙头企业。这种农民自己的组织叫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的形式有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强了其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的谈判能力;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了交易费用,节约了成本;在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增加了组织的透明度和认同度;在分配上实行按股分红,建立起了利益联结紧密的共同体。专业合作组织起到了把农民组织起来、共同致富的作用,在较大程度上克服了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松散、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病。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内部“能人”的带动下,逐渐延伸产业链,直接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具备了产业化经营的雏形。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迅速增长,成为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并行发展的一种经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当专业合作组织达到一定规模时,必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有效地监督代理人是至今未能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那些缺乏有效监管制度的专业合作组织听任村长一人做主,民主管理落不到实处,最终结果是名存实亡。二是许多专业合作组织缺乏“德才兼备”的领头人。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头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而这个能力很强的领头人又必须具备一心为公的道德品质,才能保证每个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在我国当前的农村中,这种“德才兼备”的人才数量太少,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短板”。
(三)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使农民获得了自主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在一些市场经济(当时叫作商品经济)率先发展起来的地区,非农产业的收入高于农业生产,部分农民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由于粮食生产的经济效益最低,他们首先放弃的是粮食生产。为了稳定粮食生产,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粮能手集中”,鼓励愿意种粮的农民通过集中别人不愿耕种的土地来扩大生产规模。当时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是我国改造传统农业、建立现代农业的重要契机。但是种田规模的扩大受到我国人均耕地少这个资源条件的限制,在我国不可能大规模发展西方发达国家那种现代化农场,因此,在实践中创造出了“适度规模经营”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概念。所谓适度规模经营,就是指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增加农民种粮的总收入。虽然由于规模扩大,耕作的精细化程度降低,亩均纯收入可能下降,但生产规模扩大带来了总收入的增长,农民获得了规模效益,这样就能把他们稳定在土地上,也就稳定住了粮食生产。至于农民的经营规模能够扩大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当地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实际情况决定。劳动力转移多的地方,规模可以大一些;转移少的地方,规模可以小一些。既要鼓励规模经营,又要根据当地的情况“适度”地推进。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不仅是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改革。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的文件虽然鼓励土地向种粮能手集中,但又多次强调农村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转让、出租”。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农民和基层干部创造了“土地流转”这个概念。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也曾出现过“无偿”和“有偿”等形式。
最终突破土地流转限制的是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三权分置”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于三种不同的、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完成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三权分置”改革在这个基础上又进一步完成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果说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还不算真正把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身份剥离开(因为经营土地的农村社员本身也是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之一),而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真正地做到了承包人(土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土地的经营者可以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这就为非本村村民的外来经营者经营本村的土地扫清了障碍。“三权分置”至少带来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
1.既放活了土地经营权,又坚持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的基本政策。坚持土地公有、禁止土地买卖,是防止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过的土地兼并现象的有效措施。在“三权分置”的情况下,无论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有多大,他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经营权,就不会发生土地的所有权转移到少数人手中的现象。这对于保持农村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用益物权,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实现
在农村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的集体产权是不能分割给个人的。“三权分置”以后,通过土地确权颁证,以承包经营权的形式细化了土地产权,明确了土地承包权为本村村民的专有权利,并可以用它来获得收益。承包权已具有了所有权享有的一切权利(除了自由买卖以外),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权益真正得到了实现。此外,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城市土地经营权转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将以级差地租Ⅱ的形式留给农民(而不是像城市中,土地增值收益被土地经营者拿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3.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以上几大要素不能有效地组合在一起的障碍就是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没有剥离。一方面,有土地的人没有资金,不想种地;另一方面,有资金又想种地的人却没有土地。土地三权分置消除了这个障碍,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把农村的闲置土地利用起来,有利于解决土地撂荒问题。
4.有利于发挥农业补贴的作用
发展农业、保持农产品的充足供给是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只要市场上的农产品处于供给充足状态,农业生产的效益必然就很低,甚至出现亏损。因而要保持农产品充足供给,政府就应当对农业生产者提供补贴。我国自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不断加大了对农业的补贴。但是,农业补贴过去一直是按土地面积发放,有相当大一部分没有补贴到经营者手中,而是补贴到了有些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人头上。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土地经营者的身份明确了,农业补贴就可以直接对生产经营者发放,真正发挥农业补贴对生产的促进作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业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它既坚持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又消除了农民大量进城以后的农业生产资源优化配置的障碍,是对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它所产生的制度红利将在未来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进程中逐渐显现出来。
制度创新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人,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地激发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从农业互助合作化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确立并不断完善,经历了近70年的变迁。经过反复的探索,付出过沉重的代价,最终走上了一条正确的道路,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制度。这个经营制度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贡献是:它用鲜活的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农民家庭经营是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已成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回顾这一变迁历程,有助于深刻理解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意义,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制度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