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互助组的农业经营制度
一、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发展
互助组是在利用、改造农民传统换工方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在农忙季节换工,是中国农民传统的互助方式,广泛地存在于农业生产活动中。20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政府就开始倡导、鼓励、扶助个体农民建立耕田队和耕牛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以缓解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战胜严重的财政经济困难,中共中央领导各抗日根据地人民形成了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在陕甘宁边区,1943年春耕期间有10%~15%、夏耘期间有40%左右、秋收期间有30%左右的劳动力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互助组的数量至少比过去增加了4~5倍。”抗日战争结束后,各解放区通过互助合作,发展后方生产,支援前线战争。在政府的带动下,互助合作组织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共中央领导下,新解放区的互助合作组织又有了新的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互助组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受长期战争的破坏,劳动力、耕畜、农具等农业生产资料极为短缺,农业生产遇到了很大困难。为了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使有限的农业生产资料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1950年冬开始,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新解放区逐步进行了土地改革,同时,各地也都把农民组织起来,广泛开展劳动互助。
但是,将农民组织起来的过程并不顺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得土地的农民对是否参加互助组顾虑重重,思想情况非常复杂。“各地反映,贫农是迫切要求互助的,但怕组织起来后,出卖劳动力不自由,怕做了活拿不到现钱,怕自己的活做得晚,怕大家有私心,把人家的活做坏因而产量降低。中农的顾虑比贫农更多,怕贫农白使耕牛农具,或不爱护耕牛农具,出劲使,用坏了;怕人多合在一起活做不好,不如自己单干来得好;怕组织起来好处不多,反要向外找工钱。劳动力不强的农民怕互助以后,拖不了,吃不消。”
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决议(草案)》指出:“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同年12月,中共中央将《决议(草案)》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时加了一段批示,要求在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组织实行”这一决议,并把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在《决议(草案)》的指导下,互助组在全国各地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此期间,还试办了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政务院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的决定》,该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应普遍大量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运动有基础的地区应推广常年定型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他专业性质的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亦应适当加以提倡。老解放区要在今、明两年把农村中百分之八、九十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新区要争取三年左右完成这一任务。”到1952年年底,互助组发展到802.6万个,入组农户4536.4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39.9%(表2-1)。
表2-1 1950-1952年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状况
资料来源:赵德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 [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241.
(二)关于老解放区农业互助组发展的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党的既定方针和《共同纲领》的规定,实行新民主主义制度。但是,对此很快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争论。争论的焦点最初是围绕东北地区农村土地改革后出现的所谓“新富农”问题展开的,到了1951年又出现了山西省委关于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以办合作社来“动摇农民私有制”的争论,这两次争论的实质是要不要继续实行既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方针政策。
在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开展比较早的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大多数分得土地的贫农、雇农上升为中农,在许多地区,中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上升较快。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经营能力不同,农村中开始出现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并出现了所谓的“新富农”,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土地出租、买卖和雇工现象。一些经济状况改善较快的农民要求退出互助组,实行“单干”。
1950年1月,东北局向中央报送了一份综合报告,报告中反映,土地改革后,在农民群众、农村党员和农村负责领导工作的干部中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要求上级党组织给予解决。报告列出的要求“给予解决”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在农民群众中,少数经济上升较快的要求买马拴车,其中许多人要求‘单干’;第二,那些经济虽然上升,但因车马不够拴一副犁杖的农民,虽对换工插犋违反自愿两利的缺陷有意见,但他们仍愿参加变工,因为不参加地就种不上,但他们有些人希望在变工组把自己发展起来,将来买马拴车,实行单干;第三,在农村党员中有人开始雇长工,要求退党;第四,在农村领导工作的县区干部中,也有若干不明确的地方,比如有的问:新民主主义的农村究竟如何?农民应该经过怎样的道路走向富裕?什么叫提高一步?什么叫组织起来?除了组织起来外,农村还要干什么?”
针对土地改革后出现的这些新情况和干部群众提出来的种种问题,东北局书记高岗的意见是“把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也就是通过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走上集体化道路,以此来解决农村中出现的阶级分化问题。理由是:“我们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丰衣足食的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逐步地向集体方面发展’,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乃是我们农村生产领导的基本方向。”同时,高岗还宣布了奖励互助合作的一些具体政策,“例如:农贷,除水利、防疫等贷款外,全部贷给好的、但生产上有困难的变工组;新式农具,应首先贷给变工组,或变工组自购时给予优待;各种优良品种及国家可能的农业扶助,一切变工组有优先权;劳模的奖励基本上应奖好的变工组等。”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压制单干,鼓励互助合作。关于党员雇工、单干问题,高岗认为:“从原则上讲,党员是不允许剥削人的,党员要雇工时,应说服他不雇工,党员不参加变工组是不对的。但这些问题主要是采用教育的方法解决,非在必要时,不采用组织手段。”薄一波说:“高岗的总结表明,他实质上是主张土地改革后立即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无须有一个新民主主义阶段。”
收到东北局的报告后,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一份信件给予答复:“党员雇工与否,参加变工与否,应有完全的自由,党组织不得强制,其党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开除。”“在今天农村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村资本主义的一定程度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党员向富农发展,亦不是可怕的事情,党员变成富农怎么办的提法,是过早的,因而是错误的。”1950年1月23日,刘少奇签发了中央组织部答复东北局的信。
当时,东北局提出的农村“两极分化”“新富农”等问题,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但各地基于不同认识而采取了不同态度和做法。如山西省的某些做法与东北局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少地方采取放手让农民发家致富的主张,对土地买卖、雇工、借贷等并不严格限制。
1950—1951年中南、西北、华东各地军政委员会先后发布了春耕生产有关政策的布告。在1951年3月19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1952年农业生产十大政策》布告指出,农民在土改中分得的土地、房屋、农具、粮食等,一律归所得户所有,产权财权已定,不再变动,并允许各人自由经营、自由处理;提倡劳动互助,又允许雇工;提倡信用合作,又保证自由。概括起来说,就是允许农民有雇佣、借贷、租佃和贸易等“四大自由”。但是,中央认为“四大自由”是对农民行小惠,是为了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道路。实际上,这种情况也说明,在土地改革后如何对待“新富农”问题,党内的认识已经开始出现分歧。而山西老区关于农村互助合作发展问题的一份报告,使党内的意见分歧进一步表现出来。
在山西老区,土地改革结束后,在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的情况下,农村中相当多的党员干部认为“革命到头了”,思想消极,组织涣散,看不到继续前进的方向,成为把老区工作提高一步的主要障碍。而且,老区农村的中农化趋势日益明显,并出现了阶级分化的苗头。在这种情况下,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要求出发,是否允许农民继续单干甚至雇工、要不要继续发展互助运动、如何发展互助运动、先进的互助组如何继续发展,这些都成为老区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中央、华北局写了一个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中提道:“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困难,已不再是严重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发生了涣散的情形。”“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最根本的原因。”“这个问题如不注意,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这是一方面的情况。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互助组产生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到了这样的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会后退。”中共山西省委在分析了以上情况后提出:扶植与增强互助组内“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趋势,引导互助组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即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试点。这“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制是一个否定因素。对于私有制,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农业生产合作社“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动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例”。这两个进步因素逐步增强,“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前进一步”。
收到山西省委的报告后,华北局书记刘澜涛向刘少奇请示,刘少奇明确表示,“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并认为山西省委的报告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线,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不同意刘少奇的观点,坚持认为把“互助组提高一步”办合作社没有错误,不认同“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的提法,并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申述了“把互助组提高一步”的观点。毛泽东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并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
上述情况表明,对于东北局和山西省委先后提出的“新富农”“党员雇工”和“把互助组提高一步”的问题,已在党内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以高岗等主张的“逐步地集体化”的思想为代表,即“把互助组提高一步”,通过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绝大多数农民“由个体经济逐步向集体经济发展”。这种观点虽然坚持农民财产的私有性质,但随着互助合作组织的扩大,不可避免地会动摇农民个体经济私有制的基础。并且,政府奖励和扶持互助组的具体措施,也造成了对单干户的歧视。另一种以刘少奇的继续维持新民主主义制度,“将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为代表,即不要急于去动摇个体农民的私有制,让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有一个发展机会,待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将农民个体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化经济。这种方法,能使政策保持稳定,使人心安定,农民安心从事生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由东北局和山西省委引发的这场争论,其实质是一样的,即“土地改革后中国农村向何处去?”是要“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还是放弃这一既定方针,马上向社会主义过渡。最终,在毛泽东的支持下,中央肯定了要逐步动摇直至否定农民个体私有制的思想,认为“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这次争论的结果直接促进了农业互助组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二、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组织形式
按照互助时间的长短和互助规模的大小划分,农业互助组在发展中主要有简单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
(一)简单互助组
简单互助组在老解放区就已经出现,在新解放区也适合于农民固有的习惯,所以发展较快,数量也最大。简单互助组又可分为临时性互助组和季节性互助组。
1.临时性互助组
临时性互助组又称为临时换工或帮工互助组,规模较小,一般只有三五户,多则十几户,成员不固定。这种组织形式主要是亲戚、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工,没有正式的评工记分、排工制度,农忙时临时组织,农闲时各干各的,需要时再重新组织。时聚时散是临时性互助组的主要特点。
2.季节性互助组
季节性互助组在临时性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一种较长期的互助合作组织,在整个农作物的生产时期都进行互助劳动,并具有初步的评工记分制度。
(二)常年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在一些简单的劳动互助组织已有基础的地区,参加常年互助组的农户逐年增加。在新解放区,1950年常年互助组农户数约占互助组农户数的3%, 1951年达到10%, 1952年达到25%。在老解放区一般则达25%以上。常年互助组又分为初级常年定型互助组和高级常年定型互助组两种形式。
1.初级常年定型互助组
这种互助组一般规模较大,实行劳力、畜力、农具全面互助,进行常年的互助劳动。其特点是:有固定的组织形式,有利于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困难;有简单易行的生产计划,实行排工、记工、结账等制度,有利于生产;有领导骨干,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初步的民主管理制度,如民主讨论、劳动纪律、批评制度等,有利于培养组员的集体劳动观念,加强组织意识。
2.高级常年定型互助组
这种互助组是农业与副业结合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特点是:互助组有一定的公共积累,有公积金和公共财产;实行“底分活评”的评工记工制度;有读报、学习、生产技术交流、生活检讨会等活动。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技术,互助组还经常召开劳模会,互相参观学习,交流生产经验。
三、农业生产互助组的组织管理与分配制度
(一)互助组的组织管理制度
互助组遵循自愿互利原则。但在互助组的具体运行过程中,能否贯彻互利原则,在组员之间解决好耕作的先后次序、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和做活多少好坏的计算及耕畜农具的使用与报酬问题,关系到能否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直接影响互助组的发展与巩固。以上问题是每个互助组都存在且必须解决的问题,是贯彻互利原则的重要环节。
耕作次序是互助组都会遇到的问题。在农忙季节,为了抢农时,每个农户都希望自家的活先干完。因此,组员争先做自家农活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互助组一般按照“以搞好生产为准”的原则来安排农活。华北各地对收割、下种、锄苗等耕作事项,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办法:“一是按生产需要采取利益均沾的原则。如锄苗先锄苗大草多的地,后锄苗小草少的地,并让每户都能享受先锄,自报公议,民主排队。二是适当分散使用劳力,并充分发挥辅助劳力的力量。三是对某些由于耕作先后引起用工多少的悬殊,如抗旱担水点种,中间落了雨,种同样多同样好的地,先担水点种的用工多,后趁墒播种的用工少,一工换一工谁都不愿先种,可采用先种和后种拉平的办法。”
(二)互助组的分配制度
临时性和季节性互助组主要沿用了旧有的换工互助形式。由于互助组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属于农户私有,而且互助劳动的时期不长,土地上的收获物仍然归拥有土地的农户私人所有,所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收益分配制度。另外,互助组内部的劳动互助主要通过互助双方的劳动互换而互相抵消。这种互助组体现了等价互利的公平原则。
常年定型互助组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临时性和季节性互助组相同,但在互助组的规模和劳动组织方面有很大差异。常年互助组的规模相对更大,互助劳动的人数更多,有具体的劳动管理、排工、分工制度。互助组主要依靠农民都认可的评工记分制度来实现劳动以及生产资料的“等价交换”,这是互助组分配制度的基础。
1.劳动力的评工记分
评工记分是互助组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最初,互助组是采用“死分死记”的方法,即事先对每个组员按照劳动力的强弱和耕作技术的高低评出不同工分。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无法准确衡量组员所做农活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后来,评工记分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一是“按劳定分”。按照劳动强度、技术高低、劳动性质采用自报公议的办法,民主评定每个组员的劳动工分。这种“按劳定分”的办法简单易行,较公平合理,但缺点是每个劳动力所定的分都是死的,做好做坏都是这些分,因而不能有效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劳动效率。二是“底分活评”。这种办法除按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性质评出固定的工分外,每天再按各人的实际表现和劳动效率评议,适当增减工分。这种办法可以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避免偷懒。三是“按件论成计工”。这种办法“不管男女老少,能做多少活就算多少工(活要规定一定的质量),这是接近‘按件计资’制的较先进的办法。但是这种办法比较精细复杂,一般基础较差的互助组不容易采用”。
2.其他生产要素的评工记分
耕牛、农具等农业生产要素属农户家庭私有,应当有偿使用,这也是互助组里“等价互利”原则的具体应用。
(1)耕牛的评工记分。耕牛是中国农村普遍使用的畜力,对耕牛的评工记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福建省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按日记分”。根据牛的强弱事先评定工分,不管做多少活,一律按评定的工分计算。二是“按亩记分”。就是以牛所耕作的亩数多少评定分数,犁多多记,犁少少记。湖北省主要采用以下办法:一是租牛。即无牛户向有牛户租牛,并支付租金。租金的多少有些是沿用过去的习惯做法,有些是互助组内部商量讨论,开出各方都认可的合理价格。如在湖北浠水县,租金一般是一石谷田一年五升谷、两捆草。二是伙养牛。即几户出钱伙买、伙养、伙用或把牛折价归互助组公有,价钱以及饲料等按田摊派,另外对饲养人评工记分,给予一定的报酬。三是人工换牛工。即无牛户或耕牛不够用的户将人工与有牛户换工,一般是一个牛工换两个人工,有些地方是一个牛工换三个人工,这种办法在互助组中比较常见。四是耕牛记分。即按牛力的强弱评分,一般是健牛一天评20分,弱牛一天评15分或10分。五是记件工。即根据当地土地的土质与耕作难易程度的不同,由群众来具体确定评分,做多少活算多少分。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记工较方便,在互助组里也较常见。
(2)农具的评工记分。对农具使用的评工记分,各地采用的办法也不尽相同。福建省的互助组里,一般小农具是私有自用自修,大农具有三种情况:一是公有农具,一般都是公买公用公修(有的把私人农具作价归公),农具使用费有的按田亩分摊,有的按使用多少分摊。二是私有农具借给全组公用,不评工分,或只给一些折旧费,坏了公修。三是私有公用,按成本计算折旧费评出工分。湖北黄冈的互助组也把农具分为大小两种,小农具如锄头、铁扒等,基本上是自有自用,没有的在组内互相调剂(争取每人一套),年终按耕作面积出修整费,不取报酬。大农具如水车、犁、耙等,私有伙用,公整公修,即农具的私有性质不变,组员共同使用,年终给予农具所有者一定的报酬。公整费与报酬费(多少由组内自议)按耕作面积均摊。互助组在增加生产或搞好副业生产的情况下,经过组员自愿,提取一部分公积金,购买新农具,以补原来的不足。
3.记分和算账
互助组的劳动互助,实际上是彼此有偿调剂劳动力、农具和耕牛等生产资料的劳动,但是,各户劳动力、耕牛和农具的消耗,有时往往并不相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照等价原则进行补偿,这就需要进行记分和算账,以完成最终的分配。记分和算账的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账簿记工。互助组内评定工分后,由记工员将同组内每人出工换工情况,登上工账,凭账结算。结算时,收工方与出工方对照工分,双方或相互抵消,或进工方补出工方工资。这种办法简单易行,但容易发生把账记错或发生偷改、作假等舞弊行为。二是工票制,也叫筹码记工法。互助组用竹签或布条统一制定不同面值的工票,定期发给每个组员同样多的份额,以后组员给谁干活,就向谁拿应得的工票。结账时,工分多得的可以找进工资,工分少的要找出工资。工票记分法简单方便,不识字的组员也能记清工分。这种记工法,各人每天都在结账,知道自己应进或应出多少工,随时心中有数。但是,它的缺点是没有底账,找错了工票或遗失了工票,没处查对。三是工票和账簿记工相结合。即一面用工票,一面记底账。这种办法,可以避免前两种记分方法的弊端,是相对合理的方法。
建立合理的评工记分算账制度,解决好先后次序,对于互助组的正常发展与巩固非常重要。但1952年多数互助组仍未建立评工记分制度,如宁夏盐池县738个组没有一个评工记分的。而且,“在互助基础薄弱地区的干部和农民中间,不知耕作先后这种矛盾怎样解决,不知劳动用工怎样计算,则是普遍现象”。有些常年互助组,则苦于“死分死记不合理”“死分活记太麻烦”,评工、记工不合理,使许多组员感到互助时间越长苦乐越不均,因此常在次年发生跳组、退组或重新另组的现象,有些互助组更是涣散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