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经营制度
1955年夏季开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速度急剧加快,高级社迅速发展,很快就出现了“农业社会主义高潮”。高级社与初级社的本质区别,就是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已经实现了公有化。1955年11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1955年10月,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主要议题是研究农业合作化的“大发展”,会议对要“坚决收缩”合作社的“右倾机会主义”进行了批判,并认为“农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即将在全国到来,有些地方已经到来了”。这次会议以后,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1955年年底,全国入社农户由春耕时的占总农户的14%增加到60%以上,入社农户共7000多万户,组成184万多个合作社,其中,高级社由259个增加到29000多个。
1956年1月,《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出版,加快了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草案)》)。《纲要(草案)》提出了全国不同地区的粮食亩产指标,并正式提出把农村初级社升级为高级社的要求,认为“不升级就将妨碍生产力的发展”。《纲要(草案)》明确规定:“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且已经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其余地区的发展也都提出相应的指标,要求“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比起原来的设想,办高级社的行动不仅提前开始,也大大加快了发展步伐。
1956年3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扩大合并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这标志着初级社升级为高级社已经开始在各地全面实施。6月30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规定:“入社农民必须把私有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至此,随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生产资料集体公有为基础的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的农业经营制度就建立起来了。
1956年3月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从1955年年底占全国总农户的14.2%增加到近90%,其中高级社从0.03%增加到55%。这年9月之后又迅速发展,到年底全国已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4万个,入社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87.8%,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原计划要经过“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的农业合作化,实际上从1953年起仅用三年多的时间就完成了。
1955年年底至1956年年初,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办起的一些高级社,规模都比较大,有相当多的初级社还来不及巩固,就匆匆忙忙地转为高级社,有的甚至从互助组直接进入高级社。再加上管理经验不足、干部的强迫命令等问题,引起了社员的不满,导致部分农业社的社员闹退社。“1956年6月初,广西陆川县九区的塘寨社,闹退社的社员有32户。凌乐县玉洪区的莲花社,是一个由汉、壮、瑶等民族组成的联合社,共有164户,要求集体退社的就有4个队,64户。”当时,针对部分高级社规模过大的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6年9月12日发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强调指出,“现在有些地方的生产队、生产组过大,应该根据现时的生产技术条件和田间作业的需要,加以调整。根据各地经验,在目前条件下,一般地区以小型的队(平均二三十户至三四十户)小型的组(平均七八户)更为适宜。” “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社的规模,山区以一百户左右,丘陵区二百户左右,平原区三百户左右为适宜,超过三百户以上的大村也可以一村一社。今后建社并社的时候,应该按照这种规模进行。至于现有的大社,凡能办好的应该努力办好,凡不利于生产、多数社员要求分开的,应该适当分开。”
1956年年底,农民闹退社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发生。到1957年春夏之交,退社风潮有增无减。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指示强调:“合作社和生产队的组织,要力求便于经营管理和发挥社员集体劳动的积极性。为此,它们的组织规模大小,应该照顾地区条件、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和历史条件,容许有各种差别,而不应该千篇一律。根据一年多的经验看来,在多数情况下,一村一社是比较合适的。有些大村可以一村数社,有些距离较近的小村也可以数村一社。”同时,中共中央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中又指出,“合作社和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对于农业生产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极大。”“几年来各地实践的结果,证明大社、大队一般是不适合于当前生产条件的,也证明中央1956年9月指示中规定合作社规模的一般标准,是适宜的。因此,除少数确实办好了的大社以外,现在规模仍然过大而又没有办好的社,均应根据社员要求,适当分小。”“社和生产队的组织规模确定了之后,应该宣布在十年内不予变动。”
根据这些指示,各地相继将那些规模过大的农业社加以划小,如河南新乡地区将原来的3645个合作社分成了10272个合作社,平均每社由518户减少到183户。
二、“包产到户”的出现
1952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不少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开始探索并实行了包产包工责任制,这一现象引起了邓子恢以及当时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注意。通过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邓子恢在1954年4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及同年10月召开的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上,提出了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嵌入以包产包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完善农业合作化政策。1955年,邓子恢试图通过责任制巩固和整顿农业合作社,但是在农业合作化的速度和步骤上,“左”的思想占了上风,包工包产责任制在当时被认为阻碍了农业合作化快速发展而受到批判。1956年和1957年高级社成立以后,我国一些农村也出现了包产到户。当时有的地方农民办高级社,宣布生产资料公有化,但不合伙,不搞统一经营,上缴一定数量产品,多余归己,叫包产到户。最典型的是浙江省永嘉县,它是全国县级党委第一个支持包产到户的。1956年春,当时浙江省温州地区永嘉县委副书记李云河在“燎原”合作社进行了“包产到户”的试点,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并在全县313个农业社进行推广。这年秋天粮食就取得了大丰收,很快包产到户在温州地区蔓延开来。全温州地区有1000多个农业社在17.8万个农户(占总数的15%)中实行了包产到户。
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说:“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是高级社)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这是目前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劳动组织,实行了包工包产,生产仍然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文章具体分析了生产队把一定的地段、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不会妨碍发挥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优越性,突破了“生产组织和社员不能包工包产”的禁区。
与此同时,四川江津以及广东的中山和顺德等地的“包产到户,地跟人走”,浙江的“按劳分田,包产到户”,江苏盐城的“分户田间管理”,河北的“田间管理包到户”等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也逐步开展起来。
但是,“包产到户”一出现,就一直伴随着反对的声音。1956年11月26日,《浙南大众报》曾为此发表《不能采取倒退的做法》的社论,指责这个办法是发扬“小农经济积极性”,是“打退堂鼓”,根本不是先进制度。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写了一篇《温州专区纠正“包产到户”的错误做法》的文章。文章指出,据各地农民在大鸣大放中反映,“包产到户”的危害性很大,并认为包产到户是“离开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路线性错误”。后来包产到户被定为农民的一种自发倾向,是富裕中农对社会主义的动摇。1957年7月,中央在青岛召开省、市、区第一书记会议,会议提出:“和城市一样,在农村中,仍然有或者是社会主义或者是资本主义,这样两条道路的斗争,这个斗争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取得彻底胜利。”“我赞成迅即由中央发一个指示,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批判党内的右倾机会主义思想,批判某些干部的本位主义思想,批判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思想和个人主义思想,打击地富的反革命行为。其中的主要锋芒是向着动摇的富裕中农。”经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包产到户”在被批判后取消。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原因
按照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国家计划用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言,1955年7月前,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的转变基本上是按照“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的原则循序推进的,然而1955年下半年之后,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加快,高级社数量迅速增加,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片面追求生产资料高度公有化的结果
农业合作组织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要求。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在《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任务就是把个体分散的小农经济改变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集体经济。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初级社没有触动土地的私有制,并不是中国共产党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要达到的目标,只能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而且,初级社内部社会主义因素与私人经济因素并存的矛盾,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初级社中私人经济因素和社会主义因素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第一,土地私有及其报酬部分与劳动报酬的矛盾;第二,牲畜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私有与社内统一使用的矛盾;第三,土地入股分红与集体积累的矛盾。这些矛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日益明显,不解决这些矛盾,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土地私有制既不利于兴修水利、土地统一规划和有计划的基本建设,也不利于大规模的新技术推广,不能充分发挥劳动资料的效能。当时人们认为,实际生活中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说明了必须更积极地有计划地领导农民进一步联合起来,把规模较小的初级社合并起来,取消土地报酬,将土地和别的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度,把初级社转变成高级社。“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 “因为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到了一定时候,这种半私有制就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就要求改变这种制度,使合作社成为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生产力一经进一步解放,生产就会有更大的发展。”“大约办了三年左右的初级合作社,就基本上具备这种条件了。”这样,许多地方的初级社就迅速转变为高级社。当然,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取代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是当时确定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的方向,但是,用行政手段推动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难免会出现急躁冒进的倾向。初级社向高级社的升级速度过快,规模过大,既超出了当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超出了农民的接受程度。
(二)农民对共产党充分信赖的结果
虽然经过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对社会主义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有所提高,但长期遗留下来的小农的传统心理和习惯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才能改变,农民的唯上心理和从众心理都会影响到高级社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数十年的艰苦斗争,终于使广大贫苦农民翻身做了新中国的主人。紧接着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他们从内心深处对共产党无限感激。有位村支书在回顾初级社转高级社的情况时曾说:“村里的人很不愿意把祖产交出来,在私底下抱怨政府用强制手段要大家加入合作社,但这种人毕竟是少数,而且没人敢反对政府,革命之后,生活条件立刻有了改善,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啊。农民都对毛主席和党深信不疑,他们大概都认为,这种种改变,都是为了政府宣传中所说的共产天堂的到来做准备吧!”既然办高级社是党号召的,办高级社也就不会错,这就是广大农民的共同心态。因此,在许多地区出现了整村整乡的农户加入高级社。这也说明农民对共产党的充分信赖是高级社能迅速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反“右倾机会主义”的结果
1955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上,中央对认为合作社要“坚决收缩”的“右倾机会主义”进行了严厉批判,斥之为“小脚女人”“爬行思想”,犯了“方针性错误”。“已经建立起来的几十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日趋巩固和绝大部分增产的情况,以及许多农民群众要求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恰恰在事实上否定了这种悲观主义,宣告了右倾机会主义的破产,证明了右倾机会主义在实质上只是反映了资产阶级和农村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要求。党的七届六中全会认为:党中央政治局对于右倾机会主义所进行的批判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因为只有彻底地批判了这种右倾机会主义,才能促进党的农村工作的根本转变,改变领导落在群众运动后头的局面。这个转变,是保证农业合作化运动继续前进和取得完全胜利的最重要的条件。”并且认为,“高级社建立和发展的过程,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过程。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胜利,首先是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阶级路线。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中,除了在生产资料的处理上应体现阶级政策外,在组织成员和领导成员上,也必须保证贫农的优势。”这样就把办不办高级社上升为两条路线的斗争。结果使得党内形成了一种人人都怕犯右倾错误的倾向,宁“左”勿右,合作化越快越好,合作化程度越高越好。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许多既缺乏思想基础也缺乏物质基础的初级社就转为高级社。
四、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组织与管理形式
高级社是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高级社下设生产队(大体以自然村或原来的初级社为基础组成)、生产小组,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高级社时期的农业生产组织实行“四固定”和“三包一奖”的管理制度。1956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生产队的成员应该是固定的。田间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农具。副业生产小组或者副业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副业生产,使用固定的副业工具”。另外,该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为了充分发挥所有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做到既能够增加社员劳动出勤率,又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1957年9月,中共中央又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合作社建立“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制度,“管理委员会是合作社统一经营的领导机构”“生产队是合作社组织劳动、管理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必须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并实行超产提成奖励、减产扣分的办法。这是社队分工分权的一项根本措施”。
(一)“四固定”
“四固定”,即劳动力、土地、耕畜和农具固定给生产队。
1.劳动力固定
生产队作为一级生产的管理组织,其成员确定以后,除在必要的时候组织全社范围的协作外,一般都在队里劳动,不得随意变动。
2.土地固定
每个生产队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固定使用。
3.耕畜固定
主要是将耕牛固定到生产队饲养,生产队推选有经验的成员担任饲养员,精心料理,生产队对饲养员实行包肥、包饲料、包繁殖,定人员、定工分、定耕牛、定栏舍和奖励制度。
4.农具固定
农具按照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多少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合作社与生产队签订农具使用合同,并建立“五定”(定修理费、定保管、定工分、定检查、定奖惩)责任制度。
(二)“三包一奖”
“三包一奖”即生产队向合作社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
1.包工
包工,就是在制订包产计划的同时,对完成各项包产任务所需要的用工数量统一进行计算和安排,包给生产队,由“各生产队合理安排劳动力的使用。在保证各项农活质量的前提下,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节约使用劳动力,力争实际用工不超过包工数。如果用工浪费而超过包工指标,应由生产队自己负责,生产队不予增计劳动报酬;反之,如果生产队因用工合理,劳动力有了节余,生产队有权另行安排这些劳动力从事其他生产”。
2.包产
包产,“就是在一个生产年度内,合作社根据国家提出的生产计划要求和各个生产队的具体条件和特点制订产量指标,通过合同的形式向生产队下达生产任务,各生产队必须负责完成。包产以内的收入,应该全部上交合作社,超包产部分的收入归生产队所有。”这样,由队长、组长直接组织所辖社员进行生产,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合作社规模过大造成的生产管理混乱的状况。为了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中还提出“在生产队积极完成合作社生产计划指标的条件下,包产指标应该略低于计划指标,使包产的队有产可超,有成可提,以鼓励所有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包成本
包成本,“就是在制订包产计划的同时,根据完成包产计划的需要,分项计算出生产资料的消耗数量和其他生产费用,一并包给生产队使用。生产队可以发挥积极性、主动性,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节约一切生产费用,使实际成本不超过所包成本。如果生产费用节约,节余部分即归生产队支配;如果浪费,超过所包成本的部分原则上应由生产队负责。”
4.超产奖励
超产奖励,即合作社与生产队签订生产合同,生产队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产量计划,还必须保证某些副业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对于超额完成了生产计划的,应该酌情多给劳动日,作为奖励。对于经营不好,产量或者产品质量达不到计划的,应该酌情扣减劳动日,作为处罚。
另外,中央在1957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中还明确提出,“生产队在管理生产中,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按照各地具体条件,可以分别推行‘包工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办法。这是建立生产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办法。”
固定生产队和“三包一奖”制度,是在高级社广泛发展以后,在实践中产生出来的劳动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和队之间的矛盾,加强了集体经济的管理,提高了社员的责任心和生产积极性”。但是“三包一奖”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矛盾,在实行过程中,对工量、产量、生产费用要进行大量计算,产量不容易包准,对于奖励和赔偿问题常常发生争执。另外,合作社是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但生产活动是在各个生产队里进行的,如何正确处理社和队的关系,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制度
高级社已经实现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就没有了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红的必要。而且土地改革后农户的土地数量已经高度均等化,对大多数入社农户来说,户户都有或都无土地分红,实际上并无大的差别。况且,入社社员中的贫农和下中农占多数,他们的人均土地相对较少,因此更拥护取消土地分红。而取消了土地分红,实际上也就取消了农村土地私有制。
取消土地分红以后,高级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按照“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分配的原则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当年从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获得的总收入,首先归集体(合作社)占有。在依照国家的规定纳税以后,根据既能使社员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原则在合作社和社员之间分配。
(一)合作社的分配
在合作社每年的总收入中,分配给合作社的包括生产资料消耗的补偿和公共积累两部分。
1.生产资料消耗的补偿
补偿生产资料消耗的部分,是把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扣除出来,留作下年度的生产费和归还本年度生产周转的贷款与投资,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补偿固定资产(如机器、耕畜)的消耗,采取折旧费的形式,每年按比例提取一定数量的基金,几年以后,再作为更新固定资产之用。二是补偿种子、肥料、饲料、农药、电力、油料等的消耗,根据当年消耗的数量,消耗多少就补偿多少。这两项统称为生产费用或者称为“成本”(实际上仅仅是成本的一部分)。总生产收入在扣除交给国家的税收和补偿当年生产资料的消耗部分以后,要在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2.公共积累
合作社在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和副业税之后,归集体的收入有:一是公积金和储蓄基金。公积金主要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属于扩大再生产的公共积累资金。储蓄基金是为应付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的后备基金与保险基金,例如储备粮基金。按规定,公积金一般不超过8%。二是公益金。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按规定,公益金一般不超过2%。三是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管理方面的开支。
(二)社员的分配
在扣除国家规定的税收、生产资料消耗的补偿和集体的收入后,其余的全部实物和现金,按照劳动日(包括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社务工作的劳动日和奖励给生产队或者个人的劳动日),进行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正确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实行按件计酬”“每一种工作定额,都应该是中等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劳动一天所能够做到的数量和应该达到的质量,不能偏高偏低”,对工作定额用工分来计算。
“工分是社员劳动计量的尺度和进行个人分配的依据。它一方面被用来反映劳动的数量、强度、技术含量和质量,并最终折合成可比的总量。另一方面,它又是分配的依据,社员取得的工分越多,从合作社得到的实物和现金分配就越多。”现金分配,完全按照工分多少;实物(粮食、蔬菜、柴草)分配,一部分按照工分多少,一部分则按照人口或社员的不同需要,后者也是计价的。
定额记工的劳动管理与计酬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计量社员劳动数量的问题,对于减少出工不出力现象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要实行好难度就更大。
第一,定额工分的制定难度极大。要把全年的农活按照其劳动强度、技术含量、耗时多少、操作地块的远近,折合成统一的计量单位——工分,在实行了包工的生产队,还要将本队全年农活折算的总量与对合作社包工的数量相对应,这是一项极为细致、复杂和困难的工作。
第二,定额工分制定得合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劳动强度、技术和数量的计量问题,但难以解决劳动质量的鉴定问题。一是有些农业劳动的质量难以精确地检验;二是农业劳动的场所是分散的,领导者无法对社员的劳动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其结果是经常出现社员在生产劳动时为贪多图快,不顾质量的问题。
鉴于定额记工的方法执行起来十分复杂,真正实行了全面的“劳动定额,按件记工”的合作社并不多。有的只是对农活划分了粗线条的等级,有的是部分农活按件记工,其余部分仍然实行“死分死记”“死分活评”,有的实行了一段时间的定额记工后,坚持不下去了,又回到了“死分死记”“死分活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