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存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投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企业主享有决定企业一切事项的权力。
(4)对投资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没有强制性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在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其他公司类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原则,即只要符合设立条件,企业即可登记成立。如果个别独资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真实表现企业的性质、组织形式等特征。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可用厂、店、中心、工作室、部等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登记申请书上给予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但要提交如下相关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合法证明;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给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用工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社会保险事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可以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超出投资人授权范围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形者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独资企业的清算是处理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其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登记机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