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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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程序是:

(1)提出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2)进行工商登记。外国公司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向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办理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外国公司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