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指货币形态的资金,是资产负债表的一个流动资产项目,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大类下的“货币资金”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的。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先决条件。随着再生产过程的进行,企业会形成频繁的货币资金的收支。企业取得现金投资、接受现金捐赠、取得银行借款、销售产品后取得货款收入等,会形成货币资金的收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归还借款以及缴纳税费等,会形成货币资金的支出。
一、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库存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了按该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一)库存现金收付的日常业务核算
企业设“库存现金”科目核算库存现金的收付、结存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企业收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总分类账和库存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在库存现金日记账上计算出当日的库存现金收入合计额、库存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库存现金日记账的账面结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额相核对,保证账款相符。月度终了,库存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当与“库存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例5-1】 兴华公司有关现金的日常业务的会计分录编制。
①兴华公司将现金368000元存到银行。
②兴华公司签发支票,从银行存款账户取出15000元现金。
(二)库存现金借支的核算
职工出差预支差旅费,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职工预支差旅费时,企业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职工凭发票报账时,企业应按经批准的报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收回的(或者补付的)现金借记(或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例5-2】 兴华公司采购员小明因公出差,借支现金21000元。
小明差旅费花了15000元,经批准予以报销。小明交回相关的发票和现金余款6000元。
(三)库存现金盘点发生短缺或溢余时的核算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库存现金应当定期进行盘点,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盘点时出纳人员应在场。企业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若账款不符,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现金短缺或溢余,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情况。该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的财产损益,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该科目无余额。
对于现金短缺的情形,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记入管理费用。对于现金溢余的情形,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记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记入营业外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一书中给出的会计处理规则如下: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5-3】 兴华公司盘点库存现金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现金短缺的情形(实际款数少于账簿记载金额)。
兴华公司发现现金短缺8000元:
经查明,兴华公司应向员工李丽追回个人借款3000元(借款当时未立借据),其余原因不明,计入管理费用。
②现金溢余的情形(实际款数多于账簿记载金额)。
兴华公司发现现金溢余2000元:
溢余原因不明,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存款人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凡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其所在地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以及各种转账业务。
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库存现金以外,其余都必须存入银行。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由出纳负责办理。每笔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都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库存现金的支取以及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应该通过该账户来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社会保障基金等,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设立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该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开立的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方式
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即“四票”“三式”以及信用卡和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并签章,签章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企业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持银行汇票向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受理付款单位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企业。
收款单位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既可用于同城结算也可用于异地结算。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按照交易双方约定,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以支付票款,银行将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通过持票人开户银行退回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是按照交易双方约定,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05%的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如果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对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05%计收利息。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汇票到期,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付款通知或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证明,通过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3.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本票时,应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没有获得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银行本票丧失,持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在付款期限内,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划拨款项简便、灵活。
6.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付款人(购货单位)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7.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8.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均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的款项严禁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
9.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存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企业设“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其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结存情况。“银行存款”科目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存款的余额。
企业接受付款人交付的支票时,应在转账收款完毕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具体情形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企业接受付款人通过汇兑方式转账支付的款项,收取通过托收承付方式或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款项时,应在收到收款通知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具体情形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企业签发支票支取现金、通过汇兑等转账结算方式支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5-4】 兴华公司20×8年2月销售产品确认收入1000000元,收到支票已送存银行。(不考虑相关税费)
兴华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例5-5】 兴华公司20×8年2月购入一批原材料,价款50000元,货款已通过转账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不考虑相关税费)
兴华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企业可以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企业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没有记账错误,调节后的双方余额应相等。
导致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多为记账错误或存在未达账项。发生未达账项的具体情况有以下四种:一是企业已收款入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二是企业已付款入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三是银行已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四是银行已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见表5-1)的目的只是核对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本身并不能充当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会计凭证。
表5-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例5-6】 兴华公司20×8年5月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为54000元,银行转来对账单的余额为83000元。经逐笔核对,兴华公司发现以下未达账项:
(1)兴华公司送存转账支票60000元,并已登记银行存款增加,但银行尚未记账。
(2)兴华公司开出转账支票45000元,但持票单位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银行尚未记账。
(3)兴华公司委托银行代收某公司购货款48000元,银行已收妥并登记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尚未记账。
(4)银行代兴华公司支付电话费4000元,银行已登记企业银行存款减少,但企业未收到银行付款通知,尚未记账。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如表5-2所示。
表5-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企业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其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该科目借方登记增加数,贷方登记减少数,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该科目可以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银行汇票存款和银行本票存款
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将款项交存银行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于实际开支时,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科目。企业收回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科目。企业收到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填制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款项入账手续时,根据进账单及销货发票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5-7】 兴华公司申请开出100000元的银行汇票用于异地采购。
缴存该笔款项的账务处理如下:
使用银行汇票支付采购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退回的余款时:
(二)信用卡存款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企业应填制信用卡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存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信用卡存款的付款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的持卡人如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时,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卡时,单位卡科目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存款户,不得提取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科目。
(三)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开具信用证而存入开证行的信用证保证金专户存款。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企业填写信用证申请书,将信用证保证金交存银行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信用证申请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接到开证行通知,根据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企业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余额转回开户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四)存出投资款
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
【例5-8】 兴华公司短期投资及其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兴华公司向证券公司划出9000000元,准备进行短期股票投资。其账务处理如下:
兴华公司用8880000元购入某只股票,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账务处理
如下:
(五)外埠存款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为了在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而汇到设在外地(采购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款项。
企业将款项汇往外地时,应填写汇款委托书,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款。汇入地银行以汇款单位名义开立临时采购账户。该账户的存款不计利息、只付不收、付完清户,除了采购人员可从中提取少量现金外,一律采用转账结算。企业将款项汇往外地开立采购专用账户时,根据汇出款项凭证,编制付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人员转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采购完毕收回剩余款项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