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是笔者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文史版)播出的《明清御批案》部分讲稿,现在结集出版。自2005年开始,在《法律讲堂》栏目录制节目,已经持续十几个年头,先后录制《明清妙判》《明清奇案》《明清御批案》等系列节目。节目播出以后,虽然没有产生轰动效应,却也有不少热情的观众来信,希望能够将讲稿出版。《明清御批案》系列节目播出至今已经有百余集,如果全部汇集在一起,篇幅会很大,制作成本高昂,故此将明清两代分开,独立成书,此为《明代御批案》。
有明一代共计16个皇帝,太祖(洪武)、建文帝(建文)、成祖(永乐)、仁宗(洪熙)、宣宗(宣德)、英宗(正统、天顺)、代宗(景泰)、宪宗(成化)、孝宗(弘治)、武宗(正德)、世宗(嘉靖)、穆宗(隆庆)、神宗(万历)、光宗(泰昌)、熹宗(天启)、思宗(崇祯)。也有人认为是17个皇帝,弘光帝应该纳入,则延续到1645年。按照16帝的说法,明代历史是276年;按照17帝的说法,明代历史为277年。
自秦始皇创建皇帝制度以后,“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皇帝无论大小事,只要他有精力,事必亲躬。正因为如此,历史上留下许多皇帝批示的案件,称之为御批案。不过,御批案有大有小,大的可以惊动全国,影响后世。如朱元璋时期的胡蓝党案,乃是“胡蓝狱起群喋血,几人卧榻逃斧戕”;“胡惟庸案”辗转株连,有多达3万余人受到牵连;“蓝玉案”株连近2万人,所有元功宿将,几乎一网打尽。这些都是家喻户晓的事,谈论者极多。
在一般人看来,只有大案、要案,才能引起皇帝的关注,其实不然。按照古代制度规定,无论事情大小,只要是皇帝知道,都要由他来决定,因此有些案件仅仅涉及一些低级官吏或平头百姓,看上去并不起眼,却有皇帝的亲自批示。皇帝为什么会对这些不起眼的案件进行批示呢?
古代皇帝号称“以身为天下先”,所以关心天下事,即便是民间小事,只要是涉及王朝的大政方针,皇帝都不会置之不理。因此,皇帝批示的这些不起眼的案件,不但能够反映出皇帝对不同案件的态度,还能体现出王朝的施政原则,同时,更会导致法律制度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还可以体现皇帝的施政方略。也可能这些不起眼的案件太小了,容易被人忽略,但仔细分析,这些案件不但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还富有传奇色彩,更关乎广大人民的利益。
本书选择的御批案,都不是为人熟知的大案、要案,而是一些涉及低级官吏或平头百姓的案件。之所以选择这样的案件,一是便于叙述,使每个案件基本上都能够单独成集;二是从这些不起眼的案件中,既可以看到皇帝的用意,也可以从细微方面分析皇帝处理案件的不同之处,总结其相同之处,进而了解当时的司法情况;三是可以从皇帝的批示来了解当时的法律,虽然君主的谕旨也是法律,但毕竟有《大明律》在,如何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去应对复杂的案件,也可以弄清当时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将各个皇帝批示的一些案件进行解析,不但可以看到历史的原貌,了解历史发展的进程,还可以总结利弊得失,从中寻找有益的启示。
以通俗的语言重现曲折的案情,再加上批示的解析,不但可以使中国传统文化得以普及,也可以了解历史的概况,同时,可以通过细节了解当时的社会生活。明代皇帝批示的案件,即便是因为历史记载不全,其数量也相当可观的。在众多的御批案中,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尽管这些案件可能带有笔者个人的主观意识,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更有历史的局限,但对于读者了解历史,仍颇有助益。
个人的主观意识,当然是选择自己能够理解,而且有相关史料支持的案件,这样便于写作,也便于分析。制度方面的原因,有历史研究的局限性,从古至今,有些在那个时代能够研究,有些在那个时代不能研究,因为历史也脱离不开现实。历史的局限,这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必然,有些内容在当时认为是先进的,在现在则认为腐朽落后,也不得不予以抛弃。
御批案的选择,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交融,又有情、理、法的碰撞,更有皇帝的善恶智慧。身为皇帝,能够晓之以情,喻之以理,威之以法,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进而实现明刑弼教、辟以止辟、刑期于无刑的总原则。皇帝如果能够把握天理、国法、人情的尺度,既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可以理顺民心,还可以驾驭官僚队伍。通过解析御批案,可以看出法律本身就是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因为良好的法律应该合乎天理,顺乎人情,能够被社会公众自觉信服和自愿遵守,即便是至高无上的皇帝,也不会违背这种原则,如果违背,必然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以致影响江山稳定,威胁到自己的统治。
《明清御批案》从2015年7月12日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文史版)陆续播出。这里将录制讲稿结集出版,既希望能够与广大观众和读者分享其中蕴含的深厚的政治法律文化,也希望为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而尽微薄之力。
柏桦于安徽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