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世根本:乡村振兴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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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村金融服务

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质量和效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法治保障需要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金融机构支农责任

农业农村贷款难、贷款贵是普遍问题,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县域内金融机构存贷比一般在50%左右,有的低至20%。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坚持将普惠金融重点放在乡村。

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等各类性质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服务包括信贷、保险、期货等不同类型的服务项目。加大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明确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定位,强化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乡村振兴中长期信贷支持。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完善村镇银行准入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并购重组,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对农村资本市场、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进行规范,形成定位清晰、协调配合、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服务格局。对于商业性银行,鼓励和引导其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加大县域信贷政策倾斜,优化贷款流程,对乡村振兴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要明确立足县域、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定位和经营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信贷服务。对于农业发展银行,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产业振兴、生态振兴、粮食安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新型城镇化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开发性自营业务要符合政策导向并自担风险。对于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原则,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其资金应优先用于当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充分满足县域内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对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责任缺乏量化考核指标,是造成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的目的是推动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乡村振兴的责任,要使考核评估具有更强约束力,需要通过立法方式将其提升为法律规范,增强考核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贷款投放义务,这是金融机构应当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立法建立支农责任约束机制,需要在法律规范上规定可考核、可激励的量化指标,以此推动金融机构将吸存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乡村振兴。

二、明确金融支农激励政策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建立长效政策扶持机制是金融机构的普遍呼声,有利于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要围绕利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服务的目标,统筹协调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行农村金融服务差别化监管

建立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要结合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建立差别化监管政策体系,在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依法明确监管职责。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对满足乡村振兴金融需求、履行支农责任良好的金融机构,依法执行差别化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优先支持达标金融机构增设网点,优先办理其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

四、完善金融机构支农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

赋予各类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市场主体地位,鼓励、规范、引导合作金融组织根据自身机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成员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和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三农金融事业部,通过设立涉农金融业务专营机构或者建立涉农信贷业务专门账户,单列成本、单独核算利润、单独设置不良标准、单独绩效考核。着眼于依法规范和发育各类农村金融市场主体,适度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机构。引导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通过设立村镇银行,规范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展,引导其面向农民和农村小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信贷服务。

五、分散农村金融服务风险

将农业保险条例的核心条款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贷款融合发展,在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发展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保险责任广、保障程度高、理赔手续简单的农业保险产品,推动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建立银担合作机制。明确保险机构服务职责,在拟订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等政府性融资担保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合作性村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财政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支农服务作用,引导其他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服务。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机制,重点考核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及服务乡村振兴发展情况,并根据服务情况适当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

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林权、农机具、仓单订单、应收账款、水利项目收益等抵质押贷款;支持银行提高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完善农村产权市场,制定农村各类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流转程序。

六、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推动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形成各方面共同推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合力。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明确农村信用信息征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推动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构建协调联动机制,支持农村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农村支付服务。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开发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完善农村金融司法保障机制,依法保护农村金融债权,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动解决贷款诉讼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及时化解农村金融消费纠纷,畅通解决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农村金融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