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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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规则要点】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合伙企业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法承认法人的普通合伙人地位,但是,不是任何法人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中国不承认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经登记注册后,合伙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权。合伙企业名称的使用、变更、转让等事务应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原始财产,即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包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由于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所得,全体合伙人对其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无法律规定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合伙经营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关于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排除。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如果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时,往往会发生合伙人退伙的后果。这对于合伙企业的存续将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合伙财产份额的质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合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无论合伙企业中是否设有负责人,也不论合伙人出资数额的多少,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平等的共同经营权,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通过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来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每一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的结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合伙协议的条款只在合伙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2.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如果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这时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仍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此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3.可聘任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合伙事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表决合伙企业有关事项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另外,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人竞业限制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作出了一些竞业限制。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因此,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都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实践中,各国法律都允许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协商的方式自行约定利润分配的方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是,法律也对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方式作出了一些限制,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是合伙企业的内部事务,与债务承担无关,因而合伙人之间可以任意约定损益分配的方式,但必须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否则该约定无效。

(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通常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或者是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形成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对债务清偿顺序,立法采用了补充责任主义,即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若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合伙人就不足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进行清偿。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多清偿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在实践中,合伙人将其部分财产投入合伙企业后,还有可能以个人名义从事其他与合伙企业无关的民商事活动,此时合伙人就可能出现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如果合伙人个人活动中出现债权人要求该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以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实现其债权的,该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四、入伙和退伙

合伙企业都是典型的人合性企业,由于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而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常常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有着非常重大的关系,因此对于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一)入伙

合伙企业成立以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新的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性组织,其存续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因此新合伙人入伙,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都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伙以及入伙后的权利义务问题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企业法明确要求,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新合伙人入伙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入伙协议有不同的约定的,该约定只在合伙企业内部有效,新合伙人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根据退伙发生的原因不同,退伙可以分为法定退伙、除名退伙和任意退伙。

1.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也称当然退伙,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的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以下五种法定退伙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合伙人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其他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亦应当退伙。对于法定退伙而言,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强制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任意退伙

任意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为的退伙。任意退伙根据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种,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若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则应当在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若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损益分担比例,承担企业的亏损。此外,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的继承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由于合伙企业的存在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不成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出现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继承人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同时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亦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风险提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