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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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规则要点】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理解与适用】

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人格,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面,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企业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管理,投资人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聘任管理,投资人也可以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若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因此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权利

国家依法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求主要集中在职工的权益保护方面:

1.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节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