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4.1 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指直接组织领导和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合理设置会计机构,是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首要条件。我国会计机构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设置财会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各级财务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各级政府及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1.基层会计机构的岗位设置
各单位可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也可以合并设置,即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一般规模较大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规模较小或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合并设置。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机构内部要求合理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于工作内容繁杂,规模大的大中型企业,一般要分别进行资金、成本、销售、损益核算、稽核以及综合编表等工作,相应要设置会计岗、出纳岗、成本岗、稽核岗、综合岗等岗位。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繁简程度设置不同专业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在会计人员不多的会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划分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可以实行一人一岗,也可以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司其职,责权明确。
2.会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控制,具体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和账表核对方面的控制;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盘点等方面的控制;资金的计划、审批、使用、保管等方面的控制。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产物资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配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1.4.2 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的组成及任职资格
狭义的会计人员指在单位或有关会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广义的会计人员还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注册会计师)。
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或者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考核会计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做好会计工作的标准。会计人员的权限是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
(1)会计人员的职责
① 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②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通过会计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③ 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会计人员要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会计制度、经济业务处理办法、账务处理程序等。
④ 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2)会计人员的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能够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国家赋予会计人员必要的工作权限,主要有:
① 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及财务会计制度。
② 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资金活动、财务收支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保证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收支合法、合理,有关部门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③ 会计人员有权如实反映情况,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记录做出反映,对不符合事实的会计报表予以抵制,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有权向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④ 会计人员有权参加重要的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济计划的制订和经济合同的签订。
⑤ 会计人员有权要求内部各单位部门提供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