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农产品及价格调控机制的概念
(一)重要农产品
目前重要农产品的概念已多见于各类文献,但重要农产品的内涵却没有统一界定(参考专栏1-1)。概念不清限制了学术研究的深入,也给价格调控实践带来诸多困惑。本研究认为,重要农产品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必需型农产品。这类农产品具有基础性和需求刚性两大基本特征:基础性是指重要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它一般是人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产品,或是重要的大宗工业品原料,或是广大农业生产者的重要收入来源,与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重要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将对大部分居民日常生活、工农业生产秩序、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甚至国家安全产生重要影响。需求刚性是指重要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往往低于或等于其供给价格弹性。由于决定本期供给量的前期价格与决定本期需求量的本期价格可能不一致,容易导致产量和价格偏离均衡状态,产生发散或封闭的蛛网现象,进而出现产量和价格的大幅频繁波动,需要政府通过干预措施使价格恢复到均衡点,实现市场出清。
结合历史数据、同行专家意见又及问卷调查[1]结果,本研究选择近年来价格波动幅度大、容易出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调控的重要农产品[2]作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具体包括:三大谷物类粮食(稻谷、小麦和玉米)、生猪、棉花、油料[3]、食糖和部分蔬菜。不具有基础性、需求刚性又及不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农产品,其价格主要由市场自发进行调节,不属于本研究范畴。同时,政府调控的重要农产品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消费观念的转型又及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部分目前属于政府调控范畴的重要农产品其重要性下降,而部分原不属于政府调控范畴的农产品的重要性会增强,可能成为未来具有基础性、需求刚性、需要政府调控的重要农产品,如奶及奶制品等,对这些农产品的价格变化要给予前瞻性关注。此外,由于中国各地之间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市场供求关系又及经济社会条件不同,政府调控的重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专栏1-1 关于重要农产品特征及选择标准的争议
1.准公共性。关于重要农产品是否具有准公共性特征,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分歧较大。部分专家认为,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从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来区分,重要农产品不具有准公共性特征。但部分专家认为,目前对准公共性的定义已经超出了传统二分法的范畴,他们认为重要农产品市场供求变化会对整个社会福利、经济效率、基本稳定甚至国家经济安全产生较大影响,具有比较明显的公共性、外溢性特征,一旦价格出现大幅、持续异常波动,完全依靠市场难以恢复基本均衡,需要政府以“看得见的手”来弥补。
2.重要农产品选择。关于重要农产品的选择标准是否应该量化,即农产品重要到什么程度可以进入重要农产品“篮子”,重要性下降到什么程度应该退出重要农产品“篮子”,专家们对此意见并不统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明确重要农产品重要性的具体量化标准,增强重要农产品选择的精确性。但部分专家认为,重要性的衡量指标体系十分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量化标准很困难,而且重要农产品的内涵是动态的,量化指标没有太大的实践意义。
(二)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
一般而言,价格调控机制是指政府影响价格形成、控制价格水平和调控微观经济行为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因素的联系与功能。本研究认为,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当重要农产品价格进入临界区间,政府立足市场机制,围绕影响价格的关键因素,系统运用数量型和价格型等政策手段,保持价格合理波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彼此联系、相互配套的政策体系。
1.调控背景: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
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离不开特定的经济技术条件,既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制度安排、居民消费水平等外部条件,又包括农业基础设施、生产经营组织结构、信息技术水平等内部条件。在不同国情背景、经济发展阶段和农业发展水平条件下,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目标方向、政策工具选择又及着力点都会有所不同,具有内容形式的多样性、不断调整的动态性等特点。
2.调控基础:立足市场机制
重要农产品的基本属性是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政府价格调控必须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只有在市场失灵,价格波动超过社会可承受的合理范围时,政府才采取综合性措施引导价格接近或达到市场出清状态。如果政府过度干预市场价格,甚至取代市场价格形成,就可能导致政府与市场“双失灵”,造成社会福利的多重损失。
3.调控手段:数量型和价格型等政策
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由一系列政策手段按照特定方式构成,主要分为数量型和价格型两大类。数量性政策包括生产性补贴、国家储备、生产配额等干预农产品供给总量、调控价格的政策;价格型政策包括最低收购价、价格稳定带、临时价格管制等直接干预农产品市场价格、促进市场均衡的政策。现实中部分重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政策手段兼具数量型和价格型政策特征,如临时收储和最低收购价政策。
4.调控目标:保持价格合理波动
重要农产品价格频繁过度波动,容易造成农业生产受阻,居民消费不畅,农产品供求失衡,加剧整个经济体系的不稳定。调控重要农产品价格的直接目标,是使价格围绕实际价值、在合理区间、又合适频率进行波动,最终目标是通过价格合理波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长期最大化,并兼顾社会福利在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