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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木脚手架
4.3.1 构造与搭设的基本要求
(1)当符合荷载规定标准值且符合本节构造要求时,木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第1.0.2条的规定。
(2)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的墙体。
(3)空斗墙上留置脚手眼时,横向水平杆下必须实砌两皮砖。
(4)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板:
1)砖过梁上与梁呈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各370mm的范围内。
4)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5)在大雾、大雨、大雪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天,不得进行脚手架在高处的搭设作业,雨后搭设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6)搭设脚手架时,操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在2m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