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砂浆的配制与使用
1.砂浆配料要求
1)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准确度应控制在±2%以内;砂、水及石灰膏、电石膏、黏土膏、粉煤灰、磨细生石灰粉等的配料准确度应控制在±5%以内。
2)砂浆所用细骨料主要为天然砂,它应符合混凝土用砂的技术要求。由于砂浆层较薄,对砂子最大料径应有限制。用于毛石砌体砂浆,砂子最大料径应小于砂浆层厚度的1/5~1/4;用于砖砌体的砂浆,宜用中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光滑表面的抹灰及勾缝砂浆,宜选用细砂,其最大料径不宜大于1.2mm。当砂浆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M5时,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为M5以下的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若用煤渣做骨料,应选用燃烧完全且有害杂质含量少的煤渣,以免影响砂浆质量。
3)石灰膏、黏土膏和电石膏的用量,宜按稠度为(120±5)mm计量。现场施工当石灰膏稠度与试配时不一致时,可按表3-8换算。
表3-8 石灰膏不同稠度时的换算系数
4)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5)水泥混合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无机掺加料的用量最多可减少一半。
6)水泥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应考虑砌体抗压强度较水泥混合砂浆砌体降低10%的不利影响。
7)水泥黏土砂浆中,不得掺入有机塑化剂。
8)在冬季砌筑工程中使用氯化钠、氯化钙时,应先将氯化钠、氯化钙溶解于水中后投入搅拌。
2.砂浆拌制及使用
1)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②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③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2004的有关规定。
④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2)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3)拌制水泥砂浆,应先将砂与水泥干拌均匀,再加水拌和均匀。
4)拌制水泥混合砂浆,应先将砂与水泥干拌均匀,再加掺加料(石灰膏、黏土膏)和水拌和均匀。
5)拌制水泥粉煤灰砂浆,应先将水泥、粉煤灰、砂干拌均匀,再加水拌和均匀。
6)掺用外加剂时,应先将外加剂按规定浓度溶于水中,在拌和水投入时投入外加剂溶液,外加剂不得直接投入拌制的砂浆中。
7)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和。
8)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