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质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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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①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②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③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④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⑦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②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①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②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③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④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⑤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4)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1-3的要求。

表1-3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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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5)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①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β均不宜超过5%;

②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