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质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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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桩基础工程

2.3.1 一般规定

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为20mm;

单排桩为10mm。

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①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②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3)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3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2-32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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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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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表2-32中的数值未计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土桩的位移,是包括在表列数值中。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

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33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2-33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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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6)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7)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除5)、6)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