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指称”和“陈述”的理论基础
早期的“名词化”或“名物化”理论,大多采用单一地位说,而且基于单词直接入句的分析方法,认为凡是充当主语或宾语的动词都经历了同样的句法过程,都取得了名词的句法地位,或者起着相当于名词的句法作用。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单明了,可以用同一种办法来处理各种不同的情况。不过,简单化也带来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正如朱德熙等(1961)所指出的那样,动词性成分在充当主语或宾语时的句法性质并非铁板一块,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全都纳入“名词化”过程,必然会以偏概全,把问题的真相掩盖起来。
朱德熙先生(1982b)引进了两分法,将这种动词性成分划为两类,一类已经失去了谓词的特点,另一类则仍然保留了谓词的句法地位。朱先生称前者为谓词的“指称”用法,即“充任主语的谓词性成分本身虽然仍旧表示动作、行为、性质等等,可是跟谓语联系起来看,这些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等等已经事物化了,即变成了可以指称的对象”。后者则称为动词的“陈述”用法,即“充任此类主语的谓词性成分不是指称的对象,而是对于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陈述”(朱德熙1982b:101)。
“指称”和“陈述”是作为一组互相对立的概念提出来的,而且据说“是语言中最基本的对立”(郭锐2002:85)。但是,这两个概念却不一定具有理论上的可比性,也就不太能够形成对立(contrast)。“指称”(refer/reference或designate/designation)是语义学中常常用到的概念,说的是名词性成分和所指对象(referent)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名词性成分的外延(extension)。朱德熙(1982b,1983)在阐述“指称”的含义时,也是从语言和外界事物的关系这一语义角度出发的。而“陈述”(predicate/predication)则是句法学的常用概念,说的是两个句法单位之间的关系,最常见的是谓语对主语的陈述,朱德熙(1982b)对“陈述”的最初说明也是基于这一点的。朱德熙(1983)后来进一步用英语的assertion来说明“陈述”的含义。这倒的确是现代语义学中的常用概念,但一般只用来描述话语中命题(proposition)的性质或状态,即通常所说的断言(Lappin 1996)。
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按照前一种理解方法,语义概念和句法概念之间没有太大的可比性,“指称”和“陈述”的对立恐怕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如果按照后一种理解方法,两个概念一个属于词汇语义,另一个属于话语语义,还是没有太大的可比性,仍然无法形成有效的对立。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将这两个概念从词语本身的固有特性中分割出去,而同语境挂钩,即“词语之为指称的、陈述的,都是使用中的分类,都是‘用于指称’或‘用于陈述’”(朱景松1997:201)。这样做有一个好处,除了考虑动词性成分在使用中会有两种表现之外,还可以把名词性成分独立充当谓语的情况也包括进去。不过,“用于指称”和“用于陈述”虽然成了语言使用中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的对立只是派生的,本质上仍然依赖于“指称”和“陈述”之间的对立。只要这两个原始概念无法形成对立,派生的“用于指称”和“用于陈述”也还是缺乏可比性。
郭锐(2002)的解决办法正好相反,是将这两个概念都归纳为词语本身固有的特性,作为表述功能的具体表现。表述功能被界定为词语表达语义的模式,因而与句法功能不同,“句法成分是从直接成分间的关系出发的,而表述功能是就词语本身的性质而言的。换句话说,我们把表述功能看作词语本身的性质,而不是看作语法环境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指称”定义为“表示一个对象,语义内向,一般可用‘什么’提问”,“可以受定语修饰”;而将“陈述”定义为“表示一个断言,语义外向(指向另外一个成分),一般可用‘怎么样’提问”,“可以受状语修饰”(郭锐2002:84)。
在语义功能和句法功能之间加上一个表述功能,将“指称”和“陈述”都定义为表述功能,而且都作为词语本身固有的性质,从而可以放在同一个语法层次上进行讨论,这的确是理论上的一大创新。而且“指称”的范围已经扩大为“对象”,不再囿于“事物”,所以可以用来描述动词和动作之间的关系,以及形容词和事物性质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了将“指称”和事物化挂钩所带来的困难。剩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确保所有的表述功能都按照同一标准定义,确保各种功能的可比性。
郭锐(2002)所说的表述功能一共有四种:“指称”、“陈述”、“修饰”和“辅助”。这些表述功能显然可以分成两组。“陈述”、“修饰”和“辅助”的“语义外向”,功能都是“指向另外一个成分”或者几个成分,即表示处在同一个句法层次的各个成分之间的关系。这几个概念因此具有可比性,只要从语义指向的方式着手就可以了。而“指称”的“语义内向”,严格地说并没有句法意义上的语义指向,所以其功能只是“表示一个对象”,即表示词语同外部世界的关系,而不是句子内部成分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指称”和“陈述”在本质上仍然不属于同一个范畴,是否具有可比性的问题,就仍然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