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研究(第三十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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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宋金元明清五代濤雒鹽法的發展

北宋至明清時期,文獻關於濤雒鹽事的記載甚多,資料豐富。惟明以前,濤雒皆寫作“濤洛”,清以後,即以寫作“濤雒”爲主爲正,其演變情况已如上述。本文至此,只好逢“洛”用“洛”,逢“雒”作“雒”,請讀者諒解。

北宋文獻最早記濤雒鹽事的爲《宋史·食貨下·鹽上》。文曰:“煮海爲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其煮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户,或謂之灶户”,“其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煮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沂濰”。[48]密州爲今山東高密、膠南及日照地區,沂州爲今臨沂地區,濰州爲今濰坊地區。三州佔今山東省的四分之一强。惟當時的日照地區尚未恢復縣制,所幸北宋的統治者們還有眼力,竟看上了這片土地。哲宗元祐二年(1087),將這片土地劃出,升格爲“鎮”。雖説鎮的行政級尚不入流,但它在“錢”的問題上已受到當局的關注。宋高承在他所著的《事物紀原》七《庫務職局》中是這樣説的:“民聚不成縣而有税課者,則爲鎮,或以官監之。”[49]“税課”爲封建王朝的命脈所繫,濤雒的鹽税當佔本地區税課的大宗。於是,宋朝的大皇帝不再考慮這裏曾有“海灣曲曲”之舊名,毅然採用了當地民諺“日出初光先照”説,賜名爲“日照鎮”。在行政上,仍屬莒縣。1141年,宋金達成“紹興和議”,以東自淮水,西至大散關一線爲界,線以南屬於南宋,以北屬於金國。今山東全境盡爲金地。金是十分重視海鹽生産的新興國家,金世宗大定二十四年(1185),又升格日照鎮爲“日照縣”,我的老家濤雒也升格爲“鎮”。此後,濤雒鎮之名相沿不改,直到今天。濤雒鹽場之名自北宋至今,亦不曾改動。從文獻記載來看,金之鹽法更加細密而規範。如《金史·食貨·鹽》曰:“其行鹽之界,各視其地宜……莒之場十二:濤洛場行莒州。”又曰:“濤洛等五場止行於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課。”這個行銷範圍包括了今之魯南和蘇北的廣大地區。

宋、金時期,濤雒鹽場的長官不可考。元朝在濤雒鹽場的長官同全國一樣,稱“司令”。《元史·食貨·鹽法》曰:“山東之鹽,(蒙古)太宗庚寅年(二年,1230),始去益都課税所……至大(元年,1308)之後,歲辦正餘鹽爲三十一萬引。所隸之場凡一十有九。”[50]元朝有三位日照人任職鹽官:鄭泉授山東都轉鹽運使司劄付招户使,鄭敏任海滄場司令,鄭通任濤洛場司令。[51]這也是日照人任濤雒場長官僅有的事例。關於鹽場吏員的編制,《元史》記載甚詳。如曰:“(至元)三十年(1293),悉罷所轄鹽司,以其屬置場官……鹽場二十九所,每場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九品;辦鹽各有差。”[52]濤洛場産的鹽專銷莒縣(州),其北相臨的信陽場(在今膠南市)産的鹽專銷密州(今高密一帶)。“元大德九年(1305),濤洛場曾併入信陽場,延祐六年(1319)復置。”[53]明朝初年,沿用元制。後改“司令”稱“鹽課司大使、副使”。[54]濤洛設“場大使正、副二員。”[55]至清朝,雖沿明制,但濤洛場止設大使一員,不設副使。今將清朝自順治至同治二百餘年間已知的歷任大使姓名計三十四員録下,簡記其籍貫、民族(漢人不注)、出身、到任時間、德政等,以資參考。

續表

注:(55)科舉考試於正榜之處,另取若干名爲副榜。此制始於元朝,清朝只限於鄉試,副榜可入國子監肄業。

(56)捐廉:捐出自己的“養廉銀”。清朝官員除正俸外,另有養廉銀,簡稱“廉”,爲薪俸的一部分。灶糧,官府或鹽商發給灶民的應得口糧。此處當是官府的灶糧不繼,朱善驥場大使捐廉墊助,以解窘迫。

(57)漢軍附生:漢軍,清自崇德七年(1642,清愛新覺羅皇太極年號1636—1643),將漢族士兵編爲軍隊,稱漢軍八旗。附生,科舉制度中生員名目之一。明正統時,於府、縣學外,有取附學生員之制。清代相沿,生員亦稱附生。

(58)《日照縣志》卷五《秩官·大使》,原文照録。人頭加編號,年代加公元對照,程椿壽條改“匪”爲“軍”,加丁守存《濤雒築圩記》文。

上述34位鹽場大使以漢人爲最多,有少數滿人。其籍貫可謂來自“五湖四海”。北至京、津乃至東北,南至福建、江西,東至河北,西至陝西。出身都是有功名的階層。《日照縣志·鹽法》記載:“大使,嚮以三考未入流充選。雍正元年(1728)定例:揀選貢、舉人員,給與正八品職銜,與縣丞、知事一體較俸升轉。八年(1730),又定催徵鹽課錢糧之例,與州縣地丁同處分,重其任也。”[56]《日照縣志》將本縣的重要官吏按其職位的高低排了一個名次,對研究鹽場大使有參考作用。前四名依次是知縣、教諭、訓導、鹽場大使,以下爲巡檢、典史、安東營都司、千總、把總等。

關於産鹽的管理,明朝以前比較自由放任,如官府之對農户種田種地,不問耕耘,只管徵税。如在行專賣時,情况有所不同。但仍缺乏有效的章法。常常是“餘鹽超標”,私鹽氾濫。清初沿用明制,仍管理不力。至雍正時,濤雒場始建鹽坨,分散生産的鹽斤由鹽場集中保管。[57]銷售時由場方監督過秤開票放鹽。關於此事,《日照縣志》記載曰:“雍正四年(1726),鹽運使鄭禪寶來相地勢,建乾、元、利、貞伍坨,復增副坨拾有肆。由是,鹽必歸坨,易於稽察。乾隆二年(1737),設巡役三十五人。十六年(1751),復於巡役中選五人令執鳥鎗,以守坨垣。”[58]濤雒場銷鹽方式多變,時而私商包銷,官方就場徵税。如若鹽商無著,改由官辦。每年鹽課、銀票、課銀,俱有定額。其上報的納税名目,主要有四種:一、灶丁税;二、灶地税;三、蕩灘税;四、鹽鍋税。濤雒場的行鹽地區,主要爲沂州府七屬:費、莒、蘭、郯、沂、蒙、照。[59]有時蒙陰、沂水行官臺場鹽,但基本情况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