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危险废物的含义及分类
一、危险废物的基本含义
“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s)的基本含义体现在作为中心词的“废物”和作为修饰语的“危险”之中。“废物”,广义上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被视为丧失利用价值的物质。由于在环境管理和环境法的语境中,“废物”与“废水”“废气”并列,因此,“废物”一般为固态或半固态,又被称为“固体废弃物”或“固体废物”(solid wastes)。“危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相当的危害性。顾名思义,危险废物是指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固态或半固态废物。
二、危险废物的法律含义
作为法律概念的“危险废物”具有特定的含义,体现了法律对其基本含义的识别、扩张或限制。因此,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语境,其含义可能有所不同。
(一)中国法律所采用的含义
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一种,其含义主要体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就物理形态而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对固体废物的含义予以扩张,不仅包括固态物质,而且也包括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从而扩张了危险废物的含义。但是就危险性质以及受影响的环境因子而言,该法第2条将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从而限缩了“危险废物”的含义。[1]
就危险特性而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虽然固体废物一般都具有危害性,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危害人体健康[2],但并不必然都被视为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危险特性。
就所有权而言,危险废物并不必然具有无主性。在没有法律特别干预的情况下,固体废物可以被所有权人抛弃而成为无主物。因此,有学者认为固体废物一般具有无主性。[3]但是法律也可以限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禁止抛弃固体废物或者禁止抛弃某些类别的固体废物,不承认所有权人抛弃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固体废物并不必然具有无主性。就此而言,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中所使用的“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一语,应作辩证理解。一方面,所有权人主观上具有抛弃或放弃的意愿并将其意思表示行诸于外,或者被合理认为具有抛弃或放弃的意思表示,从而使该物成为固体废物;另一方面,法律并不必然承认该“放弃或抛弃”导致消灭物权的法律效果,仍然可以要求其所有权人承担与该物相关的义务。由于危险废物所具有的危险特性,法律对于其所有权的消灭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二)其他代表性法域所采用的含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1985年理事会第C(85)100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危险废物的协议草案。该文件以系列技术附件列举废物的种类,并规定缔约方可通过国内立法增加危险废物的类别。
(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所采用的含义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也称为《巴塞尔公约》)借鉴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第C(85)100号决议的模式,从物质类别、特性、排除适用等方面综合确定其调整的危险废物的含义。该公约首先规定,“废物”是指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对于是否构成危险废物,该公约规定,为该公约之目的,越境转移所涉下列废物即为“危险废物”:(a)属于附件一所载任何类别的废物,除非它们不具备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b)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国的国内立法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不包括在(a)项内的废物。附件一列举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包括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废药物和废药品等类别,以字母Y加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进行编号。附件三列出了危险特性的等级,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毒性、传染性等,以字母H加阿拉伯数字的组合进行编号。根据该规定,危险废物包括两类,即(a)各缔约方共同承认的危险废物和(b)特定缔约方特别规定的危险废物。此外,该公约附件八和附件九对废物作了进一步分类,细化了该公约所适用的废物的范围。该公约管辖的附件二所列的其他废物,包括从住家收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这两类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属于公约的管辖范围,是公约确定的需要特别考虑的废物。该公约第1条第3款和第4款将放射性废物和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放射性废物和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不是该公约所调整的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的分类
危险废物分类是对危险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除了按照危险废物的物理形态,将危险废物分为固态、半固态、液态、气态危险废物这种最为基础的分类之外,还发展出按照危险特性、来源、风险水平等分类方法。加强危险废物分类的研究,对于突出管理重点,找准管理抓手,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分类方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废物类别、行业来源等标准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设定编码,并标注出危险特性。“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采用的分类方法是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也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使用最广、体系化程度最高的分类方法。
表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式样)
(二)我国其他分类方法
按照产生的来源分类:工业源、医疗源、生活源,等等。其中工业源危险废物又根据不同的行业进一步细分。该分类方法有助于了解危险废物的来源,分析不同产业、行业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中国统计年鉴即按照行业统计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也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的名称和产生来源,筛选出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比如,环境保护部在环境统计年报中,在工业危险废物中列出废碱、石棉废物、废酸、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矿物油等。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分类方法
美国联邦政府在危险废物管理中,主要是根据《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的规定,对危险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在分类时,首先将危险废物分为清单危险废物(listed wastes)、特性危险废物(characteristic wastes)、普遍性危险废物(universal wastes)、混合危险废物(mixed wastes)四类。清单危险废物,进一步分为F,K,P,U四类。F类危险废物为非点源危险废物;K类危险废物为点源危险废物;P类和U类为废弃商用化学品。特性危险废物的分类方法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相同。普遍性危险废物包括电池、杀虫剂、含汞设备、灯泡等。混合危险废物是指来源于医院、实验室、大学等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同时含有放射性和危险性成分的废物。此外,美国联邦政府从危险废物的形态、产生源、产生者等标准进行分类。[4]
《欧盟废物名录》共分为20章。第1—12章根据废物的产生行业或者工艺进行分类,第13—15章根据废物属性进行分类,第16章根据废物属性对19章没有列入的其他废物进行分类,第17章为建筑和拆迁产生的废物(包括污染场地挖掘出的土壤),第18章为人类或动物卫生保健和/或相关研究产生的废物(厨房和餐饮垃圾等非直接医疗活动产生的废物除外),第19为废物管理设施、非现场废水处理厂、居民饮用水及工业用水制备产生的废物,第20章为市政废物。《欧盟废物名录》目前共包括839个废物代码,其中405个危险废物代码,131个镜像条目,废物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在某些情况下,一种废物究竟属于危险废物还是非危险废物,取决于废物产生的具体情况。这种废物通常分为两类,一类危险废物,另一类非危险废物,互为补充,称为镜像条目。[5]
[1] 对于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我国已经制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我国已经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赵由才、牛冬杰、柴晓利:《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3] 同上。
[4] 美国联邦环保署官网,载http://www.epa.gov/wastes/hazard/wastetypes/index.htm(2014年10月6日访问);许冠英、罗庆明、温雪峰、胡华龙、周少奇:《美国危险废物分类管理的启示》,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9期。
[5] 罗庆明、温雪峰、许冠英、胡华龙:《欧盟废物名录及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研究》,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