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法律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危险废物的认定机制

如上所述,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谓危险废物,就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该定义,认定危险废物的机制包括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和通过危险废物鉴别两种方式。

一、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提供了最便捷的危险废物认定机制:凡是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均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但是,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因为基本照搬《巴塞尔公约》而存在不够全面、不够完善的问题。《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危险废物的来源以及所含危险组分,将危险废物分为49类,但是对危险废物产生行业来源中危险废物具体产生工艺流程规定不够明确,影响根据名录认定危险废物的可操作性。[1]

二、通过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既是增补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机制,也是补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涵盖不全面的一个机制。对于尚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物质,可以通过危险废物鉴别认定是否构成危险废物。比如对于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要求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定,如果通过鉴定发现该物质具有危险特性,则属于危险废物。[2]

为了保证危险废物鉴别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并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国家标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现将我国现行的与危险废物鉴别有关的技术标准列表如下:

表1.2 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标准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标准整理)

从内容上看,以上标准属于方法标准。其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为国家标准,包括通则、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毒性物质含量鉴别等七部分组成。该系列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也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也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系配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而制定的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该标准主要包括样品采集的对象,份样数的确定,份样量的确定,采样方法,制样、样品的保存和预处理,样品的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但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步,鉴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做进一步鉴定。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所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导则》,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所规定的定义进行判断。如果根据该定义难以判断的,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导则》对固体废物范围的规定具体表现为肯定式列举清单和排除式列举清单。其中,肯定式列举清单规定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导则》的排除式列举清单规定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特点和影响,鉴定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时,如果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下文“‘作业方式’表”列出的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满足下文“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表”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则可判断为固体废物。“‘作业方式’表”与“‘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表”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表1.3 固体废物鉴别之“作业方式”表

(资料来源:《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表1.4 固体废物鉴别之“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表

(资料来源:《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在根据特点和影响,评价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考虑。包括:该物质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该物质的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否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对环境无害;同相应的原材料相比,在生产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而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产品中没有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环过程中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4)使用和归宿。包括:该物质使用前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在生产/商业上应用;是否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入使用;是否仍然适合于其原始目的;是否可作为其他用途的替代物;是否实际应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固定的用途;是否可以其现有的形式或者不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的形式得到利用;是否只有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后才可以利用。

评价一个物质是否为固体废物,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所有因素。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下列流程图可供进行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别时参考,但在具体应用时,应根据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进行鉴别。

图1.1 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判别流程图

(资料来源:《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第二步,鉴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进一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依据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我国法律对于危险废物鉴别提供了法律救济。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在进口环节,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6条的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危险废物鉴别虽然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外,提供了一个认定危险废物的补充机制,但是在实际监管中,由于委托国家认定的机构进行危险废物鉴定,不但时间长,而且费用高,导致企业一般不愿做鉴定,给监管带来阻碍。此外,也需要考虑通过危险废物鉴别剔除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是环境风险较低的危险废物,对其实行豁免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效率。[3]

[1] 黄凤娟、柴春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危险废物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载《北方环境》2013年第5期。

[2] 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界定含氧化铜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环函[2006]334)(2006年9月8日)。

[3] 黄凤娟、柴春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危险废物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载《北方环境》2013年第5期,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