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研究之缘起
条约的解释可以说是国际法研究领域中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在国际法体系和秩序中占据核心重要的地位;随着国际法的成文化以及当代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条约的数量急剧增长,其调整范围亦广泛扩展,条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任何条约从缔结之日起,其实施和适用的首要条件就是条约的解释,故条约解释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所扮演角色之重要性,显而易见。[1]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第31条“解释之通则”、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和第33条“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对条约解释规则与原则作出规定,在条约解释之理论与实践中均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如此,条约解释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疑惑,并没有因为上述规定而消除;而是究之愈深,愈现其复杂。
长期以来,关于条约解释的理论问题,国际法学界有主观学派、客观学派、目的学派之争。而在条约解释实践中,亦出现了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问题。因为“尽管在起草时非常小心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没有任何条约是不会产生一些解释问题的,大多数提交国际司法的争端都涉及某种条约解释的问题”。[2]常见的问题如:对某一条约谁有权解释?少数缔约国甚至个别缔约国的解释究竟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又是否属于条约的“有权解释”?国际司法机构的解释,如果只对当事国有拘束力,还是否属于条约的“有权解释”?国际组织在条约的解释中发挥何种作用?条约解释以何种程序作出?究竟应以何种方法解释条约?条约解释方法同国内法相比有何特别?对于条约何时应予限制解释,何时又应扩张解释?哪些人的以及他们的哪些实践可以成为解释条约的“嗣后实践”?为什么有时对条约的一项解释最后实际构成一种修改或全新的条约规则,究竟该如何理解这种解释的性质?如何在解释中消除因多种语言作准而引起的条约理解上的不一致?如何解决因条约解释引发的国际争端?等等。
以上诸多条约解释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国际法学界。选择何种角度切入对条约解释的研究,曾是笔者长期思考的问题。所谓“一沙一世界”,对任何事物的研究均可有多个方面,不同层次,无数个切入点,真是“一入学门深似海”。庄子曰:“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发展至今,任何学科的知识均已长成参天大树,期望以一己之力数清一棵大树上多似繁星的树叶,结果很可能是“殆已”;但如果依照一棵树的“树干”“主要的树枝”(要素)和“树的结构”去考察这棵树,则可切中肯綮。笔者认识到,面面俱到地对条约解释涉及的每个方面都进行深入探究是不可能的,而将有限的精力深陷于过于具体的层面,亦可能造成“一叶障目”之局面。因此,笔者决定将研究重心放在条约解释主要和基本的问题上,探求影响条约解释整个过程的核心要素,着重对围绕这些要素形成的条约解释之结构、解释过程和基本原理进行深入探究,如此,应该会起到“事半功倍”之效。
由是,“条约解释的要素与结构”,成为本研究的核心所在。
二、研究之思路及主要内容
本书旨在探究条约解释的基本原理,着重对条约解释的要素结构、本质特征、运行规律和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
为了对条约解释的基本原理进行深入研究,笔者将尝试在研究方法上进行突破,即跳出通常仅囿于国际法领域内研究条约解释的局限,拓宽研究视野和思路,从解释本身和法律解释入手,将解释学和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引入条约解释的研究。笔者将运用归纳的方法,从一般解释学、法律解释学研究所围绕的诸多问题中分析各种学说的主要着力之处,并结合条约解释的主观学派、客观学派、目的学派等对解释问题的各种理论,总结和提炼出贯穿条约解释全过程的“六大要素”,即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客体、解释的方法、解释的目的、解释的时空及解释的结果(主要是解释的效力、功能与作用)。笔者认为,从条约解释的“核心六要素”出发可以更清晰地把握条约解释全过程,而上述六个要素紧密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条约解释的静态和动态结构,决定了条约解释之变动趋势。
全书紧密围绕上述“六要素”,对条约解释各主要方面及其静态和动态结构以及发展趋势展开深入探讨。全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为总论部分,阐明条约解释的概念、学说、分类、历史沿革,提出全书立论的基石——条约解释“六要素”论,以及对条约解释概念的全新界定。第三章至第五章为分论部分,分别展开对条约解释六大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深入剖析。第六章从动态的角度提出了对条约解释变动趋势的认识。
具体而言,本书各章节主要内容及核心观点如下:
第一章 解释、法律解释与条约解释的理论
本章提出了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即从“解释”与“法律解释”之一般,进入“条约解释”之个别。为了说明本书研究的范围,笔者首先对解释与解释学之间的关系进行阐明,然后考察一般解释学和法律解释学的主要研究范畴和代表性观点,以及条约解释实践与理论的发展。最后,在对上述各种学说和理论分析、整理、分类后,提炼出其中包含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条约解释的要素与静态结构
本章阐述了条约解释“六要素”,以及六要素相互作用形成条约解释“静态结构”的核心观点。笔者首先对“条约解释”范畴进行了界定,在“条约解释”概念中,提出了条约解释包含“六要素”的观点。笔者认为,传统上对条约解释的研究所关注的多为解释的主体、客体、方法和目的,但从解释学原理和条约解释的实践可以发现,解释的时空与解释的结果在条约解释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条约解释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然后,笔者对六个要素的含义分别进行了阐述,并论述了六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条约解释“静态结构”。最后根据“要素”理论,分析现有的关于条约解释分类理论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并以“要素”为标准提出笔者的分类及理由。
第三章 条约解释的主体要素与结果要素
本章重点讨论“六要素”中的解释主体和解释结果要素,以及二者间的相互关系。对于条约解释的研究而言,解释结果主要包括解释的效力、解释的功能和作用;其中,与主体密切联系的是解释的效力(解释的功能将放在本书第六章进行讨论)。对条约这样的法律文本,“有权解释”于指导实践更为重要,因而本章将依次讨论各“有权”主体对条约的解释,它们主要是条约缔约国——包括全体、部分和个别缔约国的解释,国际司法机构的解释以及国际组织的解释。作者对每一类主体解释的现状和实例(案例)、解释的形式、解释权的法律依据、解释的法律拘束力及其他法律效力、对其解释权的限制、解释的优点及局限性、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等展开研究,并最后总结出条约解释主体和结果(效力)要素之间存在的互动关系。
第四章 条约解释的客体要素与方法要素
本章重点讨论条约解释的“客体”与“方法”这两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笔者对条约作为解释的客体,相对于其他解释客体在不同层次上体现的特点进行了考察,提出这些特点决定了条约解释同一般文本解释、国内法解释的不同,特别是在解释方法上的特殊性。然后,笔者对现有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条约解释方法上的三大学派和《条约法公约》关于解释方法的规定进行考察,并以“客体要素”为依据,对解释方法进行重新划分。接着,对条约解释各种方法在国际法实践领域的具体运用案例进行研究,并分析条约解释上的特殊方法,即暗含权力推论和嗣后实践方法的运用。最后,对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和概括。
第五章 条约解释的目的要素与时空要素
本章对于六要素中的“目的”与“时空”要素进行重点研究。笔者首先深入研究了条约解释“目的”及其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提出:“解释目的”根据其与主体、客体要素之间的关联,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主体目的”和“客体目的”两个方面;当我们谈论“条约解释目的”时,这个“目的”尽管是指解释主体的个别性目的,但它是在作为解释客体的条约文本中包含的一般性客体目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个别性的主体目的,是二者复合的产物。笔者认为,目的要素可以分为不同层次,条约解释“六要素”中最为稳定的,是目的要素的核心层次,即国际社会希望实现的“可发展的、有秩序的国际社会正义”。正是这一稳定的核心目的,支配着条约解释中不断变化的其他要素,共同推动着条约解释的自身发展。然后,笔者对条约解释的“时间和空间”要素,及其与其他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笔者认为,“时空”要素虽然常被研究者所忽略,但它决定了解释学上解释主体的“前见”,从而对条约解释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时空要素的改变也成为条约解释动态结构形成的直接动因。
第六章 结语——要素基础上形成的条约解释动态结构
本章对全书内容进行了总结。在前面几章对条约解释要素和静态结构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作者总结出条约解释中存在的三对矛盾,及其影响下形成的条约解释“动态结构”及解释循环。作者提出,在条约解释中始终存在“一般性与个别性”“主观性与客观性”以及“稳定性与变动性”三对基本矛盾。当时空要素发生变化时,在目的要素的支配和三对矛盾影响下,条约解释将向着修改,以及新规范的制定这一趋势发展,从而最终形成“解释修改新规则制定解释”的动态循环结构。通过这种循环,三对矛盾一定程度上得以消除,条约解释也最终获得其自身发展之动力。最后,作者通过表格的形式对全书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一般文本解释、国内法解释和条约解释的不同进行了归纳和比较。
三、研究创新之处及价值
本书创新之处主要在于:
第一,提出条约解释的“六要素论”。笔者认为对于条约解释的整个过程来说,最为关键的是“六个要素”,即解释主体、解释客体、解释方法、解释结果(解释的效力与功能)、解释目的、解释的时间和空间。六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条约解释的基本结构。
第二,提出条约解释中存在的“三对基本矛盾”。笔者认为,条约解释的六要素,围绕着“一般性与个别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稳定性与变动性”三对基本矛盾紧密互动;三对基本矛盾贯穿于条约解释的始终,每一次条约解释的结果,都是上述三对矛盾的平衡与消除。
第三,揭示了条约解释的“两种结构”。笔者认为,当解释之客体要素——条约不变时,条约解释的六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和互动形成了条约解释内在的静态结构。此结构对于整个条约解释来说,就像骨架之于人体。而当“时空”(要素)变幻,进而引起其他要素改变时,客体要素最终亦会发生变化,即产生新的解释客体:新的条款甚至新的条约。如此,即形成“条约制订条约解释条约修改新规则制定再解释”的循环,此为条约解释之“动态结构”。
第四,提出了条约解释的“四大循环原理”,即条约解释中部分和整体循环、解释主体和解释客体的循环、解释目的与解释结果的循环及条约制定和条约解释的循环。
第五,其他方面的创新。除上述基本原理方面的创新外,本书在条约解释的具体方面,亦提出一些创新性观点。如在条约“有权解释”的界定、条约解释的分类、条约解释方法的分类、“条约解释目的”的内涵和不同层次、“嗣后实践”方法的法理基础等方面,均提出了笔者自己具有独创性的观点。
上述创新观点的学术价值:本书第一次系统提出了条约解释的“六要素”“三对基本矛盾”“两种解释结构”“四大解释循环”理论,具有突破性。从基础研究的角度提出并回答了条约解释中“何主体”,以“何目的”,在“何时空”下,以“何方法”对“何客体”,以“怎样的结构”及“何种变动趋势”进行条约解释的问题。对于深入认识条约解释过程和规律具有揭蔽启明的效果。本书侧重于探索和认识条约解释的本质特征、结构和变化趋势的学术取向,丰富了条约解释的一般原理,也无疑将有助于条约解释的实践。同时,对法律解释的一般性研究亦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四、研究之方法
本书综合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1. 演绎方法。本书将运用解释学和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从中探寻出条约解释的要素,以分析条约解释的相关基本问题和要素。
2. 归纳方法。通过对条约解释的几大学派的分析,结合条约解释的实践和案例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总结和提炼出条约解释的要素和结构。
3. 比较方法。比较研究将从两条线索展开:一条是横向线索,即“国内法解释——国际法解释”的比较;另一条是纵向线索,即“解释——法律解释——条约解释”的比较。通过这两种维度的比较,为阐明条约解释的要素和结构找到了充分的依据。
4. 逻辑、要素、结构的方法。运用自然科学中常用的逻辑、要素和结构的分析方法,使条约解释的原理清晰化、脉络化,使条约解释的基本矛盾和运作规律得以揭示。
5. 实证方法。对各缔约国的声明和国内法判例,国际司法机构相关判决和咨询意见,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等实例的研究,构成了本书据以分析问题的扎实基础。
本书在研究方法上的突出特点,是在立足于国际法自身特性的基础上,将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运用到条约解释的研究。笔者在从事国际法理论问题研究时,常感觉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往往过于强调国际法体系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同性。[3]笔者认为,尽管国际法体系在制定、实施、制裁等诸多方面具有其自身特点,与国内法之间确实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决不能将一般法学理论不加甄别地照搬或套用到国际法学研究中;但同时也不可否认,国际法本质上仍然是法律,仍要遵循法律自身运行和发展存在的一般规律。在讨论诸如“条约解释与条约修改的关系”类似问题时,笔者感觉到,如果研究者不站在一个更高更宏观的角度,不对法律解释(甚至解释)的相关一般原理和规律性有所认识和体会,而仅仅“就事论事”的话,很难对条约解释实践中提出的诸多疑问,作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解答,也很难对条约解释的基本原理有清楚的认识和理解。因此,笔者大胆尝试将上述方法运用于本书的研究中,并希望通过这种探索在条约解释的研究方面取得全新的成果。
[1]对于条约解释的重要性,国际法委员会准确地指出:大多数国际法案例都涉及条约解释问题,条约解释问题也成为各国外交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Draft Articles on the Law of Treaties with Commentaries, in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Official Records, Vol.3, English Version, William S. Hein & Co., Inc, Buffalo, New York, 2001, p.38.
[2] 〔英〕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3] 例如,这一点特别体现在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问题的讨论中。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讨论,似乎很少参考一般法理学中对同样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属于“法的效力根据”这一问题的范围之下,对前者的讨论,如果不是仅仅停留在表层的话,就必然会最终涉及整体法的效力根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