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仁政”思想的经济学分析
——基于委托代理的视角[1]
一、引言
关于孟子的“仁政”思想,学术界研究甚多。任继愈1956年发表在《中国青年》杂志上的文章《孟子》,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孟子及其仁政思想的最早的系统评价,对后来的孟子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认为孟子的政治主张,虽然其目的在于减轻人民的痛苦与缓和阶级矛盾,却不符合当时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因而不为社会所用。王富仁教授的《孟子国家学说的逻辑构成》则反映了改革开放后学术界对孟子“仁政”思想的普遍认识。王教授认为,孟子思想学说主要讲的是“为王之道”,所以孟子的思想学说主要是一种国家学说。它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1)政治人性论。他的性善论、“三心”论(存心论、求其放心论、尽心论)、知天正命论都是围绕着他对政治君王的思想要求开的。(2)王道论。孟子实际上论述了三种不同的治国方针:王道政治、霸道政治、贼道政治。王道政治是孟子的政治理想。(3)仁政论。“仁政”是孟子在王政治理基础上提出的包括内政、外交等各个方面的政治原则或政治措施。(4)“士论”(知识分子人格论)。恒心论(不动心论)、养勇论、立志论、养气论、知言论都是围绕知识分子自身的修养展开的。
现有的研究中,学者们围绕孟子的“仁政”思想,从时代特点、具体内容、性质、历史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其分析所用的方法、思路都基本相似,也很少提出新的研究方向。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有深远影响的国家管理思想,孟子的仁政思想兼顾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利益,认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无君子莫治小人,无小人莫养君子”,并为双方的合作提出了具体的设想,这很像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对于委托人而言,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选择代理人、监督代理人,以及对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等,就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而从委托代理角度分析孟子的经济思想更是之前的研究没有涉足过的领域。
本文将以《孟子》一书为基础,参阅相关文献,运用博弈论及委托代理理论,对孟子“仁政”思想中所要处理的君民关系进行论述,既分析百姓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选择、监督以及惩戒君王,又分析统治者为何视孟子的仁政思想为“迂远而阔于事情”而不愿采纳,从而更清晰地展现出孟子“仁政”思想的深远意义及其局限性。
二、孟子“仁政”思想的提出
1. 民众与君王的“委托-代理”关系
历代的国家统治者都宣扬君权受自“天命”,西周思想家鉴于夏桀、殷纣暴政亡国的历史教训,提出“天命靡常”的思想,即天命可以更换,只授予能够敬天保民、适合做人民君王的人。《尚书·泰誓》记周武王伐纣的誓词:“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这个思想后被概括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孔子在此思想基础上创建了以仁、礼为内涵的德治学说,提出了为政者“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政治理想。战国中期的孟子在社会长期战乱、民不聊生、天下盼望统一的情势下,进一步构建了一个包括贵民、重民、保民、得民、富民的民本思想体系。
孟子认为,社会之所以会出现统治者,是由于民间出现了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这样才需要超越家庭、家族之上的强大政治力量介入,以帮助民众完成他们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孟子·滕文公下》曰:“当尧之时,水逆行,氾滥于中国,蛇龙居之,民无所定,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书》曰‘洚水警余’,洚水者洪水也。使禹治之,禹掘地而注之海,驱蛇龙而放之菹,水由地中行,江、淮、河、汉是也。险阻既远,鸟兽之害人者消,然后人得平土而居之。”
《孟子·梁惠王下》中也谈到:“《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有罪无罪惟我在,天下曷敢有越厥志?’”这是说,上天降生下民,为他们造作了君王,造作了师傅,惟有他们才能佑助天帝绥靖四方。换言之,君王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安全,为民众谋幸福,“仁义”是君王素质的基本要求。
那么民众如何摆脱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而选择到理想的代理人呢?孟子提出了“天与民归”的主张。“天与”指君权神授,“民归”指民众认可。自孔子以来,儒家选择了远神近民的思想路线,即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天子”是由上天选择的,而上天选择的人一定是得到民众信任的、最有道德的人。“天与民归”思想成为庶民对抗皇权的一个重要理论,当“天”子无道而导致天下离心离德的时候,民众可以认为上天已经放弃了这个“天子”。
《孟子·万章上》记载,“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又说“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而居尧之宫,逼尧之子,是篡也,非天与也。太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
在这里,“天与”毕竟是由“民归”决定的,这实际上是以“民归”代替了“天与”,以民意代替了天意,即“得人心者得天下”。具体到孟子生活的战国中期,他认为能够以最少的人口死亡为代价统一天下的人将为王,即“不嗜杀人者能一之”。当时战争不断,各国试图以武力统一天下。孟子虽主张天下统一,但并不认为可以用武力达到。他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对于当时各国的争霸战争,孟子批评说,“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在人民对于战争已经疲惫不堪,期盼着这种局面早日结束的情况下,孟子认为如果有一个君王能够不发动战争,不嗜杀人,那么他就可以使得天下归顺。《孟子·梁惠王上》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寡助之至,天下畔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又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
在孟子看来,君王是作为“上帝”抑或以民间百姓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人民能选择君王,人民也能废弃君王。人民作为“委托人”,则不可更换。《孟子·尽心下》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这是说,设立君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如果君王危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可以更换君王。同样,设立社稷祭祀土谷之神的目的是祈愿风调雨顺,造福黎民,如果实现不了这个愿望,反而造成灾难,这样的社稷也应该更换。
“民贵君轻”表明,在价值上百姓高于君王。百姓的价值在于它自身就是目的,君王则是为百姓办事的工具。正因为如此,百姓有权利选拔和罢黜君王。所以,君王必须得到百姓的拥护,并好好地运用国家政权去实现百姓的心意。
2. 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民众对君王的约束
如何摆脱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使业已选择的君王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呢?
孟子指出:“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这就是说,百姓是不能够依靠地域来限制的,国家是不能够靠地势来保护的,天下是不能够靠强壮的兵力去征服的,君王只有“得道”,即得民心,赢得民众的信赖才能得天下。
孟子又说,“有人不得则非其上矣。不得而非其上者非也,为民上而不与民同乐者,亦非也”。乐民之孟子不反对君王获得安逸和快乐,但不能仅仅追求个人的安乐,要做到与民同乐。孟子告诫君王,百姓应有的快乐如果得不到保证,他们就会对君王产生不满的情绪,这对于君王统治国家来讲是很危险的。
对于没有做到“为君之道”的君王,孟子认为他必将遭到民众程度不同的反应。《孟子·梁惠王下》记载:“邹与鲁哄。穆公问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诛之,则不可胜诛;不诛,则疾视其长上之死而不救,如之何则可也?’”孟子评论说:邹国的君王向来不关心老百姓的生活,“夫民今而后得反之也”。
如果说此例还是民众用“文”的方式对君王的不仁行为进行回应的话,那么当君王的不仁行为让民众忍无可忍时,他们就会选择“武”的形式进行报复。齐宣王问孟子:“臣弑其君,可乎?”孟子回答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在孟子看来,君如若不君,臣就可以不承认其为君。因此,他认为商朝的开创者汤讨伐夏朝的暴君桀,“非富天下也,为匹夫匹妇复仇也”。周朝的开创者武王讨伐商朝的暴君纣,是“救民于水火之中”。瑏瑥孟子把这种杀死无道昏君的政权转移方式叫做“征诛”,称这样的战争为“义战”。这说明,统治者尽管拥有权力,但百姓给他的权力定了一个极限,过了这个极限,他就要受到“征诛”的惩罚。“得乎丘民为天子”,天子之所以为天子,因为他得到百姓的拥护。如果他的行为不合“为君之道”,百姓就要对他进行“征诛”,将他废掉。
孟子总结历史上国家政权兴废存亡的经验,得出了“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结论。得民心,并不是一句口号,要靠实际行动,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要靠长期的实践,正如孟子所言“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苟为不畜,终身不得”。所以,君王在提出政策之前,要从百姓的角度来考虑,认识到自己是百姓的“代理人”。而百姓知道君王所希望得到的最大的利益是民众的归顺,所以百姓会以其归顺君王作为条件,使得尽管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激励他们所“委托”的君王,达到生活安定的目的。
三、君王的责任
——孟子“仁政”思想的具体内容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民众)对所期待的合格代理人(君王)的职责、行为规范是有一系列要求的,这些要求应尽可能地用详细的文字写进合约当中,以便代理人明确自己的职责,使得君王、百姓的利益相协调,以减弱道德风险问题。孟子从委托人(民众)的立场出发,认为君王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应该以民为本,为人民谋利益,完成使“委托人”安居乐业的任务,为此他设计了一系列的对代理人(君王)的要求。具体而言,首先要解决人民的“恒产”问题;其次要减轻人民的税务负担,控制税收比例;再次要招商工之民,发展经济;最后要搞好公共资源的管理。孟子认为,只有这样,作为“代理人”的君王才能在让民众满意的基础上,实现自己“好货”“好色”“好乐”乃至“王天下”的利益追求,亦即利人利己。
1. 制民之产
“制民之产”是一种经济行为,指的是以土地制度的改革来实现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战国时期,以集体劳作为特征的封建领主农奴制在剧烈地崩溃,一家一户、耕织结合的小农家庭生产方式正在形成过程中。孟子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趋势,主张通过对农民授田,变封建领主制生产方式为小农家庭生产方式。至于授田的原则,则是“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的“恒产”。
孟子认为,百姓有了自己的土地,温饱问题解决后,必然努力生产,提高生活质量,并且遵纪守法。反之,百姓若“无恒产”,由于做违法事情的预期收益远大于其最大损失,自然容易铤而走险,这样就会对君王的统治构成威胁,而君王为了巩固统治,往往“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这段话反映出孟子治国思想中很重要的一个原——“与民同乐”。“(等人民)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所以,孟子认为,“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具体办法则是国家应通过衣食住行资料上的合理搭配,首先使人民自给自足,生活无忧,然后再辅之以学校教育的加强,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社会。
为了保证农民切切实实拥有“恒产”,孟子提出了“正经界”的思想。《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底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这是说,行仁政,一定要从划分、确定田界开始。田界不正,公(田)私(田)不分,那么以私侵公,因私废公,以私侵私、暴污横生的现象就会发生。
为了保证小农长久保有“恒产”,避免因天灾人祸而分化,孟子提出了实行劳役地租的主张。他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是说,农民通过劳役地租的形式,将中间“公田”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家作为王公及公职人员的俸禄和国家的其他用度,国家不再向他们另行征收税赋。
孟子比较了夏商周三代的农业税制度,指出,“夏后氏五十而贡(定额实物地租),殷人七十而助(劳役地租),周人百亩而彻(分成实物地租),其实皆什一也”。他借用龙子的话指出,“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这是因为,一旦实行实物地租,无论是分成地租(“彻”)还是定额地租(“贡”),严重靠天吃饭的个体农民为了凑够应给国家上缴的数量,自然要变卖家庭动产乃至不动产——土地,这样就会导致小农家庭的分化,带来社会秩序的严重不稳定。而实行劳役地租可保证农民不会因为天气或其他外界原因导致的收成减少而加重对国家的负担,这有利于农民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持。当然,在分成地租(“彻”)和定额地租(“贡”)间,孟子倾向于分成地租(“彻”)。原因是“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可见,孟子是从小农经济稳定的立场出发来评判历代税收制度的优劣的。
2. 轻税薄敛
在“恒产”问题解决后,孟子还主张轻税薄敛,即统治者对百姓征收赋税要有一定的限度。《孟子·尽心下》说,“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有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这是说,君王在征收赋税时,在布帛、粟米和徭役之间,应用其中一种而缓征其他两种。如果同时用两种,那百姓中就会有饿死的;如果三种并用,那么父子之间也将无法相互照应了。又说,“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这是说,整治好田亩,减轻赋税,就能使百姓富裕,按时节食用,按礼仪消费,财物就用也用不完了。反之,如果赋敛过重,便会侵害百姓利益,导致百姓怨声载道,民不聊生,这样就会使得社会不安定,不利于君王的统治。
孟子把税收看成一种“损有余而补不足”的调节工具。他说:“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这是说,对于商人在市场上储存的货物不征税,如果出现了滞销的情况,政府应对其进行收购,以免积压。而关卡对于来往的客人只检查不收税。农民只需要耕种私田的基础上再耕种公田,不需要交税。对于不能出劳役的家庭,不征收雇役费。
孟子认为“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可以看出,他既不主张道家的完全免除赋税,或税率过低而不敷国家的用度,又极力反对法家的取民过度,使人民不得奉养父母,从而饥馑遍野,率兽食人。孟子主张“周公之籍”,即“什一税”。他认为,赋税超过民众总收入的“什一”,就是取民过度。
3. 支持工商业的发展
孟子顺应春秋战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将宽商惠商看作“仁政”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倡导与支持工商业的发展。
《孟子·梁惠王下》说:“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这是说,工商业的作用在于互通有无,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作为百姓的“代理人”的君王应大力支持和发展工商业。而当时各国统治者大都利用关卡对商人进行横征暴敛,孟子对此表示强烈的反对。他指责说:“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他认为对商人的横征暴敛将加重经营成本,既不利于商业的发展,更因无法为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提供物美价廉的铁制生产、生活用具而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最后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萧条。
当然,工商业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利欲熏心的人。他们垄断市场,哄抬物价,以谋私利。孟子在呼吁大量发展工商业的同时,也提出要谨防市场上的垄断者。他说:“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这就是说,对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行为,就要征收重税,才能保证市场的正常交易,繁荣经济。孟子认为,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统治者的基本使命,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
4. 公共资源的管理
孟子顺应生产力发展的趋势,主张凡是小农家庭能够经营得好的资源统统都分下去,但对于一些不可分的资源,如山林、川泽,则应加强管理,避免出现“公地”的悲剧。他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这是说,不允许用太密的渔网捞鱼虾,禁止乱砍滥伐,将有利于保护经济、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
为了强化公共资源管理的力量,孟子反对低税政策,认为“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目的就是以稳定、足量的税收保证公共机构秩序的维持。
四、孟子“仁政”思想中所提到的君王的权利
在《孟子·梁惠王下》中有齐宣王向孟子讲自己“好乐”“好色”“好货”“好勇”等记载。从齐宣王和孟子的对答中可以看出,“代理人”的追求完全符合马斯洛学说的精神,既有衣食住行的生理需求,也有避免亡国的安全需求,还有追求音乐、舞蹈的精神生活需求,更有开拓疆土,使他国臣服而称王的地位、荣誉的追求。俗话说“物以稀为贵”。对统治者而言,生理需求的满足,音乐、舞蹈等精神生活的满足是非常容易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然更追求开疆拓土,迫使他国臣服而称王的地位、荣誉等精神生活的需求。
孟子肯定人的欲望的合理性,指出“欲贵者,人之同心也”。又说,一个人的各种欲望,既是变化的,又是长久的。“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有妻子,则慕妻子;仕则慕君,不得于君则热中。”不过,鉴于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的矛盾,孟子反对只管自己不管他人的见利忘义行为,而倡导既管自己也管他人的见利思义行为。他说:“苟不志于仁,终身忧辱,以陷于死亡。”基于此,孟子认为当时各国统治者的所作所为相比于其追求目标来说,无异于缘木求鱼。对于那些土地面积小、实力较弱的国家来说,统治者频频地发动战争更会对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祸患,这不仅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反而会受到人民的唾弃。
孟子虽然认为君王作为百姓的“代理人”,应该为人民谋利益,但他也不反对在百姓安居乐业的基础上,君王实现“好货”“好色”“好乐”甚至“王天下”等目标追求。孟子认为,君王只有“与民同乐”,才能实现使天下归顺,从而“王天下”的目标。“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综上,尽管君王拥有比百姓大得多的权力和信息,尽管百姓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劣势,但依然可以达到委托君王治理国家、社会的目的。这是因为,君王在采取能够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政策的同时,也是实现了百姓利益的最大化。
五、孟子“仁政”思想的不足
孟子的“仁政”思想在社会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致周游列国均被待如上宾,但他的“仁政”思想却被各国统治者视为“迂远而阔于事情”而不予采纳,这是什么原因呢?
从委托代理的观点来看,孟子的“仁政”思想对君王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问题考虑比较多,设计出了文武之道的规范方案,但对现实生活中的其他“道德风险”,如作为“委托人”的民众的道德风险问题,君王的代理人——官员的道德风险问题等很少考虑,这就使得最终的结果并没有按照孟子所设想的那样达到一个稳定的互利的均衡状态。
(1)孟子的“仁政”思想虽对君王的需求和担忧进行了分析,但对需求一面的分析比较充分,而对担忧一面的分析则很简略,只是笼统地说君王担心得不到民众的归顺。其实,君王的担心不只这一个,诸如害怕被外部的竞争对手打败,国破家灭;忧虑其代理人——官员队伍损公肥私、滥用职权,等等。
首先,从当时的局势上看,面对一个战乱不断、多方博弈、国家经常处于生死存亡边缘的局面,无论他国采取什么措施,本国采取充实国库、加强兵力都是上策,这就是各国为何实行富国强兵政策的原因。而实行薄赋敛、轻徭役的政策,将会造成一国短期内军事实力的迅速下滑,这对各国的实力消长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亡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坚持以“仁政”得天下,主张各方协调使博弈结果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孟子,自然要被各国统治者讥讽为“迂远而阔于事情”,而不肯实行了。
其次,孟子的仁政思想尽管也提到了作为“代理人”的君王的追求,如“好货”“好色”“好乐”“好勇”及“王天下”等,但对“代理人”的痛苦、烦恼等问题甚少涉及,而这在“代理人”的利益保障中是非常重要的。
君王要承担起对民众的责任,诸如国防、社会治安、公共工程、教育等,就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官员队伍,这样在君王和官员队伍之间也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正如人民担心君王的“道德风险”一样,君王也担心官员的“道德风险”。孟子对君王的显性成本——薪水支出,考虑得比较多,主张通过必要的税收来解决,但对君王的隐性成本,即官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则基本没有考虑。而在春秋以降君权旁落的情况下,君王的这一忧虑是很强烈的。孟子“仁政思想”的这一重大遗漏,显然不能让各国君王满意。
再次,孟子在探讨统治者管理人民的手段时,更多地考虑物质手段、教育手段的作用,这无疑是正确的,对统治者也是有力的约束。但仅仅对统治者实行有效的约束是不够的,还要给他完成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足够的权力,包括迫不得已时的暴力惩戒。战国初年,李悝制定了旨在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的《法经》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等法令,并将盗法、贼法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就是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导致社会秩序不宁,要求发挥国家暴力作用的社会现实的反映。
当然,孟子的“仁政”思想中不也不乏暴力的色彩。他曾提到过用刑罚来惩罚社会的恶势力(当然,前提是先教后刑,反对严刑峻法,要求省刑罚),在问到“御人于国门之外者”时还说“是不待教而诛者也”;在谈到政府应为工商业提供自由的发展环境时,也说过要对“垄断”行为征税,但孟子对于动用暴力手段处理迫在眉睫的各种现实社会利益冲突问题确实关注不多,既不如他之前的李悝、吴起,也不如与他同时代的商鞅。换言之,孟子提出了对代理人的很多的要求,但是在政策执行方面,又不允许代理人采取强硬手段,造成代理人职权不协调。因此孟子的理论过于理想化,在现实执行中问题多多,难怪要被各国统治者讥讽为“迂远而阔于事情”,而不肯实行了。
(2)孟子的“仁政”思想对“委托人”——民众的需求和担忧分析得非常详细、透彻,但对他们之间存在的争夺资源的矛盾分析不够。另外,孟子从保护小农经济稳定的立场考虑问题,还存在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劳动力时间成本的影响,时间的变化对于资源与人的矛盾的影响等考虑不够的缺陷。所有这些,都影响了“仁政”思想的可操作性。
首先,孟子虽把民众分成农工商各类,但他更多地看到了工商业发展对促进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而对工商业对农业发展的破坏作用考虑不多。
马克思指出,“在商业资本作为媒介,使某些不发达的公社得进行产品交换时,商业利润就不仅会表现为侵占和欺诈,并且大部分也确实是这样发生的”。在技术落后、信息传播速度慢的古代社会,以买贱卖贵为特征的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现象无疑更为严重。许行学派正是看到了商品交换中的这种不等价行为,才提出了“市贾不贰”的主张,要求依靠国家的大规模组织的力量强制统一价格。孟子对这种主张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指出:“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从许子之道,相率而为伪者也,恶能治国家?”孟子对许行学派的批评确实点中了要害,但对于许行学派提出的如何处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小农经济稳定的矛盾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事实上,造成小农经济不稳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后者买贱卖贵的经营方式,对小农经济的稳定确实构成了极大的破坏。面对“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的矛盾,李悝、许行学派看到了市场调节的缓慢、不可靠性,都主张依靠国家的强有力干预来解决这一矛盾。所不同的是,李悝希望封建国家采取经济的手段,通过实行“平籴法”来解决这一矛盾,做到“使民毋伤而农益劝”。即粮食丰收、价格低时,由国家收购以提高粮价,保护农民利益;粮食歉收、价格高时,再由国家对外发售业已收购的粮食以平抑粮价,保护市民利益。许行学派则希望封建国家采取行政的手段,即实行统一价格的政策,来加以解决。其实,这正是战国初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动摇小农家庭经济稳定的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商鞅、荀子、韩非子等提出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对小农经济的稳定与商品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考虑不够,也影响了孟子“仁政”思想的可操作性。
其次,孟子从保护小农经济稳定,避免小农经济分化,长期保有“百亩田”“五亩宅”的恒产的立场出发,在土地制度的设计上主张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拥有经营权,国家定期根据人口的变化向农民授田,反对土地的自由买卖;在农业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主张劳役地租,避免农民受天灾人祸的影响而破产。孟子的出发点好则好矣,但忽略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劳动力时间成本的影响,忽略了时间的变化对于资源与人的矛盾的影响,因而没法在现实生活中贯彻。
以孟子的税收思想为例,其劳役地租主张虽有利于保护小农经济的稳定,但有违时代发展趋势。这是因为,铁制农具的发明、牛耕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效率,这意味着劳动者时间成本的提高,导致他们愿意选择实物地租而不是劳役地租。《管子·乘马》指出,自从对公有土地进行“均地分力”“与之分货”的改革,即将国有土地分给家庭经营,并与其按一定比例对收获物进行分成后,农民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综上,孟子“仁政”思想的伟大在于设计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合作方案的框架。他既想到了统治者的需求,也想到了百姓的需求,这样的思维正是儒家中庸之道的体现,因而才在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引发后人不断地思考、修改和完善。孟子“仁政”思想的不足有二:一是强烈的民本色彩使其对君王的“道德风险”问题考虑比较多,而对现实生活中的其他“道德风险”,如民众的“道德风险”问题,君王的代理人——官员的“道德风险”等考虑比较少,这就使得最终的结果并没有按照孟子所设想的那样达到一个稳定的互利的均衡状态。二是强烈的民本色彩使其更注重民众之间的统一性,而对彼此间存在的争夺资源的矛盾分析不够。另外,孟子更多地从保护小农经济稳定的立场考虑问题,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劳动力时间成本的影响、时间的变化对于资源与人的矛盾的影响等考虑不够,这也影响了“仁政”思想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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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发表于《经济学动态》2012年第1期,与刘语潇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