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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普遍建立时期(1951—1957年)
1951年至1957年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要求普遍建立时期。在这一时期,经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压迫农民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制度被废除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个体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由于受到资金、技术和生产工具等条件的限制,广大农民又有互助合作的愿望。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实现农业合作化?这是新政府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实现农业合作化主要有三种途径:在生产领域里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商业领域里建立供销合作社和在金融领域里建立信用合作社。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离不开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支持。然而,资金缺乏是新中国初期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在国家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如何把农村闲散资金组织起来,支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一方面努力将国家银行机构的触须向广大农村延伸,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村地区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吸收农民存款为农民发放贷款,支持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结束了高利贷统治农村金融市场的历史,而且推动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和农业合作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