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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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恐怖主义的基本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恐怖主义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由于研究目的不尽相同,学者们所采用的恐怖主义类型的分类标准往往各不相同。综观当前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主体分类法、性质分类法、政治目标分类法、特点分类法、目的分类法、内容分类法、手段分类法等多种。[1]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学者将恐怖主义划分为民族利己主义型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意识形态型恐怖主义、反对国家政权型恐怖主义、政府参与型恐怖主义;[2]有学者将恐怖主义划分为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极左型恐怖主义、毒品及黑社会型恐怖主义和国际间谍型恐怖主义;[3]还有学者将恐怖主义划分为极端民族主义类型的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发展而来的恐怖主义、邪教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极左型恐怖主义、黑社会型恐怖主义、其他在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新兴的影响较小的恐怖主义派别。[4]

囿于篇幅所限,笔者并不打算根据上述分类标准逐一全面地介绍恐怖主义的分类标准和基本类型,而是选择目前国际社会最普遍、影响最大的恐怖主义类型加以重点阐述,同时简要介绍一些较为常见和较具代表性的分类方式,以期能够通过总结这些主要的分类方式,反映“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所涵盖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揭示恐怖主义的最新发展变化。

一、最普遍的类型划分

依据恐怖活动的动机和根源对恐怖主义进行分类,既有利于研究不同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也有利于了解不同恐怖主义的发展变化过程。因此,目前该种分类方式较为普遍,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也较大。依据该种最基本的分类方式,可以将恐怖主义划分为民族主义型、宗教极端型、极左型、极右型、邪教型、黑社会型等基本类型。

(一)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

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是指根源于对本民族领土、文化、语言、宗教、心理、生活习俗与生活方式等的认同,旨在追求本民族的独立(或完全自治)而引起的恐怖主义活动。[5]该种类型的恐怖主义以自己的民族身份为基础,寻求反对外国占领,或试图从现有国家中分裂出去,以建立自己国家的暴力行为。[6]目前,该种类型的恐怖主义在全球各地呈现出普遍蔓延和泛滥的态势,成为最普遍、危害最严重的恐怖主义类型之一。有学者还将该种类型的恐怖主义进一步划分为民族分离主义、民族扩张主义和地区霸权主义三种形式。[7]

需要指出的是,民族主义并不等同于恐怖主义。民族主义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起着不同的作用。在某些特定的时间、地点和背景下,民族主义还可能是合理的、进步的。在进步的民族主义影响下所产生的群众运动,则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积极的作用。当然,由于民族主义往往会过分强调本民族的利益或要求,因而很有可能会激发出非理性的、偏执的民族情绪。在这种错误的民族情绪的影响下,民族主义可能就会成为各种从事恐怖活动的极端民族主义组织或人员的思想基础或者理论武器,使人们为了达到本民族的独立或者实现本民族的自治而不惜采取绑架、爆炸、暗杀等任何暴力恐怖手段。只有这种情形的民族主义,才能被称为“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也正因为民族主义与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有所区别,国际社会对于该类恐怖主义的认识存在一定分歧。例如,对于一个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活动,其他国家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其与争取民族自治权的正义行为相混淆。又如,对于一些国家内部因领土纠纷所引发的恐怖活动,其他国家常常还会将其与反对入侵者的抗争行为相混淆。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中搞单边主义、利己主义,采取双重标准,将别国内部的恐怖活动作为维护其本国利益的手段,长期加以利用。

当今世界上较为典型的民族主义型恐怖活动组织主要有:(1)英国的“爱尔兰共和军(临时派)”。该组织在北爱尔兰地区、英国本土大肆进行爆炸、暗杀等恐怖活动,主张以武力和恐怖活动将北爱尔兰从英国分离出去,建立统一的“爱尔兰共和国”。(2)西班牙的“埃塔”组织。该组织是从“巴斯克民族主义党”中分裂出来的恐怖组织,主张以武力恢复西班牙巴斯克地区的自治,进而建立一个包括西班牙四个巴斯克省和法国三个巴斯克省在内的独立的“巴斯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该组织策划实施了多起爆炸、刺杀事件。(3)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在斯里兰卡,由于执政的僧伽罗人在语言、教育、宗教、就业等方面采取了歧视泰米尔人的政策,致使两族矛盾日益加深。该组织主张以暴力手段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不仅曾对信仰佛教的僧伽罗人和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进行过大屠杀,暗杀了不少政界领导人,甚至还曾疯狂地针对公共场所、商业设施、无辜平民等目标进行爆炸等恐怖袭击活动。(4)俄罗斯的车臣武装组织。该组织通过大规模劫持与绑架人质、爆炸、政治暗杀等恐怖手段,要挟俄联邦政府,以此谋求建立独立的“车臣共和国”。(5)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该组织的宗旨是,以军事斗争和恐怖活动为手段,在地处土耳其、伊拉克、伊朗和叙利亚交界处的库尔德人居住区建立一个独立的“库尔德斯坦共和国”。(6)法国的“科西嘉民族解放阵线”。该组织主张在科西嘉地区以及法国各地实施暗杀、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动,以此谋求科西嘉地区的独立。(7)“东突”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恐怖手段分裂中国,在新疆地区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

(二)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

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或者利用信众对宗教的虔诚而实施的恐怖主义活动。[8]从性质来看,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尽管带有“宗教”字样,但是由于其极端性和暴力性已经背离宗教应有的本质,因而并不属于宗教,而是恐怖分子实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诸如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等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也渗透着深刻的宗教根源,但这些组织还是以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利益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其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民族独立或者民族自治。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则有所不同,支撑其实施恐怖活动的是宗教信仰而非世俗因素。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具有宗教的虔诚性和狂热性作为支撑,这一类型恐怖主义分子的精神世界在价值体系、道德观念等方面与外在世俗世界存在巨大差异,所鼓吹的是对其他群体的不认同和憎恶,这导致其实施的恐怖活动规模更大、手段更具有攻击性和暴力性、打击的目标更宽泛,成为当代世界最普遍和严重的恐怖主义类型之一。

当前,世界上几个主要的宗教内部都存在极端分子,而最活跃、范围最广泛、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的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还是宗教激进主义。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宗教极端型恐怖组织是“基地”组织以及目前极为活跃的以巴格达迪为首的“伊斯兰国”组织。伊斯兰激进组织及其成员利用或歪曲伊斯兰教教义,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在理论上宣扬“泛伊斯兰主义”,在信仰上宣扬“伊斯兰至上”,在政治上强调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在国际上,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煽动通过“圣战”,消灭异教徒,试图铲除西方“邪恶”势力对伊斯兰国家的威胁和渗透。

(三)极左型恐怖主义

20世纪60年代,资本主义阵营迅速分化、改组,国际共产主义阵营也发生分裂,两大阵营严重对峙,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矛盾极其尖锐,社会关系十分紧张。在此影响下,一些激进的极左组织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相继出现,这些组织对当时资本主义的社会政治制度极其不满,主张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打碎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彻底摧毁现实社会,最终实现对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工业文明的根本改造。作为一种典型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恐怖主义,极左型恐怖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深刻矛盾和内在危机的历史产物,出现于当时世界东西方冷战和美苏“两超”分庭抗礼的国际格局下,是那个时代国际政治和两大阵营对立的时代反映,受到当时国际上盛行的极左思潮的极大影响。[9]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在各国警方的严厉打击下,极左型恐怖主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走向低迷甚至消亡。目前,世界上极左型恐怖主义的势力和影响力远不及极右型恐怖主义。

世界上较为典型的极左型恐怖主义组织主要包括:(1)日本的“赤军”。该组织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其宗旨是,支持全球的无产阶级革命,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的“日本人民共和国”。该组织成立后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袭击事件:1972年5月,策划了以色列机场的枪击事件,造成24人死亡;1973年7月,劫持了由巴黎飞往东京的日航客机,最终炸毁了客机;1974年1月,炸毁了新加坡的石油基地;1974年9月,在海牙占领了法国驻荷兰大使馆,通过劫持外交官作为人质的方式,迫使法国政府释放了一名关押在法国监狱的“赤军”分子,并勒索高额赎金等。[10](2)意大利的“红色旅”。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绑架、暗杀、爆炸和劫机等恐怖活动,颠覆意大利的国家政权,最终建立工人阶级的国家政权。该组织制造的最著名的恐怖事件是1978年3月绑架并杀害意大利前总理阿尔多·莫罗以及1981年12月绑架美国将军詹姆斯·多齐尔。(3)联邦德国的“红军派”(“红军军团”)。“红军派”的手段与“红色旅”相似,也是主张通过暴力恐怖活动,消灭帝国主义,维护被压迫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该组织不仅针对北约、美国的代表以及德国内部的军政要人和企业家等“资产阶级”代表制造了不少震惊世界的暗杀活动,而且策划实施了炸毁德国驻瑞典大使馆、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维也纳总部绑架计划、劫持德国汉莎航空客机等一系列恐怖事件。(4)法国的“直接行动”。该组织主张通过实施暗杀、爆炸、破坏等恐怖活动,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重建一个“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政权。(5)希腊的“11月17日”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75年,以1973年希腊军政府血腥镇压雅典科技大学学生抗议示威的日期命名。该组织主张以武力推翻现存的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新型的国家政权,其行动方式深受“红色旅”的影响。(6)秘鲁的“光辉道路”。该组织是拉丁美洲地区最大的极左型恐怖组织之一,主张通过爆炸、暗杀等暴力恐怖活动,推翻资本主义,在经济上恢复古印加的自然农业生产模式,以工农阶级取代中产阶级;在政治上通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引导文化革命,建立一种纯粹的共产主义社会。(7)美国的“气象预报员”组织与“共生解放军”。虽然就规模和破坏性而言,这两个组织远不及“红色旅”等西欧的极左型恐怖组织,但是它们同样主张以暴力恐怖手段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

(四)极右型恐怖主义

国际社会一般把那些采用恐怖手段,企图复辟法西斯和军国主义、为国际战犯鸣冤叫屈以及屠杀种族或族群的人和组织,称为“极右型恐怖主义”。[11]如前所述,在冷战时期,以极左思潮为指导的恐怖势力在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制造了大量的恐怖活动。然而,进入后冷战时期,即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极左型恐怖主义已经逐渐走向低迷而不再构成重大威胁的同时,极右型恐怖主义却在美国、西欧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涌现。该类型的恐怖主义以极右翼思潮作为支撑,崇尚资本主义、纳粹主义和种族主义,其实施恐怖活动的对象不仅包括左翼政党、左翼团体、犹太人、有色人种和外来移民,更多地指向无辜平民和普通公共设施。极右型恐怖主义最早是由二战后希特勒法西斯的残余势力聚集形成的。欧洲一些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也已经开始出现极右翼政党和社会运动复兴的现象。但是,一般认为,当代极右型恐怖主义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泛滥于美国、西欧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地区极右型恐怖主义泛滥的原因主要是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经济形势恶化,失业率上升;同时,大量移民的出现恶化了社会现状,种族主义思想泛滥,鼓吹“白种人优越论”,攻击有色人种。[12]此外,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伴随剧烈的政治动荡、社会剧变,极右型恐怖主义开始在东欧、前苏联地区滋生和蔓延。以色列的极右型恐怖主义同样较为严重,其极右翼分子反对与巴勒斯坦讲和,反对以色列军队从约旦河西岸占领区撤军,企图以暗杀本国和巴勒斯坦领导人为威胁,阻挠中东和平进程。[13]

世界上较为典型的极右型恐怖主义组织主要包括:(1)意大利的“新秩序”“黑秩序”“光头党”“革命武装核心”“民族先锋队”“墨索里尼行动队”“自治根据地”等组织。意大利是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义的发源地,受法西斯主义思潮(纳粹主义)残余势力的影响较大。一些新法西斯主义改头换面,打着上述“新秩序”“黑秩序”等旗帜进行活动,鼓吹纳粹主义,主张通过暴力手段恢复法西斯主义的政治制度。(2)联邦德国的“霍夫曼军体小组”“德国光头党”“德国东部替代者”“纳粹党小组”“德国人民和家园联盟”“日耳曼民盟”“自由德国工人党”“汉诺威国社党小组”“柏林国社党小组”“黑森林国社党小组”“德意志民族联合会”“大德意志国战斗小组”“德国国民阵线”“德国人民联盟”等组织。德国是希特勒纳粹统治的发源地,作为一种思潮,二战后,法西斯主义派生出数十个新法西斯主义组织。这些组织美化希特勒,宣扬“日耳曼民族优越论”,排斥外国移民,崇尚暴力,企图通过恐怖主义推翻西方的现行制度,建立所谓的“第四帝国”。[14](3)美国的“三K党”“雅利安民族党”“秩序党”“白人爱国党”“亚利桑那爱国者”“美国民兵协会”“美国自由派民兵”“得克萨斯州宪法民兵”等组织。这些组织鼓吹种族主义,反对共产主义,强调美国政府的衰落和没有信誉,认为只有通过推翻现政府与政治制度,建立新法西斯政权,才能使国家与白种人得以新生,使国家免除共产主义的“左派之害”。[15](4)英国的“八八纵队”“圣乔治同盟”“民族阵线”“C18”“白色闪电”“白狐”等组织。这些新纳粹组织大多宣扬种族主义,要求一切权力归白人,反对外国移民、犹太人与少数民族人群,暴力倾向极为突出,主张以暴力手段建立新法西斯统治。[16](5)法国的“欧洲民族行动联合会”“欧洲民族主义联盟”“革命民族主义运动”“维护法兰西运动”等组织。这些新纳粹组织推崇种族主义与反犹太主义,主张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或恐怖威胁,建立新法西斯统治。(6)俄罗斯的“俄罗斯民族统一运动”“民族主义联盟”“人民社会党”“光头党”“拳头党”等组织。这些组织宣扬种族主义,煽动种族仇恨,将矛头指向犹太人等一切非俄罗斯族人,主张用暴力恐怖方式重构俄罗斯民族精神,建立所谓的具有东正教正确价值观体系的“新俄罗斯”。(7)奥地利的“巴伐利亚解放军”。该组织鼓吹法西斯统治,宣扬种族主义,敌视外国移民,制造了一系列针对克罗地亚人、吉普赛人等外国人与少数民族群众的爆炸、杀人等恐怖事件。[17]

(五)邪教型恐怖主义

邪教,是指披着宗教外衣,专门从事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活动的一种极端组织。[18]在划分恐怖主义类型时,有学者将邪教归纳为宗教极端恐怖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19]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尽管邪教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活动,但是并不一定属于恐怖主义,邪教组织也不一定属于恐怖组织。这是因为,第一,就主观目的而言,如前文所述,恐怖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主观上具有政治或者意识形态等目的;邪教组织通常不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是为了实现一种荒谬的宗教幻想或者敛取教徒的财产。第二,就客观手段而言,邪教主要是假借宗教名义,神化教主,以神秘主义、神灵疗法等强烈的精神控制为主要手段,毒化教徒心灵,教唆教徒放弃亲情、爱情、友情、事业、财产甚至生命,侵犯其生命权、财产权;而恐怖主义主要还是使用杀人、伤害、绑架、劫机、爆炸等暴力或暴力性质的手段。第三,就侵害对象而言,邪教侵害的主要还是其内部成员或者教徒,其对社会的危害主要是通过危害其内部成员或者教徒的生命权、财产权体现的;而恐怖主义则往往是侵害其组织外部的无辜对象。实际上,也正是由于存在上述区别,尽管我国的邪教组织“法轮功”曾在全国制造了一起又一起自杀事件,甚至还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了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但是我国政府一直都没有将该组织认定为恐怖组织。据此,我国有学者将“法轮功”认定为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尚值得商榷。[20]

当然,尽管邪教与恐怖主义存在上述区别,但是并不意味着邪教绝对不能构成恐怖主义。当某些邪教为了实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主要通过对其内部成员或教徒以外的无辜对象实施恐怖活动时,该种情形就属于恐怖主义,即邪教型恐怖主义。最为典型的邪教型恐怖主义就是日本的奥姆真理教,该邪教主要以化学袭击作为其主要行为手段,被称为日本的“基地组织”。该邪教教主麻原彰晃为了颠覆日本国家政权,进而获得政治统治权,先后组织策划了长野县松本市沙林毒气事件、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律师灭门事件等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在最鼎盛时期,该组织成员达到9000人左右。邪教型恐怖主义的危害极大,以奥姆真理教为例,在1994年6月的长野县松本市沙林毒气事件中,造成7人死亡、超过500人受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在1995年3月20日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中,更是造成12人死亡、至少5500人受伤的严重危害结果。[21]

(六)黑社会型恐怖主义

与邪教类似,黑社会不一定属于恐怖主义,黑社会组织也不一定属于恐怖组织。这是因为,第一,就主观目的而言,根据国内外的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明确的经济性特征,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及其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这一目的显然不同于恐怖主义目的要素中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等目的。例如,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2项的规定,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特征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学界通常将这一特征称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22]第二,就侵害对象而言,黑社会组织侵害的主要是影响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对象,一般不针对无辜对象,而恐怖主义组织的侵害对象则没有特别限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黑社会组织为了迫使政府释放其在押成员、改变政府的某些政策或者掌控国家的选举、获得国家的政权而实施恐怖活动、制造恐怖事件,那么所实施的暴力恐怖行为就是恐怖主义,即黑社会型恐怖主义。意大利的“黑手党”是世界上较为典型的黑社会型恐怖组织,该组织为了保持既得利益,阻挠当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打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造了一系列恐怖事件,以迫使意大利政府谈判和妥协:1982年至1985年,在西西里地区谋杀了9名国家机关高级人员,其中包括一名将军;1990年5月地方选举时,在勒左的卡拉布里亚市杀害了6名候选人;[23]暗杀了主张取缔“黑手党”的两名议员、两名法官和一名高级警官;1993年5月14日,在罗马城北帕里奥利居民区制造了汽车炸弹爆炸事件;1993年5月27日,在佛罗伦萨市中心著名的乌菲齐画廊旁边制造了爆炸事件。[24]

二、其他类型划分

除依据恐怖活动的动机和根源进行划分以外,依据恐怖活动的手段、范围、主体等对恐怖主义进行划分,也是当前国际社会较为常见的分类方式。

(一)依据恐怖活动手段的类型划分

依据恐怖活动的手段,可以将恐怖主义分为传统恐怖主义、超级恐怖主义和新恐怖主义三种类型。所谓传统恐怖主义,是指以火器、武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等常规武器为手段实施的恐怖主义,如杀人、伤害、放火、爆炸、绑架、劫持飞机和人质等。由于该类型恐怖主义的手段较为“传统”,因而成为当前恐怖主义的主要类型。所谓超级恐怖主义,是指以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放射性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手段实施的恐怖主义;所谓新恐怖主义,则是指以网络技术、电磁技术[25]、金融投机、恐吓信息等为手段实施的新类型的恐怖主义。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学界既有学者将“超级恐怖主义”和“新恐怖主义”统称为“非传统恐怖主义”,[26]也有学者将网络恐怖主义归纳为“超级恐怖主义”的一种形式。[27]考虑到“超级恐怖主义”中的“超级”主要体现在超常的杀伤力和破坏性上,而“新恐怖主义”中的“新”主要体现在出现的时间较近上,本书区分“超级恐怖主义”和“新恐怖主义”加以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区别所在。

在超级恐怖主义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核恐怖主义加以特别关注。这是因为,伴随着全球范围内核扩散的危险趋势,不仅更多的国家可能发展和拥有核武器,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可能也有更多的渠道与途径获取核材料、核技术甚至核武器,从而实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最危险的极端主义势力的结合。恐怖组织不仅可能用获得的核材料或核武器作为恐吓威胁手段,而且完全可能孤注一掷地使用核武器,从而给社会、国家乃至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28]实际上,“基地”组织、奥姆真理教等恐怖组织就一直十分渴望获取核能力。[29]2006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曾发出警告,情报信息显示恐怖分子已经具有制造核恐怖袭击的能力并准备实施。

在新恐怖主义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网络恐怖主义加以特别关注。这是因为,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逐渐普及的今天,国家管理与社会的正常运作已经高度依赖网络系统。一旦网络系统受到攻击,不仅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带来社会管理的混乱,甚至引发其他社会危机。[30]当前,网络恐怖主义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活动手段基本局限在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传播恐怖活动信息、招募和培训恐怖分子以及募集资金等方面。据悉,“基地”组织已在网络上建立了一所虚拟的恐怖主义大学,向伊斯兰教极端分子传播极端和恐怖思想,并传授恐怖活动的方法和技术等。此外,利用网络技术对其他计算机系统、数据进行破坏性攻击的网络袭击事件也不断发生。最典型的是2007年爱沙尼亚事件,该次网络袭击影响了爱沙尼亚的新闻网站和银行的金融服务,造成了广泛的恐慌。[31]美国官方数据表明,“基地”组织还曾通过网络系统,控制了美国的能源设施、配水、通信系统和其他关键基础设施。[32]上述情况表明,“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和“目标型”恐怖主义都已实际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危害。对“网络恐怖主义”的研究绝非“纸上谈兵”,必须进一步加强研究这一新的恐怖主义类型并探索有效的对策。

(二)依据恐怖活动范围的类型划分

依据恐怖活动的范围,可以将恐怖主义分为国内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两种类型。所谓国内恐怖主义,是指不涉及其他国家及其公民,在本国内部产生,由本国的组织和个人针对本国目标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或主张。所谓国际恐怖主义,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及其公民,活动范围、攻击目标超出一国范围的恐怖主义行为或主张。界定国内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关键就是看其是否具有国际性。英国学者威尔金森曾将此处的“国际性”界定为:“当恐怖主义超出国界或者被用来反对恐怖主义分子所在国境内的外国目标时,恐怖主义就具有了国际性。”[33]应该看到,伴随着当今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恐怖主义的活动范围和攻击目标往往都会超出一国的界限,恐怖主义的全球化和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逐渐由国内恐怖主义向国际恐怖主义演变。因此,在反恐问题上,各个国家都不能也无法置身事外,而是必须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还有一些学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将恐怖主义划分为航空恐怖主义、海上恐怖主义等类型。[34]

(三)依据恐怖活动主体的类型划分

依据恐怖活动的主体,可以将恐怖主义分为国家(政府)恐怖主义和非国家(政府)恐怖主义两种类型。其中,国家恐怖主义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对内的恐怖主义和对外的恐怖主义,非国家恐怖主义则可以进一步分为个人恐怖主义和集团恐怖主义。所谓国家恐怖主义,是指国家(政府)实施的恐怖主义。一个国家为了镇压本国人民,维持其对内统治,以暴力恐怖手段推行其国内政策或者统治,属于对内的恐怖主义;一个国家为了反对其他国家、政府、组织或者人民,以暴力恐怖手段对付其他国家,则属于对外的恐怖主义。所谓非国家恐怖主义,是指由非国家(政府)的个人或者集团实施的恐怖主义。由非组织的个人实施的恐怖主义,属于个人恐怖主义;由各种恐怖主义集团实施的恐怖主义,则属于集团恐怖主义。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国际社会中的恐怖主义主要是指非国家恐怖主义。从发展趋势来看,当前,非国家恐怖主义中的个人恐怖主义具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而恐怖主义集团的组织架构则显得越来越松散,近年来国际社会中频频出现的“独狼式”恐怖主义或者说“个体”恐怖主义现象就是例证。因此,有必要对这类恐怖主义发生的原因和对策加以进一步研究。

[1] 参见赵秉志主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2] 参见李湛军:《恐怖主义与国际治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3] 参见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4] 参见王逸舟主编:《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5—74页。

[5] 参见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6] 参见王伟光:《恐怖主义·国家安全与反恐战略》,时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7] 参见刘玉雁:《中国政府恐怖主义危机管理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8] 参见刘仁文主编:《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稳定与反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83页。

[9] 参见余建华等:《恐怖主义的历史演变》,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315页。

[10] 参见〔日〕黒井文太郎:《世界のテロと組織犯罪》,ジャパン·ミリタリー·レビュー2001年版,第328页。

[11] 参见李湛军:《恐怖主义与国际治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83—84页。

[12] 参见刘玉雁:《中国政府恐怖主义危机管理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13] 参见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14] 参见李慧智:《反恐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15] 参见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16] 参见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17] 参见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

[18] 参见王逸舟主编:《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19] 参见王伟光:《恐怖主义·国家安全与反恐战略》,时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64页;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

[20] 参见刘玉雁:《中国政府恐怖主义危机管理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21] 参见〔日〕黒井文太郎:《世界のテロと組織犯罪》,ジャパン·ミリタリー·レビュー2001年版,第327页。

[22]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下)》(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1页。

[23] 参见王逸舟主编:《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24] 参见李慧智:《反恐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25] 这是指利用电磁脉冲发生器造成计算机、通信、供电等系统瘫痪,形成灾难性后果,引起社会恐慌和动乱。参见刘仁文主编:《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稳定与反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14页。

[26] 参见刘玉雁:《中国政府恐怖主义危机管理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27] 参见杨隽、梅建明:《恐怖主义概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80页。

[28] 参见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主编:《应对核恐怖主义(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与核安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29] 参见刘仁文主编:《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稳定与反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57—258页。

[30] 参见朱永彪、任彦:《国际网络恐怖主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31] 参见刘仁文主编:《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稳定与反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7页。

[32] 参见杨隽、梅建明:《恐怖主义概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页。

[33] 转引自古丽阿扎提·吐尔逊:《中亚恐怖主义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34] 参见林泉:《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与控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童伟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及海盗犯罪的刑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