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十七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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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初期赐谥与族制度
——以《左传》隐公八年为例

刘瑛[1]

【内容提要】 《左传》隐公八年通过鲁大夫众仲与鲁隐公的问答,记述了春秋初期大夫赐姓命氏与制谥的几种方式,是与宗法制度有关的重要记载。因历代注释众说纷纭,相互抵牾,使我们对此时期宗族称号规则的理解仍然不尽透彻。

本文对历代注释加以梳理,总结春秋初期诸侯国大夫的命氏及制谥规则,指出以其本人之字为氏族称号应当是春秋时的惯例。文章特别对制谥的因由和方式进行分析,指出谥通为卒后称号,当亦有所别,一为按生前行迹所制之谥,一为卒后不直称其名而以字易名的称谓。注者常以二者混淆,故解说不达文义。以字为谥之法,虽无早期的明确证据,但从殷周时大夫卒后不直称其名,而另有代替名字的称号的旧例来看,以字为谥应属其例的晚期变形。

【关键词】 《左传》春秋初期 宗法制度 命氏 制谥

《左传》隐公八年记载,鲁大夫无骇卒,盖无骇有贤才,为鲁惠公、鲁隐公所任用,应赐族氏而未赐,今遽然而卒,因此羽父为他向鲁隐公请求谥与族氏的称号,隐公为此向众仲询问:

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

众仲为隐公解释了赐姓、命氏与谥的几种方式,以诸侯而言,以所封国名为氏族称号;以诸侯之卿大夫而言,有以字为族,有以官为族,有以邑为族。族名亦即氏,有族则有氏。隐公随后按众仲所述“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的原则,以无骇的字“展”作为无骇的谥号,同时无骇后人的氏族称号也命名为展氏。《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所载无骇之子展禽、展喜则以展为氏。

此《传》所载“羽父请谥与族”,涉及春秋初期诸侯以大夫之字命氏及命谥的规则问题。我们分别进行分析,先来看命氏的原则。

上文“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回答“胙之土而命之氏”,以族与氏对而言之,可见族与氏义可相通。氏与族之义同而有别,隐公八年《正义》引《释例》曰:“别而称之谓之氏,合而言之谓之族。子孙繁衍,枝布叶分,始承其本,末取其别,故其流至于百姓万姓。”

刘文淇《疏证》引旧注云:“无骇始为卿,未赐族也。”《疏证》又云《禹本纪》(按,出《五帝本纪》)集解引郑《驳异义》:“天子命氏,诸侯命族。族者,氏之别也。顾炎武《日知录》云氏、族对文为别,散则通也。故《左传》云问族于众仲,下云公命以字为展氏是也。”[2]

此以字为氏,则展作为无骇之族的氏族称号无有疑义。然而展究竟是无骇之字,还是其祖父之字,无骇的字是否又作为谥号,历代注释有所不同。杜预注“公命以字为展氏”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无骇,公子展之孙,故为展氏。”则杜预认为公子展是无骇祖父,展为其字,无骇以其祖父之字为氏,称展无骇,并作为后代的族称。展并非无骇自己的字。杜注所云公子展事迹不见史传,杜注未知所本。《公羊传》成公十五年云:“孙以王父字为氏”,故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以为:“杜云以王父字为氏,盖本《公羊传》之说。”

而《仪礼·少牢馈食礼》云:“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郑玄注云:“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为谥。《春秋传》曰:‘鲁无骇卒,请谥与族,公命之以字为展氏,是也。'”郑注不同于杜注,谓展为无骇本人之字,隐公以其字展为氏,并为其后人之族称,亦作为无骇的谥称。

亦有以为谥字乃氏字之误,顾炎武《左传杜解补正》云:“陆氏按:郑康成驳许叔重《五经异义》引此《传》文云:诸侯以字为氏,今作谥者,传写误也。”[3]因此顾炎武认为众仲只回答了赐氏的问题,与命谥无涉。

如此,则以字为氏有不同的解释,一种是以本人的字命名氏,另一种是以祖父之字命名氏。究竟哪一种解释符合实际情况,且隐公是否以字为无骇命谥,值得我们注意。

无骇,鲁大夫。《春秋经》隐公二年记载:“司空无骇入极”,则其曾任司空之职,位至卿。[4]此年《左传》云:“司空无骇入极,费庈父胜之。”《传》承《经》亦称其名,不称氏,详按《传》隐公八年羽父为其请氏一节,此当因无骇尚未命氏。

而《公羊传》则认为《春秋经》不称氏,是因为《经》对无骇持贬斥态度,《公羊传》隐公二年云:

无骇者何?展无骇也。何以不氏?贬。曷为贬?疾始灭也。始灭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讬始焉尔。曷为讬始焉尔?《春秋》之始也。此灭也,其言入何?内大恶,讳也。

《公羊传》称无骇为展无骇,则无骇已有氏称。不氏,指《春秋经》依例大夫当称氏,当称而未称,实为贬抑。《春秋经》之所以直呼其名,是因为痛恨无骇灭极乃灭人之国。灭他人之国虽非始自无骇,但灭极却是《春秋经》记载的第一次灭国,要假借这件事表明贬责的态度;把灭国称为“入”是要为鲁国的大恶之事予以避讳,而归其咎于无骇。

由上引《左传》隐公八年可知,无骇此时尚未有氏,则《公羊传》称《春秋》直称其名而不称氏以贬斥其灭人之国为凿空之说。

至于无骇所灭之极,据杜预注为鲁国附庸小国,姬姓国,地在山东鱼台县西极亭,隐公二年为无骇所灭,故《公羊传》主贬斥。然而孔疏引贾逵云极为戎邑,并非鲁同姓之国,灭极不过是抵御戎国。刘文淇亦申贾逵之说,驳杜注,力主极为戎邑,《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隐公二年云:“杜注庈父,费伯也。前年城郎。今因得以胜极。文淇案,郎,鲁地,在鱼台县西南。极,戎邑,在鱼台县西,相去甚近。城郎,亦所以御戎。传所以归功于庈父也。”[5]城郎指的是隐公元年费伯在郎地筑城,《左传》隐公元年:“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刘文淇又云:“迨入极之后,戎已受创,秋复请盟,其诚乃见,故公遂与之盟。贾氏寻检上下,故为此说。……《方舆纪要》在兖州府鱼台县西,戎城在菏泽西南,去鱼台亦不甚远,况所盟之唐亦在鱼台。又何疑极之为戎邑耶?《正义》驳之,非也。”[6]公与戎盟于唐,即此年《经》所记“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一事,唐即鲁国之唐,今山东鱼台县旧治东北十二里有武唐亭,当即此地,与极相近。则极为戎邑之说当为可信。

如上所述,极当为戎邑,灭之为正当防御,不会招致时人贬责,如此则《公羊传》疾无骇灭国之说无所据,《经》称无骇之名非主指斥。详审《左传》,展即无骇之字,无骇于其生时并无命氏,卒后因羽父之请,于是“公命以字为展氏”,这里的字,即无骇本人之字。

再来看“羽父请谥与族”中的谥,众仲所云“诸侯以字为谥”,此句历代有不同注释。杜预断句为:“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注云:“诸侯位卑不得赐姓,故其臣因氏其王父字,或便即先人之谥称以为族。”杜注指诸侯之于大夫,赐其先人字为氏,亦因先人之谥为族称。孔疏亦云:“谓赐族虽以先人之字,或用先人所为之谥,因将为族。”

对于杜注所言展为无骇祖父之字,侯康《穀梁礼证》卷二驳之云:“如其说则展是名非字,且是王父之名,《传》当显言之,今但云公命以字为展氏,则是无骇字可知。无骇字展,即谥展,因以为族,不然羽父请谥与族,曷为但赐族乎?”[7]此说以展为无骇本人之字,故命名为展氏。详按《传》言“公命以字为展氏”,明言展非无骇先人之字,乃无骇本人之字,且其字亦作为卒后的谥称。

这里即涉及到字是否可以作为谥称的问题。以字为谥,除隐公八年的记载外,《礼记》也记载了类似的例证。《礼记·檀弓》上云:“鲁哀公诔孔丘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呜呼哀哉,尼父。'”郑玄注云:“诔其行以为谥也。尼父,因其字以为之谥也。”据郑注,则此谥者别于依生前行为立谥之义,乃以本人之字为谥。孔子,字仲尼,鲁哀公诔文所称“尼父”,即以其字为谥号,与《左传》所云“以字为谥”用法相同。此为人卒后,以字易名,隐公元年《正义》引《春秋释例》:“《传》曰:‘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易之以谥。”人卒后生者不直称其名,而易为以字为谥作为称号,与依人生前行为立谥不同。

《左传》哀公十六年记哀公诔孔子之卒,曰:“夏四月己丑,孔丘卒。公诔之曰:“旻天不吊,不慭遗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煢煢余在疚。呜呼哀哉尼父!无自律。”孔疏云:“此《传》惟说诔辞,不言作谥。传记群书皆不载孔子之谥。盖惟累其美行,示己伤悼之情而赐之命耳。”孔疏继而驳郑玄《礼记》注云:“郑玄《礼》注云尼父,因且字以为之谥,谓谥孔子为尼父,郑玄错读《左传》云以字为谥,遂复妄为此解。”然而《礼记·檀弓》哀公诔孔子之辞孔疏又云:“尼父,则谥也。”孔疏于《左传》《礼记》自相矛盾,这是孔疏囿于疏不破注的成例造成的,由此可知《礼记》孔疏对郑说所持的肯定态度,自不能径以《礼记》郑注以尼父为谥为非。

按《说文》云:“诔,谥也。”《礼记·曾子问》注引《春秋公羊说》“读诔制谥于南郊”,故有诔必有谥。《穀梁礼证》卷二:“诔之训谥,见于《说文》。《论衡·道虚篇》:诔生时所行为之谥,是诔必有谥甚明,孔子固以字为谥者也。”哀公诔辞称尼父,尼父为谥,故汉平帝元始元年追谥孔子为褒成宣尼公,后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改谥曰文圣尼父,皆不舍尼为谥。[8]证明尼父初为哀公诔孔子时所称之谥,后世为孔子加封谥号时,都对其加以认可并始终沿用。

以春秋经传言之,大夫有功于国,卒后国君以字代谥,避免直称其名。《春秋经》桓公二年:“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穀梁传》解释经文称“孔父”是因为:“子既死,父不忍称其名;臣既死,君不忍称其名。……孔氏,父字谥也。”范宁注云:“孔父有死难之勋,故其君以字为谥。”按孔父,名嘉,字孔父,宋国司马,孔子六世祖,为华父督所杀,卒后宋国国君以其字谥曰孔,父为美称。这是因为孔父既死,臣死后君“不忍称其名”,故以谥易其名称之。可知于鲁有功的无骇以字为谥,例同孔父。字的作用是“冠而字之,敬其名也”(《礼记·郊特牲》),称字即是尊敬其名,故卒后以字为谥也是尊敬其名。

惠栋《春秋左传补注》亦以孔父之称为证驳孔颖达疏云:“郑玄曰:尼父因其字以为之谥,孔氏驳之。案字谥见《穀梁》,非康成臆说。以字为谥,《左传》有明文,孔氏之驳未为得也。”[9]

如此,则谥统而言之为卒后称谓,然又别为二义,其一为依人生前行迹所拟之谥。《礼记·乐记》云:“观其舞知其德,闻其谥知其行也。”郑玄注:“谥者,行之迹也。”即是其义。其二为人卒后不直称其名,而以其字所代之谥,这里谥可训为号,并非第一种谥号的涵义。《文选·洞箫赋》“幸得谥为洞箫兮”,李善注:“谥,号也。旁证云秦汉人语多以谥为号,不作谥法解。《史记》谓田婴谥靖郭君,田文谥孟尝君。”按《史记·孟尝君列传》:“婴卒,谥为靖郭君。……文卒,谥为孟尝君”, 《索隐》曰:“谓死后别号之曰靖郭耳。……孟尝君袭父封薛,而号曰孟尝君。”李善注及《索隐》皆释谥为号,并非表行迹之谥法之义。《史记·吕不韦传》云“始皇十九年,太后薨,谥为帝太后”,亦是以谥作号字用。

关于以字为谥的来历,孔广森《经学卮言》云:“古人训谥字与号同义。殷制,生有名,死则以其字为号,若汤名履,没,号帝乙;文王之父名历,没,号公季。凡商之诸王,以甲、乙、丙、丁称者,皆其字也。措之庙,立之主,而配帝言之,即其谥。周人始有大名、细名之制,然此亦彰瘅之大柄,惟天子而得司之。若侯国之卿大夫既卑,不得请谥于王,其君又未敢自为论定,则仍殷之旧,以字易名而已。故隐公八年《传》众仲曰诸侯以字为谥,谓诸侯赐其臣谥之礼然也。春秋以来,列国逾制,大夫亦以行制谥,其始犹配字为号,若鲁成季、共仲,齐高敬仲、国懿仲之类,又降而率以谥冠子矣。”[10]

由孔广森所言,谥在这里是卒后作为号来代替名字的称呼,殷王卒后,要用名以外的称号来代替,若汤名履,卒后称帝乙;周文王之父名历,排行季,故又称季历,卒后称为公季。孔广森所言商王、周王以字为号制度,是否真实存在不可详考。孔氏应是宽泛地把组成日名的天干、表示行次的季当成广义的字来看待,即是一种死后所称的号来看待。这一代替名字的称号,在宗庙立主时使用,亦即谥。由此可知,卒后不称其名而称其号的做法,自商周既已存在。

周人更加重视卒后名称,死后有大名、细名之分,大名是尊崇的称号,细名是小的不显著的称号。《逸周书·谥法》云:“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行出於己,名生于人”,集注引孔晁云:“名谓号谥。”[11]正因如此,谥代表了其生前行迹的评定,是彰显善恶的重要标识,由周王掌握命谥权。而诸侯之卿大夫地位卑下,没有资格获得周王命谥,诸侯未敢擅自论定,所以沿用旧制,以字代替名而称,以至春秋初时,诸侯有以大夫之字赐为其谥称之礼。其后至春秋庄、闵之后,列国不尊周制,卿大夫亦自行制谥,仍保留了配字为号的称法,如鲁大夫成季,成即其谥,季为行次;共仲即庆父,共为其谥,仲为排行;齐大夫高敬仲,敬为其谥,仲为其行次;国懿仲,懿为其谥,仲为行次。其后又有以谥冠子而称者,如卫国的孔成子、宁惠子等。孔广森仍以表示行次的季、仲为广义的字。

至春秋后期,惟独殷之后裔宋国,仍尊殷旧礼,称“尼父”者,即依以字为谥之旧例,《经学卮言》云:“唯宋大夫孔父,《穀梁》说字谥也。而《檀弓》载哀公之诔先圣,郑康成亦云:‘尼父,因且[12]字以为之谥’,于此而见哀公之尊先圣至也。一则以先圣勋不越礼,不敢以末世非礼之谥谥之;一则以先圣每自称殷人,故仍以宋谥孔父之法谥之。……足征宋君虽请谥于周,而于其国中自秉殷礼。《穀梁》、后郑之言,益可信矣。”其自注又云:“他国大夫如卫石骀仲,骀字不见谥法,盖亦东周之初犹守礼典,以字为谥者。”[13]考之《左传》,如晋、鲁、郑,除鲁隐公赐羽父谥以外,大夫初皆无谥,庄、闵之后,下大夫亦无不谥者。惟宋国大夫始终无谥,[14]证明宋国一直保守大夫无谥的旧制。

由上所述,春秋初期,诸侯国大夫不得自行命氏制谥,须由其国君赐予。国君以大夫本人之字赐作其氏族称号,亦可作为大夫的谥号。大夫并无赐名之谥,故众仲云以字为谥。[15]谥通为卒后称号,当亦有所别,一为按生前行迹所得之谥,一为卒后不直称其名,以字所易的谥称。无骇之字即展,非其祖父字展。羽父所请,明为谥与族两项,隐公按众仲所说以字为谥之法,赐无骇之谥为展,而无骇后人之氏称亦为展。若以传文“诸侯以字为谥”中的谥为氏字之误,则羽父请谥与族的谥无所交待。无骇之子称展禽、展喜,由是观之,则是以父字为氏。以其本人之字为氏族称号应当是春秋时的惯例。若子产称国氏,是因其父之字子国而称。注者常以二者混淆,故解说不达文义,应对其义加以厘清。

以字为谥之法,当是人卒后以字易名,而非以生前行迹所命之谥,此法虽无早期的明确证据,但从当殷周死后不直称其名,而另有代替名字的称号的旧例来看,以字为谥应属晚期的变形。《左传》这一记载也丰富了我们对春秋初期谥法的认识。

[1] 本文作者为北京大学中文系、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副教授。

[2] 〔清〕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第48页,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

[3] 〔清〕顾炎武《左传杜解补正》,第1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4] 据《左传》隐公八年杜预注,鲁司徒、司马、司空皆为卿。

[5] 〔清〕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第16页。

[6] 同上书,第15页。

[7] 〔清〕侯康《穀梁礼证》卷二,《清经解续编》第四册,第408页,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

[8] 同上。

[9] 〔清〕惠栋《春秋左传补注》卷六,《清经解》第二册,第742页,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

[10] 〔清〕孔广森《经学卮言》卷六,第125页,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

[11] 《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下册,第62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12] 《经学卮言》校勘记云:“《皇清经解》本、《指海》本同,疑且当作其。”《经学卮言》,第126页。

[13] 《经学卮言》,第126-127页。

[14]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一册,第6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15]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