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国大革命的情况和英国光荣革命的情况不同,而柏克之谴责于法国大革命的,其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无非就是在谴责法国并没有按照英国的模式在进行。在柏克看来,英国的人民享有人身保护权(habeas corpus)、财产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这些英国最可宝贵的传统,也应该成为世界上一切民族所应尊重的宝贵传统。但是法国大革命却彻底摧毁了这些宝贵的传统。
或许不妨说,人类历史上的进步大抵不外是通过两条途径,即革命(以暴力的方式)和改良(以和平的方式)。近代法国所走的道路以革命的方式为主,而近代英国所走的道路则以改良的方式为主。法国大革命已经过去两个多世纪了,而对其是非功过的评价至今仍然聚讼纷纭,从没有一致的结论。无论如何,我们应该承认法国大革命所揭示的原则乃是人类历史上最为重大的事件;但是许多的英国学者却历来习惯于嘲笑法国的革命,他们嘲笑法国人浅薄,喜欢大吹大擂、夸张作态的表演,而英国人则在同时默默无声地和平演进,而其成绩却不比法国人为差。看来对这场法国大革命的评说只好留待给千秋万世了;历史大概是永远也不会有结论的,其原因就在于过去的历史并没有死去,它也永远不会死去。它永远都活在现在之中,我们为历史定案只能是根据它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但是历史却是没有终结的,一切历史事件的后果和影响也是没有终结的,所以就永远也不会有一幕“最后的审判”。“最后的审判”只能是出现在世界的末日。孔夫子离我们已经两千多年了,对他的评论至今也还没有定论,而且将来也不会有定论;因为他将来结论如何,也还要看他在将来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和影响而定,而这却是我们所无法预见的。
法国当然不是英国,也不可能是英国,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柏克无视于这一历史事实,硬要把英国传统所形成的价值观强加在法国的头上,于是其理论的结局便只好是把法国大革命的一切灾难都归咎于人性的丑恶和个人的阴谋。柏克也像某些历史学家一样,喜欢从个人品质的因素去观察和解释问题。但事实上,不管历史上的伟人是多么重要,他终究不是魔法师,历史的乾坤终究不是由个人的品质和思想所能扭转的。观察历史总须深入一步看到其表象之下的底层。所以柏克同时代的论敌潘恩(Thomas Paine)就曾批评他说,他只顾怜惜羽毛,却忘记了那只垂死的鸟。这个批评不失为一种有深度的见解。
柏克理所当然地不会喜欢卢梭。(而康德则是极喜欢卢梭的,这可以反映当时西方思想界几种不同的思潮。)但他至少在一个根本之点上却又和卢梭是相同的,那就是两个人都不是严谨的理论体系的构造者。从气质上说,两个人都是属于性情中人,是由感情在支配着理智的。柏克对法国旧制度(ancien régime)的看法,其实是带有浓厚的浪漫色彩而在加以美化的。这里的秘密就在于:他是一个宗教信徒却又生活在一个理性的时代。这一点又和卢梭一样;卢梭是一个感情的信徒而生活在一个理智的时代。于是就导致了柏克的(还有卢梭的)世界观本身之中的某些内在的、无可调和的矛盾。他的基本思想倾向是要追求自由与秩序二者的结合,或者说,是与秩序相结合的自由或是与自由相结合的秩序。他以为这就是光荣革命以来英国制度的精神,也是他所极力要维护的理想。但是这个理想在法国大革命的现实面前却碰了壁,被撞得粉碎。这个理想乃是英国和平演进的精神的见证,却在法国大革命一幕又一幕的血腥的暴力面前被践踏得体无完肤、奄奄一息。他不禁要质问:这个(法国大革命的)权力是谁给的?
这就涉及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当然,权力授受之际是不可能真正出现一幕尧舜禅让的喜剧表演的。孟子的“天子受命于天”或者胡克(Hooker)的神授王权论或者教皇的圣彼得使徒继承说(theory of apostolic succession),究竟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又有谁曾经目睹过它的演出呢?所有这些法统或道统的神话虚构,说穿了无非都是自封的而已。为了解决这个宗传的问题,近代的理论家们从霍布斯到洛克到卢梭就设计出了种种“自然的”、“天赋的”或“契约的”之类的假说,但究其实质都只不过是想当然耳,都是从抽象的观念立论的,诸如人是生来自由平等的,人是生来就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的,国家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一项契约的关系,当统治者违约而侵犯了人权的时候,人民就有权起来推翻统治者夺回自己的自由,如此等等。这些都是就“当然”(Sollen)方面立论,它们根据假设(ex hypothesi)就“应该”是如此,是理所当然、不言自明的真理。(《独立宣言》不是开宗明义就肯定“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自明的”吗?)柏克的思想方式则一反其道,他的观点独辟蹊径,是从“实然”(Sein)方面着眼的,是从社会现实的效益或利害着眼的;他不喜欢抽象的思辨论证,而是另行标榜由深思熟虑而得出的现实可行性作为唯一的尺度。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多姿多彩的、形形色色的,而且决不会是完美的;我们无法把它们强行纳入某一种严谨的逻辑理论体系之内。这里的关键在于:不是现实要服从原则,而是原则要服从现实。成其为政治理论的基础的,乃是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害关系乃至于社会的体制、人们的感情和愿望等等,而不是什么(如天赋人权论者所宣扬的)抽象的原则。就这一点而言,柏克可以说是开了19世纪历史学派思维方式的先河。人权究竟是天赋的(或自然的),抑或是人赋的(或人为的)?对这个问题,历史学派着眼于史实,而启蒙运动的哲学家则着眼于法理。也许双方各自有其道理,各得大道之一端。不过,这里特别应该明确的一点是:事实既不能取代法理,法理也不能取代事实;实然不能论证当然,当然也并不说明实然。理论有理论的价值,事实有事实的价值。理论不就是事实,事实也不就是理论。理论与事实相结合,正是以理论与事实相分离为其前提的,否则就无所谓相结合了。我们应该同时看到这两个方面。事实上,自由与平等是从来也不曾存在过的东西,人与人的关系从来就是强制和压迫的关系;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能论证人类就应该是不自由和不平等的。反之,人类应该自由平等也并不就意味着人类曾经有过任何时候在实际上是自由平等的。法理是一回事,事实又是另一回事。我们不能以法理否定事实,正犹如我们不能以事实否定法理。再举一桩简单不过的事例。古今中外的婚姻从来没有不讲条件的,纯粹无条件的爱情大概是古今中外都不曾有过的;但是婚姻法上却不能不规定婚姻必须是无条件地纯粹以爱情为基础。所以历史学派并没有能驳倒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理论,正如同自然法学派并不能否定历史学派提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