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利润理论 [13] ,与利润相关的变化与风险
鉴于在导言一章中阐述了利润与理论经济学的关系,以及经济学者心中对基本假设的模糊认识这些事实 ,因此,对利润理论仍然是经济学说中最不令人满意且存在争议的部分,我们就不再感到奇怪了。然而,考虑到竞争有消除利润的“趋向”已获广泛的认同,那么,本书只将利润问题当成一个重要的特例 [14] ,没有直接对利润问题本身进行直接抨击,并探究一下事实上已获充分认识的完全竞争失灵的缘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引起人们注意。其实,也就是在最近这几年,利润作为一种真实确切的份额的存在,已经逐渐得到确认,也由此提出了对利润进行解释的问题。
与多数研究对象就是人类活动的某些领域的科学一样,经济理论也一直受到现实的很大影响,尤其是不严谨地使用日常生活中的语词,已经造成了术语学上的严重混乱。利润的概念与工业组织的某种形态有关联,即一种在不同的时间与不同地点、在不同程度上已实现的形态,一种一直在发生变化和发展的形态,有密切的关联。
正当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们从事写作的时候——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初期——股份公司相对来说并不重要,实际上,它只局限在一些银行和贸易公司的范围内。当然,也存在一些以获利为目的的贷款,但是,产业主(industry men)使用自己资本的主要形式还是雇佣劳动和从别处租来土地。管理的功能主要集中在资本家手中。此外,英国的工业是新兴工业,扩展极其迅速,竞争并没有得到高度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似乎是,也确实是占据了支配地位的因素。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资本的积累和金融机构的完善以及竞争的增长,才将利息的重心转移到了经商能力(business ability)上,这才使人在不直接拥有资本所有权的情况下,很轻易地或至少是普遍可能地,可以凭保证资本增值的能力而营利,绝大多数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借来的资源也就很普遍了。
在这些早期的条件下,将产业经理人的收入与资本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是很自然的事。在所有经典著作中,我们发现“利润”一词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混乱的深层根源就在于概念的含混以及早期作家思想中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观念的使用。触及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方法论的基本问题核心的一个区别,在研究的初期阶段,虽然不可能完全弄清楚,但当然而且必须搞明白。直到晚近,马歇尔才对长期规范价格作了分析,克拉克和熊彼特则分析了“静态”价格,也向经济学家们提出了一个更清晰的与什么是“自然”或正常条件的真实含义相关的概念。对于早期的古典作家来说,这种含混的含义隐藏着资本家经理人的全部收入与合同固定利息之间的根本差别。在解释分配时唯一需要区别加以考虑的是,对用商业经理人收入理论来解释被认为是基本与合同固定利息相等的“正常利润”,要加以限定。另一个对利息与利润之间关系的系统阐述的障碍,就是缺乏对资本生产力的恰当理解,这些作者没能掌握资本生产力,也是最近几年才首次弄明白的。
然而,就古典的分析而论,对正常利润和利息的“近似的”或“实际的”性质进行确认,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亚当·斯密及其追随者都认识到,即使在正常情况下,利润也包含一个不是出自于资本利息的因素。人们对工作的酬金和监管企业活动的酬金一直是有区别的。这里也涉及到了风险,但却是不能清楚地将利润与利息区别开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 [15] 亚当·斯密对这些因素非常清楚,马尔萨斯和麦克库洛赫(McCulloch)则更是如此。穆勒则试探着指出,管理工作的工资决定方式与其他工资的决定方式完全不同,他还指出,所谓利润,也包含为风险进行支付的第三个因素以及管理工作的工资(和利息)。利润中包含利息的说法遭到了白哲浩的反对,也遭到了美国的沃克的反对,但在英国,对这一词汇的使用如我们在马歇尔的书中所见,依然不甚严谨。即使在美国,随着股份公司会计制度的发展,管理工作的工资已经与利润分离开来,但利润与利息之间又出现了新的混淆。
早期的法国作家,从J.B.萨伊开始,对利润采取了不同的观点,或者至少是对这一术语有不同的用法,他们坚持将利润与利息分开,并明确地将前者定义为工资。按照冯·曼戈尔特的说法 [16] ,这两种提法之所以有差别,或许是因为典型的法国产业所具有的不同的特点,以及相对于资本来说经理人的个人能力更大的重要性。值得指出的是,在《政治经济学新概论》的第四版中,萨伊将利润作为是承担风险的奖励;但在前一版中,他将这一收入视为资本家获得的收入,现在他却将它转给了企业家。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库塞尔—塞纳耶的说法,他坚持认为利润不是工资,而是出于对风险的承担 [17] 。
从前的德国经济学家对待利润的观点十分不同。有些人的观点,比如舍夫勒的,或许最值得一提,他谨守“英国”的利润观点,将利润视为是对资本的回报。其他人,比如罗雪尔采纳的是“法国”方法 [18] ,将利润看成为工资的一种形式。罗雪尔甚至不使用“利润”一词,而是用企业家工资(Unternehmerlohn)取而代之。其他著作家,如赫尔曼和劳(Rau)则或多或少采取了一种中间立场。
从本书的目的来看,还有另外一组更重要的人士,这些人主张,利润应该被视为是收入的唯一形式,而不是资本或劳动酬劳的扣减(reduction)。胡费兰 [19] 稍显犹豫地采纳了这种观点。而里德尔 [20] 则更为肯定些,但最著名的倡导者是屠能和冯·曼戈尔特。屠能在其大作《在农业和国民经济方面孤立的国家》 [21] 中,将利润定义为满足以下三项之后的剩余:(a)利息,(b)保险和(c)管理的工资,是恰当的。这一剩余由两个部分组成:(1)对某种风险的偿付,尤其是价值的变化和不能由保险承保的整个企业失败的可能性的偿付;以及(2)经理人劳动的超额生产力,这一超额劳动生产力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为企业筹划时所度过的“不眠之夜”。屠能将这些因素分别称之为企业主报酬(Industriebelohnung)和企业主利润(Unternehmergewinn),总起来称为工商业利润(Gewerbsprofit)。
对利润最为详细且最为全面的分析体现在我们已经提及的冯·曼戈尔特的专著中。冯·曼戈尔特的研究是以产业组织形式的详尽分类为基础,并在对各种企业类型的经济优势进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作者在分析中发现,工商企业的收入由一组独特的复杂要素组成。首先,他把这些要素分成三个部分:(1)对企业家承担的不能由保险转移的风险的酬金;(2)企业主的利息和工资,其中包括对除了企业主自己而他人不能使用的特别的资本形式或生产力的偿付;(3)企业主租金。最后这一部分又被分为四个子项:(a)资本租金,(b)工资租金,(c)大企业租金,以及(d)“狭义的企业主租金”。所有这些租金的存在都是由于特殊的能力或特性的局限性(最后一项是这种形式的特殊组合),因此被称为“对稀缺的酬金”(Seltenheitsprämeien)。当然,这是一个回避问题的术语(尽管有许多作者都这样使用这个术语),人们之所以使用这一术语,是因为所有的收入都以同样的方式取决于它们所归属的投入要素的限度。似乎每一个可想象到的收入来源都包括进了这一缜密而巧妙的分类之中。
在利润理论史上,德国社会主义学派,即所谓“科学”社会主义者罗德贝尔图斯、马克思、恩格斯、拉萨尔及其追随者,应该拥有特殊的地位。这些著作家是从一种狭义的字面意义上采纳了英国古典经济学对利润的分析方法(人们肯定会说完全批评不当而且失之肤浅),因为他们的利润包括所有得益于资本的收入,再加上土地。由于他们将这种利润与同样难以理解的斯密和李嘉图创建的劳动价值论结合在一起,因此他们对收入作了简单分类,在这一分类中,不是工资,而是利润,代表了对工人阶级的剥削。资本等同于财产,财产被视为是对其他人的经济活动起支配作用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由对劳动手段起支配作用的所有权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他们将其比拟于敛财大亨的贪心(robber baron’s crag),类似于天然道路上的过路费,或是政治上公民权的剥夺。皮尔斯托夫在提及上述观点的专著中,在批评了一些另类的观点之后,基本上是遵从罗德贝图斯的看法。 [22]
1871年,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问世后,奥地利和德国对价值理论又产生了新的兴趣并出现了新的变化,在这两个国家中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注意的对利润的讨论。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格罗斯 [23] 与马塔加 [24] 的著作,以及在舍恩贝格的《指南》中由米特霍夫 [25] 和克莱因韦希特 [26] 提出的分析方法,舍恩贝格《指南》一书的准确书名已有提及。格罗斯以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作为他的出发点,即利润是商品成本与商品价值之间的差额,他从这一点出发,研究了企业主在两个市场上的地位,即在购买生产服务和原材料的市场上的地位,以及在出售最终产品的市场上的地位。他认为,利润受到了讨价还价本事的限制,当然,在讨价还价的本事中,他认为高人一筹的知识和前瞻能力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格罗斯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对风险的含义或不确定性的本质进行分析的系统方法。他认为,根本不可能存在一笔因为承担风险而获补偿的收入,因为损失与收益一定是相互抵消的。其他一些作者也赞同这一观点。实际上,对格罗斯来说,利润是遵从经济规律的一个诱因,即尽可能最便宜地进行生产,并最大化商品的效用。
马塔加则是刻板地应用门格尔的效用价值理论对利润进行分析。他想用在制造不同的“低档商品”和不同的最终消费品时,“高档商品”的不同用途间的差别的方法,来解释价格差异。他的讨论除了对问题进行了一番叙述外,别无所获。
米特霍夫相信,企业主的收入由企业按市场价格提供的生产性服务所获得的租金、工资等,再加上“利润”而组成,利润可以被视为是因承担企业失败的风险而得的酬金。然而,他声称,这种利润充其量也就是一种抽象(abstraction),即一笔不确定剩余数字的综合,但从总体看,企业主收入具有确定的含义或现实的意义。
克尔纳是另一位用高人一筹的讨价还价能力来解释企业主收入的作者。他设想出一位塔楼上的看守人,概括地说,看守人的市场大于向其购买商品的那个人的市场以及他出售商品的市场,尤其大于他所雇佣的劳工的市场。这件事情的基本奥秘在于,为什么其他类似的塔楼看守人的竞争没有减少他的特殊收益,这一点他没有提及。非社会主义的德国作家通常特别关注与社会主义者的争论,并为利润提供了社会的辩护理由。
克莱因韦希特是从社会的角度看待利润,他视利润为承担生产的两方面风险的赔付,即由格罗斯出于管理的目的作了区分的技术的风险和经济的风险。从个人的立场看,这是一种特殊的收益,这种收益是从经济物品价格与生产所需诸投入要素价格间的差异所获得的好处。在其书中关于分配的较为充分的讨论中,克莱因韦希特将大部分精力都放到了挖苦英国古典经济理论上了,按照他的说法,商品价格应该等于生产商品的成本,或是等于支付给用来生产商品的诸投入要素的工资、利息和租金的总和。但是,从书中有限的倾向性阐述而言,他既没有试图对这一理论进行认真的批评,也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出他理解该理论的真实意义。其总的结论是,利润的出现是理论诸条件和事实诸条件之差异的结果,而这正是我们当前研究的起点。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种表述,而不是问题的解决;克莱因韦希特实际上是靠对必须加以解释的理念进行挖苦的方法来解释利润的。
除了德语国家以外,别的地方就没有这么多关于利润问题的专著和论文了,但在别的地方,利润通常是作为分配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出的(在法国和意大利有一些例外,这些例子会在更为全面的历史概述中提到)。当然,我们不可能对所有国家的重要理论家的观点做一通述,同时,又论及不同学派或群体的分析方法,因为这样做不仅没有帮助,反而会让人产生误解。上面提及的诸位作者虽然已经非常出色地论及了利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不过在这里我还要指出一些例外。 [27] 对利润最为常见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利润当成是垄断收益的特例进行分析,或者,是将垄断的因素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这种方法只是使两种收入分类陷入混乱而已。“垄断利润”一词的普遍使用也表明,直接挑起了这种混乱的就是垄断收益。
在利润理论方面,美国第一个值得注意的进展就是弗朗西斯·A.沃克将军 [28] 的研究。沃克有效地唤起了人们对企业主或“实业巨头”的地位和重要性的注意,并有助于摆脱英国经济学著作中没有将利润作为利息的一个因素的做法。尽管他自己的“租金理论”在发表时风头占尽,但现在我们无需为此赘言。在沃克之前,马歇尔、克拉克 [29] 和霍布森 [30] 就已经表明,所有收入的确定方式都与租金相同,这一理论很清楚地表明,租金理论可以归结为一种工资理论,因此租金理论的特殊意义消失了。
更晚近以来,在利润的讨论中,利息的核心又从沃克的理论转到了另外两种相反的理论上了,这两种理论分别是“动态理论”和“风险理论”。动态理论的观点由J.B.克拉克教授及其追随者主张并支持,风险理论则由F.B.霍利先生提出。 [31] 在这些理论中,利润和各种变量之间的联系以及利润与风险之间的联系都不是什么新的思想,但迄今为止,两种思想在对企业主的特殊收入的解释上,都没能形成一套明确的、表面上充分的基本原理。所以这两种理论还需要有更为全面的讨论。
动态理论与J.B.克拉克教授无利润“静态”条件下的分配理论有关。 [32] 克拉克教授从三个方面勾勒出了理论经济学的系统结构。
第一部分对一般现象进行讨论,第二部分对静态的社会现象进行讨论。我们的研究以那些不论在有组织的社会和没有组织的社会都起作用的经济规律为起点,然后再研究那些依赖于社会组织而不依赖于社会进步的力量。最后是对社会进步作量的研究。除了在静态社会起作用的力量外,我们还需要研究那些在社会运动和动荡的情况下起作用的力量。这就是动态社会经济学。 [33]
静态是指李嘉图和早期古典作家所认为的“自然”调整状态。
所谓“自然”价值标准与“自然”或正常的工资、利息和利润,实际上就是静态的标准。这些自然价值、自然的工资、利息和利润,与在社会被完全组织起来,但又不受社会进步扰乱的情况下所可能有的价值、工资、利息和利润完全相同。……如果将社会定为静态社会,任凭产业完全自由、任凭劳动和资本的绝对流动……一个自然价值的制度就出现了。 [34]
为了实现社会的静态,我们必须排除在社会进步方面不断出现的五种变化:
这里有五种不断发生的变化,其中无论哪一种发生变化,都通过改变团体制度的安排,对社会结构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则是计量学研究的事情:
在静态条件下,每个因素都获得自己生产的东西,又因为成本总是与销售价格相等,所以对日常管理工作来说,除了工资,别无利润可得。
在这些早期的理论中,只要商品价格与生产商品的成本相等,商品价格就被说成是“自然”价格……其实,他们所说的“自然价格”就是静态价格。 [36]
既然商品的价格与生产成本相等,对于企业主来说,当然就没有利润可得。一个按照这种价格出售自己商品的商人,只能得到他所付出的劳动的工资,以及他所提供的资本的利息,除此而外再无其他所得。如果把他自己的劳动和他所使用的资本都包括在成本里面,那么,他出卖他的产品,只能收回他花费在制作这个产品方面的成本。我们将看到,商品价格中没有利润的情况与生产群体进行静止调整后产生的状态,恰好相符。 [37]
因此,利润只能是动态变化的结果。“很明显,从这些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一般性结果:第一,价值、工资与利息将与静态标准不同;第二,静态标准本身也一直在发生变动。” [38] 最典型的动态变化是发明,“一项发明可以使某种东西的生产成本降低。这首先使企业主有了利润,其次……增加了工资和利息……这又促成了另一项发明。……这项发明也产生了一个利润;这一利润与前面的利润一样,也是不能经常保持的,企业主只能暂时占有它,但不能长久保持它。”它“会从企业主的指缝中溜走,分布到全社会的成员中去”。 [39] 因此,任何一种动态变化的结果都只是暂时地产生利润。但在现实社会中,这种变化不断在发生,调整的过程也一直在进行。“结果,工资的标准不断上涨,而实际工资也不断地随之增高,但实际工资总要落后一些。” [40]
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利润主要依赖于“阻力”(friction)而存在:“实际工资与静态标准的不同,主要是阻力的结果。因为如果竞争是放任的或无障碍的,纯粹的商业利润一产生出来就会被消灭……” [41] “如果没有这个不同,无论企业主对社会生产力有多少贡献,他都将一无所获。” [42]
对于这种将一定条件下的变化过程作为利润产生的原因,并以此来解释利润的做法,最重要的批评是,这一理论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在一段适当的时间里预见到的变化与没有预见到的变化的差别。因此,如果我们仅仅假设,克拉克教授列举的所有“动态变化”以及可能列举的其他任何变化,在其发生之前的一段足够的时间内是预知的,或者,这些变化是按一定的规律不断发生,而我们准确了解这些变化,以致在必要时,能对其未来进行预测,那么,基于变化的结果的全部争论,就完全落空了。如果有人反驳说,这种看法与事实相反,不能说明问题,那么回答就是,那也只是部分与事实相反。因为,有些变化是可以预见得到的,有些变化是预见不到的。有些规律可以准确地了解,有些规律则几乎不可能了解。 [43] 预先知道的变化对我们区分这种变化的结果与其他变化的结果,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在我们对形成这种情况的因素有所了解之后。很明显,一个社会可能极具动态性,就像克拉克教授对这一术语的界定,不过在排除了企业主获取净利润的任何机会之后,这一社会所有的价格都是“自然的”或持续地与生产成本相等。但将“自然”状态定义为“静止”状态是荒谬的。
由于进步性变化通常是可预知的,所以这种变化中不可能有损失,也不存在从中获取利润的机会,我们没有必要用推测的论证(a priori argument)对此加以证明。这是投机的第一原则,我们尤为熟悉的是土地价值预期增值的资本化过程。任何可预见的变化的结果,都会事先被适当地打个折扣,任何与此相关的“成本”,与相应的“价值”一样,都会以同样的方式受到影响,两者间不会有区别。
沿着这条思路深入下去,将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正如上面指出的,与克拉克教授提出的利润特征相关的是,利润是一种诱饵,是一种吸引人们努力工作并甘冒与进步相关的风险的诱饵。事实上,这不过是从可预知的变化向这种事实靠近了一步,即向现实中通常很少发生、但其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人类活动的结果的这种变化靠近了一步。很明显,从经济学上说,如果这些重大变化的规律是已知的,那么,引起这种变化的那些人类行为,将与产生直接效用的行为一样,受到相同的动机的控制,对有利可图的工作进行的资源竞争,将使两个领域中资源的使用调整至均等。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产业进步,就像引起进步的行为那样,容易产生出完全不可预测的结果,但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间接投机性,发明以及发现新的自然资源等等的报酬,将与任何其他生产活动中的工资、利息与租金一样,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它们在量上是相等的,并且会在同一竞争市场上,由相同的方式所决定,总之,报酬只会表现为工资、利息和租金,而不是利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可预见进步的含义,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这样。动态变化仅仅在变化的范围内产生出收入的特殊形式,变化的结果实质上是不可预见的。
但是,这不可能是产生利润的变化,因为,如果变化的规律是众所周知的,就像在多数情况下那样,利润就不可能产生。变化与利润之间的联系是不确定的,而且总是间接的。如果对变化带来的未来结果一无所知,变化或许会产生一种能产生利润的条件。同时,如果没有某种变化,就确实不会有利润,因为每一件以一种绝对始终如一的方式运动的事物,现在就完全可以预料到其未来,而且,竞争一定会将事情调整至理想的状态,在此状态下,所有价格与成本相等。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我们才说对未来的一无所知是变化的必要条件(无知不一定必然与变化相伴,它仅仅是一种限定条件),由这种变化产生的误差,才是利润的来源。
不仅所发生的变化不能成为利润的起因,而且,在克拉克教授所列举的种种“动态的”或进步的变化完全不存在的情况下,利润也可能会产生。如果情况属于没有预见到的波动 [44] ,其结果同样也会是对未来的无知,竞争调整也会有误差,利润将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结果。一个预期要发生的变化没有发生,其效果与发生了一个没有预期到的变化效果相同。在这种条件下,引起利润的不是动态变化,不是任何一种变化,而是实际情况与预期情况的一种偏差,正是在此基础上才出现了商业管理活动。要对利润有一个满意的解释,我们似乎要从“动态”理论转向未来的不确定性,即一种可以大致用日常语言和商业用语中的“风险”一词来称谓的情况。
除了在一两处顺便提及了风险外,克拉克教授并没有在我们所引证的著作中论及风险这一主题。在一篇题为《保险与利润》 [45] (为反驳霍利先生而作)的短文中,他采用的观点是,承担风险能导致一种特种收入的产生,但这份收入是资本家的所得,而不能归于企业家。他并没有告诉我们,他会如何对待这份收入,以及这份收入与利息是什么关系。但这份收入不是利润的组成部分,因为利润被定义为“商品价格超出成本的差额”。 [46] “不言而喻,这是由资本家承担的商业冒险,企业家本人是空手的。没有东西可以失去的人,是不能承担风险的。” [47] 他在后一篇论文《经济理论基础》中,又一次忽略了对风险这一主题的讨论。 [48] 他之所以简单地将风险排除在讨论之外,是因为“绝大部分风险产生于动态原因”,静态风险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剩余”,可以通过拨出“[每一企业]年收入的少许部分进行处理,……这种方法可以赔付风险造成的损失,并使企业活动处于这样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企业的产出就是股票所有者、资本借贷者和生产真实产品的劳动者的固定收入。”
很清楚,克拉克教授承认,他的完全竞争状态实质上意味着,现代社会的所有成员的完全知识和对建立其商业行为规范具有重要意义的未来事实。A.H.威利特博士 [49] 也对这一领域中的静态理论作了补充,A.S.约翰逊博士在他对租金的研究中 [50] ,也对此有过一些讨论。威利特认为,令人烦恼的进步结果并不是构成现实社会和理论想象之间差距的唯一原因;“静态的概念是通过抽象的过程形成的”,进步“不可能”由于排除了五种动态变化而“停顿”。
如果所有的动态变化停顿下来,那么人类社会的理想静态状况永远不可能实现。这里还必须作出另一种假设,比如资本和劳动的高度流动性,经济动机的普遍流行,以及准确预测未来的能力……
正是最后这些让人不安的因素,影响到了我们打算确定的工资和利润的静态比率(static rates)。理想的调整只有在预期的经济活动结果和实际的经济活动结果之间没有差异时才能实现。生产和消费要么是绝对统一地发展,要么是按规则周期性地发展。 [51]
根据以上摘录,静态并不是理想竞争状态合适的形态,总体上,它只是根据静态理论所作的一种从容的推理,但在分析利润时,总体上还需要作某种修正。但是这种推理不是通过作者的引证提出来的。作者并没有寻求也没有发现利润与风险之间有任何联系。作者明确地赞同克拉克的观点,即企业家只有像资本家一样承担风险,由此产生的收入才不是利润。威利特在对承担风险的报酬的讨论中,甚至比克拉克更明显地强调了这一观点,即只有资本家本人才能承担风险,或者才能获得假设的风险酬金。对他来说,这“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 [52] 但是,他没有考虑到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些事情,即人们或许会用其他方式来为自己的责任(obligations)作保,而不是通过抵押自己拥有的或投资的物质资源,例如,抵押他们得自各种资源的当前收入,以及他们未来的赚钱能力。
约翰逊博士在上文提到的对利润的讨论中,对风险有所论述,但他还没有试图从中找到对利润的解释。他只是发现了“一个幸运的、称职的企业家其收入”的四个组成部分。
(1)因为运气,靠一笔较小的耗损(但由其他一些企业家负担了)而获得的收入;(2)由于拥有一种比通常使用的方法更为有效地整合劳动与资本的能力,而得到的一笔收入;(3)经济改善的最初成果中的一个具体份额;(4)由于企业家作为一个阶级所提供的服务,相对于对他们的要求来说极为有限,所以他们获得了一部分利益。
我们不必制止对这一分析作详细的评论;应该指出的是,(2)和(4)是相同的,既没有系统阐述利润与工资的区别,(也没有如我们上文所说)将(4)与其他收入区别开来;(3)与利润的“动态”解释相关,但并不清楚,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评述;(1)似乎指出了利润与风险之间的联系,但并没有讲清楚。很显然,作为动态理论的一种修订,这些对风险的讨论不能自诩是对利润与不确定性之间的联系作了解释,而我们在对克拉克教授的分析方法的讨论中已经表明,对这种联系的解释是必须的。实际上,两位作者反对并试图反驳这种说法,即利润是假设的风险的结果。
利润要确切地用风险来解释的说法,得到了F.B.霍利 [53] 先生的有力支持,霍利先生发现了企业家承担风险的基本职能,以及由此而来的企业家特殊收入的基础。在霍利先生的分配理论中,企业家,或是如他所称的“创业者”,起着独一无二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只有企业才是生产要素,严格地说,土地、劳动和资本都被降格到生产“手段”的地位。至于利润这种企业的报酬,霍利说: [54]
……在满足了土地、资本和劳动(由其他人或企业主自己提供)的要求后,承担任务的利润,或是产品的剩余,并不是管理或统筹工作的酬金,而是承担者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报酬。事实上,没有人会因为相信风险的精算价值等同于——对这种计算,一般来说他是正确的——产生自经营企业的一笔净收入,等同于承担风险的收益与由此而带来的损失的差额,而挺身出来承担风险。这笔明显没有预先决定好的剩余,即这笔净收入,一定是利润,因为,承担相同的工作,不可能存在两笔没有预先定好的剩余,利润被认为是对责任的报酬,而且尤其是与所有权相关的报酬,虽然这点并不明确。 [55]
霍利先生同意克拉克教授及其追随者的意见,也将利润定义为“剩余收入”,霍利将这笔与假定的风险相关的特殊收入的本质和基础,当成一种风险的精算价值之上的超额支付,之所以需要这笔超额支付,是因为承担风险是“令人生厌”的。但霍利坚持认为,剩余收入和不确定收入是可以互换的概念, [56] 而克拉克也同样确信,承担风险的酬金必然归于资本家,因此,企业家的纯利润是一种垄断收益,这笔垄断收益与动态的波动性相关。实际上在静态条件下,企业家的唯一收入就是管理或统筹工作的工资。霍利则主张这种收入只是工资,不是利润,而且也没有对“静态”和“动态”条件进行区分。然而,按他的看法,由于存在所有权这一事实,管理统筹工作与劳动是有区别的,“这就是争论的实质。” [57] 利润不可能是管理工作的酬金,因为如果经理人没有风险可承担,管理工作就可以雇佣劳动来做,但这种人就不再是企业家了。
人们承认,企业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保险来摆脱风险,这种情况下的保险就是一种固定成本。但是,通过保险这一行为,工商人士则放弃了他的大部分企业家职能(entrepreneurship),“因为很明显,一名可以借助于保险来减少所有风险的企业家,也不会得到一笔无法说成是管理工作和垄断收益的收入”(即没有利润)。 [58] 一旦工商人士做了保险,他就限制了其特殊职能的执行,但风险只是转嫁给了承保人,承保人因为承担了这种风险而使自己变成了企业家,变成了预先没有确定的剩余或利润的接受人。“承保人的报酬并不是他收到的保险费,而是保险费和他最终承担的损失之间的差额。” [59] 如果陷入混乱争吵的双方发现了争吵的由头,并对事实进行了解释,如果假定企业家知道了承担风险的“精算价值”,那么,承担一种已知风险所获得的报酬与承担一种未知风险所获报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实际上,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其本质区别如此之大,因为一种已知风险根本不会给人带来任何报酬或特别的赔付。虽然威利特对“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损失的数学概率 [60] 作了区分,但他在整个研究中,仍然视不确定性为一个已知的量。 [61] 这一描述同样也适用于约翰逊,约翰逊也在不同的场合隐隐认识到了真正的变化或风险的精算价值不可能为人所知。我们再看屠能, [62] 屠能虽然强调了可保险风险与不可保险风险间的区别,但他在对利润的讨论中,也完全没有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与企业家职能相关的风险,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已知的量。
同样,霍利也反复谈到不能保险的风险,以及“纯粹的幸运”和“无人能预见到的变化”,但他没有探究其含义,或是认识到它的理论意义。 [63] 他一度甚至说:“垄断利润的大部分来源可以从这一事实中发现,即任何指定承担的精算风险,对不同的企业家来说是不相同的,这是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能力上和环境上的差异”。 [64] 他还说:“利润是明智地选择风险的结果”。 [65]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也没能发展他自己的观点,并根据这一事实得出结论,即由任何冒险家承担的风险的精算价值,对冒险家本人或是他的竞争对手来说,都是未知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霍利先生坚决主张将责任和所有权风险作为企业家职能的基本特征,他已经接近了问题的关键所在。企业家是所有实际财富的拥有者,所有权与风险直接相关,管理人员(coordinator)“作出决定”,但“接受决定的后果的” [66] 人却是企业家。霍利也承认,除了已经得到确认的企业家之外,其他人也有风险;地主也是业主,他的土地价值也会发生变化;资本家尤其要求要对自己冒的巨大风险进行赔付,与租金和利息相应的部分,就是利润。一个人,他把自己的资本投资于任何一种形式的机会中时,他必然兼有资本家和企业家的两种职能。这一事实同样也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也要冒风险。
霍利先生并没有将“风险”作为需要特别定义的术语,但很显然,他与其他作者一样,将风险作为一个可知的量进行分析,这一点他说得十分明确。 [67] 他和他的对手一样,都没有充分意识到确定的不确定性或风险,与不确定、并不可量度的不确定性或风险之间的根本区别。至于霍利认识到了的、风险的价值是否可知之问题的唯一实际意义在于,要确定这一风险是否做了保险,这就是说,只有那些假定风险存在的人,才会获得“利润”;但就是这种观点也没有得到十分明确的阐述。我们只需稍作思考就能明白,面对一种可以保险的风险,不可能存在太大的对风险的“厌恶”,因为如果有风险,就可以投保,因此,不可能有什么特别的收入出自于这类所谓的厌恶。如果风险实质上仅仅是一种可知的偶然或数学概率,就不可能存在承担风险的酬金,风险也不可能在任何方面对收入的分配有太大的影响。因为,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事先计算也好,还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应用统计方法也好,如果任何一笔交易中的收益或损失的精算概率可以确定的话,支付一笔只限于保险费的固定成本,就可以避免承担风险了。
事实上,在一种将已知风险看成为“不确定”的个别条件下,不确定性很容易就会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确定性;因为在大量类似的案例中,结果会由于符合有关偶然的规律而变得可以预测,而这类预测的误差也会随着案例数量的增加而渐趋于零。因此,将大量情况组合起来,以便将不确定性减少到期望的范围内,就是企业组织发展的基本问题。当然,这是要借助于保险制度才能实现的事。
的确,那些容易遭受这类风险的人,可能会自愿选择不作保险,但是,我们很难把这一过程与经过深思熟虑的冒险活动(deliberate gambling)区分开来,经济学家在分配理论中将此冒险所得认作一种特殊收入类型,也不觉得有什么勉强。如果有人反对说,就算在风险已被确定的地方,实际困难也会对保险有所妨碍,我们的回答是,从技术意义上讲,保险才是应用同一原则的唯一方法。在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一般讨论中,我们最终会表明,如果风险是可量度的,但是“道德因素”或某些其他考虑使我们做不了普通的保险,那么人们将会开发出一些能保证相同结果的其他方法,并且加以应用。当商业组织的技术达到一个相当高的发展阶段时,一种可知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就不再是不确定的了,因为这样成群地产生的风险,其数目之多,多到甚至可以将这种不确定性减少到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
上面分析的结果将会表明两种对立的利润理论的不足,并指出这种理论不足的原因,以及从哪个方面入手去寻找站得住脚的利润理论。首先,我们已经知道,如果变化的规律是可知的,这种变化就不会打乱竞争性的调整;其次,如果一种没有预见到的变化发生的可能性(chance)可以用任何方式计算出来,这种不可预见的变化对竞争性调整也同样无效。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如果企业人员不是知道(1)实际上会有什么变化发生;就是知道(2)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即发生任何不寻常事件的概率——那么,从长远的观点看来,其结果是一样的。这种变化的唯一结果将是生产能力的某种再分配,生产能力的再分配将连续地出现,而且不会对完全竞争条件有任何干扰。 [68] 事实上,预测也涉及到成本,对将风险归类以减少其不确定性的组织来说,同样也有成本问题,由于这些成本是竞争性条件下的给定因素,所以这一事实并没有否定我们要解决的问题的真实性。
但同样明显的是,“动态”理论和“风险”理论中都有真理之原(a principle of truth),真正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一定是这两种观点的调和。一方面,利润实际上与经济变化有密切的联系(只因为变化是不确定性的条件),另一方面,利润则显然是风险或无论用什么习惯用法来称之的风险的结果,而且只是不可能量度的那种风险的结果。克拉克学派将变化混同于一种平常但并不普遍或必然的变化的含义。两个学派都采用了日常用语中的风险含义,并将风险作为基本同质的东西进行分析,因而陷入了理论上的谬误。事实上,风险与风险的实质差别是理解整个谜团的关键。
“不确定性”和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含义及其在竞争性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意义,最终构成了我们在本书的讨论中要进行彻底研究的首要论题。讨论过程的下一步,我们要力争对价值和分配的竞争机制有一个清楚的看法,弄清不确定性与利润是否完全不存在关联,以便为这种研究奠定基础。因此,以下三章的重点是对完全竞争社会的条件和运作的研究;在这些条件中,最为重要且不断重复出现的,是所有竞争者所具有的、对整个经济状况准确无疑的认识。
[1] 在论述利润的几部专著的导论部分,可以找到精彩的利润理论史,所以我们无需详细深入利润理论的这一方面。请特别参见以下各书:
H.V.曼戈尔特:《企业家利润论》(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莱比锡,1855年。
J.皮尔斯托夫:《企业家利润论》(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柏林,1875年。
V.马塔加:《论企业家》(Der Unternehmergewinn),维也纳,1884年。
G.格罗斯:《企业家利润论》(Die Lehre vom Unternehmergewinn),莱比锡,1884年。
M.波特:《企业家和产业利润》(Entrepreneurs et profits industriels),巴黎,1901年。
[2] 例外是指克拉克教授的完全竞争理论,这是与“静态”理论以及作为进步结果的利润的“动态理论”相对应的理论。这一观点现在已得到人们的注意和评价。
[3] 对英国作者的观点更为全面的讨论,可以参考E.坎南的《生产与分配理论》第六章第二节;以及《帕尔格雷夫政治经济学辞典》中该作者关于利润的条目。坎南的观点与原原本本采纳古典经济学家观点的德国历史学家和批评家的观点不同,他确信,他们与其法国同行一样,其实主张的是利润工资理论。在两种观点中,这一种似乎整体上更好一些,但我们也不能据此断言,这种措辞上的差异没有代表思想上的差别。然而毫无疑问的是,这种差别很大程度上是措辞上的差别。虽然用旧词语来表达新事物一定会使意思变得含糊不清,但“利润”的几个不同含义的使用仍然是正确的。
[4] 参见第19页注释。(本书中的这类参见页码,均为原英文版页码,请参照本书边码使用。下同。——译者)
[5] 见科克兰和吉约曼编《政治经济学辞典》(Dictionaire de l’économie politique)“利润”条,巴黎,1852年版。实际上在另一本书(《论政治经济学》 [Traité d’économie politique] 第二版,1867)中,库塞尔说得没有这么明确,在辞典条目中,他说利润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智力(intelligence)以及他工作中的有利条件或不利条件。他的这种犹豫不决可能就是Fr.克莱因韦希特把他归为萨伊的追随者之列以及工资理论的信徒的原因(见《收入及其分配》[Das Einkommen und seine Verteilung],第278页)。然而,情况也许更可能是库塞尔隐约感觉到了(而克莱因韦希特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人本身在负责任的决策中判断失误所带来的“风险”的假设,与保险意义上的“风险”假设是不同性质的现象。我们将在下文逐步增加对这种差别的讨论。
[6] 这两个以国家命名的学派较为相近。唯一值得注意的例外(除了库塞尔外)是法国作者这边的罗西(入法国籍的意大利人),他极力拥护资本主义的或英国学派的观点,另一边是塞缪尔·里德,他在赞同从术语上采用英国通行的分析方法的同时,实质上又摈弃了这种方法,而赞同萨伊及其追随者的方法。里德坚持认为,“利润”等同于资本的回报,或者利息,并将企业家的特殊收入作为工资进行分析。他也强调了他所谓的“利润”(实际上是利息)中的“风险补偿”因素,但却认为风险不是决定性的原由,是“科学范围之外的”东西,因为这一主张实际上没有对保险费用作出解释,后一句话只表明了对这种风险的独特性的一种见解。请参见他的《政治经济学》,爱丁堡,1829年,第203页和第209页注释。
[7] 《新国家学说原理》(Neue Grundlage der Staatswissenschaft),第一卷,吉森,1807年。
[8] 《国民经济学》(National konomie),1839年。
[9] 1826年初版,1876年第三版。参见第三版第二卷,第83页以下。
[10] 参见康拉德的《国家学说辞典》(Handwörterbuch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中皮尔斯托夫撰写的条目“企业家利润”。索尔斯坦·凡勃伦博士的资本和利润概念也非常倾向于同样的观点。
[11] 《国家学说辞典》,第22页注释。
[12] 同上。
[13] G.舍恩贝格5:《政治经济学指南》(Handbuch der Politischen ökonomie),第二版(图宾根,1885年),第670页以下。
[14] 同上,第220页以下。文中提及的同一群体的其他人的著作是:
E.Aug.施罗德:《企业家与企业家利润》(Das Unternehmen und der Unternehmergewinn),维也纳,1884年(与格罗斯和马塔加的著作同期出版)。
A.维明豪斯:《企业家利润和分享企业家利润的工人》(Das Unternehmergewinn und die Beteiligung der Arbeiter am Unternehmergewinn),耶拿,1886年。
E.聪斯:《斯韦·弗拉根的企业家收入》(Swei Fragen des Unternehmer-Einkommens),柏林,1881年。
A.克尔纳:《企业家和企业家利润》(Unternehmen und Unternehmergewinn),维也纳,1893年。
[15] 在利润问题的分析中,一项值得提及的创新是由晚近法国作者M.B.拉韦涅在其《市场经济理论》(Théorie des marchées économiques,巴黎,1910年)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利润主要是对生产创意(idée productrice)的报酬,生产创意被他提高到独立生产要素的地位。他的著作勾画出一个巧妙的并富有建设性的分配理论。参见A.A.扬教授的书评,载《美国经济评论》,第一卷,第549页以下。
[16] 《政治经济学》,第四篇,第四章。也参见《商业利润的来源和对麦克文先生的回应》,载《经济学季刊》,第一卷,第265页以下,以及第二卷,第263页以下(麦克文主张的是一种垄断理论;参见《经济学季刊》,第二卷,第1页以下及第453页以下)。法国的勒鲁瓦—博利厄提出了一种与F.A.沃克理论相似的观点,参见《道德和政治科学学术论文集》(Mémories de l’Academie des science morales et politiques),第一卷,第717页以下,以及《论政治经济学》,第四篇,第九章。
[17] 《租金法则决定的分配》,载《经济学季刊》,第五卷,第289页以下。
[18] 《三类租金的法则》,同上,第五卷,第263页以下。较克拉克教授或霍布森更为详尽的阐述,可见P.H.威克斯蒂德《分配法则之协调》,伦敦,1894年。
[19]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就是唯一值得一提的主张,也不意味着其他美国学者分析利润问题时,对分配理论就没有某种程度上的原创性见解。不同的作者,像达文波特、R.T.伊利、F.A.费特、欧文·费雪、约翰逊、H.R.西格、E.R.A.塞利格曼、F.W.陶西格以及其他人,对此问题的讨论我们随处可见。或许尤其要提到的是,T.N.卡弗在《财富的分配》一书中对利润的讨论。卡弗对承担风险的补偿与成功承担风险的结果间的区别,指出了我们所寻求的解决问题的方向。其他学者也看到了风险概念这一分析视角的重要性,但至今没有人做此研究。毫无疑问,最好的讨论当属F.M.泰勒教授未出版的著作《经济学原理》,这本书通篇突出地表现出对理论观点的正确推断和准确描述。
[20] 参见《财富的分配》,1900年,以及《经济理论基础》,1907年。
[21] 《财富的分配》,第30页,第31页。
[22] 《财富的分配》,第29页。
[23] 《财富的分配》,第56页。
[24] 前引书,第68—69页。
[25] 前引书。在某些方面,约瑟夫·熊彼特教授对静态的分析比克拉克教授更深入一步,他指出,一般来说,静态中不存在企业家。他还说,其实消费者就是企业家;但这样说似乎更好一些,即由于不存在企业家职能,所以对此无须考虑(《经济发展理论》)。
[26] 《财富的分配》,第404页。
[27] 《财富的分配》,第405页。
[28] 前引书,第406页。
[29] 前引书,第410页。即使在假设条件下,这也是一种谬误,因为变化的利润很大程度上是以资本价值的重新调整形式出现的。当然,如果“阻力”被宽泛地定义为“完全机动”,意即缺乏对人类意志的阻力,那么也就避开了难题。但如果吹一口气就能将一座砖砌的工厂大楼改成一个铁路调车场或一艘远洋班轮,这种世界里就不需要经济活动或经济科学了。
[30] 前引书,第411页。在这一点上克拉克教授阐述道,如果始终按照他的说法来推理,就会在他的分析中引出一个严重问题。他说(第414页)“利润是改良的动机,改良又是增加工资的永久源泉。为了确保产业的进步,这种动机必须足以促使人类去克服阻碍并甘于冒险”(着重号是我标注的)。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努力和风险与企业家的收入以及变化和阻力存在某种联系。相同的思路还有他在第一章(第3页)中的阐述:“自由竞争倾向于将劳动创造的部分给予劳动者,将资本创造的部分给予资本家,而将企业家通过协调管理作用创造的部分给予企业家。”一旦我们提问,就像我们现在所做的,不论是与作出进步相关的“努力”和“风险”,还是由此努力和风险产生的收入,是否与任何其他努力和风险及其收入存在根本的区别时,我们就发现自己必须予以否定的回答,并且为了给企业家的独特收入一个解释,而将变化的事实排除在外。
[31] 有人或许反对说,就某些变化而言,设想企业家能进行预测是荒谬的,因为预测会使这种变化立即发生。这种说法无疑是认为,就某些事实的发现来说,预测到哪个事实就会使哪个事实马上出现。但许多动态经济的变化并不属于这种情况。实际上,资本的积累和人口的增长,相对来说是可以预计的,欲望增长的主要特征也是可知的,知识对于变化本身也没有什么影响。我们甚至可以预言自然资源的发现,只是说不出将在哪里发现这些资源,我们实际上也可以在没有写出详细的规划说明书的情况下,作出一项创新。事实上,在商业政策的评估和决策中,常常需要考虑到将会出现的发明和可能作出的方法改良。假设所有的变化都可以预见,显然有悖于事实,但也并不自相矛盾,我们将在以后的讨论中证明这一问题的有用性和合法性。
[32] 这里有必要规定,波动的程度一定要充分且无规律可循,这样,在一个与人类生活期相比的一个短暂时段里,波动就不会抵消而变成始终如一(uniformity)或有序的周期发作。
[33] 《经济学季刊》,第七卷,第40—54页。
[34] 《经济学季刊》,第七卷,第41页。
[35] 前引书,第46页。
[36] 前引书,第122—132页脚注。
[37] 《风险和保险的经济学理论》,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研究室,第十四卷,第2期。
[38] 《当代经济理论中的租金》,美国经济学联合会出版物,第三辑,第三卷,第4期。参见第六章:“租金、利润和垄断回报”(这些专论都是由克拉克教授指导的博士论文)。
[39] 威利特前引书,参见第13—14页。(着重号是我标注的。)
[40] 前引书,第72页。
[41] 霍利的理论在其《企业与生产过程》(1907)一书中有最完整的表述。在《经济学季刊》上发表的早期文章也有简短的论述。
[42] 霍利先生曾尝试以最简洁的形式陈述他的理论要点,其中某些方面较为出色,值得引述如下:
“最终消费者不得不把他对所有产品的支付都列入价格之中,其支付不仅足以涵盖企业家的所有成本项——在这一价格之中,成本项是一笔总额足以涵盖精算的或平均的损耗,并附带有企业家及其保险人所假定的所有不同的风险的损失——而且更有一笔作为激励的数额,没有这种激励,企业家及其保险人将不愿经受或忍受经历风险时的烦恼。”
“通常,我们将消费者的耗费超过企业家耗费的剩余,视为利润,根据常理,企业家(entrepreneur)或企业主(enterpriser)设想,这笔预先不确定的剩余,是无论属于何种性质都为生产过程所必有的所有风险的诱因。由于这种对任何给定行为的激励和报酬是同一回事——两者的差别不在于事情本身,而只在于看问题的不同的时间——一笔预先不确定的剩余,作为任何业务自开始之日就必须具有的对风险承担的奖励,一旦在业务结束时被兑现,就被当成是承担风险的一种结果和报酬。”(《经济学季刊》,第十五卷,第603—620页。)(被引用的部分在原文中都是斜体。)
[43] 前引书,第106—107页。
[44] 《经济学季刊》,第七卷,第465页,第十五卷,第88页。
[45] 《企业和利润》,载《经济学季刊》,第十五卷,第86页。
[46] 《经济学季刊》,第七卷,第464页。应该这样解释,霍利先生的“垄断收益”包括因限制因素(limitation)而来的所有收入,他发现,这笔收入构成了工资和利息很大一部分,全部的租金,以及大部分利润。我们反复观察得到这种谬论的实例,指出没有一笔收入不是因投入要素的“缺乏”而产生的。
[47] 《企业和生产过程》,第111页。
[48] 《企业和生产过程》,第27页以下。
[49] 风险被定义为“主观不确定性的客观关联物”(第29页),根据最大化原则,一旦某一事件的胜负机会确实相等,这种风险随损失的数学概率的变化而变化。但我们仍然视它为一个可知的量,因为我们假设数学概率是可知的。威利特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像霍利那样(上文第40页的引文),对这一点作出明确阐述,但他的讨论清楚地表明,风险可以视为一种可知的量。他举了彩票博弈或是保险领域中的实例为例,他谈到了“给定级别风险”(第65页)对投资者的影响,等等。他甚至认识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风险的级别事实上并不总是可知的,他还讨论了对风险级别进行评估的方法,等等。但在对风险真实价值的评估中(第66页,第76页),他明显将误差的结果排除在讨论之外。
[50] 前引书,第112页。
[51] 读者应该还记得较早时候对利润问题的许多讨论(在本章的前一部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曼戈尔特和屠能的讨论,他们已经认识到了这一事实,即某些风险可以保险,某些风险不能保险。然而,除了“根据常理”这种意味着不需要解释的句子外,没有对这些事实给出任何解释。
[52] 《利润的风险理论》,载《经济学季刊》,第七卷,第468页。
[53] 《企业和生产过程》,第108页。参见卡弗《利润的风险理论》,载《经济学季刊》第十五卷,第456页以下,以及《财富的分配》第七章。还可以参见A.A.扬收入伊利编《经济学概要》中的文章,见第三版,第二十五章。“成功的风险承担”是卡弗和扬的用语,这一用语同霍利使用的“明智地选择的风险”一样,都是对利润来源的描述。现在需要的是对风险承担的含义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是要阐明能够成功地承担风险的条件,揭示成功与失败之间的重大差别。
[54] 《企业和利润》,载《经济学季刊》,第十五卷,第88页。
[55] 见前文,第42页。
[56] 我们必须了解,关于规律和“已知的”概率,我们的意思是,它们一般是已知的,对所有关注它们的人来说是可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