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国民所得的数量和资源在不同用途间的分配
第1章 导论
第1节
本编讨论这样一些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影响一国生产资源在不同用途或行业间的分配而增加或减少国民所得的数量。在整个讨论中,除非有相反的说明,否则不考虑这一事实,即一些资源常违背所有者的意愿未得到利用。这并不影响我们提出的论点的本质,而只是简化了其表述。导论性的这一章旨在说明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的一般范围。
第2节
古典经济学家的一些乐观追随者认为,只要政府不进行干预,“利己心的自由发挥”就会自动使任何国家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得到很好的分配,带来比除这种“自然”机制外的任何其他安排更大的产量,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福利。甚至亚当·斯密本人在把国家行为当做一个例外,赞成国家“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工程和某些公共机构,因为绝不能指望个人或少数人出资建立和维持这些工程和机构”时,亦指出,“任何一种学说,若要特别鼓励某一产业,违反自然趋势,把过大一部分社会资本引入该产业,或要特别限制某一产业,违反自然趋势,强迫原来要投入该产业的一部分资本离开……,那只能阻碍,而不能促进社会向富强的迈进,只能减少,而不能增加其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实际价值”。 [1] 当然,在任何抽象或一般的意义上解释这段话,都是不合理的。亚当·斯密的脑子里想的是他所知道的实际世界,组织得井井有条,有文明开化的政府和契约法。他不会不同意稍后一位经济学家所说的一句名言:“人类的活动沿着两条路线进行,第一种活动是生产经济货物或转变其形态,第二种活动是将他人生产的商品占为己有”。 [2] 致力于占有他人商品的活动显然不会促进生产,若将其转入产业之路,则会促进生产。所以,我们必须明白,他假设存在着一些法律,这些法律旨在而且也能够阻止单纯的占有行为,如盗匪和职业赌徒的所做所为。按照他的设想,自身利益的自由发挥“在一些方面是受一般社会制度,尤其是家庭、财产和国家的限制的”。 [3] 更为一般地说,当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取商品时,他不应该靠抢夺而应该通过公开市场上的交易获取,在公开市场上,讨价双方都具有足够的行为能力,都对各种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然而,有理由认为,甚至亚当·斯密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天赋自由学说需要在多大程度上用特殊法律加以修正和保障,才能促进一国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一位学者最近曾说,“利己心的作用之所以一般说来是有益的,并不是因为每个人的自身利益与全体的利益具有某种天然的巧合,而是因为人类的各项制度安排得很巧妙,能迫使自身利益朝着有益的方向起作用”。 [4] 因此,虽然撇开制度不论,对每一个人有益的是,所有个人,包括自己在内,都不偷盗,而不是大家都偷盗,但是,如果一个人不能诱使他人学习自己不偷盗的榜样(他实际上做不到这一点),或如果没有一条惩罚偷盗的法律或其他制裁方法,他个人不偷盗则对他不会有益处。这种将利己心引入社会轨道的强制性法律手段,可以用一些文明国家对财产所有者的绝对权力施加的限制来加以很好的说明,譬如巴伐利亚的法律禁止森林的所有者不准行人通过其土地,法国和美国的法律禁止个人点燃自己的房屋,以及各国通行的一种做法,即只要为了普遍利益而迫切需要,就可以征用个人的土地房屋。 [5] 而且,现代国家的法律对某些种类的契约——如赌博中欠下的债务、限制贸易的契约、免除某些法定义务的协议等——采取的态度,也说明了这一点,这些契约被认为违反公共利益,因而被法庭视为无效。 [6] 各国为了把利己心引入有益的渠道,都很周密地对各项制度作了调整。但即使是最先进的国家也有失误和不完善之处。我们在这里不讨论组织上的缺陷,这些缺陷有时会导致牺牲较高的非经济利益以满足不那么重要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障碍会使社会资源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在不同用途和行业之间分配。我们在以下各章便要对比展开研究。这种研究要进行一些困难的分析,但其目的是可以达到的。它力图较为清楚地说明,政府目前或将来在哪些方面能控制经济力量的活动,使其增进经济福利,并由此而增进全体公民的总福利。 [7]
[1] 《国富论》,第4篇,第9章,倒数第3段。
[2] 帕累托,《政治经济学手册》,第444~445页。
[3] 坎南,《地方税史》,第176页。并参见卡弗,《社会正义论文集》,第109页。
[4] 坎南,《经济评论》,1913年7月,第333页。
[5] 参见伊利,《财产与契约》,第61和第150页。
[6] 同上,第616和第731页。
[7] 参见马歇尔的说法:“还有许多事情要做,要仔细收集有关需求和供给的统计资料并科学地分析它们,以发现社会能最有效地做哪些工作,把个人的经济活动纳入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幸福总和的渠道”(《经济学原理》,第4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