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与国民所得的大小
第1节
让我们假设,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源正在被使用,在不同行业和地方之间不存在移动费用,而且只有一种资源安排能使各处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相等。 [11] 在这些假设之下,很容易证明,同任何其他资源安排相比,这种资源安排会使国民所得较大。这可以根据第1编第5章给国民所得大小的变化所下的定义推论出来。用于某一方面的资源生产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是衡量用于该方面的资源的边际增量所产生的满足的货币尺度。因此,每当任何一种用途中的资源生产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小于任何另一种用途中的资源时,便可以通过把资源从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较小的用途转移到价值较大的用途,来增加货币尺度所测量出的满足总额。由此可推论出,既然根据假设,只有一种资源安排能使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在所有用途中相等,这种安排就必然是能使本书所界定的国民所得最大的安排。 [12]
第2节
可以用上述结论来证明,当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不完全相等时,减少它们之间不相等的程度可能有利于国民所得。但这个结果不能不加解释地搁在一边。假如运用资源的用途只有两个,则以上结果的意义会十分清楚,其有效性也不容置疑。但实际上,运用资源的用途很多。这就产生了一个困难,我们在另一处已提及这个困难。 [13] 许多个价值之间较大或较小程度的相等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模糊不清的。我们是应该用平均值的平均差,或标准差,或可能的误差,还是应该用其他某种统计学指标来衡量相等的程度?如果我们把标准差当做衡量尺度,则类似于第109页脚注的那种推理会证明,不同用途中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之间不相等程度的降低,很可能会导致国民所得增加。但是,除非不相等程度的降低是一组(一个以上)单个价值的变化引起的,其中每个变化本身趋于减少不相等,否则,不相等程度的降低不一定会增加国民所得。因此,如果资源配置的改变使一些低于平均值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全都提高,或使一些高于平均值的价值全都下降,则国民所得肯定会增加。但是,如果有这样一个因素开始起作用,它虽然从总体上说减少了社会净边际产品价值间的不相等,可却提高了一些高于平均值的价值,降低了一些低于平均值的价值,那么国民所得就不一定会增加。不过,这种困难并没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因为我们必须考虑的那些阻碍社会净边际产品价值相等的因素,大都是一般的因素,在它们起作用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在相同的意义上起作用。
第3节
接下来让我们考虑这个事实,在实际生活中,将资源从一个地方或行业移至另一个地方或行业,常常要花费用;让我们考察一下,由于存在这个事实,究竟在哪些方面必须修正前面得出的结论。这个问题的要点可展示如下。假设在A和B两个地点之间,每年可以用相当于n先令的资本费用移动一个单位资源,在此期间,被移动的一个单位资源在新的地点仍用于生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只要B地点社会净边际产品的年价值,超过A地点社会净边际产品的年价值且超出额大于n先令,则将资源从A移至B就会增加国民所得;而如果B地点社会净边际产品的超额价值已降至n先令以下,移动资源便会使国民所得遭受损失。如果A和B之间初始的资源配置,使B地点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超过(或低于)A地点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的幅度少于n先令,比如说是(n-h)先令,那么,现行的资源配置——在这种资源配置下,两地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相差(n-h)先令——就是最好的配置,当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好配置,因为如果没有移动费用,可能会有更好的配置, [14] 而是相对于初始配置和现有移动费用而言的最好配置。应该指出,它不是仅仅相对于现有移动费用而言的最好配置。我们不能说,当移动费用等于n先令时,一种能使A和B地点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相差某一规定数目先令的资源配置,最有利于国民所得。惟一准确的说法是,当A和B之间的移运费用等于n先令时,最有利于国民所得的,是维持现行的资源配置,不管这是什么样的配置,只要这种配置不使社会净边际产品价值的差距大于n先令;而且,即使现行的资源配置使差距大于n先令,但只要转移的资源足够多,把差距降至n先令,新的资源配置对国民所得也是最有利的。
第4节
以上两节陈述的结论建立在这一假设之上,即只有一种资源配置能使各处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相等——或者说,考虑到移动费用,为有利于国民所得,能使各处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几乎相等。如果用于各种用途的资源数量愈大,所生产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愈小,则这个假设便是正确的。然而,有两种情况却不是这样。首先,使用更多的资源生产某种商品,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能使组织方法得到改进。这意味着,递减的供给价格 [15] ,会使较大数量资源的净边际(有形)产品超过较小数量资源的净边际(有形)产品;只要出现这种情况,用于生产该商品的各种不同数量资源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就可能(尽管当然不是必然)相同。其次,使用更多的资源生产某种商品,经过一段时间后,会导致消费者对一定数量的这种商品所愿意支付的单位价格上升。因为通过体验这种商品,消费者对它的喜爱会持续增加——明显的例子是对音乐和烟草的喜爱。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较多产品的单位价值,(经过适当的一段时间后)就会大于较少产品的单位价值。由此可知,有些商品的生产在上述意义上不受供给价格递减的影响,对于这些商品而言,可能——当然并不是必定——有几种不同的资源投资数量,其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是相同的。 [16] 因此,前面陈述的结论需要加以修正和重新表述。的确,考虑到移动费用,除非在所有用途中资源的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都相等,否则国民所得便不可能达到最大数额。因为,如果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不相等,便总可以通过把资源从一些用途的边际转移到另一些用途的边际,来增加国民所得。但是,即使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在所有用途中都相等,国民所得也不一定会达到绝对的最大值。因为,如果可以进行若干种资源配置,而所有这些配置都能使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相等的话,那么每一种配置对于国民所得来说,就都含有可称做相对最大值的东西;但在这些最大值中只有一个是绝对最大值。所有相对最大值,可以说都是高于周围土地的山顶,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所有山顶中最高的。而且,所有相对最大值代表的国民所得,并不必然大于所有非最大值所代表的国民所得。相反,一项接近于能产生绝对最大值但本身并不能满足边际收益相等条件的资源配置计划,很可能比大多数能满足边际收益相等条件的计划带来更多的国民所得,从而产生仅次于绝对最大值的相对最大值。靠近最高峰的某一点可能高于最高峰之外的所有山峰。
第5节
以上论述表明,即使社会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在所有用途中都相等,或仅由于移动费用而有差异,国家也还是有采取行动的余地来增加国民所得的数量和增大经济福利。为增加国民所得,采取的行动可以是发放临时奖励金(或提供暂时的保护),把工业系统从其目前所处的相对最大值位置拉出来,诱使其安顿在绝对最大值的位置——即安顿在最高峰上。从理论上说这是主张给予幼稚工业以暂时保护或其他鼓励的论点的基础;如果挑选的幼稚工业合适,给予的保护适量,又能适时取消保护,这种论点就是完全正确的。采取的行动也可以是按与前述不同的比率发放永久性奖励金,迫使工业系统从其所在的峰顶移至更高的一座山的山坡上,不管是山坡上的哪一位置,只要高于其目前所处的位置就行。使奖励金产生这种效果,而不是将经济系统移至它目前已经在的山上的一个不同位置,其所需的条件有点特殊。但可以证明,在某种供需状况下,某种奖励比率必然会产生这种效果。 [17]
[1] 本书第3编第9章第2节展开的这些应加以考虑的因素,此处暂不讨论。
[2] 顺便应提及一个小问题。在完全不使用资源的活动中,资源的净边际产品的价值,一般说来会小于使用一些资源的活动中资源的净边际产品的价值。这显然并不意味着,在任何与国民所得最大化相悖的意义上,净边际产品的价值不相等。但是,假如在完全不使用资源的活动中,资源的净边际产品的价值大于使用一些资源的活动中资源的净边际产品的价值——例如某项由于某种原因人们未能加以利用的有利可图的投机活动,那么,这种不相等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不相等,就与国民所得的最大化相悖。
[3] 参见本编第8章第7节。
[4] 参见本编第5章第6节。
[5] 对这个概念的研究,参见本编第11章。
[6] 如果用1,000单位资源生产某种物品时,净边际产品的价值相等,而且由于供给价格递减,用5,000单位资源时也相等,那么在后一种配置下,国民所得必然较大。如果用1,000单位时,净边际产品的价值相等,而且由于喜好受到影响,用5,000单位时也相等,那么,从5,000单位资源起作用的时期这一角度看,在后一种配置下,经济福利和国民所得都必然较大。但从另一时期的角度看,在5,000单位的配置下,国民所得可能较小。在这种情况下,第63页的定义使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说,从绝对的角度看,这两种配置下的国民所得是不能相互比较的。
[7] 供给和需求曲线的形状以及奖励金的数量必须是这样的,即:当需求曲线被奖励金上移时,它并不与供给曲线相交于以前相交的一点,而在更向右的地方,与其相交与移定均衡的一点。这个条件在图形中很容易表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