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教篇(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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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是非,强指基督徒称号非法,

执行这种法律,便是暴政。

于是我写了这一段话作为序言,以便如实地指出大家对我们的仇视有失公允。现在我开始为我们的清白辩护;我不仅要驳斥对我们的攻击,而且还要反问攻击者,这样一来大家都会知道,基督徒并没有犯世人皆知在他们中极为普遍的那些罪行,而这同时也使他们为其对我们的指控感到羞愧——我不说这是坏人对好人的指控,只不过是对与他们同是罪人的指控。我们发现,我们被指控暗中所犯的各种罪行,正是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所干的事,而我们却被认为是邪恶的、无耻的、应受惩处和为人耻笑之辈,对此我们要进行回答。我们的真理虽然对你们成功地作了全面的回答,但是法律的权力却被用作最后一招来反对我们,所以即或说他们的决定是绝对结论性的,或者说,不甘心也得服从,服从高于真理,在这一法律问题上,首先我要与你们,他们特选的保护人较量一番。你们一开始就在审判中强行规定,“你们的存在不合法”,而且严格命令这一点必须执行,如果你们否认此事合法,只是由于你们要它不合法,而不是理应如此,那就是在施行强权和不折不扣的无道暴政统治。然而如果你们要它不合法,是因为它不应合法,那就当然不应得到任何法律的许可,从而造成不利的局面;就这一点来讲,事实上就早已决定了,凡对之有利的就是合法的。那么,如果我发现你们法律禁止的事是好的,以前也有人提出这种看法,那该法是否会丧失褫夺我做此事的权利,虽然此事如系坏事,它本来就应禁止我去做呢?如果你们的法律错了,我想它本来自人间,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人们立法会有错,觉悟过来就将它废掉,这有何奇怪?拉塞德莫尼人(Lacedæmonians)不是修改了李古尔古斯(Lycurgus)所立的法,致使该立法人无比痛苦,将自己关在房中饿死了吗?难道你们不是每天不惜精力,用皇朝法令和谕告的新斧,来对整个古代和你们茂密的法律森林大砍大伐,从而照明古代的黑暗吗?难道最坚定的统治者塞维鲁斯 [6] ,不是到昨天才废除可笑的帕比安法(Papian laws),而该法强迫人们让自己的子女在朱里安法(Julian laws)以前结婚,尽管年龄的规定对他们有利吗?古代还有些法律规定,人身的部位凡对其作过决定的,可由其债权人割碎;可是以后根据大家的意见,将这残忍的内容从条款中删去了,连死刑也改为一种耻辱烙印了。对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没收,其目的只是令其因羞惭而血涌上头,不是要他血流于外。还有多少隐而未露的法律需要提出来加以改革啊!因为给人以良好印象的不是它年代的久远与其立法者地位的崇高,而是它正义与否;一旦看出它不正义,就理应受到谴责,尽管它是谴责人的。为什么说它不正义呢?不仅如此,如果它惩处的只是一种称号,我们还可说它无理。如果它惩处的是行为,那为何在我们的问题上只根据一种称号来惩处行为,对别人却不从他们的称号,而是要从他们所做的坏事来加以证明呢?我是一个乱伦者(如他们所言),他们为何不对此进行审问呢?还说我是一个杀害婴儿者,他们为何不用刑使我供出真相呢?说我犯了渎神和冒犯皇上罪;我有能力为我自己辩白,为何又不让我为自己申诉呢?没有什么法律不让人弄清其所禁止的罪行,因为一个审判官如果未能确知被告已犯某罪,是不会作出正确惩处的;一位公民如果不了解他为之受到惩处之事的性质,他对法律是不会真正心服的。只是法律公正或者审判官深信其公正性,这还不够;应对其服从的人也要对此深信。不仅如此,一条法律如果不注意经过考验和大众接受,就会受到严重怀疑;如果未能为大众接受而强制执行,就是一条不折不扣的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