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利息
对于出借的但只要提出要求就能随时取回的任何物品,贷者要收取利息,借者要付出利息,这是什么道理呢?我不明白。货币或者用货币规定其价值的其他必需品出借之后,如借者只能在他所选择的时期和地点偿还,因而贷者不能随意按其所要求的地点和时期取回,在这个时候,贷者就可以毫无顾虑地索取利息,这又是什么道理呢?我也不明白。但是,假如一个人在不论自己如何需要,在到期之前都不得要求偿还的条件下,出借自己的货币,则他对自己所受到的不方便可以索取补偿,这是不成问题的。这种补偿,我们通常叫做利息。
2.有时一个人对另一个居住异地的人提供货币,并约定在一定日期在该地交付,如果违约则要罚巨款。对这种汇款的报酬,我们叫做汇费,或因地区不同而产生的利息。 [27]
例如,在最近内乱的烽火中,通往卡莱尔(Carlisle)的道路,满布士兵和盗贼,水路非常长,既困难又危险,而且时时不能通行。在这种情况下,在卡莱尔需要货币的人,为了保证于一定日期把一百镑货币由伦敦汇到卡莱尔,他有什么理由不让别人收取汇费呢?
3.可是,这里就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利息和汇费的自然标准是什么?说到利息,在安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它至少要等于用借到的货币所能买到的土地所产生的地租;但是,在安全不可靠的情况下,除单纯的自然利息之外,还必须加上一种保险费。这种情况,会很合理地把利息提高到低于本金的某种高度。如果英国现在确实没有上述的安全保证,所有贷款或多或少都有危险,手续麻烦,费用也多,那么,我认为不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要违背俗世的习惯,努力于限制利息,都是没有理由的,除非制定这种法律的是借者而不是贷者。但是,制定违反自然法则的成文民法是徒劳无益的,关于这一点,我已在别的地方说过, [28] 而且就各方面举出了例证。
4.关于汇费的自然标准,我认为,在和平时期,汇费最高不能超过为运送现金所花的劳动。但是,假如某地有危险,或这一地方比另一地方需要货币更为迫切,或是关于这些情况的说法真假难辨,那么,汇费就要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5.和这种情况相同的,就是我们所略而未谈的关于土地价格的一些问题,因为,正如货币需要大汇费即高一样,谷物需要大,其价格即上涨,因而生产谷物的土地的地租,以至最后土地本身的价格也都上涨。例如,假如维持伦敦或一支军队所需的谷物,必须从远离四十英里的地方运来,那么,在伦敦或离这支军队驻扎地一英里以内的地方栽培的谷物,除其自然价格之外,尚应加算将谷物运输三十九英里所需的费用。 对鲜鱼、水果等容易腐烂的物品,尚应另加算保证避免发生腐烂危险的保险费。最后,对在当地(例如在菜馆)食用这些食品的人说来,他所支付的价格,除了上述费用之外尚应加算各种附带费用,如房租、家具的耗损费、侍者的报酬、厨师技艺和劳动的报酬等等。
6.因此,结果就是,靠近人口稠密的地方(即为了维持其居民生活而需要很多土地的地方)的土地,由于上述理由,比距离远而土质相同的土地,不仅能产生更多的地租,而且所值的年租总数也更多一些。因为在那种地方占有土地能够享到特别的快乐与荣誉。理由是Omne tulit punctum qui miscuit utile dulci [29] (把效用和快乐化为一体,是人所共赏的)。
7.在讨论了地租、土地价值和货币的标准之后,我们现在回头来谈征收公共经费的第二种方法,即征收一部分地租的方法(一般把它叫做征税)。其次谈一谈计算这种地租的方法。这种计算方法不是以少数人在无知、轻率、不了解情况,或是在情感冲动或酒醉的情况下互相进行的买卖为根据的。但是我承认,如果就三年期间(或是在土地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偶然事故周转一次的周期中)所做的一切买卖求出平均或共同的答数那就可以达到这种目的,因为这个数额是依据各种临时估计综合计算出的。现在我要详细列举各种原因,以便对这个数额作一分析计算。
8.(1)因此,我建议按教区、征税区等行政界线和由海、河、岩石或山岭等等所构成的自然特征两方面,测量所有土地的形状、面积及位置。
9.(2) 我建议依据一块土地平常所生产的产品来评定各单位土地的性质。因为,有的土地就比别的土地更适宜于生长某种木材、谷物、豆类或根类作物。同时也应依据这块土地上所播种的作物的每年产量,以及这些作物互相比较(而不是和货币这个共同标准比较)所显出的相对优越性来评定土地的性质。例如,假定有一块十英亩的土地,我认为我们应首先明确它是适宜于栽培牧草,还是适宜于栽培谷物。如果适宜于栽培牧草,那么应该明确这十英亩土地和另一块十英亩的土地比较,所生长的牧草是多还是少,以及它所生长的一定重量的牧草所饲养的家畜是多于还是少于另一块土地所生长的等量牧草所饲养的家畜。不过,不要把这些牧草和货币比较。因为,如果和货币比较,则这些收草的价值就会因货币的多寡而增减(自从西印度群岛被发现以来,货币数量的变动是很大的),同时也会因居住在这块土地附近的居民人数多少以及他们生活奢侈和俭朴的情况而增减。不仅如此,它也会因这些居民的社会、自然及宗教见解的不同而增减。例如,在一些天主教国家里,在四旬节的前期,鸡蛋几乎没有价值(因为在四旬节之前,鸡蛋的质量和味道是很差的);在犹太人看来,猪肉一文不值;在不敢吃食刺猬、青蛙、蜗牛、菌类等物的人们看来,这些东西有毒,或者不利于身体健康,所以也都一文不值。又如列万特出产的葡萄干以及西班牙出产的葡萄酒,由于敕令 [30] 宣布它们使本国财富蒙受巨大损失要加以禁止,所以也就都没有价值。
10.我把前者叫做对土地的固有价值的研究,而后者则是对土地的附带的或附属的价值的研究。现在来讨论后者。我们说过,货币数量的变化会使我们按某些名称或符号(镑、先令及便士就是这些名称或符号)来计算的各种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动。例如:
假如一个人在能够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时间内,将一盎司从秘鲁的银矿采出来的白银运到伦敦来,那么,后者便是前者的自然价格。如果发现了新的更丰富的银矿,因而获得二盎司白银和以前获得一盎司白银同样容易,那么,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现在谷物一蒲式耳售价十先令,和以前一蒲式耳售价五先令,同样低廉。
11.因此,我们似乎需要有计算我国货币的方法(我认为我有这种方法,而且这种方法在短期之内就能办到,不需要什么费用,也无需调查任何人的钱包;关于这一点,容在下面讨论)。假定我们知道英国在二百年以前有多少黄金和白银,同时也能够知道现在有多少黄金和白银。不仅如此,我们还知道当时的货币单位和现在不同,当时铸造三十七先令所需的白银,现在可铸六十二先令。 [31] 此外我们还知道含金量、铸造时所花的劳动、重量及成色的公差以及国王所征收的铸币费当时和现在的不同;也知道当时和现在的劳动者工资的差异。但是,即使掌握了这些情况,如单用货币来计算,也无法说明当时和现在我国财富的差异。
12.所以,除了前述各种事项之外,我们还必须知道人口数目的差异,才能作出如下的结论:不论过去和现在,如果将一国的所有货币平均分配于所有人民,而每个受赠人如果用这些货币雇用大量的劳动者,则他就会变得更加富裕。因此,我们需要了解我国现在和过去人口及金银块的情况。我认为,我们过去有多少人口和金银块,是不难知道的,而现在和将来有多少人口和金银块,是更容易知道的。
13.再进一步说。假如我们具有上述的知识,那我们就能够确定伦敦附近的土地的附带价值。就是说,我们首先大致计算一下伦敦附近各郡,即埃塞克斯、肯特、萨利、密德塞斯、赫特福德每年所出产的食物及衣服的原料有多少,再计算一下住在上述五郡及伦敦市内的这些物品的消费者的人数。假如我们发现住在上述各地区的消费者多于住在面积相同的其他地区的消费者,或者更确切地说,多于住在出产同量粮食的面积相同的其他地区的消费者,那么,我认为,这五郡的粮食一定比其他地方贵;而在这五郡之内,粮价也会因它们距离伦敦有远有近(或更确切地说,因费用有高有低)而有贵贱的不同。
14.因为,如果上述五郡确已尽一切努力生产出所能够生产的商品,而商品供应仍嫌不足,那就必须从远处运来所需的商品,以供应市场需要,这样一来,距离较近的各郡物价一定会相应地上涨。或者是,如果上述各郡花费比现在所花的更多的劳动来改良土地,使土地丰产(例如,以犁代锄、以定植代散种,拣选优良种子以代不分好坏杂乱选种,用时事先加以浸渍以代不作任何加工拿来就用,用盐施肥以代用烂草施肥,等等),那么地租就会因收成的增加超过所用劳动的增加,而成比例地上涨。
15.现在劳动的价格必须是确定的。(我们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对各种劳动者的计日工资都定有限制。)如果不遵守这种法律, [32] 或是不使法律适应时势变迁而变化,那是非常危险的。这将有害于为改善本国产业情况的所有努力。
16.此外,判断是否应该采用上述改良方法的标准,就是要看在自然生长这些食物的地方,或是在不必多花力气耕种就能生长这些食物的地方,采集这些食物所需的劳动,是否不少于实施这些改良方法所需的劳动。
17.对于上述种种论点,可能有人反对说,这些计算即使不是不可能,但也是非常困难的。对这种论调,我只作这样的答复:这些计算确是困难的,特别是在人们既不动手,也不动脑去进行计算,或是又不许别人作这样计算的情况下,尤其如是。然而尽管如此,我却认为,如果不进行这种计算,则产业将成为一种靠不住的事业,任何人都不能对它运用思考了。考虑如何使本国产业发展,和为了掷骰子取胜,而花很多时间来考虑如何拿骰子,如何摇动它们,要用多大力气把它们投下去,并从哪一个角度投到桌面上一样,都同样需要智慧。但是,现在我国一些人从邻人手中(不是从土地上或者海洋中)赚到一些东西,都是由于偶然,而不是由于智慧,是由于别人估计错误,而不是由于自己判断正确。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在一切地方——不过伦敦特别严重——也都变成完全空幻的东西;对人们所有的财富或实际资产毫无所知,那就不能了解人们是不是可靠。可是,我认为,信用的性质是只有依靠判断人们的能力(靠其技能和勤勉来赚钱的能力)才能加以确定的。因此,这又要求,了解人们的资产的方法必须可靠,使人们尽其能力清偿他们的债务的方法,也应该依靠法律的严格执行来加以保证。
18.这里我本应详细阐述一种似非而是之论,来证明这样一种论点,就是说,尽管比较穷困的有进取心的人一般都比别人更加勤勉,但如果每一个人都能随时将其资产状况写在他的前额上,那么我国的产业就会因而大大发展。不过这个问题我想在别的地方再讨论,这里不谈。
19.另一种反对对地租及土地价值作如此精确计算的说法就是,这会使元首过于精确地了解每个人的资产情况。对这种论调,我的答复是:如果国家经费能尽可能削减(这主要取决于议会中人的努力),如果人民愿意并且准备缴纳这些经费,如果采取措施,使人民在没有现金的时候,也可以用他们的土地和商品的债权来缴纳税款,最后,如果身为君主的人知道征收的税额如超过自己的需要,对他也非常不利(这点前面已经证明过了),那么,这种极精确的了解又有什么坏处呢?而且就每个纳税者所负担的比例来说,谁还会希望乘混乱的机会,营私作伪,来减轻自己的负担呢?难道他们不怕这一次得到好处,下一次却要吃到苦头吗?
[1] 这种利息和汇费的对比,是不能成立的。在利息的情况下,收回货币的人得到报酬;在汇费的情况下,汇出货币的人得到报酬。参阅《货币略论》,问题第29至32。——赫尔
[2] 据配第子嗣、《配第文稿》编者兰斯道温(Lansdowne)推测,这里所说的别的地方,是指收集于其所编的《配第文稿》第一卷中《论利息》及《利息》二文。——译者
[3] 见霍莱士:《论诗的艺术》(Horace, “De arte Poetica”),第343页。——赫尔
[4] 见查理二世十二年律令第十八号第八条。——赫尔
[5] 亨利六世第四十九年(1460年),旧标准白银一磅(即纯银十一盎司二打兰和合金十二打兰)铸造三十七先令六便士。但以前则铸造三十先令。根据国王和佛利曼爵士(Sir Ralph Freeman)所订的契约(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即1661年),同量的生银以后铸造三镑二先令。参阅朗德斯《关于改变银币尝试的报告》(William Lowndes, “Report containing an Essay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Silver Coins”)第39、40、54、55页。——赫尔
[6] 肯宁汉:《英国工商业的发展》,第2卷,第199—200页。——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