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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
光绪二十五年(1899)冯季房与美国浸礼会立允赁地基契
【释 文】
立允赁地基契
冯季房今因管业不便,情愿将祖遗下涂地一带,坐落西北五啚和义门外西北首地方,土名徐姓坟滩,量计涂地八分,四址开后,凭中允赁与美国浸礼差会为业(美国浸会公产)。〔一〕三面议明,允赁八百年,计赁价洋三十元正,其洋当日收足。自赁之后,任从开割、过户、输粮、管业、开掘、起造无阻。其地并无重叠、典押在外,倘有诸般违碍等情,俱是得钱人自行理直,不涉出钱人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允赁地基契,存照行。
再批:
随附上首契一纸,又附河工(?)董事具禀案抵一纸,并照行。
计开四址:
东至江,南至河工(?)涂,西首一凹至徐姓地,西至官路,北至河工(?)涂为界。
光绪念(廿)五年五月 日立允赁地基契:冯季房(冯存仁堂) 押
原中:姚士美(押)
陈逸卿(押)
代笔:冯生楣(押)
契吉行。
【校 记】
〔一〕“美国浸会公产”,原旁注于“浸礼差会”之右。
【说 明】
(一)此契见添注“NINGPO”“No.115”“Np.3GH”“胡德新记”。
(二)据此契油印“纸”字及末七行使用说明,疑此契写于官给契纸。七行使用说明甚模糊,未能释读。
(三)此契及《浙江布政使司官契纸》钤印四方,印文模糊,未识。二方钤于契文中价数、年份处,另二方钤于此契与《浙江布政使司官契纸》粘连处,四方印文均同。
(四)此契加盖民国十四年鄞县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印,印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