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作为所有权的基础的占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参政院 [88] 为了讨论《法典》而举行的会议上,对于所有权的起源和原则没有发生争议。在通过《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一切关于所有权和附加权的条文时,没有反对的意见,也没有修正。拿破仑在其他问题上使他的立法者吃了不少苦头,可是关于所有权,他什么也没有提起。对于这一点,我们不必感到惊奇:他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最自私和最固执的人;在他的心目中,像服从对于权力来说是各种义务中最神圣的那样,所有权应该是各种权利中最首要的。
占用权或先占人的权利是从对于一件东西的实际的、有形的、有效的占有产生的权利。我占据着一块土地,在没有证明相反的情况以前,我就被认定为这块土地的所有人。人们觉察到,在开始的时候,这样的一种权利只有在彼此互惠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法学家们也表示同样的意见。
西塞罗 [89] 把土地比作一个广大的戏院:正如在戏院中的那些公共的座位那样,谁占据的地位就被当作是他的(Quemadmodum theatrum cum commune sit,recte tamen dici potest ejus esse eum locum quem quisque occuparit)。
关于所有权的起源,在古代留传给我们的一切言论中,这是最有哲学意义的一段话。
那个戏院,西塞罗说,是大家所公有的;但每个人在那里占据的座位则被称为他自己的:这显然就是说那个座位是被他所占有的座位而不是归他所有的座位。这个对比就消灭了所有权;而且它还意味着平等。在一个戏院中,我是否可以同时在正厅占据一个座位,再在包厢占据另一个座位,又在顶层楼座占据第三个座位呢?不能,除非我像奇里庸 [90] 那样有三个身体或者像人们传说的魔术家阿波洛尼乌斯 [91] 那样可以同时在三个地点出现。
按照西塞罗的说法,谁也无权得到超过他所需要的东西:这就是他那著名的定理的如实的解释:把属于各人的东西给予各人(suum quidque cujusque sit),这个定理后来被人应用得很不对头。其实,属于各人的东西并不是各人可以占有的东西,而是各人有权占有的东西。那么,什么是我们有权占有的呢?就是我们的劳动和消费所需要的东西;西塞罗就土地与戏院所作的对比证明了这一点。根据他的说法,各人占了一个座位以后,可以在他的位子上任意安排自己,如果他能够的话,他可以美化它、改善它,他是被许可这样做的:但是他的活动决不能越出那个把他和别人分隔开来的界限。西塞罗的学说可以直接推论到平等上去;因为占用既然是一种纯粹的容忍,如果容忍是相互的话(并且它也不能不是这样),占有物就会是相等的。
格老秀斯 [92] 从历史观点去研究所有权的起源;但是首先,到自然界以外去找寻一种所谓天然权利的根源,这是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呢?这十足是古人的方法:事实既然存在,它就是必要的,它就是合乎正义的,因而它的先例也是合乎正义的。可是,让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
“在原始时期,所有的东西都是共有的和不分的;它们是全体的财产……”我们不必再往下抄了。格老秀斯告诉我们,这个原始共产社会是怎样由于野心和贪婪而瓦解的,在黄金时代之后,怎样接着就是堕落时代,等等。所以所有权最初是以战争和征服为基础,后来则以条约和契约为基础的。但是,或者这些条约和契约像原始共产制那样,把财富分成相等的份数(这是原始人类所熟悉的唯一的分配方法,也是他们关于正义所能想到的唯一的形式;那么起源问题就采取这样的形式:后来平等是怎样消失的呢?),或者这些条约和契约是强者用暴力强迫弱者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无效的;后代的默诺并不能使它们生效,于是我们便经常生活在一种非正义的和欺诈的状态中。
我们永远不能想象,地位的平等起初既然存在过,后来又怎么不存在了。怎么会发生这种退化现象的呢?动物的本能,和族类的差别一样,是不会改变的;假定在人类社会中存在过一种原始的、天然的平等关系,那就是无形中承认现今的不平等是这个社会的本质的退化,这是所有权的辩护人所无法解释的。但是我却由此可以推断:如果造物主曾使原始的人类处于平等的地位,那就是他自己给予他们的一种指示,一种要他们在其他方面也去实现他的愿望的典型,正如他深植在他们心中的宗教感情已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发展和显现出来一样。人只有一种坚定和不变的本性;他通过本能遵从它,他由于思考而离开它,又通过理智而回复到本性;谁敢说现在我们不正在回到它那里去呢?按照格老秀斯的说法,人已经放弃了平等,我却认为人将回到平等中去。他怎么会放弃平等呢?他为什么不会回到它那里去呢?这些问题我们以后还要加以研究。
茹弗洛阿先生所翻译的雷德的著作第6卷第363页上说:
“所有权并不是天然的,而是获得的;它决不是从人的构造中产生出来的,而是从他的行为中产生出来的。法学家对它的起源所作的解释可以使一切具有正直意识的人感到满意。——土地是造物主的仁慈为了人们生活上的用途而给予他们的一种公共财物;但是分割这个财物和它的产物则是人的行为:每个人都从造物主得到一切必要的力量和一切必要的智慧去把一部分的土地据为私有而对其他人并无妨害。
“古代的道德学家曾经正确地把一切人在土地尚未被占用并成为某一个人的财产以前对于土地产品的共有权,与人们在戏院中所享受的那种共有权作了对比;每个人在来到戏院时可以占据其中的一个空的座位,从而获得了一直把它保留到戏剧演毕时为止的权利,但是谁也没有权利去赶走已经坐好在那里的观众。——土地是一个广大的戏院,全能之神为了整个人类的娱乐和工作,以完美的明智和无限的仁慈对这个戏院作了安排。这里每一个人像观剧者一样,都可以在它那里找到安置自己的地位,并在那里像演员一样完成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但不得妨碍别人。”
由雷德的学说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要使每个人据为自有的部分不致妨害别人,这个部分就必须等于用财产总额除以参加分割的人数而得出的商数;
2.座位的数目既然应该永远与观众的人数相等,所以一个看客就不能占据两个座位,犹如一个演员不能同时扮演几个角色一样;
3.每当一个看客进出剧场时,所有的座位就相应地缩减或增加:因为,雷德说,所有权并不是天然的,而是获得的;因此,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因此,构成所有权的占有行为既然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它就不能把它本身所没有的不变性赋予所有权。爱丁堡的那位教授在说下面这一段话时也好像曾经体会到这一点:
“生存的权利包含着获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权利,因此那个规定无辜者的生命应受尊重的正义的法则也同样要求别人不去夺取他的那些可以维持生命的资料:这两件事同样是神圣的……妨碍别人劳动,这就是对他做了一个非正义的行为,这个行为在本质上是和给他戴上刑具或把他关进监狱的行为相同的;后果是属于同一类的,并且会引起同样的反感。”
这样,那位苏格兰学派的领袖根本没有考虑才干或劳动上的不平等就先验地规定了劳动工具的平等,然后就按照“谁干得好,谁就过得好”这句永恒的格言,让每个劳动者去安排他自己的生活。
哲学家雷德所缺乏的,不是对于原则的了解,而是追根究底地研究原则的勇气。如果生存权是平等的,那么劳动权就是平等的,因而占用权也就是平等的。如果一个岛上的居民以所有权为借口,用钓竿把一些掉在海里的企图爬到海岸上来的不幸遭难者赶下水去,他们会不会构成犯罪呢?仅仅想到这样的残暴行为就叫人恶心。然而所有人却像鲁宾孙在他的岛上那样,用长枪和枪弹驱逐那个被文明的浪潮推送到岸上来的、想在财产的岩石上面获得立足点的无产者。后者拼命地向财产所有人叫喊:“给我工作吧,不要驱逐我,我愿意以任何代价为您工作。”那个所有人则举起他的枪尖或他的枪口回答说,“我用不着你的劳力。”“至少您可以减低我住房的租金。”“我需要我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如果我没有工作,我怎能付钱给您呢?”“这是你的事情。”于是那个不幸的无产者就被急流冲走了;或者,如果他企图在财产的海岸上登陆,所有人就把枪口对他瞄准,将他杀死。
我们刚才倾听的是一位唯灵论者的言论,现在我们要请教一位唯物主义者,然后再请教一位折衷主义者;在绕完了哲学的圈子之后,我们再向法律请教。
按照德斯杜特·德·特拉西的说法,所有权是我们本性上的一种必需品。这种必需品引起一些不愉快的后果,除非是瞎子才会加以否认;但这些后果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害,这种祸害不足以证明那个原则是没有用处的:所以,如果因所有权产生弊端而对它愤然指责,那就和因为生命的结果必然是死亡而对生活抱怨一样,是极不合理的。他这个粗暴而无情的哲理至少会保证提出一种坦率的、严正的推理来;让我们看这个保证是否得到实现。
“有人曾经庄严地倡议对所有权进行诉讼……好像在这个世界上应该有或者不应该有所有权是可以由我们来决定似的……。听了某些哲学家和立法者的言论之后,好像觉得人们是在某一个确切的时刻,自发地、毫无理由地说出你的和我的这两个词来的;觉得他们本来是可以甚或应该不用这两个词的。但是你的和我的从来就不是由人制造出来的。”
你自己是个哲学家,你未免太现实主义了。你的和我的并不一定像我说你的哲学和我的平等时那样,是指那种同一的关系而说的:因为你的哲学是指从事思考的你而言;我的平等是指宣传平等的我而言。你的和我的在更多的场合下是指一种关系:你的家乡,你的教区,你的裁缝,你的挤奶妇;旅馆中我的房间,戏院中我的座位,国防军中我的连,我的营。在第一种意义下,有时人们可以说我的工作,我的技能,我的德性,却永远不能说我的伟大或我的尊严;而只有在第二种的意义下,才能说我的田地,我的房屋,我的葡萄园,我的资本,正像一个银行职员说我的金库一样。总之,你的和我的都是个人的、但是是平等的权利的符号和表示;在被应用于我们身外的事物时,它们指的是占有、职能、使用,而不是所有权。
如果我不引录一些最明显的原文来加以证明,人们就永远不会相信我们这位作者的整个理论是建立在可怜的、模棱两可的词义上的。
“在一切公约缔定以前,人们不像霍布斯 [93] 所说的那样处于纯粹敌对的状态中,而是处于一种不相往来的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知正义和非正义为何物;一个人的权利同另一个人的权利不发生关系。每个人有多少需要就有多少权利,并且都感到有责任利用一切方法去满足这些需要。”
我们姑且接受这个理论;它的真伪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不能避开平等不谈。依据这个理论,人们在处于不相往来的状态期间,彼此并无任何应尽的义务;他们都有权利去满足他们的需要而不必考虑到别人的需要,因此,各人都有按照自己的体力和才能对大自然施展他的力量的权利。这在人与人之间就必然产生了财富上的最大不平等。所以,在这里,地位的不平等是不相往来的状态或野蛮状态所独有的特征:这恰好同卢梭的思想相反。我们再看下文:
“只有在订定了一些默契的或正式的公约时,才开始对这些权利和这个义务规定了一些限制。仅仅在那个时候,才产生了正义和非正义,即产生了一个人的权利和另一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直到那时为止,这些权利必然一直是平等的。”
我们应当这样理解他的话:权利曾经是平等的,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曾经有权去满足他自己的需要而不顾别人的需要。换句话说,所有的人都同样有互相侵害的权利;除了诈骗或暴力之外,不曾有过别的权利。他们不仅用战争和掠夺而且还用强取豪夺和据为私有的手段互相侵害。可是,为了消除这种使用暴力和诈骗的平等权,这个互相侵害的平等权,这个财富不平等和祸害的唯一根源,人们才开始订立一些默契的或正式的公约,并建立起一种平衡关系:因此这些公约和这个平衡关系的目标是保证全体都能平等地享受美好生活;根据反推的定律,如果不相往来的状态是不平等的根源,社会生活的结果就必然是平等。社会的平衡是强者和弱者的平等化;因为,只要他们之间还没有平等,他们就是互不相关的;他们决不能订立盟约,他们永远是敌对的。因此,如果地位不平等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害,那么不相往来的状态也是如此,因为社会生活和不平等是互相矛盾的;所以,如果说人类必然要营社会生活,那么他们必然也要平等:这个严格的结论是绝对站得住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自从建立了平衡之后,不平等的现象还不断地增加呢?正义的时代为什么永远就是不相往来的时代呢?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是怎样回答的呢?他说:
“需要和资料、权利和义务是意志的产物。如果人什么也不要,这一切就全都没有了。但是,有一些需要和一些资料,有一些权利和一些义务,这就意味着拥有和占有某种东西。如果就财产的最广泛的意义来说,那就是说有很多种的财产:它们是属于我们的东西。”
这是一种说不过去的模棱两可的说法,即使为了概括起见也不允许有这种说法。propriété一词有两个意义:1.它所指的是一件事物之所以是这件事物的特性,也就是这件事物所特有的、使它特别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当我们说三角形的特性、数字的特性、磁石的特性等等,我们就是按这种意义来用的。2.它表明一个有智慧而自由的人对于一件东西的支配权;法学家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意义。所以在铁获得了磁铁的特性这句话和我获得了这块磁铁的所有权这句话中的propriété一词所表达的概念是不同的。如果因为一个穷苦的人具有两条手臂和两条腿,就说他有财产;如果说他所遭受的饥饿和他能露天睡觉的本领都是他的财产,那就是玩弄字眼,嘲笑之外还加上了不人道。
“所有权的观念只能建立在人格的观念上。一旦有了所有权的观念,这个观念就必然地、无可避免地、完全地产生出来了。一个人一旦认识了他自己,他的精神人格,他的享受、受苦和活动的能力,他必然也就懂得这个自己就是他可以使之活跃起来的身体、器官及其力量和机能等等的专属的所有人。既然存在着人造的和约定的财产,当然也有天然的和必需的财产:因为在艺术的创造中,无有不是从自然中得到它的根源的。”
我们应当叹赏哲学家们的真诚和理智。人具有一些特性;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词的第一种涵义来讲,具有一些官能。他具有这些官能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词的第二种涵义来讲,具有对这些官能的支配权。因此就可以说:人具有成为财产所有人的特性的财产。如果我在这里只想到德斯杜特·德·特拉西的权威的话,我将对于举出这样一些愚蠢的话感到多么难以为情!但是,当形而上学和辩证法随着原始的观念和原始的语言产生出来时,整个人类都犯有这种幼稚的思想混乱的毛病。凡是人能称之为他自己的东西,在他的思想上都和他本人等同起来了;他把这个东西当做他的财产、他的财富、他自己的一部分、他身上的一个肢体、他精神上的一种能力。把对物品的占有看作是同自己身体上和思想上具有某种官能或优点一样;而所有权就是以这种虚妄的类推为根据的,就像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说得如此漂亮的“艺术创造摹仿自然”。
但是这位很精明的思想家怎么没有注意到人甚至不是他自己的官能的所有人呢?人具有一些力量、一些德性、一些才能;大自然赋予他这些东西,使他可以生存、求知和恋爱;他对它们并没有绝对的支配权,他只有使用权;并且他只能按照自然的法则去行使这种权利。如果他是他自己的官能的最高主宰,他就能使自己不会饿,也不会感到寒冷;他将能够毫无节制地吃东西并能在烈火中走动;他将能举起高山,一分钟走八百里地,不服药而只用他意志的力量就可以治好病,并且可以使自己长生不老。他可以说,“我要生产,”于是他的工作就应声完成了;他可以说:“我要知道,”于是他就知道了;“我爱,”于是他就享到爱情的幸福了。什么!人对自己本身尚且不能主宰,而他却自以为是不属于他的事物的主人!让他去利用自然界的财富吧,因为他只能在利用它们的条件下才能生存:但是他要丢掉以所有人自居的妄想,并且要记住这个所有人的名称只是一种譬喻罢了。
扼要地说:德斯杜特·德·特拉西在同一的用语下,把自然和艺术的外在的产物和人的能力或机能都叫做财产,使二者混淆起来了。他就是利用这种含糊的词义希望以一种无可动摇的方式来证实所有权的。但在所有这些财产中,有的是先天的,例如记忆力、想象力、气力和美貌;其他的则是后天的,例如田地、河流和森林。在原始时代或不相往来的时代,最能干和最强有力的人、即在先天本质方面具有最好禀赋的人有最多的机会去得到后天的财产专供自己享用。现在,就是为了预防这种侵占以及由此而来的战争,人们才发明了一种平衡(正义),才缔结了一些默契的或正式的公约,以便尽可能地用后天的财产上的平等来纠正先天本质上的不平等。只要分割是不平等的,参加分割的人就会一直是互相敌对的,而公约的目的就在于改变这种情况。因此一方面是不相往来、不平等、对立、战争、劫掠、屠杀,另一方面是社会生活、平等、友谊、和平和爱:让我们选择吧。
约瑟夫·杜当 [94] 先生是一个物理学家、工程师、几何学家、一个很不高明的法学家而根本不是哲学家,他著了一本《政治经济学的哲学》。在这本著作中,他认为自己有责任为所有权进行辩护。他的形而上学好像是从德斯杜特·德·特拉西那里抄袭来的。他一开始就给所有权下了一个斯加纳列尔 [95] 式的定义:“所有权是可以使一件东西归属于某一个人所独有的权利。”照字面来解释:所有权就是所有权。
他在书中对意志、自由、人格等问题纠缠不清地说了半天之后,就把财产分为天然的、无形的财产和天然的、有形的财产,这等于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所说的先天的特性和后天的财产;然后约瑟夫·杜当先生就推论出下列两个一般性的命题:1.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所有权是一种天然的和不能让与的权利;2.财产上的不平等是自然的必然结果;这两个命题可以变为另一个比较简单的命题,即:所有的人都有享受不平等财产的平等权利。
他责备德·西斯蒙第 [96] 先生,因为后者曾经写道,除了法律和惯例外,土地所有权并无别的根据;他自己在提到人们对所有权的尊重时说:“他们的良知给他们揭示出社会和所有人之间所订立的原始契约的本质。”
他把所有权和占有、共有和平等、正义的事物和天然的事物、天然的事物和可能的事物等概念混淆在一起:有时他把这些不同的概念当作是相等的,有时他好像又加以区别,乱成一团,以至于批驳他倒比了解他容易得不知多少。起先,《政治经济学的哲学》的书名引起了我的注意,但在作者的那些费解的内容中,我却只得到一些庸俗的观点;所以我不拟再加论述。
古尚先生在他的《道德哲学》第15页中教导我们说,一切道德、一切法律、一切权利是连同下列的训诫一起交给我们的:自由的人始终是自由的!好极了!大师;如果我能做到的话,我要保持自由。他又接着说:
“我们的原则是正确的;它是好的,它是合乎社会的。不要害怕把它推到极端。
“1.如果人身是神圣的,他的整个天性也就是神圣的;特别是他的内在的活动,他的情感,他的思想,他的意志的判断。因而就须尊重哲学、宗教、艺术、工业、商业以及自由的一切产物。我说的是尊重,并不仅仅是容忍;因为人们不是容忍权利,而是尊重权利的。”
我对这一套哲学完全拜服。
“2.我的神圣的自由,在外界有所活动时,需要一个我们称之为身体的工具:所以身体就分享着自由的神圣性;所以它本身是不可侵犯的。这是个人自由原则的基础。
“3.我的自由,在外界有所活动时,需要一个场地,或者一种物质,换句话说,需要一份财产或一件东西。所以这件东西或财产自然也就分享着我的人身的不可侵犯性。例如,我占据了一个为我的自由向外发展所必需的和有用的工具;我说:既然这个物件不属于别人,它就是我的;因此,我对它的占有是合法的。所以,占有的合法性是以两个条件为依据的。首先,我只能在我是自由人的条件之下占有;如果你抑制自由的活动,你就是摧毁我的劳动的能力;可是,只有通过劳动,我才能够利用这个财产或物件,并且只有在我利用它的时候,我才占有它。所以自由活动是所有权的原则。但是这并不足以使占有合法化。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大家都能通过劳动而利用一项财产;这是不是说所有的人都有权享受一切财产呢?完全不是这样。要想合法地占有,我不但必须以自由人的资格从事劳动和生产,而且还必须首先占用那个财产。总之,如果劳动和生产是所有权的原则,那么首先的占用就是它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4.我合法地占有了;所以我就有权随意去使用我的财产。我也有权把它送给别人。我也有权把它遗传下去;因为,既然一个自由的行为可以使我的赠与行为成为神圣的,所以在我死后,这个赠与行为仍然像我活着的时候一样是神圣的。”
总之,按照古尚先生的说法,要成为所有人,你就必须通过占用和劳动而取得占有:我再补充一句,还必须来得及时,因为如果先占者已占用了一切,新来的人还有什么可以占用的呢?他们虽然有着用以工作的工具,却没有施工的材料,怎么办?难道他们之间必须互相吞噬吗?这是谨慎的哲学家所料想不到的可怕的极端;因为伟大的天才总是不大理会小事的。
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古尚先生不承认占用或劳动能够独自产生所有权,他认为这是从两者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这就是古尚先生所爱好的折衷主义的手法的一种;古尚先生比任何人都更加不应当采用这种手法。
他不是从分析、比较、淘汰和缩减的方法(在形形色色的思想和古怪的见解中去发现真理的唯一手段)入手,而是把所有的体系杂凑在一起,然后宣称每个体系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并且说:那就是真理。
但是我曾声明在先,我将不予驳斥;相反地,我将从一切想象出来的有利于所有权的假设中找出那种不利于所有权的平等原则。我已经说过,我的整个的论证方法是这样:指出一切理论实质都无可避免地具有平等这个大前提;同时我希望有一天能够指出,所有权的原则正在损害着经济学、法律学和政治学的原理,从而把它们引入歧途。
好吧!如果人的自由是神圣的,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它对于所有的人应该同样是神圣的;如果它为了能够在外界活动、即为了生活而需要一份财产,那么物品的这种私有化对于所有的人也同样是必要的;如果我想使我的私有权受到尊重,那么我也就必须尊重别人的这种权利;因此,在无限的范围内,一个人的私有化的权力只受他本身的限制,而在有限的范围内,这个同样的权力却将按照人数和他们所占用的空间之间的数学关系而受到限制,这些,依照古尚先生的观点来说,不都是正确的吗?因此,是不是由此可以推论,一个人不能阻止与他同时代的另一个人去把相等于他自己的东西据为私有,他更不能剥夺将来的人去行使这个权能,因为个人固然会死亡,全体却是继续存在下去的,并且永恒的规律是不能由一种对于它们的现象的局部观察来决定的呢?最后,人们不就可以由此得出下列的结论:每逢出生一个享有自由的人,别人就必须挤得更紧一些,并且,按照义务的相互性来说,如果这个新来的人后来被指定为继承人,那么继承权就不能使他享有兼有权而只能给他选择权呢?
我在上面分析古尚先生的思想时,甚至连他的语调也照样采用了;我因此感到羞惭。难道我们要用这样华丽的文字和这样动听的话语来说明这样一些简单的事情么?人为了生活,需要劳动;因此他需要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这个从事生产的需要造成他的生产权利。这个权利是由他的同类给他保证的;他对他们也负有同样的保证责任。举例说,如果在一处像法国这样大的、空无居民的土地上安置十万个人,每个人就享有十万分之一的土地权。如果占有者的人数增加,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因而就要相应地减少,所以如果居民的人数增高到三千四百万,那么每个人的权利就将是三千四百万分之一。现在,如果你把警察系统和政府、劳动、交换、继承等等作这样的安排,使劳动工具能够永远由所有的人平分,并且使每个人都自由,那么这将是一个完善的社会。
在所有权的全部辩护人中,古尚先生是把所有权的基础阐述得最好的。和经济学家们相反,他主张除非事先存在着占用,劳动是不能产生所有权的,并且和法学家们相反,他主张民法可以确定并实行一种天然的权利,但是它不能创造这种权利。事实上,如果说,“仅仅由于财产的存在,所有权就已经得到说明;民法的作用纯粹是宣告性的”,这是不够的。说这种话,就等于承认无法答复那些对事实本身的合法性表示怀疑的人们。每一种权利必须由它本身或者某一种先已存在的权利来证明它是合法的;所有权并不例外。由于这个缘故,古尚先生力求把人格的神圣以及意志赖以同化一件东西的行为作为所有权的根据。古尚先生的一个门徒说过:“物品一旦被人所接触,就从他那里得到一种使它们转化并赋以人性的特征。”我坦白地说,在我这方面,我根本不相信这种魔术,并且我以为没有再比人的意志更不神圣的了。这个学说尽管从心理学和法学来看都是脆弱的,却比那些以劳动或法权作为所有权的根据的学说较有哲理和较为深刻。现在,我们已经看到我们所谈起的那个学说会得出什么结论,——结论就是平等,在它全部的词句中,它都涉及平等。
但是,也许哲学凡事总是从高处着眼,所以不大切合实际;也许从思辨的极高峰来看,这位形而上学的理论家觉得人太渺小,辨别不出他们之间的差别;最后,也许地位平等是这样的一些原则之一,这些原则作为一般的通则是真实的和高超的,但是如果要把它们严格地应用到生活习惯和社会事务中去,那就会是可笑的,甚至是危险的。无疑地,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效法道德学家和法学家的明智的保留态度;他们警告我们不要把任何事物推向极端,劝告我们要小心翼翼地对待任何的定义,因为据他们说,如果从揭露定义的灾难性的后果入手,没有一条定义是不能根本推翻的(Omnis definitio in jure civili periculosa est:parum est enim ut non subverti possit)。地位平等,在所有人听来,这是一个可怕的教条,在穷人的病榻边是一个令人得到安慰的真理,在解剖学家的解剖刀之下是一个可怖的事实;搬到政治、民法和工业的范围内,地位平等只是一种欺人的不可能的事、一块真正的诱饵、一句恶魔的谎话。
我决不想使读者大吃一惊;我像厌恶死亡一样厌恶那种在他的言行中使用一套诡计的人。从这本著作的头一页起,我就很清楚地和很坚决地表明了我的态度,使大家都能知道我的思想和希望的倾向;他们会天公地道地说,实在不容易找到比我的态度更直爽大胆的。因此,我胆敢说,不久我们就可以看到,为哲学家所十分钦佩的这种保留态度——就是道德学和政治学的教授们所竭力劝告采取的这种适可而止的精神——将只能被看做是一种没有原则的科学所具有的可耻的特征,只能看做是这种科学受到驳斥的明证。在法制和道德学方面,正如在几何学上一样,定理是绝对的,定义是无疑的;如果一项原则的各种结论是按逻辑推断出来的,它们就都是可以接受的。可悲的骄傲!对于我们的本性,我们一点也不了解;我们却把我们的谬误全归罪于本性,并且我们憨性大发,居然高呼说:“真理就在于怀疑,最好的定义就是什么也不要加以确定。”总有一天,我们会知道法学上的这种可怜的不确定性究竟是从它的对象身上来的,还是从我们的偏见中来的;我们还会知道,在解释社会现象时,是否也像哥白尼当他从反面攻击托勒密的体系时所做的那样,应当更换我们的假设。
但是,如果我现在立刻来指出我们上面所说的那种法学也在不断地引据平等来证实所有权是正当的,人们会说些什么呢?会提出什么论证来反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