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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二重性新探

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原理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也是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关键。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就必须深化对劳动二重性的认识。实际上,劳动二重性及其同商品价值的关系的确还值得深入探讨。

一、劳动二重性实际上是劳动的有用性和消耗性

任何劳动都存在有用性和消耗性两种性质。劳动的有用性是指劳动能够创造商品使用价值,或者提供满足人类需要的服务;劳动的消耗性是指劳动要消耗人类劳动力,消耗人的生命时光。马克思所讲的劳动二重性就是指这两种性质,不过通常叫做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清楚明白地写到:“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由自己产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由自己产品是使用价值来表示自己的有用性的劳动,我们简称为有用劳动。”“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1、55、57、60页这些论断表明,把劳动二重性理解为劳动的有用性和消耗性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从上面的引文来看,马克思认为撇开商品体的使用价值后,它就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这可能使人产生一种看法:马克思把商品价值归结为人类劳动,是因为他以为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后,商品只剩下劳动产品这个共性,再没有别的共性。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排除并不完全,商品抽去具体的使用价值后,还有抽象的使用价值这种共性。既然劳动可以抽象,那么使用价值也可以抽象。抽象劳动和抽象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种共性,因而不能必然地把价值归结为劳动,还应当归结为抽象的使用价值。

提出抽象使用价值概念在方法上是可以成立的。不论各种商品的具体使用价值多么不同,它们都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属性。但是,提出抽象使用价值概念并不能否定劳动决定商品价值这一客观事实。马克思或其他人用什么方法来说明这种事实,说明是否科学和充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马克思认为各种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所以能够交换,是因为它们包含着一种共同的东西——抽象劳动。抽象劳动不仅是各种商品所包含的一种共性,而且它在数量上表现为劳动时间长短,这也是客观存在,因而可以决定交换比例。各种商品所以有必要进行交换,就是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果使用价值相同,那就没有必要进行交换了。所谓抽象使用价值,恰恰是要撇开具体使用价值的差别,寻找它们的共性,这种抽象显然无助于说明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就算抽象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一种共性,那在数量上也没有客观的统一计量尺度,因而无助于说明如何决定交换比例和价格问题。事实上,马克思在做上述分析时并没有区分具体使用价值和抽象使用价值,不能断定他撇开使用价值,就只是撇开了具体使用价值,还剩下抽象使用价值。即使存在这一共性,也不影响人类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事实。

应当指出,马克思并不是把商品价值简单归结为劳动——如果只是这样,那么他的认识就没有超过斯密和李嘉图等人。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创新在于深入分析了劳动的有用性和消耗性,进而撇开劳动的有用性,揭示了商品价值同劳动消耗性的内在联系。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价值所以由人类劳动决定,主要不是因为劳动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起了什么具体的作用,而是因为这种劳动从生理学意义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根据马克思的解释,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包括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我个人理解,仅仅认识到劳动耗费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深度,还不能说明商品价值的最终决定因素。劳动的消耗性不仅是指对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耗费,而且归根到底是指人的生命时光在劳动中的不可逆转的流逝。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动力的表现即劳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活动,是工人本身的生命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336页。在适当的限度之内,人的智力和体力消耗之后经过休息和补充又能得到恢复,肌肉在一定程度上的耗费甚至可以得到锻炼而变得更加强壮;但是人所付出的生命时光,即在劳动中已经流逝的那部分生命时光永远不可能挽回了。谁也无法使光阴倒转,谁也不能归还人们已经消耗的生命时光——这正是人们为生产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服务由自身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形成商品价值,通过交换得到补偿。

二、劳动和非劳动要素的有用性、消耗性的比较

马克思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撇开各种非劳动要素,把价值实体归结为人类劳动;又撇开劳动的有用性,最终从劳动的消耗性来解释商品价值。通过这种抽象,揭示了商品价值的实质,这在逻辑上是无可指责的。不过,要充分说明非劳动要素不形成商品价值,也就是说明劳动消耗形成商品价值的事实,单靠这种抽象和排除是不够的,还需要做深入而具体的分析。

劳动并不是对商品使用价值形成起作用的唯一要素,除了劳动之外,还有各种非劳动要素,包括一些天然资源、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从配第、斯密、李嘉图到马克思,都没有忽略这一点。非劳动要素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不需任何劳动就可以获得的物质要素,如阳光、空气等;第二,需要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的物质要素,如机器设备、经过加工的原材料等。显然,这些非劳动要素和劳动一样会在生产中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发生某种作用。也就是说,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存在有用性。劳动和非劳动要素通常必须结合在一起,才有效发挥作用。当然,劳动和非劳动要素的作用有差异,其中劳动的作用是主动的,而非劳动要素的作用相对来说是被动的。

有一种观点和方法,根据各种要素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是否发挥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来推断它们是否决定价值。按照这种方法,似乎对商品使用价值起作用的要素就应当创造或形成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土地、资本和技术等各种要素在商品使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会发生变化,因而它们对商品价值的作用也不同。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上述第一类非劳动要素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却既不形成价值,也不转移价值。这说明,根据各种要素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是否发挥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来推断它们是否决定价值的方法是不可靠的,不能认为凡是对商品使用价值形成起作用的要素就一定形成商品价值。如果由此得出相反的结论,以为判断一种要素是否形成价值,完全可以不考虑它对商品使用价值的直接或间接的作用,那就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也不符合实际。对商品使用价值不起任何作用(包括直接和间接作用)的要素,与生产销售无关,也不可能形成价值。可见,对商品使用价值是否发挥某种作用,充其量只能构成判断要素是否形成商品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在上述必要条件基础上再增加稀缺性条件,能否构成判断要素形成价值的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当稀缺性资源被用于生产商品,从而对使用价值的形成起作用,是否必然形成价值?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那么上述第二类非劳动要素就应当形成价值。但是,回答并不肯定。增加稀缺性条件,只能说明获得要素需要付出劳动,因而要素本身可能有价值;在市场经济中,这些要素本身通过市场配置,必然有价值,并且它们的价值会在生产中转移给产品。至于要素的消耗是否创造或形成新价值,仍然不能肯定。要素自身有价值和它的消耗是否创造新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从要素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并且它本身有价值,还不能推断它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会创造价值。可见,一种要素是否具有稀缺性,只是它自身是否能够成为商品并具有价值的一个条件,不能用来判断这种要素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是否创造价值。

劳动的有用性和非劳动要素的有用性都是对商品使用价值而言,它们的作用可以在一定范围互相替代。不仅如此,非劳动要素在生产中也会逐步消耗自身,因而具有自己的消耗性。例如,机器会在使用中不断磨损。但是,非劳动要素的自我消耗对象不是人类劳动力,而是各种自然物质和生产资料。这是劳动和各种非劳动要素消耗性的根本区别。如果说劳动和非劳动要素都具有稀缺性、有用性,这两种性质不会造成它们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差异;那么,它们消耗的对象和实体不同,正是这一根本区别决定了它们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差异。

三、劳动二重性共同决定商品价值量

一般认为,具体劳动创造商品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这种认识强调了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的对应关系,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为具体劳动或劳动的有用性与商品价值量无关,那是不符合实际的。由于马克思撇开劳动的有用性,从劳动的消耗性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结果可能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只有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具体劳动与商品价值量无关。如前所述,劳动有用性是劳动形成商品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一种劳动不具备这种条件,那就成了无用的劳动,甚至根本就不是劳动,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价值。不仅如此,劳动的有用性还直接决定劳动的质量和复杂程度高低,从而决定商品价值量。

“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这是人们常常引用的马克思的名言。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可以有多种方法和指标,如劳动力素质高低、劳动的技术难度、劳动产品多少和质量高低等等。不过,判断一种劳动的复杂程度,最终要看劳动的有用性,也就是看它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及其被消费者接受所起的直接和间接的作用。例如,两个生产者都在8小时内生产出8件同一类商品,但是产品质量高低不同。在正常情况下,高质量的产品具有较大的价值,代表较复杂的劳动,而劳动复杂程度的高低是劳动有用性的差别。

按照劳动价值论,当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有一种解释认为超额利润来源于生产者外部。实际上,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所以会有差异,主要是因为劳动的有用性不同。其中有的生产者的劳动质量或复杂程度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所以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们的劳动形成较多的价值,从而带来超额利润。可见,超额利润的最终源泉在于生产者内部,在于他们的劳动质量和复杂程度。

商品价值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决定交换比例,在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中就是决定价格。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和价格进行交换,商品生产者可以得到正常的比较利益。生产一种商品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价值量就相应越大,生产者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反之亦然。假设甲生产1单位商品A,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0单位,用货币计量是100元。其中生产资料价值50元,劳动力价值30元,加起来就是生产成本,共80元;另有剩余价值20元。甲按照10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A,收回成本,获利20元。再假设乙生产商品B,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50单位,用货币计量是50元。其中生产资料价值25元,劳动力价值15元,加起来构成生产成本,共40元;另有剩余价值10元。乙按照5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B,也收回成本,获利10元。在100单位劳动时间内,甲生产和销售1单位A,得到100元;乙生产和销售2单位B,也得到100元。甲用销售1单位A的收入去购买2单位B,正好实现等价交换。这样资源配置状况将保持不变。如果其中一人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获得超额利润。这意味着现有资源配置状况还有改进余地,因此会发生变化。所以,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可以促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实现优胜劣汰。

当各种具体劳动化为抽象劳动后,在质量上相同,也就是说,抽象劳动只有数量的差别,而不再存在简单和复杂的区别。只有考核具体劳动的有用性,才能把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具体劳动化为数量不同的抽象劳动,从而决定商品价值量。因为具体劳动的有用性直接影响劳动的质量和复杂程度,而劳动的质量和复杂程度又直接影响抽象劳动数量和商品价值量,所以说劳动二重性共同决定商品价值量。

四、对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的反证

所谓创造价值,总要表现为价值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如果非劳动要素和劳动一样创造价值,就需要在劳动创造的价值之上增加一定的量。假设社会上的商品种类为n,它们的价值为Pi(i=1,2, …n)。根据假设,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对所有商品都应当一样,因此需要给每一种商品的价值一个增量,设为ΔPi(i=1,2, …n)。这样,各种商品的价值就等于Pi+ΔPi。现在的问题是,ΔPi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可以设想两种方法:一是按非劳动要素的消耗量来计算这个增量;二是按它对生产的贡献来确定这个增量。下面将会说明,按这两种方法或者不能计算出ΔPi,或者计算结果没有实际意义。

在现实中,各种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生产它们所消耗的非劳动要素的价值,也就是说,非劳动要素的正常消耗将通过它们的价值转移得到补偿,而不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补偿。非劳动要素把自己的价值转移给产品,这部分转移价值能够反映非劳动要素的社会平均消耗。从价值补偿的角度来看,不需要再根据非劳动要素的消耗来确定什么新价值即所谓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价值。如果一定要撇开劳动,按非劳动要素的消耗量来计算这个增量,就会遇到一个不可克服的问题:怎样把各种不同要素的消耗量化为相同的单位。不仅生产不同商品所消耗的要素种类不同,而且生产同一种商品所消耗的要素也可能有差异,但是商品价值的计量单位是相同的,必须把不同要素化为相同的单位,才可能据以确定商品价值,这个问题离开了人类劳动实际上无法解决。人类劳动力的消耗经过抽象可以用时间单位来计量,生产不同的商品所消耗的各种不同的要素却没有统一的计量单位。例如,生产一种商品消耗了1吨煤炭和1吨钢材,生产另一种商品消耗了1000个电器元件,无法用统一单位来计算煤炭、钢材和电器元件的消耗量,并规定这种消耗量的价值。

既然有人区分具体使用价值和抽象使用价值,也可能区分具体要素和抽象要素。但这并不能找出抽象要素的统一计量单位。即使抽象要素可以计量比较,立即又遇到另一个问题:不同企业生产各种商品所消耗的要素量不等,是按照实际消耗量,还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耗量来确定ΔPi呢?如果按照非劳动要素的实际消耗量来确定ΔPi,这就意味着消耗越多,ΔPi越大,从而鼓励浪费资源,不可取;如果按照非劳动要素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来确定ΔPi,已知Pi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中已经包含非劳动要素转移价值,现在ΔPi又由非劳动要素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决定,这就意味着以Pi为基础按同一比例增加一个量,结果只能使各种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按同一水平上涨,生产者不会得到什么实际利益,因而所谓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就变得毫无意义。无论运用哪种方法,结果都表明所谓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没有实际意义。

西方经济学中的要素价值论是解释均衡价格的一种理论,并不说明价值的最终决定问题。如果认为各种要素对生产的贡献决定它们自身的价值和产品价值,那同现实有明显的矛盾。第一,当各种要素进入市场时,通常已经有明确的价值和价格,而它们只是在以后的使用中才对生产做出贡献,显然,要素价值和价格先于它们对生产的贡献出现。在动态中考察,某些要素的利用效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它们以后的价格水平,但是它们在进入生产领域并发挥作用之前毕竟已经有价值,正因为如此,它们才能够通过市场交换得到配置,已经存在的价值怎能由还不存在的贡献来决定呢?第二,市场上有千百万种要素,每一种要素都有自己的价值和价格,无法用统一的尺度来计算它们对生产各种产品的贡献。西方经济增长理论把要素简化为资本、劳动和技术等几种,粗略计算它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这是以价值总量已经明确为前提,也就是在已知要素价值和价值总量的前提下求几大类要素对价值总量增长的贡献,而且通常用百分比表示。例如,某年某国经济增长5%,其中劳动、资本和技术的贡献分别为20%、20%和60%。如果套用这种方法,企图根据各种要素对生产的贡献来计算它们的价值和产品价值,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不仅各种要素价值和产品价值只能作为待求的未知数,而且必须分别计算出市场上的每一种要素的价值,不允许对要素种类进行任何合并和简化。一般产品的实物产量通常是已知的,即使能够粗略计算出生产它们所消耗的有限种要素的贡献百分比,对于说明价值决定问题也无济于事。例如,m种要素对生产商品A的贡献之和等于100%, n种要素对生产商品B的贡献之和也等于100%,这根本不可能说明A和B的价值应该是多少。

切莫低估劳动二重性原理对于说明商品交换的科学意义。人们可以在严格假设条件下构造种种价值论,甚至套用马克思的方法去作其他抽象,但是最终要能够符合实际地说明交换。否则,脱离实际作随心所欲的假设和抽象,那是没有意义的。

(原载《岭南学刊》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