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野下的中华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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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第一章 民族与民族精神

第一节 民族、国家与民族精神

一、民族与民族认同

何谓“民族”,需要指出的是,英文“nation”一词通常译作“民族”,但“民族”一词,在汉语中颇多歧义,往往包含种族、族群等不同层面的涵义,故而目前有学者以“国族”译“nation”。如何定义,一向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东西方学术界曾对之做过大量研究,提出种种解释,但众说纷纭,迄无定论,以致一个以研究民族主义著称的西方学者说:“我们根本无法为民族下一个‘科学的’定义;然而,从以前到现在,这个现象却一直持续存在着。”参见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在中国,关于民族的定义有一通常说法,认为民族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的共同体。”“特指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人的共同体。”《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83页。很显然,这是自斯大林的定义演变而来。斯大林说:“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封建制度消灭和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同时就是人们形成为民族的过程。”《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4、300~301页。依照这样的定义,民族应有六个特征:一是历史地形成的,为历史的产物,属于社会历史的范畴;二是有共同的语言,语言是族类共同体最牢固、最具活力的联系纽带;三是有共同的地域,这是一个民族生息繁衍的最重要的条件,它确保同一族体的各个成员、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其他联系的发展;四是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即共同的经济联系,内部的经济联系是把同一族体的各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强大动力;五是有共同的心理素质,这种共同的心理素质表现为共同的文化,即同一族体的成员在文化上的一致性,是不可分割的同他们的心理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六是具有稳定性,任何群体都要求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民族所要求的稳定性非同一般,否则就不能形成共同的语言和文化。参见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19页。这样的定义及所归纳出的特征,是思想家和学者基于事实的观察与分析而作出的理论概括,客观色彩浓厚,但缺乏主体意识,所以有学者在认可客观标准的前提下,又认为:“主观方面,构成民族的要素则是民族意识(national consciousness)。”石元康:《民族与民族自决》,《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53页。所谓民族意识,是指一个民族共同的自我意识,是一个民族对自身的存在、地位、利益、价值和文化传统的自觉。它的基本内容是颂扬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自豪感,强调民族感情的神圣性和民族文化的同质性。这样一种民族意识显然是主观认同的结果,即民族意识是通过民族认同来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民族和民族认同密不可分,民族之产生离不开这种主观认同。如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就是在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在这一认同过程中,中国人的民族意识被普遍激发出来,中华民族逐渐由“自在”的民族发展成为“自觉”的民族,不但有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更是形成了强烈的“中华民族”共同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可以说,中华民族是在中国多个民族基础上形成的统一、坚强的民族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的共同意志指导下,各单一民族保持着本民族生存发展的巨大活力;各单一民族的蓬勃发展,则使中华民族这一共同体更加兴旺团结和牢固。

二、国家与民族

“国家”是与“民族”具有紧密联系的概念。“国家”是疆域范围内的全部主权和政治权力系统的代表,其所指涉的对象至少具备三要素:对内对外独立自主的国家权力、空间上明确界定的领土、社会上其所属成员的整体亦即国家人民。参见徐迅:《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民族”与“国家”在许多学科和现实生活里总是息息相关、相提并论的,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可以相互替代。那么,民族和国家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可以说,二者构成一个共生体,民族是生命体,国家是组织者。前者具有生物特点和自发性,主要强调种族、心理和文化的特征;后者则纯粹是一个法律和政治概念,由意识形态导向并具计划性。要使这两者完全吻合,即在一个法律和政治实体的国家中,只能有同一种族、文化、语言乃至宗教都完全一致的国家公民,几乎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它的成员彼此可以承认是统一国家的国民,却未必在民族认同上有一个共同的总称。以往的罗马帝国、奥斯曼帝国,都是幅员辽阔、民众众多,但曾几何时便土崩瓦解,它的国民从来不把自己都称为罗马民族或奥斯曼民族。拿近现代来说,曾经号称“日不落帝国”的大英帝国的国民,当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南非等地区的居民,但他们也从没有把自己称为不列颠民族;就是社会主义的苏联,它的国民依然把自己称为俄罗斯人、乌克兰人、哈萨克人、格鲁吉亚人等等,没有出现苏维埃民族之类的总称。参见金冲及:《中华民族是怎样形成的》,《江海学刊》2008年第1期。

在我国,“中国”的国家概念和中华民族统一体是高度同一的,这是因为“中国”疆域的发展和其最后的奠定,是与中华民族长期互相融合和高度文化认同所形成的结果相一致的,这正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牢固基础和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值得我们深刻认识和百倍珍视。

“中国”一词的内涵,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当《尚书》上出现“中国”时,《尚书·梓材》。仅仅是西周人对自己所居之地(关中、河洛地区)的称呼,亦即指周天子的直接统治区;至东周时,周的附属地区也可以称为“中国”了,“中国”的含义扩展到包括各大小诸侯国在内的黄河下游地区。随着各诸侯国疆域的扩大,“中国”成为春秋、战国时期列国全境的称号。秦汉统一以后,更从政治上加了一层有力的保证,并把不属于黄河流域但在中原王朝政权统辖范围之内的地区都称为“中国”。

19世纪中叶以后,由于与外国交涉的频繁和近代国家主权意识的逐步确立,“中国”成为专指拥有本国主权和疆域、具有近代国家概念的我们祖国的正式名称。而中国领土版图奠定在清乾隆、嘉庆年间,正是中国历史上各族人民联系不断加强、各族人民的融合和民族文化认同长期自然地形成的结果,并为近代以来民族精神的提升奠定了牢固的物质和精神基础。

三、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属于观念、意识范畴,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心理状态、价值观念、思维旨趣的集中体现,是该民族文化的内核和灵魂。

“民族精神”一词产生于18世纪开始的德意志文化民族主义思潮中。当时,由于法兰西文化的大举涌入,德意志知识分子感到民族认同与民族自尊受到外来文化的强大挑战,为了捍卫民族尊严,他们竭力提倡德意志文化,并且提出了“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概念。德意志知识分子认为,Volksgeist指一个民族的禀赋,它伴随着民族与生俱来,每一民族自身的文化、特性、气质即是Volks-geist的体现。在他们看来,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特质,这些特质由民族精神所决定,并且反映在以语言、文学、艺术、风俗等为代表的民族文化上。在此思想指导下,德意志知识分子开始致力于从德意志历史、文学、民间艺术中探求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源泉,以此展示德意志民族的独特性与优越性。这主要是从民族文化的角度来定义民族精神。他们的努力为实现德意志国家的统一奠定了文化和精神基础,同时也为世界上其他民族争取民族解放、独立和统一提供了思想资源,进而深刻影响了19和20世纪的世界民族主义运动。参见唐海涛:《近代中国对民族精神的探索》,载郑师渠、史革新主编的《近代中国民族精神研究读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304页。

除此之外,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从理性主导世界历史发展的意义上阐发了“民族精神”的内涵。他认为:“在国家内表现它自己,而且使自己被认识的普遍的原则——包括国家一切的那个形式——就是构成一国文化的那个一般原则。但是取得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存在于那个叫做国家的具体现实里的——那个确定的内容就是‘民族精神’本身。现实的国家在它的一切特殊事务中——它的战争、制度等等中,都被这个‘民族精神’所鼓舞。”“一个民族的精神乃是一种决定的精神……这种精神便构成了一个民族意识的其他种种形式的基础和内容。”“民族精神便是在这种特性的限度内,具体体现出来,表示它的意识和意志的每一方面——它整个的现实。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体、民族的伦理、民族的立法、民族的风俗,甚至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机械的技术,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8、59页。黑格尔所作的阐述是深刻的,他中肯地指出:(1)民族精神是一国文化所具有的普遍的原则,它对于国家的一切特殊事务具有鼓舞的作用。(2)民族精神对于民族的发展具有决定的意义,因而他又誉之为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民族的意识及其种种具体表现的特殊性,即决定于这一基础和内容。(3)民族精神所具有的特性,必定通过民族的宗教、伦理、立法、风俗以至其科学技术等等具体事项表现出来。因此,对于民族具体方面特殊的特质,要从其“共同的特质”即民族精神来理解和把握。黑格尔对“民族精神”内涵所做的这些阐发,至今仍有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

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族精神的探讨,是在近代中华民族一再遭受外国列强侵略欺凌、民族生存面临严重威胁之后,由于中华民族的觉醒而受到重视的。起初,知识分子以“国魂”来指代“民族精神”。在一段时期内,“国粹”、“国性”、“立国精神”、“国族精神”等词语也曾被用来表示“民族精神”这一概念。目前所见最早以“民族精神”为题的文章,是1904年发表在留日学生创办的《江苏》杂志上的《民族精神论》。参见唐海涛:《近代中国对民族精神的探索》,《近代中国民族精神研究读本》,第304页。在20世纪初列强瓜分中国的危难时刻和抗日战争民族存亡的紧急关头,关于中华民族精神的探讨先后成为舆论界的“热点”问题,参加讨论者都因受到时局的强烈刺激,而通过反思中国的历史进行总结、剖析。这些言论的发表,既有直接阐发“民族精神”,也有就“国魂”、“国民精神”、“中国文化精神”或“民族性”作分析的,实际上是从不同角度进行诠释。当年发表的言论都紧扣中华民族生存所面临的严重威胁,是爱国志士们为探索救亡图强、振兴中华之路的组成部分,因而提出了诸多真知灼见,如认为民族精神是“自然发生之民族自觉精神”,强调民族精神最主要的内涵是“爱国心”、“祖国主义”或“自强不息”、“精进不断”,呼吁同仇敌忾,通过清除我们民族现存的缺点而确立伟大的民族精神,等等。所有这些,对我们认识和把握“民族精神”的内涵都具有宝贵的启发意义。

时至今日,对于“民族精神”的内涵,应特别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第一,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之特质的集中体现,是推动民族创造和发展的力量源泉。中华民族就是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本民族区别于他民族的特质,对全民族具有高度的团结力和影响力,历久而弥坚,其中最集中的体现就是“民族精神”,它对于民族的发展具有“灵魂”的意义。第二,民族精神是历史的产物,它随着民族文化传统的形成发展而得以形成和提升。第三,民族精神应当是一个民族普遍认同并能产生广泛影响的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还需指出的是,民族精神与民族性是不同的概念。民族性犹言民族的特质或民族性格,指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禀性特点,既包括其优秀、高尚的方面,也包括其弱点、鄙陋的方面,类似于“国民性”。今天我们讨论民族精神,则是要弘扬鼓舞民族团结奋斗、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勇于创造的优良精神品格,妨碍民族发展的消极方面则不属于“民族精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