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概念的界定
1.2.1 研究时间的界定
1840—1911年为晚清时期,1912—1949年为民国时期。而对于近代城市建设史的历史分期,则与不同时期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董鉴泓先生在其《中国城市建设史》(中篇)的近代部分将近代城市发展分为五个阶段:19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叶,五口通商,中国部分城市出现租界,并畸形发展起来;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20年代,帝国主义扩大侵略,大量在中国设厂,一批租界城市发展迅速,租界畸形繁荣;20世纪20年代前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城市工业发展迅速,人口增长,市区扩大,有规划的城市建设开始出现;20世纪20年代末叶至抗日战争以前,国民党政权建立,各地规划纷纷出台,城市建设进入最鼎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日本侵占中国大中城市,城市建设遭到破坏。
结合上述分期,笔者认为,可以将近代广州城市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晚清时期(1840—1911年):租界建设与城市建设初步扩展。这也是广州近代化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建立起许多新式企业,但政权还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
民国时期(1912—1937年):近代都市形态基本形成。辛亥革命后,广州成为南方革命中心,城市的经济和建设都有很大发展;陈济棠割据广东后,广州的社会秩序相对稳定,为发展经济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工业和商业较发达,城市规模进一步扩展,城市建设受到重视,形成了广州经济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高峰。这一时期广州的工业化速度加快,出现了第一个城市管理机构,并出现了一系列系统的城市规划建设,广州在城市建设方面取得较大的成就,近代城市形态基本定型。
抗日战争前后(1938—1949年):战争破坏与灾区重建。这一时期广州城在日军的轰炸下迅速沦陷,广州经济与城市建设遭到严重破坏。1945年以后,广州曾出现短暂的经济复苏与繁荣,拟定了黄沙、西堤、海珠桥北岸、南堤等多个灾区(日本侵华时轰炸广州所致)的营建计划,但随后急剧衰退,城市经济与建设始终没有恢复到战前的水平。
本研究关注的重点在1912—1937年,尤其是在1921年广州市政厅成立之后,这一时期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明确,各类城市规划与法规全面编制、城市建设在规划的指导下有序实施,可以说,这是广州真正意义上的、比较系统的居住规划建设第一次全面开展。因此,1921—1937年,将是本书的重点研究对象,但为兼顾研究的连续性,本书会将时间跨度放宽至1912—1937年。
1.2.2 研究空间的界定
本书研究范围为民国时期的“广州市区”。
《辞海》中对行政区域的“市”的概念进行了如下解释:“行政区域名,为许多国家所使用,工矿、交通、贸易和文化教育事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那么,什么是“行政区域”呢?《辞海》的解释是:“国家为进行分治管理而划分区域,这些区域都设有相应的国家机关。”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市作为行政区域,其设置应具备以下两个要点:一是有一定的区域,即市区;二是有相应的国家机关,我们可以称之为市的政权机关。换言之,两者同时具备才是我们探讨“广州市”问题的关键。
基于上述的两个要点,1921年2月15日广州市市政厅成立,政权机关出现,法制编纂委员会制定《广州市暂行条例》,划定广州市区,并于1921年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广州按照西方城市体制建立的现代城市的市制开始出现,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单元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政治版图上。
1921年广州市政厅成立后虽然规定了市区范围,但后来又认为:广州市“警察管辖所及之地方,人口日益增加,商务愈形繁盛,人民之生活程度、教育程度日益增高,深觉本市区域应谋拓展”。于是拟定出《假设展拓市区区域计划》呈报省长。该计划不仅根据广州当时的发展状况提出了权宜区域,而且从长远出发,拟定了广州未来发展的区域界限。省长陈炯明批准后,委托廖仲恺、胡毅生、陈达生、魏邦平、程天固等人,组织广州市市区测量委员会进行勘测。1923年12月最终确定了广州市权宜区域范围和拟定区域范围。
广州市拟定区域范围以山、河等自然地理屏障为界:东部拟以黄埔对河之东圃圩及沿下车陂涌,北上至水土岗为界;西部拟以增埗对河之两岛为界;西南部拟以贝底水、石围塘为界;北部拟以白云山为界;南部拟以河南及黄埔为界,“面积共计为290,000华亩”。由于广州市政举办之初,财政紧张,短期内难以实施拟定区域的扩展,因此市政府决定暂时采以权宜区域为界开展市政建设。权宜区域范围:“东界瘦狗岭,西沿牛牯沙,南至南石头,北临平安市,面积共92,000华亩。”权宜区域范围也正是民国时期城市建设,包括居住规划建设的集中建设范围,是本书的重点研究范围,但会适当拓展到“拟定区域”这一较大范围(图1-3)。
图1-3 广州市拟定区域和权宜区域范围
资料来源:李宗黄:《模范之广州市》,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
1.2.3 居住和居住规划建设
“居住”一词,本身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居住”之义,一是专指“住宅”, 《诗经·唐风·葛生》中“百岁之后,归于其居”、“百岁之后,归于其室”;晋人向子期的《思旧赋》中,更有“济黄河以泛舟兮,经山阳之旧居”的佳句,均属于此意;二则是指人们的身心活动,如古诗十九首《涉江采芙蓉》中“同心而离居,忧伤以终老”,唐代诗人韦应物也留下了“独无外物牵,遂此幽居情”的诗句,均属此意。居住是人类存在的基本特征,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需求和活动之一。
“居住”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指居住观念和居住思维方式等;二是指居住生活方式,包括在自然、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居住生活方式、居住规范及其相应的居住生活内容等;三是居住思想观念和居住生活方式的物化表征——居住空间的实体表现,如居住空间形态、居住建筑等。而上述三个方面则正是本书需要研究的几个角度。
居住规划建设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居住规划建设即是指住宅的规划建设,也是具体的建设行为;而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视角来看,可以将“居住”看成一个整体的社会、文化现象,而不是单纯的住房问题、建筑问题,广义的居住规划建设可以解释为,为满足人们身心活动的需求,构建居住环境,建立居住制度,完善居住政策,形成居住文化。本书研究的是广义的居住规划建设,即不仅仅关注具体的建设行为,更关注影响居住规划建设的居住规划理念、建设制度和居住文化。
需要说明的是,“居住规划建设”更强调民国时期居住从规划到建设的全过程,更侧重于新兴居住地区的开辟,因为这是在政府的规划引导下实现的建设行为,这将作为本书研究的重点,而对于民国时期现状自发建设,或是零星改建的居住区,没有规律可循,因此本书只是简略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