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在论与比较视域下的老子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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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章 感官的否定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1)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

是以圣人之治也(2),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

本章的基本观点就是“为腹不为目”,“去彼取此”。“为腹”与“为目”显然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老子持“去彼取此”的态度,这就把两种追求对立起来了,变成了两种取一而弃另一。这是否也是片面的呢?或者说,两者之间本来应该是相互补充的、相辅相成的呢?“为腹”是什么?这个“腹”当然是主于“内”,主于“虚”,也就是偏于“在己性”。而“为目”则是偏于“外”,偏于“向他性”。王弼解释说:“为腹者以物养己,为目者以物役己,故圣人不为目也。”(3)苏辙说:“圣人为腹,而众人为目,目贪而不能受,腹受而未尝贪故也。彼物之自外至者也,此性之凝于内者也。”(4)

但是,“腹”与“目”不都是“人自身”的一种吗?因此,“为腹”与“为目”都是“人自身”的自我区别、自我分裂的产物。“腹”与“目”本应是“合”而为“人自身”的,但现在它们是分裂的、对立的关系了。马斯洛讲“需求层次说”,实际上就是把“人自身”的追求“异阶化”,把它区别为高低不一的价值等级,这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人自身”竟然分别出这么多的高低等级出来,不恰恰是“人自身”的自我分裂吗?老子的“为腹不为目”也堪称最早的“需求层次说”,近乎当代经常讲的“身心分裂”。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说”在讲各个层次的关系时,并不取“去彼取此”的态度,一方面各个层次之间的确有相互排斥、相互干扰的一面,但高级需求与低级需求之间亦有相互协同的一面,高级需求以低级需求的满足为基础(5)。在不同的需求之间,是否更应该重视其相互促进的一面而尽量避免相互干扰的一面呢?一方面,我们的确有必要强调人的追求的多元性、丰富性;另一方面,又的确有必要强调人的追求的向上一路,有必要适当控制人的肉体欲望。但是,一味贬低肉体欲望,一味将之归属于“低层次”,又确实蹈袭了“灵与肉”的冲突模式,陷入“重心轻身”的窠臼。

马克思主张:“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是人的现实的实现(因此,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也是多种多样的),是人的能动和人的受动,因为按照人的方式来理解受动,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6)因此,我们不应该把人的各种感官机能贬低为“动物本能”,因为它们都是“人的现实的实现”,应该“按照人的方式来理解受动”。因此,我们不应该压抑感性需求与否定感官机能,相反,应该期待“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正是因为这些感觉和特性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在客体上都成为人的。眼睛成为人的眼睛,正像眼睛的对象成为社会的、人的、由人创造出来的对象一样。因此,感觉在自己的实践中直接成为理论家”(7)。马克思强调:“只是由于人的本质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主体的、人的感性的丰富性,如有音乐感的耳朵、能感受形式美的眼睛,总之,那些能成为人的享受的感觉,即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才一部分发展起来,一部分产生出来。”(8)

出于当代视域的考量,我们应该按“一种全面的方式”来理解人的各种机能,不管是眼耳鼻舌身的各种感觉,还是爱、友谊、尊重这样的正面情感,以及知识、精神、道德的境界提升,都应该正面肯定其存在与发展的意义,保证其实现的可能性,而不应该简单地否定与抛弃任何一方面的价值。当然,作为现实的个体的人,其生命是有限的,其发展的方向是有限的,这样在各种机能与追求上就要有主次有侧重。这样,我们既要树立“人类全面发展”的期待目标,又要在此基础上强调“个体偏至发展”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作为单个人,不可能全面发展自己的方方面面,不可能既是体育健将,又是音乐家、哲学家、政治家,等等,总是只能择其一端而发挥到极致。这就是说,在“全”与“偏”之间总是需要有所平衡,强调其一而忽略另一都是不可取的。

因此,一方面我们应该警惕着老子讲的“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目”“耳”“味”等方面的存在意义与其需要,而应该像马克思那样正面肯定之,提倡“人的感性的丰富性”。联系现实,我们确实看到世俗人生的种种缺陷,看到陷于物欲挣扎的现代人的种种恶行,看到种种私欲膨胀的丑陋现象。对此,老子的话就是一种警告与训诫。但反过来,不应该把老子的话绝对化,不应该简单地“去彼取此”,而应该主张“此”与“彼”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协同发展。费尔巴哈乃至说:“没有了肉体,自然也成了无。只有肉体,才是那种否定、制限、集约、紧缩的力,而没有了这种力,就不能设想任何人格性。从你的人格性那里取掉其肉体,那你就等于从它那里取掉其聚合物。肉体是人格性之根据、主词。只有借肉体,现实的人格才得以跟幽灵之被想象的人格性区分开来。”(9)


(1) “田猎”,通行本亦作“畋猎”。见杨丙安:《老子古本合校》,杨雯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47页。

(2) “圣人之治也”,通行本无“之治也”三字,帛书本则有此三字。见杨丙安:《老子古本合校》,杨雯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47页。

(3) 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楼宇烈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1页。

(4) 苏辙:《老子解》,《三苏全书》(第5册),曾枣庄、舒大刚主编,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412页。

(5) 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西学经典影印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104页。

(6)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7)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5—86页。

(8)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9) 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荣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5—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