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个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账户,称为结算户存款,用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企业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可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类型见表2-2。
表2-2 企业可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类型
需要注意,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企业在进行结算、编制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即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有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是同城结算中被广泛应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且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等,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若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该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若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做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5.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6.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借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1)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7.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托收承付分为托收与承付两个阶段。
(1)托收阶段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①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2)承付阶段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及与付款人签订的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①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日,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②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日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日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日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日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日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③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8.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买卖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单据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9.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可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或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银行存款的账户设置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企业除现金收支范围内可用现金结算外,其余款项都应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为了总括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增加,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的实际结存额。
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的账簿设置大致相同,也必须同时组织总分类核算和序时核算。
1.银行存款的总分类账簿的设置
企业通过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企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应当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银行存款总账可直接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或于月份终了,根据汇总收付款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登记。
2.银行存款的明细分类账簿的设置
企业通过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银行存款的明细分类核算。企业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开设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格式与登记方法和库存现金日记账基本相同。
四、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存款收入的核算
【例2-5】 方兴施工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塑钢产品一批,价款1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 300元,收进转账支票一张,送存开户银行。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附注:结转该批产品成本的账务处理从略,下同)
(二)银行存款支付的核算
【例2-6】 方兴施工产品生产企业购进材料一批,价款50 000元,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6 500元,以转账支票付讫。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五、银行存款的核对
银行存款的核对是通过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记录与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项核对完成的。在核对前,应先将截止核对日为止的所有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登记入账,及时查明错账、漏账并予更正、追记,然后再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如果两者余额相符,则说明没有错误;如果两者余额不符,除记账错误外还可能是由于经常性的未达账项的存在。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间凭证传递上存在时间先后的差异,由此引发的一方已取得凭证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凭证未登记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1.企业已收款记账,银行尚未收款入账
如企业已将收进的转账支票登记银行存款增加并送存银行,但对账时银行尚未办理入账手续。
2.企业已付款记账,银行尚未付款入账
如企业开出转账支票,根据支票存根已登记银行存款减少,但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3.银行已收款入账,企业尚未收款入账
如银行向企业给付的存款利息,银行已登记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银行通知而未入账。
4.银行已付款入账,企业尚未付款入账
如银行对企业扣支的借款利息,银行已登记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银行通知而未入账。
企业对以上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以验证双方余额正确无误。
【例2-7】 方兴建筑工程公司2020年9月30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310 000元,银行对账单余额为295 0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有以下未达账项。
(1)9月27日,该公司开出转账支票一张,金额25 000元,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结算手续,银行尚未入账。
(2)9月27日,该公司送存转账支票一张,金额45 000元,银行尚未入账。
(3)9月29日,该公司委托银行收款20 000元,银行已收妥入账,但收账通知尚未送达该公司。
(4)9月30日,银行代公用事业单位扣付企业水电费15 000元,银行付款通知尚未送达该公司。
根据以上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见表2-3。
表2-3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上表经调整后的余额相等,说明双方记账基本没有错误。调节后的余款就是企业目前银行存款的实有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起到对账的作用,并不属于会计凭证,因而不能据此做账面调整,对于银行已经记账而企业尚未记账的未达账项,要待结算凭证到达后再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