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遇上老赖怎么办
——债权人的诉讼风险
王飞 [6]
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每个人在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时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实践中却有一些人,为了达成自身短期利益,对己方债务拖、磨、推、赖,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增加了大家面临的经济风险和交易成本,给他人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社会风气。如何应对“老赖”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此问题。
案情回顾
老刘在村口开了个“旺源餐馆”,餐馆饭菜可口,菜量大又价格实惠,因临近建筑工地,经常有工人三五成群地过来光顾,生意尚可。一天,包工头老李在餐馆吃完饭后,跟老刘商量,自己建筑队有二十多人,为了方便,想找一个固定的餐馆用餐,但是因为工程款未结,饭费只能先赊账,等到工程款拿到手后再统一算账。老刘盘算着,现在餐馆的生意不好不坏,开业半年多本金还没赚回来,要是有了这样一个大客户,生意和收入一定会上一个台阶,虽然是赊账,但是工地就在餐馆附近,自己跟老李也经常聊天,关系不错,应该不会赖账,于是就满口答应了。从此,每天饭点,老李的工程队就来老刘的小餐馆用餐。
日子一晃过了两个多月,老刘一算账,老李已经赊了一万两千多块钱了,本来餐馆就是小本生意,现在又贴进去这么多钱,餐馆运营都快成问题了。老刘便在这天吃饭的时候跟老李提起清账的事。听到老刘要自己还账付款,老李一脸无奈地说道:“建筑队现在干了几个月一点工钱都还没收到,我也是给工人们搭钱,现在实在是没钱了,老刘你再宽限几天吧。”为了让老刘放心,老李还说:“还有半月工程就结束了,拿到工程款一定先还钱给你,现在我也真是没钱,都投入工程里了。”老刘虽不安心,却也无奈,好在半个月时间也不长,到时候再要欠款也不迟。
到了定好的还款日子,老刘去工地找老李,没想到,工地上空无一人,一打听,原来工程昨天刚结束,人都撤离了,老李的建筑队在昨天傍晚就收拾行李走了。老刘听后一惊,打电话给老李,问是不是想赖账。老李电话里说:“怎么可能!我这是赶着下一个工程呢,所以走得急,也没时间找你清账,再说工程款现在我还没拿到,过去了也白搭,没钱还账我也没脸去跟你打招呼,咱们保持联系,工程款一到手我一定把餐馆的账给清了。”老刘心里不痛快,但人已经走了,急也没用,好在还能联系得上,也只能继续催账了。自此老刘每个月都打电话跟老李要账,老李每次也都是那几句话,工程款没拿到,工人要发工资,赶下一个工程,一晃时间过去一年半了,老刘的账还是没要到。
老刘想这样不成,就打电话给老李说有个工程要介绍给他,找个时间当面说。到了约定好的日子,老刘等了大半日老李都没来,直到这时老刘才明白过来,自己是遇到老赖了。但是打过电话去,老李依然是有说有笑,赔礼道歉,说工程临时有事情没赶过去,下次有时间了一定过去还账。老李气得破口大骂,却无济于事。虽然每月老刘还是给老李打电话要账,但也都无功而返,过了一段时间,老李的电话号码竟然也停机了。老刘更加无奈了,只能发短信要账,靠打听到的老李的籍贯去他们村里找,仍是无功而返。最终,老刘没办法,只能到法院起诉老李。
收到法院传票后,老李倒是来了,承认欠了老刘的“旺源餐馆”餐费,但是从事情发生时起时间已经过了三年多了,就算是按照《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了。老李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老刘的诉讼请求。老刘气愤极了,说事情是过了三年半,但是欠了的账款不能不还,现在国家正在打击老赖,一定要法院给自己一个说法。
通过老刘提交的由老李签字的账单等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审判长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已经基本厘清了案件事实,看到情绪激动的老刘答非所问,没有对诉讼时效的问题给予回应,即了解老刘法律知识不足,就依职权给老刘解释了诉讼时效制度,将如果诉讼时效经过而没有中断、中止情形的话其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对其作了说明。
老刘听了法官的释明之后,说到自己每月都打电话要账,几次都当着建筑工地负责人的面,老李也都承认债务,同意还钱,还去老李的老家找过他,之后两年是老李换了手机号,没有联系电话,自己只能给老李发短信要账。现在老李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老刘请求法院给予调查时间,补充证据。
最后,在案件开庭时,老刘补充提交了其打电话要账时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和自己从移动公司调取的自己与老李的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据材料。经过当庭质证,老李承认了老刘曾多次打电话催账的事实。最终法庭经过审理后认定,关于老刘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证人证言显示,老刘在债务到期后一直在向老李主张权利,老李亦多次承诺会给付账款,应属老李同意履行义务,故老李认为老刘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理分析
(一)何为老赖
生活中,如果有人对自己负担的债务明明有偿还能力,却仍迟迟不肯归还,我们就会称呼其“老赖”。“老赖”并非法律用语,而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该一类人的带有调侃性质的称呼,带有贬低的含义,而在法律程序中,即便债权人真的把所谓的“老赖”诉诸公堂,在法庭审理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也有地位平等两方,法院居中裁判,根据事实和法律,以法律文书的方式定分止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即便败诉也仅仅涉及民事义务的承担,而非道德上的谴责。[7]但是,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存在,而债务人仍不予履行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则会构成违法,在严重情况下甚至涉嫌犯罪,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法律上,与“老赖”最接近的概念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的高消费行为和投资的经济活动采取限制措施。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查证属实,根据有关规定,可对其予以拘留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债权人与“老赖”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如案例中的老刘)与作为“老赖”的债务人(如案例中的老李)之间一般存在着经济纠纷,鉴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基础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其债权既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商品经济的参与环节中产生,也可能是因为人身关系而享有的抚养、赡养义务产生,又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侵犯债权人人身、财产权益而承担的赔偿义务而产生,还可能是因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行为而产生,还有可能在两人的一次交往中,同时产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基础法律关系,可以说,我们面对的现实生活多复杂,与“老赖”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有多复杂。可能纠纷的表征就是“欠钱”“赖账”,但是要合法合理地处理纠纷,作为纠纷处理各方,必须要抽丝剥茧,发现问题的起源和本质属性,从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入手,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同上文的案例,老李的建筑队在老刘的餐馆用餐,既有买卖合同的内容又有服务合同的内容,老刘是因同时具有两种性质的“合同”获得了对老李的债权,要处理纠纷就要从合同纠纷的角度确定事实和搜索证据,根据合同纠纷的法律原则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处理。总之,要处理好与“老赖”的纠纷,确定基础法律关系是第一步,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步。
(三)与“老赖”纠纷中面临的风险点
在生活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正义观占据人们处理与“老赖”经济纠纷的主导,但是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划的框架,否则朴素正义的目标也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对方的经济往来中尤其要注意到各种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就来总结一下与“老赖”纠纷中面临的风险点:
第一是证据取得和留存的问题。“老赖”的“老”指的是个别债务人面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惯性,仅仅因为暂时的周转不及而无法偿还债务的人是不能称为“老赖”的,有前科的、很难对其存有如期偿还债务的期待可能性的债务人才是切切实实的“老”赖。这也就是说,在事件刚刚发生时,我们面对的可能就是主观恶意的对手,一个本着诚实信用与人发生经济往来,一个存有恶意拖延赖账之心,双方一明一暗,合法履行自己权利义务的一方若疏忽大意则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出于信任在对方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即出借钱财。这样己方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另外,纠纷较长的时间跨度也可能为证据的保存带来困难,如因搬家丢失有关纠纷的关键证据等情形。
第二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便我们享有合法的权利,但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使我们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保护自身的权利受到法定时间界限的限制。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如果诉讼时效届满,虽然人民法院会受理债权人的起诉,但是其胜诉权却消灭,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抗辩,而债权人又提供不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事由,甚至发生超出最长诉讼时效的情况,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就将很成问题。
第三是维权费用的问题。时间的跨度、案件的复杂性使债权人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就增加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而“老赖”则获得短期的利益。
第四是诉讼风险的问题。诉讼中法院裁判的依据是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原被告根据举证规则承担举证责任,不同于我们亲身经历的事件,法律的视野里看到的是当庭出示的证据所显示的法律事实。裁判所依据的规则是法律规则,可能会尽量接近实质正义,但由于证据等问题,二者可能会发生并非完全统一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债权人的诉讼风险。
在本案案例中,老刘在向“老赖”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就一度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老李长期拖欠老刘餐馆的餐费,时间长达三年半,确实距离债务发生拖欠状况的时间点,或者说,以法律上规定的表述“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超过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案件审理中,老李也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若老李的抗辩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就将判决驳回老刘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此,老刘不仅面临着餐费无法得到法院保护的风险,还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且之后即便其再重新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在案例展示的老李明显就是“老赖”的情况下,其本来合法的权利将很难再得以实现。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就是老刘主张的对老李因赊账而产生的债权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案例中因为老李在老刘的餐馆里用餐,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从老李拖欠餐费时起,老刘即就所欠餐费对老李享有了债权请求权,用大白话说就是老刘可以跟老李要账,这种请求不仅符合情理而且合法,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债权人即老刘胜诉,但是在事情历时太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给老刘的维权之路蒙上了阴霾。
案例中,老李主张老刘的起诉距离债务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了三年半,超过诉讼时效。而老刘经过法官释明诉讼时效制度后,针对老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主张,补充提交了证人证言以及双方通话记录等来证明自己多年来一直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未放弃对被告主张债权,即便是之后老李原手机号停机导致其无法直接联系和通话,但是老刘仍发送短信,并到老李籍贯所在地寻找老李,后来上述方法均归于无效后到法院提起诉讼,三年半时间里一直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老李一直推脱、拖延,证人证言也证明老李承认债务,并且请求宽限债务还款期限。之后老刘联系不到老李也是因为老李更换手机号,而未通知老刘,不利后果不应归于原告老刘,故法院认为该案中老李在已经向老刘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现在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其抗辩主张,故法院判决老李仍需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知识拓展
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呢?如同上文所述,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保护其民事权利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此项制度与我国民间谚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乃至“父债子偿”所蕴含的精神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的,这也是许多人面对诉讼时效措手不及,无法理解的原因。但是诉讼时效制度在西方法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描述该制度的价值取向的话,那就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8]即在市场经济日益重要的今天,考虑到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以失去请求法院以其具有强制力的裁判保护自身权益胜诉权的代价来督促权利人尽快主张自己的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经过千百年的发展已经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该制度并非完全不顾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是试图在保护债权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稳定之间寻求平衡。原先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现在在新制定实施的《民法总则》中,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并取消了短期诉讼时效,即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加强保护的倾向。而且,现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由于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规定,也可以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阻碍事由后对诉讼时效期间予以暂停计算,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未届满的诉讼时效。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法定事由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情形有:(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虽然发生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权利人基于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法定时限,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而延长法定时效期间的制度。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三年一般诉讼时效和以上关于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共同构成了诉讼时效的基本制度,利用得当可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否则,若忽视了诉讼时效可能会造成自身权益的重大损失。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并非针对所有请求权,因为下列事项产生的债务,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普法提示
虽然一些当事人为谋求私利,甘当“老赖”,加大了我们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上的风险,但是只要我们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提高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我们就能充分保护好自身的权益,让“老赖”无法赖,无从遁形。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观念。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涉及重大金钱往来时,要提升防范意识,以法律规定标准规范双方的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坚守守法底线,切勿火中取栗。
第二,存留证据,固定法律事实。增强证据意识,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做到处处留痕;重视证据的保存,防止出现因为发生意外状况造成证据的毁损的风险。
第三,及时主张权利。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要尽快采取措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力救济,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也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避免拖、等、靠,对自己造成更大的法律风险。
第四,善于寻求专业帮助。法律浩如烟海,普通人很难对法律制度了解得透彻,即便法律专业人士也往往很难通晓每项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在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同时还要学会寻求专业帮助,借助外部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老赖”可气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法律观念,时时讲法律,处处守规矩,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国家对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增强,“老赖”必将无所遁形。
[4]. 参见杨万明:《调解员调解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
[5]. 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