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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设立期间的经营行为是发起人之间的合伙经营吗?
解答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公司设立期间的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但对于公司设立失败的, 设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相符合。为此, 可以从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认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期间的经营行为系合伙经营行为。该合伙经营行为及法律适用对于处理公司未成立后因设立行为产生的纠纷具有一定可行性。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 (三) 》
第4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 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 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 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 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 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