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 判断是否为股东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
公司设立时, 所提交的公司章程应当对股东进行记载。相应地, 登记机关会据此将股东信息予以公示。设立后, 公司不仅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股东主体和持股基本信息, 还应向股东颁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 还有权参加公司股东 (大) 会, 并在决议上签字或盖章。当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更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相应信息, 并及时变更登记。
可见, 能直接或间接佐证股东身份的不止一种, 但以何为准? 实务中, 通常内外区分、综合判断。在公司内部, 以股东名册为准, 辅以公司章程、出资情况、股东权行使情况予以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 外部登记信息, 是一种证权性登记, 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权证功能。但当内外记载冲突时, 应当以内部为准, 只是内部记载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规
《公司法》
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3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