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看图学法律:中小学法治教育推荐读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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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父母离婚后对青少年子女的保护

现代社会离婚率正在逐年攀升,一对对夫妻劳燕分飞、一个个家庭支离破碎,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他们的孩子。作为父母爱情的结晶,孩子本来是爱的象征,但是在父母离婚后,这些孩子们不仅丧失了一个温暖、完整的家,而且在社会上、在学校里也容易受到别人的歧视,对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十分不利。因为大人之间的恩怨,被夹在中间的孩子不仅无法同时享受到父母的关爱,而且有时连正常的生活费、教育费也屡屡被拖欠,甚至因为无人看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离婚之弊何其多!我们的法律应该如何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尽可能少受父母离婚的影响呢?

一、父母离婚后,一方对子女有探视权吗?

案例回放: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女丙。2002年,原、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女儿丙随被告乙共同生活。调解书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女儿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未果。被告将女儿送至祖父母家共同生活,使原告行使探视权更加困难。原告也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终因被告不配合,双方未能就探视权的具体事项形成统一意见。因原调解书对探视的方式、方法、时间等没有约定,法院无法具体执行。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给予原告如下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时间:在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由被告将女儿丙送到原告住所交由原告探视,每次探视时间为24小时。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的探视权应如何行使呢?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包括电话交谈、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对直接抚养一方询问子女近况等情形。(1)探望权是与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因此,其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并依直接抚养权的确定而确定。(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若要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承担抚养费,探视子女就成了基本的途径。(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为了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的实现,必须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予以协助,这种协助义务一般包括:本着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则,与非直接抚养一方协商合理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或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判协助探望。(4)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婚姻法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本案中,原、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有探视女儿的权利。虽然婚生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仍享有对其女儿的监护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近关系。因原、被告在离婚调解书中对探视女儿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原、被告在离婚调解书中的约定,女儿是随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的生活居住地在某地,故原告探视女儿的地点也应在某地。现被告将女儿送至祖父母家共同生活,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探视的困难,同时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的探视不能过于频繁,为此确定每月两次,每次时间固定在白天较为妥当。原告在探视期间,被告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原告与女儿有单独相处的机会和良好的环境。

二、如何保护父母离异家庭青少年的权益?

案例回放:

明明近来唉声叹气,寡言少语,平时活泼开朗的他就像变了一个人,学习成绩也不断下降。同学问明明遇到了什么困难,明明说,爸爸妈妈离婚了,爸爸很少来看他,而且最近几个月都没有给他和妈妈生活费,现在开学一个多月了,学费还没交齐,老师刚才又找他谈话,催他赶紧补齐学费。原来明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了,经协商明明随妈妈一起生活,父亲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并且负责他上学的学费。开始父亲还能按时把钱给妈妈,但自从父亲和另一个女人交往后,生活费和学费就没有及时给付,而明明的妈妈所在的公司因为效益不好,拖欠了几个月工资,所以这几个月来他们家的生活特别拮据。遇到这种情形,明明的心情能好嘛!

明明与爸爸的父子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便离婚后,爸爸仍然有抚养他的义务。明明的爸爸虽然没有跟明明生活在一起,但仍然必须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学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以照顾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明明的爸爸不履行这项义务,不按时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明明不必太担心,有法律可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如果父亲拒绝给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给付。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案例回放:

小丽的父母于2008年6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小丽与母亲一起生活,并判决父亲每月付给小丽生活费300元。随着小丽上学后消费费用的增加,母亲的工资和父亲每月支付的300元难以应付各种开支。小丽找到父亲,请求将每月支付给自己的生活费由300元增加至500元。父亲不同意,没有办法的小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由于物价等客观因素的变更,在离婚时商定的抚养费可能已经无法支撑青少年的成长开支。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在当地的实际生活;或因为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的,可以要求父亲或母亲增加抚养费,父亲或母亲有负担能力的,应当支付。所以在本案中,小丽完全有权利请求她的父亲增加对她的抚养费,以保障小丽的生活与教育的基本需要。

四、离婚后还可以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吗?

案例回放:

辛某与何某200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小辛。2001年辛某遇到初恋情人刘某,由于对自身婚姻的不满,再加上初恋情人的善解人意,辛某旧情复燃,很快二人走到了一起。不久刘某随辛某来到辛某所居住的城市,并租了一间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很快何某知道此事,提出离婚。2006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何某所有。判决生效后不久,辛某就同刘某结婚了。何某因离婚后心情不好,孩子小辛又喜欢到辛某处玩,就经常拿小辛出气,打骂他。2007年,何某身患重病,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辛某见何某已无力抚养小辛,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何某不同意。2008年,辛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此案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比如,(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何某已经不具备抚养小辛的主观与客观条件,法院判决小辛改归辛某抚养,无论对于小辛的人身安全,还是身心健康,都是大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