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见 解
见解,在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对事物的认识和看法。法学论文的学术见解就是作者对所研究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思想、观点和主张。学术见解是论文的灵魂,学术研究从问题开始,以提出见解作为研究任务告一段落的标志。学术见解集中体现研究成果的学术贡献。如果一篇论文没有提出任何见解,这往往意味着写作的失败。从广义上讲,对所研究问题各方面的认识和看法,都可以称之为见解。例如,在一篇关于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论文中,作者对刑事错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造成刑事错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这些都可以视为见解。从狭义上讲,只有对研究主题的认识和看法,才可以称之为见解。如上述文章中,作者提出的防范刑事错案的措施建议,才属于见解。
一、学术见解的类型
法学论文的学术见解从内容上来看,可以包括解释性见解、讨论性见解、批判性见解和建构性见解四种类型。
解释性见解,是作者对某一法律规则、概念等的含义进行阐明时而提出的观点。例如,有的论文对于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提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这样的见解就属于解释性见解。
讨论性见解,主要是对存在不同争议的某些立法问题,选择立场,提出见解。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关于“醉驾是否应当入刑”的讨论中,有的论文主张醉驾入刑,有的论文反对醉驾入刑,这样的见解可以归于讨论性见解。又如,关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的不同观点,也属于讨论性见解。
批判性见解,主要是对某一重要法律现象或者既有的重大法律理论进行系统性的反思而提出的主张。例如,对于刑讯逼供这一司法实践中的痼疾从历史、文化、制度、观念等方面进行比较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与反思,揭示刑讯逼供存在的根源,这种见解就属于批判性见解。
建构性见解,主要是提出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解决某些重大问题的主张。例如,提出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制定《国家监察法》的立法设想,以整合国家反腐败力量,提升反腐败效能,这样的主张就属于建构性见解。
需要指出的是,学术见解的类型划分,并不意味着研究价值或者研究水平的高下之分。
二、学术见解的评判
关于学术见解的肯定性评判,常见的断语有“观点明确”“有一定见解”“言之有理,可以自圆其说”“有独到之处”“提出了独到见解”“见解深刻”“入木三分” “一语中的”“观点鲜明、说理透彻”“想他人之所未想,言他人之所未言”“提出了真知灼见”“有巨大创见”“颠覆了传统观点”“该研究填补了学术空白”“该研究开拓了新的理论领域”等;还有“观点具有理论根据”“主张具有可行性”“该建议有助于完善立法和改进司法”等。
关于学术见解的否定性评判,常见的断语有“观点模糊”“观点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人云亦云、没有提出任何新见”“观点陈旧”“缺少独到见解”“无自己观点”等;还有“观点缺少理论根据”“观点违背常识”“主张不具有可行性”等。
可见,评判学术见解主要是从创新性和科学性两个方面展开的。从创新性来看有不同层次的标准,最低的要求是有一定明确的见解,可以自圆其说。较高的要求是有较大的创新,更高的要求是有巨大创新。从科学性来看,主要是看学术见解有无理论根据、是否违背常识以及现实的可行性。
三、学术见解的责任
一般地讲,学术研究成果是研究者独立展开的思想活动的表达,“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学术自由才能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学术自由在本质上是属于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学术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自己的边界。
就学术见解而言,作者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对自己的见解负责。例如,可以对某项政策提出批评、建议,但是不能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危害社会稳定和进步的所谓见解。不能借学术研究来反对科学、宣扬迷信;不能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鼓吹历史虚无主义,否定历史,丑化英雄人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