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本通(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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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消费税兼营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部门规章及文件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第4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