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地区的民主制
除了信仰,约束匈奴的还有法律。
秦汉时期,匈奴便出现了法律。他们的法律非常原始,后人称之为“习惯法”。当时,匈奴的最高统治层已有专门主断狱、听诉讼的机构和官吏。
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后汉书·南匈奴列传》中说:“呼衍氏为左,兰氏、须卜氏为右,主断狱听讼,当决轻重,口白单于,无文书簿领焉。”可见,那时已具备了一定的司法程序,期间既有审讯、侦破等过程,也有议罪、量刑的法则。在匈奴司法制度中,对于哪一级官吏负责怎样的案件审理,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呼衍氏负责的案件,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仍难以处断时,要口头告诉单于。单于如果不明情况,可以使人验问,或亲自验问。同时,匈奴还有兼职的监察官吏,有简易监狱,也有必要的押解器械。
而关于匈奴的法律规章,《史记·匈奴列传》中说:“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意思是,拿刀杀人者要被处死;盗窃财物者,部落会没收其牲口和家产;偷东西但罪行较轻的,就砍手剁腿或者在脸上刺字——统称“轧”——偷东西且罪行较重的,就要被处死。匈奴是没有长期徒刑的,最多也就关上十天,而且匈奴人很少有犯罪的,整个国家也不过几个犯人而已。
人们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理念源于西方,其实从匈奴时代起,中国的草原地区也已经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了。
直到今天,少数民族地区的很多房子仍然是不锁门的。主人外出时,一般会用草在门上打个结,把门给掩住。意思是,房子里没人,如果你没东西吃的话,可以解开草结进去,自己做饭吃,喝点水,吃完可以直接离开,但你千万不要偷东西,一偷,你这辈子就完了。
过去,牧民没有“银行”的概念,习惯在被褥下放钱,很少把钱存在银行里。他们的钱和贵重物品放在哪里,熟人一般都知道,但他们不会偷。因为牧人会辨踪,你是什么人,是男是女,往哪个方向走的,他们都看得出来,你是逃不掉的。除非你把脚扛在肩膀上,不留下脚印,否则他们骑着马一下就能追到你。所以,在草原上没有人会偷盗。
当然,部落里也允许你申辩。每个部落都有专门负责调解的人,他们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都是部落里的长老。所谓长老,就是部落里最德高望重的那个人,相当于我们的家长。如果一个大部落里有六个小部落,那么这六个小部落的长老就共同组成调解委员会——当然,当时不叫调解委员会,叫“长老会”,调解委员会是现在的叫法。其职能,就是专门处理部落里的一些纠纷等事务,有点像现在的陪审团、法庭等。你犯了罪,调解委员会允许你解释和辩论,司法程序也非常科学。而且长老们不能独裁,必须实行民主制,也就是大家共同商议出一个最合理的解决方式。这种联邦性质的组织机构一直沿袭到几千年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的藏族地区还是这样。在藏地,每个村庄里也有很多部落,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头人,这些头人组成了长老会,由长老会决定很多活动的实施和执行。这是典型的民主制度。
但是,冒顿单于在自己统治的时期建立了世袭权力,使得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机构的作用形同虚设了,民主原则也就被抛弃了。名义上虽然民主制仍然存在,但事实上,重大的军政决定权掌握在单于自己手里。
前面说到“拔刃尺者死”“大者死”,说明匈奴已经有了死刑。《汉书·匈奴传》也说:“有窃盗者,相报,行其诛,偿其物。”这里也说盗窃者有可能被处死。
他们没有严格的法律,没有列出若干条法律条款,都是口头承诺,很简单,但一定会执行。当年刘邦攻入咸阳后也是这样,他跟军队约法三章:第一,杀人者死;第二,伤人者死;第三,不能拿别人的东西,否则就治罪。简单不复杂,容易让人刻在心上。
在当时的匈奴,还有一些事是不能做的,一旦做了,就会被处死,也就是万劫不复了。比如“欺君者”“抗君者”“弑君者”“主客见者”“违抗军令者”“出让国土者”“谋乱者”“作战不利者”“叛国者”,等等。如果转换为现代的法律条目,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罪”等。就是说,单于让你做什么你就要做,不做就是抗君,是死罪;更不能杀害首领、单于,杀了就要被处斩;军令一旦下达,你就要照做,不做就是违抗军令,是死罪;部落里固定的草场你也不可以让给别人,哪怕你是首领也不行,因为那些草场都是老祖宗开拓出来的,只能由他们的子孙继承,如果你不守规矩,把一部分草场分给别人,就相当于丢弃国土、出让国土,是死罪;你也不能建议单于臣服于汉人的朝廷,如果你提了这样的建议,就是“主客见”,也是死罪。
少数民族对草场问题一直很敏感,现在有些地方好一些了,但甘南藏区直到今天还是很敏感,他们老是为了草场打仗。
还有一些虽然不是死罪,但也非常严重,比如“分裂罪”“逃跑罪”等。逃跑罪,就是打仗时逃跑,一般匈奴人是不会逃跑的,他们宁愿战死沙场,也不愿自家门口被挂上狐狸尾巴。在匈奴地区,挂上狐狸尾巴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惩罚,相当于在你脸上烙上“罪犯”两个字,让你一辈子抬不起头。至于分裂罪,如果部落里有了首领,你就不能自立为首领,更不能怂恿别人尊你为首领,就算重新选举,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否则就是搞分裂,也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我在长篇小说《野狐岭》中,专门写到一种刑罚:把人装进没晒干的骆驼皮里,把出口缝住,然后在太阳下暴晒。在匈奴地区,这是非常重的刑罚。一般他们不用骆驼皮,而是用牛皮,但效果都一样。刚剥下来的牛皮还是软的,有水分,放到太阳底下晒的时候,水分就会一点一点蒸发,牛皮就会收缩变硬,其性质刚好跟五马分尸相反,但痛苦程度相当。直到今天,少数民族地区还有这样的刑罚。
但少数民族地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可以买命价。比如,如果你在决斗中杀了人,但你不想死,那么你可以赔给死者家属一笔钱,作为命价,把自己的命给买回来,或者说赔偿死者失去的生命。如果你不赔命价,或赔不起命价,就要被处死。命价一般是以牛羊为标准的。在藏地,一个人的命价大概是八十头牛的价格。就是说,当时一头牛值多少钱,乘以八十,就是一个人的命价。如果当时一头牛值五千元,那么这个人的命价就是四十万。匈奴时代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少数民族地区共有的。
匈奴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没有无期徒刑,也没有坐几年牢的说法。因为,你把人关起来,就要负责犯人的吃饭问题,如果养不起,你就不要关他。而且匈奴的住所不固定,经常在移动,没法建监狱,如果随身带上一个犯人,迁徙就会很不方便。但当时有俘虏,敌人被打败之后,就成了部落里的俘虏,头人可以一路带着俘虏,让他为自己放牧。汉朝使者苏武就是俘虏,当年在苏武山——也有说在贝尔加湖畔的——放了十九年羊。如果犯人是自己人的话,你就不能这么做了,最多关他十天,就要把他给放了。因为过不了多久就要迁徙,一旦迁徙,就得放了他,否则就会很麻烦。不过,那块土地上很少有人会犯罪,当地老百姓的素质都很高,他们有信仰,只要答应过的事情,就一定不会违背,所以当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监狱。一般情况下,所谓的监狱就是帐篷。
汉人是这样评价匈奴的法规的:“匈奴之俗……约束径,易行;君臣简,可久。一国之政犹一体也。”(《汉书·匈奴传》)意思是,匈奴的刑罚执行起来很简单,君臣间的关系也很简单直率,能够长久维持。整个国家的政务就好像一个人的事务一样。当然,这是当时的“汉奸”中行说的说法,但也确实归纳出了匈奴法律的特点。